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选择合并财务报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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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实际出发,首先对购买法、权益结合法两种方法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差异及对合并报表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而后分别从融资环境、利润操纵、公司治理的角度对其利弊进行了相应对比,提出了见解,以供借鉴或参考。
[关键词]合并报表 购买法 权益结合法
一、购买法下与权益结合法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差异
(一) 计价基础
在购买法下,集团公司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被视为母公司向子公司购买全部净资产,由此改变了会计计价基础,因而需对其资产与负债按公允价值入账,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被确认为商誉。
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财务报表被视为按现有股权比例进行的企业合并,因而不存在购买价格及相关溢价(商誉),由此保留了原有的会计计价基础,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权益应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利润则包括了合并各方全年实现的利润,但需对其进行追溯调整。
(二) 商誉确认
在购买法下,集团公司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权益的相关科目余额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超过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并按照预计使用期限或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予以摊销。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合并企业还应于每资产负债表日对商誉余值进行减值测试,按其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原则计量,并对其计提减值准备,且以后不允许转回。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商誉无需确认。
(三) 留存收益
在购买法下,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应包括并购主体的年度总收益,以及合并日后被并购主体所实现的收益,但不包括被并购主体合并时的留存收益。由此可见,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有可能因合并行为的发生而减少,但不可能增加。而在权益结合法下,被并购主体的年度收益与留存收益均应包括在合并企业内,但是对于被并购主体合并日前所实现的留存收益,应在合并利润表中予以单列反映。此外,若被并购主体会计政策或方法不一致时,还应进行追溯调整。
由上可见,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因其理论基础不同,其在合并报表中的账务处理方法也存在较大差异。基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购买法可较为实际的反映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权益,但对于商誉的确认存在单边性,且在目前条件下公允价值本身就较难确定。而对于权益结合法而言,历史成本计量原则的采用虽较保守,但可使信息使用者更为直接的了解各合并主体的历史经营状况及资产质量,便于操作。但从长期来看,历史成本计量早已为人所诟病,被替代是大势所趋。
二、两者差异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一) 资产负债表
一般而言,购买法下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应大于权益结合法下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这主要是由于购买法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产生了新的计价基础,合并企业按照各合并主体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记账,在通胀压力下不仅使净资产的价值随之发生变动,而且还形成了商誉(后期可通过摊销调节利润),这些变化都将反映在合并企业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而就权益结合法而言,在历史成本计量原则下各合并主体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无需进行调整,也不会产生商誉,因此应处于一个较平稳的状态下,其波动实际也较小。
(二) 利润表
首先,在购买法下合并利润表包括集团公司以及被合并主体合并日后所产生的损益,而权益结合法则包含全部损益,此时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因素实质为被合并主体合并后的盈利状况。若合并前被合并主体所实现的利润为正,则权益结合法较优;反之,则购买法较优。
其次,在合并以后年度,由于购买法下的合并主体需每年为其商誉以及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产生的资产升值部分进行摊销或折旧,因此必然对合并利润形成相应抵减,影响了其盈利状况。
此外,购买法下企业每年还需为商誉计提减值准备,但这或许也会成为一种利润操纵新手段。
(三) 现金流量表
在购买法下与合并有关的现金流量会反映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如合并方的相应出资,而合并企业所获得的净资产公允市价将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合并中对收购价款的支付(除现金支付)将作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此需注意的是,由于合并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只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后产生的现金流量,因此与合并后年度现金流量表进行比较时必然会存在口径问题。
而就权益结合法而言,合并后的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各合并主体现金流量的实际加总,并不存在口径问题,但需对合并前年度的现金流量表进行追溯调整。
三、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合并报表的理性选择
(一) 基于现实融资环境的考虑
自年初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银行信贷规模逐步压缩,各商业银行对于企业放贷的资格审查更为严厉,许多中小企业为此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在这种状况下,企业优良的财务状况成为了信贷融资的关键,也成为了银行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如上所述,购买法较之权益结合法产生的账面利润较少,但资产、净资产总额较高,由此拉低了每股收益与净资产收益率,从而导致购买法下的企业盈利指标远低于其权益结合法,影响了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另一方面,从国内现有的股权融资环境看,购买法较之权益结合法的劣势更为明显,证券监管机构对于企业的盈利指标非常敏感,且在相关法律中也予以充分注明。根据2005年颁布的证券法修正案,上市公司对外报告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对于其能否通过证监会的融资审查起着关键作用,而权益结合法可起到对该指标的粉饰作用,这是购买法无法比拟的,因此成为了上市公司的优选。
(二) 基于利润操纵防范的考虑
从理论上说,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对于企业利润操纵的防范均存在明显缺陷,而这也成为了企业平滑利润的突破口。以购买法为例,企业可利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一模式以及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来蓄意低估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或高估其负债,从而为合并后粉饰盈利状况创造条件。而若采取权益结合法,企业可利用历史成本计量原则下无需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及权益进行重新计价这一规定,隐藏其重置增值收益,合并后再通过出售被合并方已增值但却并未在账面上体现的资产,夸大其经营收益或非经营收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粉饰其财务报表。
在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下,按规定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需分别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形态,但许多合并案例均以无法充分辨认被合并方为由,对其采取更利于己的合并报表方法,这成为了上市公司的常态,也为今后合并报表二元化格局的转变提供了理论事实依据。
(三) 基于公司治理激励的考虑
从并购决策优化的角度来看,购买法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感,迫使其在制定并购决策时,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对其并购价格进行理性权衡,防止其为牟取私利或提升自身价值而出现“价值毁灭式”的恶意并购行为,从而有效的避免了代理冲突的发生。在购买法下,通常要求企业需对合并的全部初始成本进行全面、实时的反映,若管理层出于各种理由超越了理性并购的界限,其在个别报表或合并报表中就会反映为巨额商誉。而在之后的会计年度内,这些巨额商誉必然会通过摊销来大幅减少企业每年的账面利润,从而给管理层以极大的压力,甚至会引发企业的经营、信贷危机,导致股价大幅下跌,严重时甚至会被迫退市。由此可见,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的购买法适用于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权益结合法则无法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责编: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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