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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谢新生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虚假陈述情况严重 虚假陈述是指对有关事实做出不符合实际的陈述的行为,包括捏造事实和歪曲事实。虚假陈述有违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原则,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近几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较严重问题。具体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有的上市公司为本身的利益和解救被套的“庄家”,编造失实的业绩,散布能够影响股价的虚假消息,误导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有的上市公司通过虚报资产及有关财务报告状况的手段,抬高二级市场股价,达到取得配股资格或提高配股价格的目的;还有的公司在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谎话连篇。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 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是指上市公司对其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采取避重就轻、断章取义、报喜不报忧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而通常被隐瞒的部分大多是与公司发展有重大关系的。会计准则规定,为使财务报表清晰和易于理解,必须提供必需的重要资料,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此外,上市公司有时由于担心其所披露的信息会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往往不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从而造成信息的滞后,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三)会计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 长期以来信息披露者基本上都是仅仅按照政府规定的强制性披露的最低标准进行信息披露,而大多数企业怕过多的披露会计信息泄露商业机密的考虑而不愿意进行自愿性披露。在2002年初,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在年报中披露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然而在仔细阅读之下不难发现,相当数量上市公司的陈述大致雷同,均在抄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里的条文,内容空泛。会计信息披露的被动性,使得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以致广大信息使用者不能获得丰富真实的信息资料。
  
  (四)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 第一,披露的信息多集中在历史信息。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是一种以过去交易事项为基础、反映过去业绩的报告体系,侧重反映企业历史的经济活动,缺乏对未来情况的前瞻性。信息使用者看到的报告往往是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几个月才报送的财务报告,可能已不能反映出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因为在这几个月中企业仍然在进行经济活动,而信息使用者看到的报表却没有披露这期间的信息,使得信息滞后性严重,制约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充分性,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未来价值趋势预测信息的要求,而就现代社会发展情景而言,决策是面向未来的,对决策者而言,有关企业未来发展信息比历史信息更重要。第二,信息披露中缺少对不确定性信息内容的披露。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周围的环境,周围环境的变化必然使得事物发展改变其原有的轨迹,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周围环境。会计也有与其相适应的会计环境,在未来的经济环境中,存在着许多不可预知的不确定因素,从而使得广大决策者们在决策时难以抉择。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简单,对不确定性信息披露很少。
  
  二、杭萧钢构案例分析
  
  (一)背景资料 2007年杭萧钢构因300亿合同及其股票的连续十个涨停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在历史上首次因股票异动对杭萧钢构展开立案稽查。尽管杭萧钢构“天价”合同事件的调查并未最终结束,但证监会已认定“有人在这起事件中涉嫌犯罪”,已将有关证据、线索移交司法部门。
  
  (二)情况分析 纵观整个事件过程,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以下问题:
  (1)不分场合透露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认,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调查时发现,杭萧钢构“订单利好”被公司董事长提前在内部泄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单银木进行公开谴责时也认为,“没有按规定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不按规定披露信。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杭萧钢构信息披露中有两处违法违规事实,属于“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一是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洽谈一个境外建设项目,若参与“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证监会认定,这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内容存在严重不符,会使投资者误以为该项目的实施条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二是公司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而根据有关证据,杭萧钢构并未看到过该合同。没有看到合同却并未在公告中披露,这一行为也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这家公司所签合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3)不反省反而违规解读。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后,次日下午潘金水就向外声称“(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公司信息披露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事实上,当时证监会有关调查才刚刚开始,也并未排除这家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早在新华社报道杭萧钢构“订单利好”被内部提前泄露之后,公司竟然发表“澄清公告”“叫屈”,一再辩称公司董事长的讲话“并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之嫌疑”“未与我公司股价的异动形成因果关联”。
  杭萧钢构事件折射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两重缺陷:一是宏观层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方面还不完善:二是上市公司在信息保密上也缺乏严肃、认真管理。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分析
  
