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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书霞

  摘要:《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已于2009年7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其依托城市金融专网平台,实现人民银行与开户单位之间的电子化对账系统,适用范围包括在人民银行开户的所有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内设部门(发行、后勤、会计财务等)。本文从分析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的特点出发,总结了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了相关改进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
  中图分类号:F23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12-0083-03
  
  近年来,出现了利用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对账环节的时间差,挪用、盗用资金的案件。针对日益严峻的因手工对账产生的漏洞,人民银行审时度势,及时开发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它的推广使用,既顺应了当今经济金融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及会计数据大集中背景下银行业扁平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又减少了上述案件的发生频率。在降低了中央银行资金风险、提高了内控内管手段、保护了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增强了对账管理水平,提升了会计核算的工作质量。
  
  一、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的特点
  
  (一)系统的高效率性
  首先,从时间上看,人民银行与开户单位每日对账,并将对账结果及时反馈给人民银行事后监督部门,不仅节约了对账时间,而且加强了人民银行自身的内控机制建设。其次,从空间上看,将人民银行全辖数据统一集中起来,使省内辖区的概念变得模糊,既有利于实现人民银行数据大集中,也有利于为开户单位提供数据信息服务,还有利于金融机构对准备金头寸、再贷款等账户余额的统计查询服务。最后,从成本核算上看,电子对账系统节省了人力资源的支出,从根本上解决了人工传递、核对对账单占用大量人力资源的问题。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减少了业务人员的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各行的人力成本。
  (二)各层级权限的严密性
  1.数据采集需经加密处理。每日以手工录入或数据导入方式进行的数据采集工作,都由对账系统进行自动比对。以导入方式进行数据采集的,在进行核对前,需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无关人员对数据进行窜改,确保了数据采集的安全性。同时,如因操作失误需变更对账数据时,应向对账系统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重新对账,从而区分了误操作与人为窜改数据不同的情况。
  2.严密的权限控制。系统权限仅限于人民银行,并实行属地管理、分极授权。用户权限包括人民银行用户和开户单位用户两大类。所有操作员均采用实名制,用户名视同操作员本人签名。其中,人民银行对账系统用户分别有系统维护员、系统管理员、对账管理员、网点对账员和业务监督员五级别权限限制,各级次分工明确、职责明晰。[1]具体表现在:系统维护员由分行或省会计中心支行科技人员担任,负责开设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由分行或省会计中心支行支付人员担任,负责开设辖内对账管理员并授予权限;对账管理员由中支营业部门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担任,负责开设网点对账员及业务监督员,对开户单位、账户、用户参数及权限进行设置;网点对账员由中支本级和县支行网点人员担任,负责开设开户单位对账主管;开户单位主管则由开户单位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担任,设置本单位的对账员用户并对其权限进行控制。
  (三)系统设计的科学性
  首先,进入系统需进行密码校验。如密码三次输入错误,则被锁定,无法进入系统,并需要向上级有权用户申请密码复位。这是一道进入系统的安全性设置,防范了因操作员暂时离岗其他人员乘机进入系统的风险。
  其次,进行单向资金余额开放窗口设置。在对账过程中,开户单位无法看到人民银行的对账数据,只有在导入或手工录入自身账务数据,由对账系统进行自动比对确认完成具体工作日账务核对后,用户才能查询到人民银行的余额和发生额。如开户单位上级行需要统计某日辖内头寸,则辖内所有准备金户必须对账完毕才能进行各种对账信息的查询操作。这不但彰显了人民银行在资金风险控制中的主导地位,而且也防范了商业银行操作员因能够轻易获取该行在人民银行的资金数据而恶意串改账户资金余额的风险,大大提高了人民银行与开户单位对账的可靠性。
  第三,进行数据采集归口管理。规定只有本级综合柜对账员方能将ABS系统导出生成的两个加密文件数据通过磁介质导入到电子对账系统。这避免了对账业务经由网点柜办理的缺陷,严密了核算中心各网点的分工和职责。
  第四,进行未达账项的处理。开户单位与人民银行双方余额核对一致时,账务明细查询时开户单位不显示发生额明细,以人民银行发生额明细为准;双方余额核对不一致时,账务明细查询时显示双方发生额明细,包括双方的未达账务明细。如有未达账项,则必须经由开户单位主管确认,如需重新对账,则由其主管通过电子申请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撤销对账标志,且系统自动对以前工作日未达账项进行自动匹配勾对。
  
