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契约视角的公允价值计量环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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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素蓉 司晋娟
摘要:公允价值会计的困境之一在于在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对相关资产或负债会允价值的计量。本文从契约理论对于会计信息需求的角度入手,对企业契约网中的主要契约进行分析,认为在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契约各方主体的契约约定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关键词:契约 契约理论 公允价值 计量
公允价值会计不仅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中心议题,同时也是我国会计实务应用中的一大难题。从会计信息质量的层面对其进行研究。认为公允价值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产权理论角度研究,认为产权优化是公允价值应用的制度基础。从资本保全视角分析,则认为公允价值有利于企业的实务资本保全,而在公允价值应用的过程中,对于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是核心,但无论是会计学者还是经济学家都无法找到一种准确的方法。―般认为公允价值是依赖市场信息获得的,在资产存在活跃市场时,公允价值确定相对简单。但是在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波动较大时,依据市场信息确定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可能无法反映其实际的经济价值。本文以契约为观察视角,企图对公允价值的信息需求,以及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诠释。
一、研究背景
(一)契约理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现代企业理论的主流解释来自以科斯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要求企业必须界定与外部的产权关系,确立企业的目标。这里产权指财产权,是经济学对于主体对某种资源拥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产权理论学者认为,产权的核心内容是契约权利和剩余权利。对于产权主体各方在企业的权利分配,是以契约的方式来规范的。因此,从契约的角度观察企业。形成了“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的著名论断。为真实地反映契约关系中各产权主体的产权价值,维护外部产权主体的财务分配和财务决策等根本利益,要求在优化产权的前提下,对于各产权主体在企业的权利必须以契约的方式做出明确的约定。在签约的过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使契约有利于信息内部人,从而损害一方或多方主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各方主体要求企业提供各方认可的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的会计信息,从而有助于产权主体签约时的经济决策。
(二)资本保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资本保全是和收益相联系的,在确认收益时,无论是经济学的收益或会计学的收益,都以不侵蚀原投入资本为前提。只有原投入的资本得到维持或成本得到弥补之后,才能确认为收益。西方会计理论将资本保全划分为实物资本保全和财务资本保全。在物价稳定时期,按照历史成本计算,二者的收益结果基本一致。但在物价上涨或物价下跌时期,实物才保全认为期末投资额等于或超过按照能保持期初相同生产能力水平所必需的投资额后才能确认为收益。财务资本保全认为期末投资额超过了按照名义货币计量的期初投资额部分则可以确认为收益。要实现资本保全,应选择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动态的计量基础。公允价值是紧盯市场的一种计量方法。是最能代表资产、负债经济价值的计量方法,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所耗费的生产能力按照现行市价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折算,符合实物资本保全的需要。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对于公允价值信息的质疑 源自美国次贷危机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引发了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争论。有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价格不能反映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基于市价的公允价值信息可能歪曲企业实际的价值状况,从而提供可能误导决策者的会计信息,这在金融危机时期起到了加剧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但究其原因,危机的发生是监管不力、不当的风险管理以及错误的贷款决策所致,并不是公允价值信息导引发出来的,会计信息只不过将这些情况对于企业的影响向市场做出了真实的披露,是会计的基本职能而已,是不应当受到非议的。因此,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下,公允价值计量具有其独到的方法向各方传递会计主体特定的时期的实际业绩。出于资本保值的需要,受托人对于产权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经营结果以及相对应的分配是通过契约来完成的。另一方面,资产或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如何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则应依靠估值技术来完成。在估值的过程中,变量的选取及权重应有契约各方共同认可。因此,本质上而言,公允价值确定的过程中,契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会计理论与实务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四)契约理论下会计目标的讨论 对于会计本质的讨论,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定的社会制度之中。目前学术界形成了多种观点,主要有会计方法论、信息系统论、管理活动论等多种典型观点。近些年一些学者对于产权理论、契约理论的研究,拓展了会计研究的领域,产生了对签约主体各方产权的界定和产权保护的需要,进而要求会计从价值变动过程来反映产权数量的变动。