  (一)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强烈需求是引发信息披露质量问题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信息再生产过程的特点也服从需求决定一切这一基本规律。因为有需要(如达到上市目的、保住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资格、配合二级市场炒作等),并且也有其产生的社会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市场所需求的会计信息,其中很大一块是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会计信息真实与公允最为关心的是真正的市场行为主体,其主要部分是私有资本,因为只有它们才真正对投资决策承担风险。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在激励与约束机制尚不到位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会像关心自己口袋里的钱一样关心所管理的资产。在我国,私有资本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与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有资本所占有的比重相比相对较低。因此,从整个市场结构来看,我国对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需求的市场力量相对较弱。
  
  (二)独立董事并不独立,对会计信息披露也起不到监督作用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健全,对独立董事的产生、权利、责任的界定、监督和评价、激励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独立董事是经过董事会推荐、股东大会通过而产生的。但在目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的决定最终也是由大股东决定,这也就导致了其意思表示受制于大股东和董事会。独

立董事从一开始产生就丧失了独立性,更谈不上发挥其应有的独立监督作用。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尽管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但到目前为止,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仍没突出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信息要求;制度制定速度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的处理和披露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恰当;新旧法规以及各个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及不协调,如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等。
  
  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发挥股东大会作用。落实股东大会制度,使股东大会真正成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成为全体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的场所,能够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经营者实行监督约束。组织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要尊重股东大会选任董事会的权利,不介入公司领导层的人事;在表决程序上,采取累计投票制等措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垄断;加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制约机制。第二,强化董事会职能。(1)发挥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而不是董事长个人行使。(2)使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经营者,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理顺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建议在我国明确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3)明确权责,保证董事履行勤勉义务和诚信义务。(4)实行董事持股制度,有利于强化董事的责任心。
  
  (二)从制度方面加以规范 第一,对现有的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加强贯彻执行,加大处罚力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并颁发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新《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违反此法、故意造假的领导、单位负责人和会计责任人员,也做出了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时却处罚不到位,使得会计信息的造假者有恃无恐。
  第二,完善相关的证券法律制度,提高证券经营管理质量。过高的发行和配股资格必然会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降低,因此根据总体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证券规则十分重要。同时证券法律制度应赋予证监会对财务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利,控制会计信息披露的风险。
  
  (三)加强自愿性披露 从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来看,我国虽然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科学的制度框架,政府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了一系列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未理顺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之间的关系,未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多数公司强制性披露的内容欠缺不足,避重就轻,在法律的规范上明显有滞后的现象,缺乏应有的公允性。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对作为基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对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展示公司未来和真正价值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上市公司实践表明,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满、证券市场面临整体“诚信”危机时,自愿性信息披露已经成为许多大公司展示“核心竞争力”、沟通利益相关者、描绘公司未来的有效途径。因此,上市公司应该制定自愿性披露战略以便从整体上把握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对披露行为的满意度。相关部门也要对自愿性披露加以引导和鼓励,以降低信息使用者的风险。
  
  (四)丰富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预测性会计信息是表明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经营业绩的财务信息,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第二,坚持财务信息的核心地位,同时增加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提高财务信息的价值。对经营者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弥补了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本身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有助于其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可见。上市公司应该披露非财务信息,我国也应制定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以规范该信息的披露行为。
  
  (五)加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 要建立和完善证券监管和组织结构体系,建立起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从组织体系上确保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逐步将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权利收归证监会,使证监会成为全国唯一的、权威的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扩大其监管权力,赋予其对上市公司发传票和查银行账户等权力,同时形成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联合办案的高效率运作机制。建立以证监会抽查复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再监督体系,在证监会下设置专门调查、惩戒机构,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调查、惩罚程序和措施。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抽查复审,定期公布抽查复审结果。成立专门委员会。由其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抽查复审,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分别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惩处,从根本上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水平,增强审计责任意识。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支出,使处罚案件本身对整顿市场秩序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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