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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的影响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席 友

  摘要:作为国内金融业开放程度最高的保险业,外资保险公司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金融危机导致国外许多保险公司陷入经营危机,因此不可避免会使得国外保险公司的风险通过其在国内的外资保险公司影响我国保险业。本文从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入手,分析了国外保险公司的风险传递到国内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路径,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建议。
  关键词:金融危机;外资保险公司;风险传递路径;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5-0065-04
  
  一、引言
  
  在美国金融风暴的强劲冲击下,国外很多保险公司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地影响,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受信贷违约掉期等业务损失惨重拖累,连续三个季度出现净亏损。截至2008年6月底的三个季度里,AIG信贷违约掉期业务累计亏损已高达250亿美元,在其它业务上的亏损也累计达到150亿美元,虽然美国政府已经下拨1500亿美元的贷款用于帮助AIG走出破产危机,但其亏损仍在日益扩大。与此同时,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日本大和生命人寿保险、荷兰国际集团(ING)、德国安联集团等国际大保险公司先后也出现了严重的危机。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在海外投资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规模较小,因而受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但是我国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最高的行业,国外保险公司已经大量进入了我国保险业,这将直接导致国际保险公司的风险通过其在我国的合资或独资企业传递到我国保险业,进而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正常经营,特别是外资保险公司。本文将就我国保险业开放政策进行回顾,对现阶段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经营情况以及金融危机下国外保险公司风险传递到国内外资保险公司的路径进行分析,并对新情况下如何防范外资保险公司风险传递提出建议。
  
  二、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一)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
  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的出现和发展是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结果,其发展历程与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政策的发展历程相一致。因此,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可以参照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政策的演变划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外资保险公司出现的准备阶段。从1980年至1992年政府开始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但没有批准任何具有经营行为的实体。到1992年底,共有22家保险公司在国内设立了28个代表处,这些代表处积极地与国内保险公司、政府和社会各界进行联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了解我国保险市场,树立自身形象,为获得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许可做前期准备。[1]
  2.第二阶段是外资保险公司准入实行试点阶段。这个阶段从1992年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其特点是允许符合要求的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经营性机构,其开始的标志是国务院选择上海作为第一个对外开放保险业务的试点城市,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成为我国保险业第一家获批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这一阶段,共有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29家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营业性机构。
  3.第三阶段是是外资保险大量进入但有所限制的阶段。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保险业在加入WTO后有三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对保险业的对外开放的业务、地域、营业许可等方面有所限制,以便国内保险业做好应对外资保险公司全面竞争的准备。过渡期间,保险业认真履行承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开放程度也不断加深。到2004年底,已有14个国家和地区的37家国外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到98亿元,占我国总保费收入的2.3%。
  4.第四阶段是是外资保险公司全面发展并享受国民待遇阶段。过渡期后至今,外资保险公司在市场准入、地域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全面放开,这标志着除少数政策性保险以外,外资保险公司基本同内资公司享有一样的国民待遇。到2007年底,已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2家国外保险公司在华设立134个营业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我国保费总收入的比例已达到6%。
  (二)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加入WTO时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承诺的逐步履行,大量的国外保险公司通过开设分公司和子公司、合资建立新的保险公司、参股原有保险公司或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股国内大型保险公司等方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保险公司数量、保费收入以及市场份额都在逐年快速增长。图1、图2、图3分别是2004年到2007年外资保险公司数量、保费收入以及市场份额的变化图。
  
  图1 2004-2007年我国保险市场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变化图
  数据来源:笔者根据保监会网站公布数据整理得出。
  
  图2 2004-2007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变化图
  数据来源:笔者根据保监会网站公布数据整理得出。
  
  图3 2004-2007年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变化图
  数据来源:笔者根据保监会网站公布数据整理得出。
  
  三、金融危机下国外保险公司风险传递的路径分析
  
  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高,目前许多国外保险公司已经在我国设立了经营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了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国外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严重的经营危机,这势必会通过不同的路径影响到我国的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国外保险公司风险传递到国内外资保险公司的路径可以分成三类:
  (一)退出风险
  由金融危机导致的风险向我国外资保险公司传递的主要方式是国外保险公司由于其自身的经营不善出现财务危机造成的出让合资企业的股权甚至退出我国保险市场的行为。国外保险公司出让股权或退出我国保险市场,这会对合资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偿付能力以及公司信誉等多个方面造成影响。虽然外资保险公司退出问题存在于经济周期各个阶段,但是在金融危机时会更为明显。一方面是因为此时大部分公司的现金流都比较紧张,无力去购买国外公司的退出股份,造成“退出流产”。另一方面,国外公司的退出会造成外资保险公司原本就紧张的现金流更会紧张,引发严重的偿付危机。另外,外资保险公司退出市场也会产生如何保护现有的保单持有人利益的问题。最近正在进行资产重组的全球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打算出售其在日本的三家寿险公司AlicoJapan、AIGEdison生命保险和AIGStar生命保险,但是因乏人问津至今连正式的招投标手续都没能开始就是这一问题的体现。
  (二)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主要指保险业务自身方面的风险,包括退保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
  1.退保风险。对于外资保险公司来说,其面临的一个重要风险是其外方保险公司发生的经营危机,势必会通过“声誉效应”(注:声誉效应又称马太效应,是指对于好的东西,人们对它的评价会超过其真正的价值,而对于不好的东西,人们对它的评价会低于其真正价值。)使我国保险消费者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品牌和经营能力产生担忧,从而引发严重的退保风潮。而短时间内的大量退保,又势必会导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而严重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又会进一步加深保险消费者的忧虑,从而引发更为严重的偿付能力问题,这种恶性的连锁反应会在短时间内极大的影响外资保险公司正常经营。自美国国际集团出现经营危机以来,导致其在华分公司友邦人寿在香港、上海等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保风潮,虽然目前退保问题并不算太严重,但其后续的反应有待进一步观察。

