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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契约视角下的财务主体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彭 丁

  摘要: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财务主体的研究主要基于企业层面展开。现代企业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对财务主体的观点也有所不同,财务主体的研究结论主要是根据财权的独立与分层得出的。本文在对现有财务主体理论研究文献进行综述和分析的基础上,以现代企业为视角提出对该问题的观点。
  关键词:财务主体 两权分离 财权控制 经济实体
  
  一、引言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当企业的所有者委托别人代为生产经营时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应代理成本后的净收益仍大于其经营企业所取得的收益时,委托代理关系就会产生。代理理论认为,委托者授权经营者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代理人从代理活动中得到一定的报酬,形成委托代理契约。我国企业的改制伴随着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关系的重新借定,上市公司即股份制公司面临着产权分离的现实情况。在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两权分离后,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起决策作用,而所有者通过委托合约对经营者的绩效进行约束监督。两权分离下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了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财务主体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两权分离使原有的企业所有者从企业的日常财务决策中分离出来,而经营者作为代理者行使企业赋予的决策权利。为了更好地对已有的文献研究进行回顾,笔者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及《会计研究》、《财会通讯》等重要期刊进行了检索,发现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有五十多篇。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各学者对财务主体的研究结论主要是基于我国从原来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时期的研究结论主要是财务主体是国家财务主体(郭复初,1986)还是企业财务主体。在早期研究中,由于企业受计划经济体制管制,我国财务主体的研究主要基于国家、企业来考虑的。本世纪初期,各学者对财务主体的研究以企业为研究对象,从财务产权和财务控制权的角度出发,理论界对此进行了激烈争论,主要有财务主体一元论,代表人物有伍中信、汤谷良,认为财务主体是企业本身;以干胜道、刘贵生为代表的提出了财务主体二元性,前者认为财务主体应当是企业的经营者和企业的所有者,而后者认为财务主体是企业本身和企业的出资者;以杨君伟为代表的学者在对财务主体的研究后认为其应该是动态的。
  
  二、财务主体研究评述
  
  (一)早期主要观点 郭复初(1986)首次提出了国家财务的概念,认为国家财务是国家本金投入与取得收益的经济活动及其形成的经济关系,其目标是以较少的国有资产占有获取较大的经济收益,这实际上是认为国家是财务主体。这种观点的来源的确反映了我国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特征,企业在不能保证独立生产经营活动下仅是名义上的主体,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必须要以国家的的计划安排为导向,企业经营的目标并不是满足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是有以国家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为主。在那时企业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但并非是财务主体。
  
  (二)财务主体一元性 伍中信、周爱香(2001)提出财务主体是具有独立财权,进行独立核算,拥有自身利益并努力使其最大化的经济实体,他特别强调财务主体是否拥有自身独立的财权,只有股份公司才拥有独立的财权,进行“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能力,才能成为真正的财务主体。如果没有完整的财权的财务,不能称做真正的财务。他提出的财务主体一元性认为股份公司的财务主体应该是股份公司本身,并驳斥了股份公司财务主体二元性的说法,认为这样有可能使出资者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时伍中信指出财务主体一元性的优点在于股份公司这一法人实体才拥有独立的、完整的财权,能够从全盘考虑问题,实现投资者的财务目标。伍中信(2005)提出根据财务主体的涵义,所有者和经营者都不能成为财务主体,而仅是财务管理的主体,只有企业才是真正的的财务主体。笔者认为,伍中信、周爱香提出财务主体一元性最为重要的论证观点在于区分了财权和产权的关系,财务权利即所谓的财权是每个企业资本运营活动当中必须面临与涉及到的筹资、投资、利润分配所形成的企业价值创造过程,同时还有权行使财务决策的能力。而产权的概念是基于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等。从伍中信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其考虑财务主体的出发点是从两权分离后现代企业治理、经营的现状出发的,因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之后,企业的所有者(即出资者)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参与、决策等活动并不能起控制作用,所有者并不能对完成企业价值目标实施重大影响,所有者并不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决策权利,所以所有者并不能成为财务主体,而只能是企业本身这一独立的经济实体。汤谷良从企业财权独立出发得出企业财务主体的结论,但其认为财权在企业内部具有明显的层次划分,这一观点形成了其详细论述财务分权分层管理理论的基础。但在其看来,由于企业才是财务主体,因此所有者财务在企业以法人形式存在以后主要是一种监控机制,而不是一种决策机制。
  