这些理论极大地丰富了会计学研究的内容,对于会计本质及相关问题的讨论提供了―个新的视角。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权利和剩余权力是产权的核心,企业是一系列契约权利的联结,以管理层为核心的契约结合。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企业与相关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易都可以在委托代理框架下分析。信息经济学认为,代理^在交易中占有信息优势,委托人则处于劣势。在契约关系确立之前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影响委托人的决策,这种现象称为逆向选择;在合约订立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能对委托人或投资者隐藏信息,从而掩藏行为,带来所谓的道德风险。因此,契约关系各方要决策必借助信息做出判断,信息影响契约主体的决策,改变权利的分配。为了保护契约各方的利益,则要求会计计量方法与技术不断创新,对具体的交易活动进行准确的计量,从而对决策主体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而会计工作的目标就是要反映契约关系中各主体权利的变化,从经济价值的角度对其予以计量。从这一点上来说,会计的目标在于服务于契约的需要。
二、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契约动因分析
(一)公允价值的契约特性分析 我国2006年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的金额。”从定义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强调“公平交易”、“交易双方”“自愿”等市场要素和市场规则。2006年,FASB发布了第15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Na157)――公允价值计量。在SFAS157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当天,市场参与者之间在有序的市场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清偿债务所给出的价格。”“计量日当天”指交易主体的交易日、报告日,也可能指交易主体依据契约约定的交易日期;“市场参与者”指资产或负债的持有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且有能力进行交易;“有序交易”可以理解为在计量日之前,对于报告主体拟出售的资产或转让的负债,这类资产或负债已在市场展开一段时间交易,已经形成了公开、规范的交易市场,而且已展开的交易活动是正常的遵循交易惯例的。“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清偿债务所出的价格”即所谓的脱手价格。从我国和FASB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来看,公允价值具有公平性、虚拟性、广泛性、时点性、动态性等特点。SFAS157的定义概括了公平交易的基本条件,关注一种程序的平等,强调为市场参与者创造平等机会,
包括交易起点平等和交易规则平等;虚拟性是对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的近似估计,它不是建立在已发生交易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拟交换的双方虚拟交易的基础上对资产或负债的估计价值;广泛性指公允价值计量对象既包括资产也包含负债及具有权益性质的特定项目;SFAS157强调约定计量日的脱手价格,即公允价值具有时点性特征。公允价值的动态性指企业连续若干期持有某项资产,每―个报表日都必须依据当日的市场状况对公允价值做出判断,公允价值信息则处于不断地变动过程中。对于某项资产而言,企业拥有资产的决策只可能是出售,因此资产脱手价格与企业更相关,适合作为资产计量基础。因此,公允价值可以认为是以公开有序的市场为基础,在约定计量日期的,独立交易主体对拟交易的资产或负债而达成的交易价格。可以认为:公平的市场仅是交易的前提,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交易的程序等的实际都必通过契约来规范和约束的,市场价格仅是签约时输入的一个变量,因此,契约才是公允价值应用的前提,这是公允价值契约特性的表现。
(二)公允价值信息的契约动因分析 根据契约理论的观点,公司是“契约的联结”或者说契约束,指公司众多参与者之间相互关联的契约网络。公司的参与者众多,不仅仅包括股东和管理者,还有雇员、供应商、消费者和债权人、债务人等,而这些人员之间关系通常依据契约确立,他们通过自愿缔结契约而加入公司,向公司提供各项资源,享受各项权利。如股东向公司提供股权投资以期望获得股利回报的权利;债权人向公司提供借贷投资以期获得利息收入的权利;雇工向公司提供劳务投资换取获得固定薪酬的权利;供应商为公司提供原材料、或者设备以获取固定价款支付的权利;管理者向公司投人人力资本以期望获得相应的薪酬和相应的激励的权利。甚至社区也是利益相关者,它向公司捌典备种各样的社会服务,如绿化环境、建设基础设施等,以换取公司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机会的权利。因此,每一位投资者参与公司契约都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都希望自己利益最大化。但在逐利过程中,可能漠视甚至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这时,利益冲突就产生了。同时,信息是企业垄断生成的,信息提供者可根据自身的利益决定会计息的提供内容(强制信息除外)、提供方式、提供的途径等。这类信息多数属于信息代理人(管理层)拥有的私人信息,而其他主体无从了解。因此,为了维护契约各方的利益,必须在签约时就―些非强制的信息以及提供方式在契约中做出约定,比如科研队伍的变化、投资决策的调整、契约主体各方对应的资产、权利及对应数量和方式等关键信息,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另外,从政府监管角度看,政府契约的主要形式是法律,是一系列的显性契约,如公司法、会计法。对于会计准则,其实质是政府监管的契约,旨在保障信息的质量标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会计契约主要体现在对上市公司管制、规范信息披露、惩罚机制行为等方面。由于代理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市场缺陷的存在,信息代里人(管理层)很可能利用这―缺陷来服务于自己特定的经济目的,而会计计量方法的多样性也为政策的选择提供了空间,极大地损害其他产权主体的利益。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分析,政府必须以监管的身份出现在契约网络中,选择各主体均可接受的计量方法,确保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质量和程序。而政府通过要求公允价值信息的强制披露,可以达到保护其他产权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
三、公允价值的计量的契约约束分析