  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系统功能不够完善
  一是数据采集方式具有风险性。一方面,人民银行是通过U盘从ABS采集数据并导入电子对账系统,如U盘管理不善,则极易导致计算机感染病毒,进而危及ABS系统。再者,U盘虽经加密处理,但固定密码可以用解码程序很快破解,可能导致数据被修改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开户单位是由对账人员进行手工数据录入,容易使得数据录入错误和人为修改数据风险的发生。二是系统没有设置彩条框提示功能。当出现未达账项时,系统不能自动出现彩条框,以示提醒。三是“后督结果确认”操作界面不稳定。实际操作时,当业务监督员选择某一网点进行账户监督结果确认时,只要点击某一账户的“查看”或“确认”项后,界面则从当前网点状态返回到全部网点的显示状态,与系统设计要求不相吻合。四是开户单位账务核对程序过于简单。现有的系统设计在对账一致的情况下,只需对账员一人操作即可完成账务核对工作,只有当对账不一致时,才需由其主管进行确认。在当前由对账员手工录入数据的情况下,这种单人对账方式不利于防范资金损失的风险。
  (二)系统适用范围狭窄
  现有的系统仅涉及在人民银行开户的所有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内设部门之间,没有涵盖国库管理这一重要的业务部门的对账管理,不利于系统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对账人员与账务处理人员难以彻底分离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和开户单位的对账人员应与账务处理人员相分离。”而对于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中心及开户单位来说,大多受到实际岗多人少现状的制约,难以做到两者的彻底分离,只能满足于相对独立。[2]这就难以防止串通作案风险的发生。
  (四)配套制度修订不及时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与开户单位每日对账,开户单位应在下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工作日的账务核对。而一系列相关制度中关于外部对账的规定则统一是按月或按旬与开户单位进行账户核对。所以应尽快统一相关规章制度,以利于人民银行进行账户管理。
  
  三、完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对账系统
  一是改进对账数据的采集方式。将对账系统由现行的手工录入或数据导入的数据采集方式改进为系统自动生成数据的方式,即分别从ABS及开户单位的数据库直接采集相关账户余额、发生额等数据信息,从而降低因数据采集手段落后及操作环节过多而形成的诸如病毒入侵、人为操作失误等不必要的风险隐患。二是建议采纳AAS系统中“当比对结果不一致即出现彩色框予以提醒”这一直观可视鉴别的特点,便于对出现未达账项的监督与确认。[3]三是重新检验“后督结果确认”系统功能模块。针对该操作界面不稳定的现状,重新设计该系统模块,使其真正达到“业务监督员可根据不同的网点选择确认不同的账户,可供不同的业务监督员分别对各网点账户监督结果确认”的设计要求。四是开户单位应实行双人对账制。在当前手工录入数据的现实情况下,建议设立“录入员”和“复核员”双人对账制,以减少数据录入错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确保账户资金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二)适时扩大对账系统的适用范围
  人民银行的资金损失风险不仅存在于开户金融机构和内设部门之间,也存在于财政部门和征收机关之间。由于目前实施的对账系统功能只涵盖在人民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和内设部门之间,缺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与财政、征收机关之间的对账功能。因此,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在全面架构电子对账系统、完善系统对账体系的整体宏观对账框架的基础上,适时考虑将国库部门与相关单位的对账也纳入到该系统功能中。
  (三)改变人民银行对账的主控部门
  考虑到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中心每日必须临柜、接单的工作现状,建议将对账主控部门由会计核算中心改为事后监督中心作为对账主控部门。即由事后监督中心对相关账户进行数据比对,确认后将比对结果向核算中心和开户单位反馈,对相关账户的查询和对未达账项的核查工作也由双方对账主管进行,并由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到开户单位进行面对面的对账,以达到强化对账管理,进一步落实《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切实防范风险,并形成更加严密的对账控制机制。
  (四)提升对账人员工作积极性
  鉴于《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中“纪律与责任”一章已明确了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开户单位的责任范围及相应的罚责,提高了对账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建议在出台的各省的关于电子对账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中补充增加一些奖励措施,以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提高对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及时修订相关制度规定
  建议及时修订银发(200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人民会计核算手工处理规定》、银办发(2002)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银发(2002)370号《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银办发(2004)224号《金融机构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办法》、银发(1998)15号《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等相关制度中关于内外对账方面的规定,使人民银行与开户单位及财政机关按日对账有法可依,使对账人员更能有效地履行对账职责及人民银行严格履行依法行政职责。■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V1.0版)人民银行用户操作手册[Z].2009.
  [2]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Z].人总行银发(2009)167号文.2009.
  [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中央银行会计集中事后监督系统用户手册(V1.1.0版)[Z].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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