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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与自主治理:社会转型视野中的治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敏

  摘 要:西方近代历史的经验表明,转型社会对基层自治秩序最为重大的挑战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权的扩张一方面成为“政治现代性”的重要标志,同时,如何控制行政权,避免与社会自治秩序冲突也是政治科学的关键性议题。人类文明中存在两种政治秩序类型:一种为“单中心秩序”,建立一元化管辖权,造成中央与地方精英之间的冲突,使自治的体制瓦解;另一种为“多中心秩序”,实现中央与地方管辖权的交叉与制衡,形成自治的制度基础。自治秩序的制度前提一定是“多中心秩序”的政府层级安排。因为,只有这种“重叠管辖权”的政体模式才会在政府之间形成围绕自治体的竞争关系,否则,各级政府的关系始终纠缠不清,社会自治也将成为一种乌托邦的想象。
  关键词:自主治理;社会转型;现代国家;重叠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1)06-0041-06
  
   在《联邦党人文集》的开篇,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1](p.3)这种对人类理性的忧虑关涉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形成一种中道的政体选择必须兼顾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两大基本价值,“政府的权力要大,一个条件是政府要能够相对地独立自主,不受被统治者的指挥干扰。人民的权利要不受侵犯,一个条件是让政府掌握在人民自己的手里,也就是削弱政府的独立自主”[2](p.127)。偏废于任意一方的政体选择,都很容易导致政治共同体的解体。这也一直是整个西方政治发展史中的重大难题:古希腊各城邦公民享有自治,却无力抵抗斯巴达的入侵;罗马帝国雄心伟业,却无法保护基本的社会自治空间。因而,对于建立一个现代国家而言,若想逃离城邦与帝国政治的悲剧,必须在政体科学层面来平衡社会自治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即在一个现代国家的政治场景之中,社会自治首先是事关国家政体安排的政治科学,若缺乏合理的政治制度层面的架构,自主治理肯定是一种想象中的乌托邦。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夫妇一直在致力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他们从托克维尔和联邦党人的思想中去寻找资源。发现美国建国时期的联邦党人运用了一种不同于欧陆传统的单一层次的政治组织原理来构建现代国家,采用一元多样层级式的联邦组织模式,实现了国家政治权力与民众自主治理之间的平衡。然而,以托克维尔的政治社会学视野,国家政制设计的前提一定是以社会民情结构的变迁为基础的,因为在传统的“贵族制社会”中,构成社会运行机制的基础性力量是封建式的权力,只有当向“民主社会”转型的趋势迫使现代国家成长的时候,我们才会思考自主治理成长的政制空间。因而,对于处于急剧社会转型中的后发国家而言,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成长才是社会自主治理的根本性前提,倘若这种政治科学没有紧跟社会转型的步伐,则“价值的僭政”[3]会频繁发生,治理的僵局将难以突破。所以,我们主张,必须将自主治理的理论纳入西方变迁社会的历史视野中才能够厘清它的功能和价值。
   一、社会转型的逻辑:从“贵族制社会”到“民主社会” 治理之术的基础在于对宏观社会大趋势的洞察。1831年,托克维尔的美国之行,深刻地洞见到社会演进的基本趋势即身份平等,并断言“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然而,美国社会又是极其独特的,因为它没有经历过身份平等之前的封建历史,所以,美国的民众感受不到社会转型的阵痛,他们需要的仅仅是在现有的民情社会结构基础之上打造一个现代性的政制架构,平衡国家权力与民众权利,为自主治理开辟稳固的制度空间。对绝大多数国家而言,从“贵族制社会”向“民主社会”转型是不可回避的历史。比较两种社会形态的异同,我们会发现,“贵族制社会”与“民主社会”的根本差异在于构成社会结构的基础性力量不同:前者以权力为基础,后者以功能为基础,处于两者之间的转型社会,其关键就是要实现对封建的、碎片化政治权力的“规训”。