(一)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分析 从我国和SFAS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和特点分析中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并不是已发生交易的确切金额,只不过是人们对资产或负债真实价值的一种近似估计而已,是以契约为基础对未实际发生的虚拟交易的资产或负债的价格计量。估计尚未发生的交易是公允价值确定的核心,由估计带来的主观性成为公允价值的重要特性。SFAS157建立了公允价计量的三等级计量:第一级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活跃市场中同类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可见,一级公允价就是市场上交易对象的交易价格,且拟交易的和市场上已有交易对象同质。第二级公允价值,是指除了第一级以外可直接或间接获取的关于资产或负债的价格。二级公允价即是类似对象的市场价格,经济学中解释为替代品的市场价格;第三级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难以从市场上取得价格信息的情况下,由资产或负债持有人自行评估的价格,可以采用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但是要注意,在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活跃市场信息,最小限度地参照评估者自己的判断,以提高公允价值信息的可靠性。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种方法是获得公允价值的途径和手段,而公允价值计量是估价方法运用的目标和结果。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确定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公允价值确定的过程中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是市价(公开的市场报价)。市价是指―件商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是市场对商品的评价。二是类似市价。当某资产或负债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但是与其类似的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可以参考类似资产或负债的市价来确定公允价值,“类似资产或负债”即是市场上“相近的替代品”,这符合公允价值确定时“尽可能公允”的原则。三是现值。现值是指某资产或负债预期未来的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合成现在的价值。当拟交易的具体商品存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时,市场价格是公允价值最理想的选择。因为市场价格的形成是遵循价值规律,是众多的交易者为了各自的利益、遵循市场公平自愿的交易规则、关于交易对象竞价形成的结果。现值估计则依赖管理当局对交易对象的风险、收益的评价,渗透着较强的主观性。在公允价值确定的过程中,还可以采用功能估值法来确定某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主要通过对某项资产所具有功能的经济价值来评估其公允价值。无论采用何种计量方法,在对于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要关注其所提供信息的可靠程度。
(二)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契约约束 根据瓦茨(1986)的观点,影响企业的契约主要可以归纳为公司契约、税收契约、政府管制契约、和诉讼契约四种形式。公司契约指以公司为主体与其他各相关主体订立的一系列契约,主要由激励契约、薪酬契约、债务契约、劳动契约以及买卖交易契约等多种形式,本文选择以下几类代表性的契约来进行分析。首先,激励契约主要为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委托代理问题,是企业契约网络中最主要契约。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激励成本的存在,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为解决由于委托代理而带来的主要问题,公司的所有者会与经理人员订立相关的激励契约。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政策,相对应的股份支付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股份支付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权益股份和现金股份公允价值的确定,以激励契约中约定的行权日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可见,最初的激励契约相应条款的约定决定了行权日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同时激励契约中包含的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相对应的权力分配关系与数量的确定,也由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之间的通过契约约定来实现。其次,劳动契约和薪酬契约指企业的员工(包括经理)就向企业提供的劳动以及劳动所获报酬而与企业(所有者)签订的契约。
对于契约涉及的职工薪酬支出则是在签约时依据当时的劳务的市场价值由企业和劳务提供者签订的劳动契约和薪酬契约来共同约定,约定中应包含支付给劳务提供者的直接物质利益与间接物质利益,我国薪酬准则中对于应付职工薪酬的计量也体现了这一契约约定的结果。此类契约决定着公司财务信息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这项负债的公允价值。再次,债务契约指企业与有关债权人就某项债务的取得与偿还而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契约中应包括负债比率的限制、相应的利息支付的约定。现代企业中典型的债务契约是发生在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采购形成的采购合同。企业从银行取得的借款的金额、取得方式、应支付利息的金额和本息的偿付方式由企业和银行通过借款合同来作出详细的约定;采购取得的资产及对应的债务所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由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价值和偿付方式为基础确定。这些借款或应付款的价值由交易的各方主体(关联方除外)共同认可,符合公允价值的基本内涵。最后,税收契约发生在企业与政府的税务部门之间就企业税收征缴、税务管理等问题的约定,以国家《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准则,企业自愿遵守。税收契约本质上是企业遵守国家税收法律的无条件承诺,确定着企业应交税费这项负债的公允价值;其他的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如政府管制契约体现于企业与工商部门、证监会、财政部之间,是企业自觉遵守各项法律以及会计准则的承诺。企业的其他契约如各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以及其他各类交易合同,在涉及相关资产、负债及权益公允价值确定时也构成了相应的约束。