  (三)财务主体二元性 刘贵生(1995)从财务分配权的归属问题来探讨财务主体的问题,他认为财务主体是指财务分配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参与者,因它的存在决定着财务分配的范围、规模、方式方法及财务分配关系的基本性质。刘贵生指出应当用财务分配权来划分财务主体,所有者参与财务分配,因此应成为财务主体,股份公司的财务主体为公司所有者和公司本身。笔者认为,以财务分配权来划分财务主体并不十分恰当与清楚。以财务分配过程当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参与者来决定财务主体,这就需要把虽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但是并不是分配主体的债权人,控制人和企业经营者排除在外。在现代企业经营活动当中,企业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决定性的参与者只是企业的所有者即股东,股东理应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但是股东享有的只是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他们并不能通过法律的方式获得企业的固定收益。一旦公司面临破产清理的时候,利润分配的不确定性会造成企业所有者必须承担巨大损失的风险,企业的所有者面临巨大的利润无法分配风险,所有者仅享有债权人收债完毕的剩余索取权利。同时应注意到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系列错综复杂契约的结合体,企业的所有者即股东并不是孤立于企业之外,所有者这一实质主体有可能是企业经营的控制人,同时参与经营活动。所以笔者认为以财务分配权来划分企业财务主体并不能合适的说明财务主体的权利和动机,同时夸大了企业所有者即股东的地位和权利。
  干胜道(2002)提出了所有者在进行委托代理时要进行财务决策,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财权分割的观点。他指出所有者在选择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为了合法、有效、充分地行使自身权利,必须要确定所有者财务主体,所有者财务主体不仅存在,而且像其他财务主体一样用有完整的权、责、利、拥有重大决策权、财务监督权、收益获取权和转让股份权。干胜道最主要的观点在于提出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都是重要的财务组成部分,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是社会再生产中资本投放与收益获取活动的主体,都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都与资本市场有紧密的联系。他提出要把对财权的理解放置到企业的资本价值运动中去,即

财权是资本价值运动的控制权。他认为现代企业是一个契约的集合,日常的经营活动涉及的生产、销售等权利是企业的经营者可以行使的,与之相对应的是重大决策权、任命和解雇经理人员的权利为企业的所有者来执行,这就造成了现代企业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财务控制权分属于经营者和所有者。于胜道认为,企业是一个契约的结合体,它本身不能成为产权主体也不可能是财务主体,能成为财务主体的只能是对企业投入要素的签约人,且这一签约人必须是掌握企业财务控制权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笔者认为,干胜道提出企业财务的主体应该是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者是基于对财权的控制来划分的。这种财务主体的二元性的基本出发点与伍中信所提观点的出发点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都是从财权出发,只不过伍中信认为股份公司本身具有独立、完整的财权,而干胜道将财务控制权即财权区分为所有者拥有的直接控制权与经营者掌控的合同控制权,认为企业所有者具有财务决策权,调节控制权,而不仅是分配权,所以经营者财务与企业财务是同一体,也就是把经营者与所有者同视为财务主体。
  
  (四)其他主要观点 杨君伟(2002)提出现代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有机联结,在这组合约中可能包括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政府部门、供应商等各种利益相关者,其中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合约是最重要的合约。现代企业财务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如何进行生产要素的配置来优化企业经营以实现企业价值。现代企业财务主体是一元的,但又是动态的,正常情况下是经营者是企业的财务主体,企业的所有者在两权分离下仅仅保留对企业经营者选择的权利,当投资者认为经营者经营不善时,可能自己代替经营,这时投资者就成为了公司财务主体。因此“动态的财务主体观”认为现代企业财务主体是一元的,但又是动态的。杨君伟提出财务主体是企业财务活动的参与者,财务主体在财务活动的过程当中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财务主体就是财务管理主体,即投资者和经营者。但是他还认为在不同的企业财权安排的形态会有所不同,有的企业采取集权模式,有的企业采取分权模式,不同的企业集权方式不同会造成财权的动态性。冯建、罗福凯(2002)提出分工水平的发展使得企业内部也存在分工,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使财务主体出现多元化。被社会公认能够以“经济人”身份独立地进行本金投入和收益活动,并以价值创造为目标的私人、企业和国家都可成为财务主体。但他们强调了作为财务主体必须是一个财务经济组织,有相对独立、完整的财务活动,以及对本金的筹措、投放、耗费、收回和收入分配规划的价值创造过程。可见冯建、罗福凯并没有讨论财务主体是一元的还是二元的,而是更加注重对财务主体的实际职能活动的把握。王跃武(2006)指出企业财务主体是唯一的,就是其自身,而企业的财权主体或财务治理主体是可以多元化的,也是可以分层的。其观点和伍中信的观点基本一致,但也有所差异。他认为一个主体要成为财务主体,首先是财权独立,并且是拥有独立而完整的财权主体,但是并非所有的财权主体都能成为企业的财务主体,事实上只有企业自身这个特殊的“法人财权主体”才能独立地展开企业的财务活动,成为企业唯一的财务主体。可见王跃武在考虑财务主体时认为财务主体必须是对企业整个经营、决策、生产和分配有直接控制和影响的实体。
  
