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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领用存货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方海峰

  近年来,我国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2008年11月10日,我国公布了第538号国务院令,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次修订的主要举措即是将我国传统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这意味着在我国实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退出历史舞台,全新的消费型增值税时代已经到来。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使得增值税的相关账务核算和涉税处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新型增值税政策下,本文拟对在建工程领用物资的账务核算和涉税会计处理进行探析。
  一、在建工程增值税政策的新旧变化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有关在建工程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如下:
  旧《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新《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新《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增值税新旧政策对比中,在建工程相关政策的重要变化包括:(1)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2)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有变化,新增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定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而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以外的(动产)在建工程所需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允许抵扣,但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但是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二、在建工程领用存货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在建工程核算企业的基建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发生的支出。不论是基建期间还是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企业都会涉及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存货的领用。企业的在建工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在建工程,一类是其他在建工程。新《细则》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根据在建工程的分类,结合存货的来源分情况进行讨论。
  其一,在建工程领用外购材料。根据新《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新《细则》的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如果购进存货用于机器、设备等需要安装的在建工程,这类在建工程显然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故领用购进存货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需做进项转出处理。按照领用存货的购进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属于上述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作转出处理。按照领用材料的购进成本和相应的进项税额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贷方金额之和借记 “在建工程”。
  [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购进一台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领用外购材料一批,该批材料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进价5000元,增值税税额850元。安装设备领用外购材料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5000
  贷:原材料5000
  [例2]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建造一座厂房,在建造过程中领用外购材料一批,该批材料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进价8000元,增值税税额1360元。厂房建造领用外购材料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9360
  贷:原材料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60(8000×17%)
  其二,在建工程领用自制产品。根据新《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的范围中包含“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并且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等需要安装的在建工程不包括在内。亦即如果将自制产品用于机器、设备等需要安装的在建工程,不属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范围,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核算处理按照自制产品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不确认收入。
  [例3]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购进一台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领用自制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对外售价为4000元,成本3200元。安装设备领用自制产品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3200
  贷:库存商品3200
  如果自制产品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按照自制产品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自制产品的账面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贷方金额之和借记 “在建工程”。
  [例4]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装修产品展厅,在装修过程中领用自制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对外售价20000元,成本15000元。装修产品展厅领用自制产品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8400
  贷:库存商品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20000×17%)
  值得注意的是,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中均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三)综合案例分析。
  [例5]长江设备生产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设备及其配件。2011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购进一台大型生产机器,在安装机器的过程中领用外购钢材一批和自制配件若干,该批钢材的购进价格为6万元,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该批自制配件的成本为4万元,对外售价5万元;装修产品展厅领用外购钢材,该批钢材的购进价格为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同时,领用自制配件一批,该批配件的成本3万元、对外售价3.75万元。
  增值税账务处理:
  购进大型生产设备领用外购钢材和自制配件时
  借:在建工程 100000
  贷:原材料 60000
   库存商品40000
  装修产品展厅领用外购钢材和自制配件时
  借:在建工程 46800
  贷: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40000×17%)
  借:在建工程 36375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75(37500×17%)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编辑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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