(三)公允价值应用的契约假设分析 综上分析,已经签订的契约决定了拟交易的相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是独立的交易双方认可的价格。对于拟交易的资产或负债,若未定立契约,拟交易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应依据独立主体交易时的市场状况来确定,依据该对象的市场价格或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博弈确定,公允价值的确定实际上是交易者之间基于交易需要而做出的一项临时契约安排,是一种纯粹的无载体契约。因此,在确定公允价值的过程中,市场状况、产权交易主体、交易的对象、交易的成本等方面的市场假设则构成公允价值应用的契约假设:第一,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本质上是―种市场评价,是市场而非特定主体对资产或负债的价值认定。因此,活跃的市场所形成的关于特定资产、负债的交易价格是公允价值确定的基础;第二,公平的交易。公允价值的本意是要符合交易各方的利益,偏离公允价值则必然会导致―方或多方利益受损;第三,对于拟交易的对象,市场上具有同质的商品或使用价值相同的类似替代品;第四,交易主体对于交易对象的无特殊偏好性,及对其价值评价的客观性;第五,管理当局与真实的交易人对于某产品的评价的一致性;第六,委托人与代理人所掌握的信息是对称的;第七,不考虑交易成本;第八,经济环境的稳定、一致性。但从现实的交易环境来看,绝对公开、有序、稳定的市场环境是不存在的;市场上拟交易的对象及近似替代品品种多、生产厂商多、功能不一、价格多样;交易主体对于交易对象的功能也是有特殊要求的;交易各方主体依据市场的约定对于交易对象公允价值的判断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估计、假设和判断,主观性较强;管理层也并非真实市场中的市场交易人,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最优估计与其公允价值并不―定相同。由于以上原因,公允价值的应用假设受到了―定的挑战,在公允价值确定的过程中,计量方法会由于无法操作而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计量则取决于市场契约主体间契约的约定以及各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有关交易主体各方在签约时对于各自权利的约定及博弈结果在公允价值确定时则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四、公允价值信息质量提高的契约安排
在契约关系中,如果企业未来经营是确定可知的、并且企业能做到合理地分配权利比例、不存在签约人的有限理性、当事人事先能够完全预期并准切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将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乃至相应状态下所有缔约方的权利与义务,即意味着所有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剩余受益、对于收益的分配、控制权等都可以通过契约做出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契约就是完备的契约。但情况正好相反,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签约主体是符合“经济人”假设的,委托人与代理^之间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企业更不可能将未来所有不确定情况合约化。正是这些原因,现实中的完备契约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企业契约具有天然的不完备性。由于契约天然的不完备性,交易各方更重视契约的完备程度。提高契约完备性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将不确定性与风险引入契约条款,如在签订银行长期贷款合同时可以考虑多利率约定,至少应包括现行市场利率以及包含风险因素在内的风险利率,风险利率在特定经济时期(如通货膨胀水平、经济发展等关键指标超过一定标准时)采用。第二,提高契约条款的约束性,减少人为的灵活性调整。如激励契约中评价经理人员业绩的时应以现金为基础而不以利润为基础,评价其产出结果应确认为净资产、现金利润率、经济增加值、市场增加值为标准,以避免经理人员通过选择会计政策、计量方法来调整利润。第三,增加违约成本,降低违约概率。典型的做法是在债务契约中增加约束性条款以降低认为调整的灵活性的。如名义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差额越大,在单一利率约定方式下,则债权人有可能重新签订契约。这样,在最初签订契约时,就事该考虑到这种后果而增加一些对于重新签约时对债务人赔偿的规定。第四,在契约约定是增加多方主体之间的监督条款,促使各方在警觉到潜在的风险时能够及时传递信息,提高契约网的危机预警能力。最后,建立实施公允价值的良好法律环境。如建立监管部门定期检验制度,扩大稽查人员的队伍;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证券监管、资产评估以及其他法律监督的作用,对滥用公允价值的企业和受益者,执法者应进行严格监管;给违法者以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给公允价值实施创建良好法律保障。
综上分析,在契约理论下,契约是公允价值存在的现实基础,契约决定着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但是契约不应是一成不变的,而应随经济环境的变化能自动调整。否则,依据契约对相关资产、权益的公允价值计量而生成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则会被削弱。比如经济危机时期。银行资产负债信息的披露,对于银行的资产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能够真实地反映各项资产实际的经济价值。而对于负债,相当一部分依据契约签订之初的价值计算标准为依据,如利息的计算,依据借款合同的单一利率约定来计算,在市场利息率大幅度上升或者降低时,又无预案可以执行,就会使公允价值信息失去了决策相关性。因此,在公允价值应用的过程中,除了提高契约的完备性,还要关注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契约的影响,以提高公允价值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协调,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编辑 聂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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