  三、财务主体研究重构
  
  (一)需要厘清的问题 通过对近年来财务主体理论研究的回顾,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学者对财务主体理论的研究的出发点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下的原则提出的,同时几乎所有学者都以财权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这些观点是最近几年财务主体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按照所有者财务主体、企业财务主体提出的一元财务主体观,按照所有者与经营者财务主体,企业与出资者财务主体提出的二元财务主体观以及动态的多元财务主体观是现在的主流观点。现代企业的经营纽带关系是基于两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者即企业的所有者委托经营者管理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我们在研究企业财务主体时应以这种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为目标进行考量。虽然现代企业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制度形式,但是这种集所有权利于一身的企业并不常见,基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不应考虑集权产权制度模式进行研究,集权模式的法人、经营者、所有者集一体的单一模式不是现代企业的主流模式,如果在研究时不排除集权模式的企业将会造成研究主体的混淆。财务管理的主体不等同于财务主体,在研究时应当区分财务管理主体和财务主体。财务管理是以预测、决策、预算、控制、评价为手段,为使企业财务状况最优、财务成果最大为目标的管理活动。既然是一种管理活动,必然涉及到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法人代表等各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主体应该是企业行使管理权利的机构。而财务主体是能够进行独立、完整实施财务计划、预测、实施与控制的经济实体,经济实体明确阐明了这一主体不可能是企业所涉关系中被牵连的某一主体,如债权人、所有者,而是代表所有经济关系的法人实体。这个经济组织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的财务关系,如企业与政府进行纳税的强制与无偿的关系,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偿还本息的债务与债权的关系,企业与投资者即股东之间进行利润分配的受资与投资的关系,企业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激励报酬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企业与内部各单位之间提供商品与劳务的结算关系。经营者、所有者、债权人及政府都是企业履行权利及承担义务所涉及到的相应经济关系的某一方,他们并不能涉及与参与企业所有的经济关系也不拥有企业的财务行使权与控制权,所以并不能成为企业真正的财务主体。
  
  (二)财权角度的解释 基于现代企业制度复杂的经济关系,笔者认为,对于研究现代企业的财务主体需要从财权的角度加以考虑,但是并不需要对财权进行复杂的层次划分,我们必须明确财权确定是面向企业本身的,如果将财权划分为所有者财权、债权人财权、经营者财权会使财权失去实际意义。所有者并不能对企业的重大战略性问题提出观点,所有者参与的只是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而债权人不掌控企业的财权,并不关心企业的实际财权安排,债权人与企业的经济关系是较为确定的,享有固定的收益。现代企业的财权是执行企业日常财务活动、本金的筹措、投放、耗费、收回与收入分配规划的权利,能否成为财务主体的关键在于财务主体是否拥有自身独立的财权,没有独立财权的一方不能成为财务主体。这种权利必然会涉及到一系列的经济关系,企业与各方经济关系的产生势必会造成企业本身需要行使与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仅仅是各自经济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和主体,他们并不能对企业本身的经济关系负责,而能够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只能是企业这一经济实体。
  
  (三)控制权角度的解释 财务主体的确定必然须要以财务控制权加以衡量。拥有财务控制权是某一主体能够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起到独立、完整的决策作用,也就是该财务主体必须能够对企业日常的筹资、投资、利益分配以及一系列的资本运营话动起控制与决策的地位。财务控制权拥有的判断标准不是以该主体是否能执行财务决策,而应以控制权的有效性为依托。企业的成立伴随

着财务控制权的出现,但是财务控制权的对象只可能是企业本身,企业经营者是执行企业财务权利的代理人,并不真正拥有财务控制权。虽然所有者是企业的拥有者,但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明确了所有者不会参与决策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法律进行约束,所有者只能根据法律条款对经营者不合理行为进行监督。基于我国企业目前的情况,企业的所有者即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很难拥有用手投票的权利。笔者认为,所有者并不能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施加影响,因此不能成为企业财务主体。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经营者与企业的之间的被雇佣与雇佣的关系从一开始就使得这种关系不是固定的,企业的经营者仅能行使企业赋予的代理权利,按照企业的目标行使被给予的权利与义务。经营者并不能对企业的财权加以控制和实施,如果经营者成为财务主体,代理人的“经济人”本能会引发出自利行为,即代理人也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偏离随时可能发生,经营者可能不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势必会造成经理层自身的目标与企业目标不相吻合,同时也会造成委托代理关系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至于一些学者提出的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债务人等,笔者认为这些也不能成为企业的财务主体。因为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都不能对企业的财务经营活动起到控制与决策,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确定与固定的。
  
  (四)公司治理角度的解释 现代企业治理问题的产生是从产权的角度演化的。产权的分割必然导致企业治理行为的必要性。产权是基于所有权、经营权来划分的。公司治理是要解决企业这一法人经济实体存在的经济关系当中的一系列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涉及到的董事会、股东、经营者、所有者、经理层等都是公司治理的产物,他们都是企业这一实体下的治理对象,并面向企业经济资源配置最优而服务。既然经营者、所有者、股东都是公司治理过程当中的参与者,那么相对于企业这一经济组织来说,他们在公司治理过程当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并不能享有超额控制权与财务控制权,他们服务于企业财务决策目标的实现和企业价值的体现。如果承认某一方如所有者、经营者成为企业的财务主体,有可能造成所有者、经营者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寻租,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层损害股东的利益,这势必使现有的公司治理平等关系不在存在,势必造成企业治理问题的恶化。
  
  (编辑 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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