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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良贷款盘活对策与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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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银行在盘活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扯面广,债务人众多,金额大,影响面宽——这是摆在商业银行及国家面前的一道难题。如何合理合法稳妥快速解决好这个难题,是商业银行急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试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应对措施方面作简要阐述,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借鉴。
  关键词:不良贷款;盘活;对策;问题
  在经济低迷期的今天,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日益增多,銀行不良资产率升高,对商业银行正常金融业务造成不小压力,盘活不良资产已刻不容缓。
  一、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
  1.经济下行导致客户收入减少,企业人员下岗分流致使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员流失严重,失业率增长,房屋空置率高;2.老东北地区经济落后区、煤炭资源枯竭,向煤炭行业贷款受限;3.人口老龄化严重,房价降低,部分借款人弃房弃贷;4.借款人出现意外大病、意外、重灾或经营不善、投资失败、夫妻离异,部分借款人,恶意逃债;5.银行放贷时防范风险控制措施不建全审批尺度把控不严。
  二、盘活不良贷款常用对策
  银行盘活不良资产常用对策主要有下列三种:
  (一)常规催收
  针对有较强的还款意愿、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负债结构简单的债务人,若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的,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可以采取常规催收方式盘活,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
  (二)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贷款银行将其不良资产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不良资产的转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打包(批量)转让,二是单户转让。打包(批量)转让受让主体限于资产管理公司,单户转让受让主体可以是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银行将其不良资产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控制可转让债权的范围
  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2)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特定的担保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对于未经特定化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必须先行特定化。
  (3)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有禁止再转让条款
  不论是机构受让人亦或是自然人受让人,银行必须对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进行严格考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排除,防止因债权转让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考察的重点包括受让人购买债权的目的,追索债务的方式等。
  (4)债权转让必须防范超经营范围和漏税风险
  鉴于债权转让在商业银行的营业范围内并没有具体规定,在业务办理中必须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沟通,防止出现超出经营范围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对于转让债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赋问题,必须向税务部门咨询,防止出现漏税等违法行为
  (5)对贷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要保密
  在债权转让的整个流程过程中,必须重视贷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问题。银行可与受让人约定,对银行提供的信息和贷款材料,受让人不得用于所涉贷款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对于借款人信息保密问题,除要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的约定处理外,还应注意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要经过公开拍卖等流程,也容易导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公开拍卖之前必须严格设计流程,选择合格的中介机构并做好保密责任约定工作,坚决杜绝中介机构泄漏客户信息,造成银行信誉级客户利益受损等情况的发生。
  (6)债权转让后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一般应当由转让方发出。
  关于通知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要求。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债权转让的,银行通知义务可以免除。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公告、公正送达等通知方式。
  (7)债权转让价格必须通过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允价格
  对于贷款债权转让定价,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也没有文件涉及此问题。在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和程序的情况下,拍卖等公开方式可以形成一种价格决定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在拍卖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所有环节都严格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舞弊、排斥竞争等行为发生。
  (8)明确债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
  首先是相关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承担。对于在转让前银行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催收的债权,会产生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其次在转让过程中会产生登记费用,拍卖费用以及各种税赋。商业银行在转让贷款债权时,应当与受让人就上述相关税费的分担问题进行协商,并在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依法收贷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或担保人有意“拖、赖”不还,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利用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抗干拢性,发送律师函和依法诉讼,借助法院的力量清收贷款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依法收贷是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常见手段,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收货能迅速、准却地控制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防止债务人或担保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自身财产。
  依法收贷通常需要律师参与整个过程,主要工作包括诉前法律审查论证、制作起诉状、证据目录、组织证据材料、财产保全书、代理词,以及向法院提交诉状及证据材料、申请财产保全等方面。   法院受理并立案后律师全程参与庭审。法院裁决后律师要审查并对是否上诉给予最佳法律意见,并对生效的胜诉法律文书提起执行申请及全程跟进执行,就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強制措施、拍卖等答疑解惑和指导其用足用活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和手段。
  三、不良资产盘活综合处理方式
  笔者通过项目盘活得出经验,不良有诸多原因,盘活方式亦应多样,不能单一处置。
  一是发动银行员工,采用常规收贷方法积极收贷。
  二是通过债权转让打包(批量)转让或者单户转让不良贷款。
  三是发送律师函。
  四是依法清收不良贷款。
  依法清收时要注意,发现客户涉及债务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在提交诉讼(或仲裁)时应及时向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力争首封,掌握资产处置权,尽可能避免发生普通债权人的审理或执行法院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取得对担保物的处置权。诉讼前应完整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同时密切跟进诉讼审理进程,尽早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以确立债权的合法性。
  五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严格监督债务人或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切莫过了申请执行的法定时效。
  六是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资产的效期及效力情况,及时申请续期或采取相关措施。
  七是对明显错误或显失公平的判决或裁定,应及时提起上诉或申诉。
  律师可以将此类案件作为拓展业务的一个平台。律师介入相关案件后,会迅速推动不良资产的盘活进程,有利于依法收贷的实现,同时可以确保社会和谐,金融稳定,保障国家金融资产安全。律师的参与既能快速化解和处置不良贷款亡羊补牢避免损失,又能透过化解措施审视和提示银行规避金融风险,未雨绸缪风控在先在前,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诚信建设。
  四、结语
  综上,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但应对方式也多种多样,如常规催收、债权转让、依法收贷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要综合分析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选择最佳的应对方式,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合理合法合规,保护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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