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档案法》立法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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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薄春兰
关于档案立法的原则最早见于文献的是1998年方鸣发表在《档案学通讯》上的《论档案立法的原则》。认为:“档案立法的原则不外乎是两条,即保护原则和惩戒原则。”[1]从那以后至2011年6月,在篇名涉及“档案立法”的118篇文献中,文中提及“立法原则”的有81篇,占68.64%。其中篇名中包含“立法原则”的只有8篇,仅占6.78%。1998年姜秀丽在《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5期上发表了《简论我国档案立法的原则:保护和利用》一文,2003年张琦在《兰台世界》第8期上发表《中外档案立法原则的比较》一文,同年张玉影在《档案学通讯》第6期上发表《试论中外档案立法中的档案开放原则》一文,2005年王菡在《档案与建设》上发表了《浅谈地方档案立法应把握的原则》一文。这些文献中半数是用比较的方法对档案立法研究进行了比较研究。2008年、2009年陈忠海教授连续发表了4篇与档案立法原则、立法理念有关的文章。使有关档案立法原则的研究达到了一个高峰。
在《论我国传统档案立法理念及其更新》一文中陈忠海教授认为:“立法是依法治档的首要环节,立法理念是这一环节的内在精神和最高原理,它决定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档案法作为一种行政法,其立法理念是与我国整体立法理念相生相伴的。”[2]将档案立法理念置于我国立法理念的历史和现实的背景中进行观察、分析和解读,进而提出适应时代发展的档案立法理念,以期加深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在《论档案立法原则的伦理精神》一文中陈忠海教授认为:“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立法原则,包括档案立法原则中天然蕴含着伦理精神,其伦理基础是理性,伦理价值是正义和利益,伦理价值进程是异化与归同。”[3]文章借鉴法律伦理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将档案立法原则置于法哲学和法律伦理学的背景下进行认识和解读,为档案立法原则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在《档案立法原则体系及其表述》一文中陈忠海教授认为:“档案立法原则体系包括基本原则、专业原则和具体原则三个部分。”[4]文章提出档案立法原则体系及其三个层次划分的思想。
在《对我国地方档案立法原则的探讨》一文中陈忠海教授认为:“地方档案立法属于实施性立法或二次立法,在档案立法体系中处于较低层次。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它着重要解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基木原则和《档案法》规定的立法专业原则指导下,地方档案立法要实现自身的宗旨、功能和目的,就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不抵触原则和地方特色原则。”[5]
2010年周林兴在《档案》上了发表文章《档案立法理念探析》,对我国档案法制建设中的立法理念与现在的社会价值观念之间存在不少的偏差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这问题,提出了档案立法应然的价值追求和科学的档案立法理念设计。我国档案立法理念存在的偏差主要表现为:重管理者权力,轻利用者权利;重法律的强制性,轻人文的关怀性;重公权的合理性,轻私权的合法性;重档案馆的行政性,而轻档案馆的公共性。指出档案立法理念应然的价值追求是:追求效率与公共性的平衡;追求效率与公平性的协调;追求信仰与权威性的融合;追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理念。档案立法理念的科学构建应当包括:档案立法过程中坚持正义的理念;档案立法过程中追求以人为本的理念;档案立法过程中坚持符合实际的理念。“科学的档案立法理念设计是保证良法产生的基础,正义的理念是法之善的前提,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法之美的体现,符合实际的理念是法之真的表现。”[6]
综上所述,我国档案立法的提出与颁布,经历了十分不易的过程;我们对社会环境与档案立法的相互关系及对档案立法的影响还缺少深入研究;对国外同行的档案立法理念也缺少更多的了解;档案立法原则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档案立法实践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的距离。加强与档案立法相关问题的研究,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推进中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当成为档案理论工作者,特别是从事档案法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关注的重点与研究方向之一。在可预期的未来,我国的档案立法研究必定会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方鸣. 论档案立法的原则[J]. 档案学通讯,1998,(1).
[2]陈忠海. 论我国传统档案立法理念及其更新[J]. 档案管理,2008,(2).
[3]陈忠海. 论档案立法原则的伦理精神[J]. 档案学通讯,2008,(3).
[4]陈忠海. 档案立法原则体系及其表述[J]. 档案管理,2009,(1).
[5]陈忠海. 对我国地方档案立法原则的探讨[J]. 档案管理,2009,(2).
[6]周林兴. 档案立法理念探析[J]. 档案,2010,(6).
(作者单位:扶沟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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