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国外职业教育立法的特色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本文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通过不断调整与修订相关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中,总结出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的一些特色,以期对我国职业教育立法有所借鉴。
  关键词:工企合作;终身教育;就业指导法规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通过不断调整与修订相关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为职业教育建立起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究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19世纪初,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相继进入了工业革命时期,为开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一些国家开始了职业教育立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不断完善法律,调整职业教育的规模与学科结构,以适应产业结构的变化。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职业教育立法与政策调整方面具有下特点:一、高职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等值;二、法律条款中明确教育和培训经费;三、促进职业教育与培训部门和企业的合作;四、把职业教育融入终身教育,把终身学习与培训看作是通向未来的桥梁。
  一、高职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等值
  西方国家的文化有着明显的科学主义倾向,人们对高职教育有着和普通大学一样的期待和需求,高职教育较容易实现和普通教育的等值。
  美国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类型,和各类综合大学一样享有同等的地位,社区学院和普通大学一样享有很高的自主权。九十年代以后,国会通过《柏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提出职业教育要面向社会所有成员,强调整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
  德国法律明确规定高职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等值,两种教育只是类型不同,高职院校的学生和普通大学的学生一样,都享有免费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英国一直致力于高职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与等值。20世纪90年代,英国议会通过了《继续和高等教育法案》,赋予高职院校和大学同等的地位和完整权利。同时英国还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课程的模块化管理,使所有的高中毕业生都可以进入高职院校学习,学习结束也可以升入大学或就业。1995年之后英国开始进入普及教育阶段,承担职业教育任务的多科技术学院和普通大学之间的区别也逐渐淡化。1997年《迪尔英报告》提出的建立学分累积流通的措施,更为高等教育体系的统一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澳大利亚参加TAFE学院的人数占高等教育入学人数的75%以上,而大学却常出现招生不满的情况,从这一情况就可以看出澳大利亚的高职教育在本国享有很高的地位。
  二、法律条款中明确教育与培训的经费
  充足的资金来源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英国不仅在制定职业教育法规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资金进行了规定,而且在相关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1989年在总金额为807000英镑的关税和货物税中,至少有740000英镑用于技术教育。1964年英国还在《产业训练法》中规定,“产业训练委员会”可向所属本系统的企业主征收训练费,以支持自身的活动并向企业主实施的培训活动给予资助,这在法律上解决了长期以来阻碍产业训练发展的训练费用问题,大大提高了英国各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在美国,1994年5月通过的《学校-工作机会法》,是一项帮助美国高中和高中后的青年更好地实施就业训练的法案,规定将由联邦政府提供发展基金给各州政府,组织就业训练服务。为此,从1995年起,美国联邦政府每年拨款3亿美元提供就业训练。 除此之外,国会于1993 年分别通过了《学生贷款改革法》和《全国服务信托法》,1994年通过了《学生贷款拖欠免除扩大法》等,联邦政府在高等教育发展中担负起更大的责任,投入了更多的经费。
  在法国,被誉为“职业教育宪章”之称的《阿斯蒂埃法》明确规定由国家承担为工人子弟提供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第一条),职业学校可有公立和私立之分(第二条),全国每一市镇必须设立一所职业学校,其经费由国家和雇主各负担一半。私立职业技术学校如接受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国家的承认,并得到国家颁发的补助金(第三条);18岁以下的青年男女有接受免费职业技术教育义务,而雇用他们的工厂主、商人等必须保证他们每周有4小时的工作时间用来接受脱产职业技术教育,年学时累计不少于100小时。为保证《阿斯蒂埃法》的实施,1925年,法国政府又制定实施了《徒工税法》,“经营工业和商业的所有个人和团体在核算支付给工人、职员的工资总和的基础上按比例交纳徒工税(税率根据《财政法》每年决定一次,最初规定缴纳工资总额的2%。”
  三、促进职业教育与培训部门和企业的合作
  高等教育的职业化是法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之一。1984年颁布的《萨瓦里法》规定高校是科学、文化和职业机构,“公立高等教育提供的培养,同时具有科学性、文化性和职业性……职业界参与高等教育的组织,派代表参加课程计划的制订;派实际工作者参加教学活动。”《萨瓦里法》凸显了高等教育的职业性,大大推动了高等教育的职业化进程。加强对学生的方向指导,较早帮助了解和选择职业,使大学生为未来职业生活作更好的准备。
  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堪称西方国家最严密、最详尽的职业教育法规。该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双元制,’一种校企结合的培训模式)职业教育制度,为各联邦州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制定了统一的原则,保证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绝对领导和影响力.该法还规定设立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该研究所必須会同雇主、工会、学校及劳动部门代表,共同调查和研究国家的职业教育发展大计。
  1982年,美国颁布了《职业训练协作法案》。该法案强调州政府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并鼓励私人企业参与联邦培训计划。该法案的实施,使美国职业教育迈进了现代化的行列。2005年,美国颁布了《卡尔·波金斯生计和技术教育促进法》,规定州和地方教育部门在“技术准备计划”思想的指导下,制订适合本州和地区的实施方案,促进理论课和职业课的结合,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整合,强调工商企业与教育机构的密切合作等等。
  四、将“终身学习理念”载入职业教育法的制定中
  “终身教育”理论在20 世纪70 年代的逐步成熟。在美国,一些有识之士纷纷谴责过去为了学生谋生和就业做准备为目的的职业教育体系,并提出要根据“终身教育”的思想来改革职业教育甚至整个教育系统。为此,美国国会于1974 年颁布了《生计教育法》。
  日本《教育基本法》的颁布,首次将“终身学习理念”载入教育母法。迈进21世纪,日本举国上下正积极努力创建包括职业技术教育在内的终身学习体系。已组建起了包括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中心、职业设计指导中心,以及地方职业能力开发综合中心在内的面向21世纪的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体系。日本政府于1985年公布了现行的 《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该法体现了职业教育训练长期化、训练广泛化和训练弹性化等特色。为适应经济结构的调整,日本政府于1999年颁布了《雇佣一能力开发机构法》,根据该法规定,日本设立了雇佣一能力开发机构,促进劳动者职业能力的开发与提高。
  参考文献:
  [1]姚云. 美国高等教育法治研究[M]山西: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
  [2]吴式颖.外国现代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126-128.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48632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