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信息与《新资本协议》信息披露的缺口及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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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淑彩
摘要:银行会计信息的目标表现为双重性,向监管者提供相关信息是其区别于一般会计信息的重要标志。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银行会计信息与银行监管存在诸多不协调的地方,因此,应依据《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从动态的角度,把银行会计信息置入金融发展过程当中,分析银行会计信息的差异及成因,厘清银行会计信息与金融发展和银行监管的关系,实现银行会计信息与银行监管信息的有效趋同。
关键词:银行会计信息;新资本协议;缺口及成因
中图分类号:F83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6)11-0077-04
2001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首次提出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从会计信息角度而言,市场约束即强调银行信息的透明度,要求银行及时公布资本水准、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率。从内容上讲,不仅涉及到银行财务报表、银行呆账准备的计提、资本充足率状况,而且涉及到银行风险管理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提出银行信息披露从质量上要做到完整、真实、及时、可靠、具有可比性;披露时间也要求争取一年一次、一年两次或按季披露。从其要求看,主要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以及银行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和资本充足率四个方面进行披露,并强制管理水平高、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明确披露涉及内部评级法以及风险担保、抵押、证券化处理等方面的信息。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相比之下,我国现有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难以承受”。从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来看,改善信息质量和信息披露正在成为加强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别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向《新资本协议》进行部分过渡,在风险披露和风险覆盖等方面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实际运作并不理想。有关强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来迎合银行监管的研究不断出现,但研究大都定位在“要求”商业银行“应该怎么做”的浅层次论证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改观的步伐缓慢。因此,要有效实现银行会计信息与《新资本协议》信息披露的趋同,必须选择一个长期视角,研究探询:贯穿多年来的银行会计信息制度的基本框架到底是什么?银行会计信息的经济社会基础是什么?等等问题,需要选择或者建立什么样的理论框架才能很好地进行把握?最为紧迫和关键的是,需要确认研究中国银行会计信息市场的基本单位或者分析细胞,找出银行会计信息市场和银行监管协调的逻辑支点(或根系),分离出分析的命题和相关结论,从而达到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一致,基于此,本文拟选取银行会计信息与《新资本协议》信息披露的缺口及成因进行分析。
一、银行会计信息与《新资本协议》信息披露的差异
1.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该部分是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最薄弱的一部分,除了在董事会报告的“前三年财务数据”披露要求中有“资本充足率”指标外,在报表注释中就再也没有关于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就核心资本、补充资本以及扣减量没有做出要求。
2.市场风险。国际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采用VAR等风险计量统计模型;第二种是采用标准法(即风险权重系数)。对于第一种情况,关于统计模型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有很高的披露要求。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实际运作看,VAR在个别银行试点。我国主要是以第二种方法为主,即侧重对风险权重计量下各类风险敞口、风险管理业绩的揭示,但是,我国并没有对有关市场风险权数、标准法使用的投资组合以及不同风险进行规定和披露。
3.利率风险。国际上主要采用的是期限法、缺口法、风险收益法、VAR统计模型、敏感分析、情景分析等,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价、基点价值、利率冲击结果等均成为披露的内容。目前我国对有关到期日方面的要求,仅够《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底线”。
4.信用风险。证监会对上市银行的要求远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尤其在信贷资产质量、信贷风险、呆账准备金计提方面。但《新资本协议》关于信用风险评级(特别是内部信用风险评级)、信用风险敞口计量、各种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在证监会要求的文件中并没有要求。
5.操作风险。这是新协议中提出的新要求,尽管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中提出了商业银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价报告,但就操作风险本身,证监会并未要求上市银行做出披露。
二、银行会计信息与《新资本协议》信息披露产生缺口的原因分析
1.银行会计信息市场的发展滞后于金融业务的发展。银行会计信息管理主体的缺位,导致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市场管理的“若即若离”,银行会计信息市场发展无外力推动和扶持;缺乏对银行会计信息市场的系统性研究,形成理论上的乏力;由于商业银行可以凭借产权的公有禀赋获得垄断利润,可以把大量的金融义务和金融风险“外部化”,形成变革惰性,无内在动力。无内外力的强烈推动,改革创新很难进行,形成常规性的事后修修补补,银行会计信息市场缺乏整体协调和发展上的推进。