  2.关联交易风险。这里的关联交易主要是指国内外资保险公司将承保的保险业务向其外方保险公司分保的行为。[2]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会导致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资金外流风险,主要是指外资保险公司故意将其业务分保给其外方保险公司,以解决国外保险公司因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经营危机;二是国外保险公司经营危机所造成的再保赔偿风险。虽然2006年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对外资保险公司向其外方保险公司分保的业务范围、比例、方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都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危机,这很可能会产生外资保险公司无法从其外方保险公司获取再保赔偿的风险。
  (三)资产转移风险
  这里的资金转移风险主要是指外方保险公司将外资保险公司的资产转移出去用于解决自身因金融危机所面临的经营问题。目前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模式大概有四种:一是与我国保险企业合资设立保险公司,如太平洋安泰;二是参股我国现有的保险公司或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股,比如泰康人寿;三是选择大型的国有企业或有一定政府背景的企业成立合资保险公司,如中意保险公司;四是通过独资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最典型的是美国友邦寿险公司。从国外保险公司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控制力方面分析,资产转移风险出现在国外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与我国大型非金融国有企业设立的合资保险公司身上的概率相对较高。
  
  四、防范外资保险公司风险传递的建议
  
  综上所述,金融危机对国外保险公司的影响会通过退出风险、业务风险和资产转移风险等路径向我国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传递,这些风险会严重影响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投保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在新的形式下,有必要对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政策进行修正以适应新的形式,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投保人的利益实现。
  (一)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可以从偿付能力、关联交易、退保比率以及资产转移等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监管,由以前的季报变成日报或周报,对其资本金、准备金、自留保费等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其在正常的偿付能力下经营;其次,对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资金外流和再保赔偿风险;再次,加强对退保比率变动的关注,及时掌握最新的退保情况,提前防范退保问题引发的经营问题;同时,对于外方控制力较强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资产进行监管,防止外方公司进行资产转移;最后,积极监控外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以争取风险防范的主动权。
  (二)严格遵循谨慎准入原则,建立动态准入标准
  谨慎原则是指对进入我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做出一定的条件规定,要求其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充分的经营技术以保障其业务的正常开展,从而保障本国保单持有人的保险利益。[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关于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的规定,外方保险公司要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资产总额、在我国设立代表处的年限等多个方面。但是从此次金融危机可以看出,有些外方保险公司虽然已经具备了《条例》中所规定的条件,依然没能摆脱出经营危机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动态的准入标准,及时增加新的准入条件,以便应对新的情况。例如当前的金融危机就为增加投资和承保范围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提供了重要依据。[4]
  (三)完善外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
  当前金融危机下,许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保险公司都遭遇了严重的经营危机,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破产或经营战略的改变,这些很可能导致部分外方保险公司退出我国保险市场。为了防范和化解外资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必须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外资保险公司包括外资财险和外资寿险公司,由于业务的期限不同,其退出机制也有所不同。
  对于外资财险公司来说,其业务具有短期性,相对退出风险较小,因此根据《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出让股权、申请破产解散等方式直接退出。而对于外资寿险公司来说,由于其业务的长期性,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条例》中明确规定外资寿险公司不能申请破产解散,其退出只有通过股权的转移来实现。但是《条例》中没有规定股权转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特别是外资寿险公司股权转让机制。
  (四)鼓励建立金融企业合作模式的合资保险公司
  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合作设立保险公司的根本目的是减少保险成本支出,实现风险的内部消化。现阶段,我国合资保险公司有很多是外方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合作设立的,由于专业性的要求,国外保险公司往往在合资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具有主导地位。面对金融危机,这很可能会产生外方保险公司转移合资公司资金为己所用的风险,直接威胁合资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投保人的利益。
  如果合资保险公司采用金融企业的强强联合为主要合作模式,一方面让国内大型国有企业通过与国内的保险公司合作来实现来其设立保险公司的目的,既能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能避免优质保费的外流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的金融企业对保险公司的运作具有很强的可控性,坚持合资保险公司以金融企业的强强合为原则,可以避免在外方保险公司出现危机时合资公司资金外流风险的出现,维护合资公司的正常运营、保护投保人应得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保险业对外开放:历程、经验与展望[J].中国发展观察,2006,(12).
  [2]郑云端.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若干问题[C].华东政法学院学术论文集,2003.
  [3]林江.引入外资后中国保险产业组织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4]王绪瑾.保险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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