2.银行会计信息市场失灵。由于银行会计信息具有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银行会计信息的垄断性、银行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不对称,会导致市场主体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即道德风险。
3.现有产权关系导致银行管理当局缺乏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由于我国国有银行的资金和财产等归国家所有,没有真正对银行所有权负责的委托人,即委托人虚化,这样的委托人也必然没有强烈的信息披露要求,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在代理人方面,各级行行长是由政府或上级行直接任命的,没有来自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压力,这样就不太可能产生信息披露的动力;相反,为了实现进一步升迁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经理人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掩盖不利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
4.管理层次多,委托代理链延伸,增加了代理成本、加工成本和披露成本。庞杂的银行科层结构设置,给信息披露增加了难度,导致银行纵向和横向机构之间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现象严重,道德风险增加,代理人采取各种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问题随之出现。由于科层结构的多环节,增加了金融政策自上而下贯彻的成本,环节增多引起信息传递失真。上级部门搜寻金融信息时,各级部门可以凭借科层结构向上传递对自己有用的虚假信息,以求取得更多的倾斜政策。诸如行为短期化,盲目扩大规模,过分在职消费,虚盈实亏等。同时,许多银行不完全掌握所属分支机构的信息,造成监管控制不力,违规经营、违法犯罪问题不断发生。管理模式的条块分割所导致的信息统计、整合效率的低下和信息披露成本的高昂。会计信息管理各环节存在着重复劳动现象:同一机构的多个部门都在作着以会计信息加工为主的信息加工处理的工作。造成在信息管理工作中,形成了大量的重复劳动和资源的浪费,使其核心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5.银行管理技术水平的差距。在风险披露中,资产质量是重要的指标。而对资产质量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以此来确定最低资本金。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这些风险的计量需要相当严格的评估机制。《新资本协议》在最低资本金问题上增加了新的要求,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银行,要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或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风险准备金,但这必须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在市场风险测定上,《新资本协议》建议风险管理水平高、具有高质量内部风险评级的银行采用IRB方法(Internal Rating Based),这种风险测量方法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均有很高的披露要求,在我国很难推行。关于操作风险,这是《新资本协议》提出的要求,并纳入了银行最低资本量的考虑范围。操作风险的测量在我国银行基本没有涉及。《新资本协议》的信息披露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管理技术水平、技术支持、使用的评级系统以及数据要求都构成了严峻挑战。
6.银行监管信息系统的集成性协调性较差。监管信息系统的生成,都是孤立存在的,采取的技术手段参差不齐,开发平台各自为政,导致金融监管指标及编码方法难以统一,更无法有效地实现系统的集成和信息的共享,缺乏一套科学的、规范的、完整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信息管理体系,信息处理加工的随意性较大。政出多门,各成体系,互不相容,各系统都建立有自己的封闭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模式,也都有了相应的信息标准和信息管理要求。而所有这些信息系统的末端都集中到了营业机构,信息基本上源于会计核算信息,即使同样的信息源,通过同样的人员进行加工处理,也会得出不同的经济信息。
7.银行信息披露缺乏相应的支持平台。目前我国银行普遍尚未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为信息披露提供数据支持,特别是披露风险暴露与评估的信息缺乏数据支持。风险披露是《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核心。一般来说,银行定期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其为防范损失而持有的资本信息,以及可能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银行财务状况与业绩、业务经营、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的定量与定性信息,其数据的采集和处理需要比较完备的信息系统支持和连续多年的经验方法。国内银行在这方面欠缺技术平台的准备。
三、银行会计信息与《新资本协议》信息披露融合的对策
综上所述,银行会计信息市场不但属于会计信息市场的一个分支,受到会计财务理论的指导,同时一定程度上受制于金融业务的发展并对金融发展有很大的依赖性,银行会计信息市场的目标表现为双重性,向监管者提供相关信息是其区别于一般的会计信息市场,因此,依据《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应采取如下对策:
1.银行会计契约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合理的履行机制作为基础。会计契约的履约机制可以分为强制履行机制和自我履行机制两个基本类型,其中前者以法律上的司法直接参与为基础,后者则依赖于会计契约的内在机理构造来自动实施,其各自具有的比较优势决定其分别适合于不同类型的会计契约履行,而介入会计契约强制履行机制与自我履行机制之间,需要第三者进行仲裁的仲裁保障机制对会计契约的合理、有效执行也是相当重要的。总体上看,限制性契约条款表现出浓厚的保守特色,并基本上使用会计数据或会计程序作为其主要规范内容。
2.重视信息披露监管中的国际合作。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已经成为新经济时代的潮流,统一开放的全球化市场规则正在形成。为全球化的金融运行提供公共准则和监管框架的国际清算银行,支持产生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机构的一系列银行监管国际性标准的出台都对我国银行信息披露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正在制定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银行机构采用同样的会计准则和披露标准,以加强对银行机构的市场约束。因此,银行业监管标准的国际化既是一种趋势,也是一种结果。所以,无论银行监管机构(银监会、财政部和证监会等),还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商业银行本身,都必须重视和加强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中的国际合作。
3.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与激励机制的建立。金融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结合。Cheung(1983)认为,“企业是要素交易的契约”(而市场则是产品交易的契约),从契约角度而言,金融企业和市场的区别在于相对而言契约的完备程度较低,体现为一项不完备的契约(an incomplete contract);由于金融企业作为契约的不完备性,缔约各方不可能对所有情况(包括未来情况)事无巨细地进行规定,因此必然衍生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1]既然所有权是重要的,只要金融企业的管理当局不提供金融企业100%的财务资本,那么就必须关注金融企业内部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及优化问题,实际上,从Knight(1921)开始,经济学家就意识到,效益最大化要求金融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尽可能匹配。[2]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是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学者研究得出,通过设计一些激励相容的机制可以消除不完全契约的交易成本,从而可以在契约理论的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代理问题存在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除了对管理当局进行适当的监督外,应对管理当局进行恰当的激励,诱使管理当局的效用函数尽可能和委托方的效用函数趋于一致,降低管理当局以牺牲委托方利益为代价来追求个人私利的道德风险,即所谓:监督与剩余控制权相对应,监督的有效性取决于信息和激励(张维迎,1995),监督需要信息,而信息的搜寻、获取、消化、转化为知识都需要成本,并在某种情况下十分昂贵,但激励机制的存在可以促使商业银行管理当局披露信息。因此,银行会计信息市场位于“监督和激励”、“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中间环节,银行会计信息市场应该是衡量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否相匹配、监督和激励机制是否相容的一种机制。张维迎指出,单纯的治理结构仍不能解决信任问题。主要是认为信任的“脆弱性”的传递性,即“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当局”的代理链中,每增加一个代理环节都可能意味着一种信任脆弱性的加剧。[3]
4.银行会计信息市场主体的塑造。从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从银行会计信息市场的主计信息披露的历史朔源可以看出,现代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两权分离,导致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由此又产生了会计的报告责任,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这种报告责任实际上就是界定和保护产权。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和发展,促进了经理人才市场的产生,这使得经营者不得不重视所有者的利益,并努力尽职尽责,形成了银行自动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在机制。同时,委托代理关系的出现是银行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分离,造成了信息的非对称性,也是银行会计的报告责任拓展扩大为披露责任,即使银行会计在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职能以外,还担负起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决策信息的任务。
5.建立新的协调合作机制。尽管法律上已经明确划分了各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但一方面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上的划分在将来有可能显得又显得不够明确了,出现新的监管“灰色区域”,需要协调;另一方面,各个监管机构之间仍有必要通过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节约监管资源,提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效果。因此,建立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仍是必要的。协调机制的核心是消除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政策的不协调。
6.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应以重要性为依据,并与银行业务的规模和性质相适应。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规模、业务发展、管理技术方面差异很大。有条件的可以要求高一些,如国有银行和上市银行。美国也是如此,即使进入世界前100家的银行,也不是个个都能达到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以市场风险管理技术为例,缺口管理和敏感分析较容易,但VaR要求有较强的支持条件,如需要时期较长的、真实、可靠的业务数据。我国有些商业银行近年来较注重这方面数据建设,但大部分尚未意识到或正处在发展初期,长期数据根本无法获得。因此,对不同银行视其具体情况而采用不同的披露标准是切合实际的。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 Cheung,1983,“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26,pp.1-21.
[3] Knight,1921,Risk,Uncertainty and Profit,New York: A.M.Kel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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