  在贵族制社会的政治图景中,政治权力的统治权被拥有土地和统治居民的家族据有,统治权的更替是按血缘关系的继承而世代相传的,权力是处理各阶层之间关系的唯一手段,而权力的来源则是土地。社会大流动的内部绥靖机制(比如信息的收集和储存、物质生产等)没有形成,所有的阶级之间的界限明显,没有交叉,恰似两条永不可相交的平行线。诚如德鲁克所言,“在西方传统的多元化中,国王高于公爵,公爵高于伯爵,伯爵高于骑士,骑士高于自耕农。每一等级都对其下面的等级拥有权力,而且每一等级只在其领地之内行使权力”[4](p.63)。民众根本没有现代国家的权力的认同观念,只有对直接统治的、地方性的小共同体有归属感。由于形成各个阶层之间关系的权力来源是对土地的控制,哪个阶层控制土地就控制着权力的源泉,掌握土地也就掌握着社会权力的分配权,其他“要素”的流动性较差,造成整个社会的流动性极其差,难免带来一种封闭的社会体系。
  这种社会维系的制度基础是封建法等法律。当我们深入考察西方中世纪的社会历史时,就会发现,封建社会经历过两个阶段:从8世纪到11世纪中为“第一阶段的封建时期”,从11世纪中到15世纪为“第二阶段的封建时期”,这两个分期具有本质性的区别,这种区别来自于1070年到1180年“教皇革命”的影响。11世纪中叶“教皇革命”之前,封建社会中的领主―封臣关系以及领主―农民关系并没有严格、系统的法律来调整,仅仅是一种习惯上的制约关系,是一种“没有封建法的封建主义”,因而,各个阶层之间的关系极其不稳定,各种“决斗”现象频繁出现,封建的权力秩序没有稳固的纽带。但是,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早期,发生了“不可思议的突发”变化,“专职法院、立法机构、法律职业、法律著作和‘法律科学’,在西欧各国纷纷产生。这种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于主张教皇在整个西欧教会中的至上权威和主张教会独立于世俗统治。这是一场由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在1075年发起的革命”;“在随后的世纪里,欧洲各民族的民诉法几乎消失得无影无踪。新的、复杂的法律体系――教会法、程十法、王室法、商法、封建法和庄园法――宪法为教会、世俗政治体所创立”[5](p.59)。其中,调整领主―封臣关系以及领主―农民关系的封建设置相当显著。
  哈罗德•J•伯尔曼对1050年至1150年封建设置变化的特征做过归纳:其一,客观性和普遍性。以前的封建设置比较专断模糊,在地方性的操作层面差异性比较明显,而该时期,封建设置在实质上变得更加客观准确,也更加统一和具有普遍性。其二,领主权利和封臣权利的互惠性。这种互惠性以某种契约的形式确定下来。在1050年和1150年之间,封臣对领主的人身依附转变为财产义务,同时,领主对封臣各种形式的直接的经济支配权转换为征税,这种交换给封臣留下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经济自主。其三,参与裁判制。领主有权在法庭诉讼中统辖他的封臣――或统辖他的佃户而不管他们是否是封臣。其四,整体性。西方法律意识的这样一种整体性的发展,使人们有可能也有必要把与领主―封臣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看作是构成了一种相互结合的统一体的东西。其五,发展性。封建法成为一种自主发展的法律体系[5](pp.370-385)。
  封建社会中存在多样化的管辖权,家庭、教会、贵族、城市、庄园等都有自己管辖的社会空间,但是这种多元化的管辖权与现代社会的管辖权的区别在于,各种管辖权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否存在暴力化。当然,即便由于封建法系的维持,在社会中存在一定的自治与自由的基础,但是,封建社会的多元化管辖权往往与暴力合二为一,与建立一个现代国家所需要的暴力垄断是有冲突的。当构造封建社会权力“土地”基础的结构发生转变的时候,这种多元化的管辖权也将面临调整。根据托克维尔的观察,以土地为权力之源的国王和贵族逐渐因为好大喜功和私家械斗逐渐失去了对社会控制的力量。与此相对,“动产”成为制造权势的要素,平民因为经商而富裕起来,“商业成为进入权力大门的新阶梯,金融家结成一个既被人蔑视又受人奉迎的政治权力集团”。继商业打开权力之门之后,随着民智开化和对文学艺术的追求,“知识”也成为一种社会权力的力量……新的通向权力之路不断涌现,带来的根本性社会结构变化是:贵族下降,平民上升,贵族与平民之间的距离逐渐弥平。民主趋势的跨阶层流动打破了平行线似的阶级关系,所有的阶级实现了交叉和融合。“人民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到处都在促进民主。所有的人,不管他们是自愿帮助促进民主获胜,还是无意之中为民主效劳;不管他们是自身为民主奋斗,还是自称是民主的敌人,都为民主尽到了自己的力量。”[6](p.7)

  民众逐渐从传统社会中村落等习俗性的小共同体中挣脱出来,个人的权利意识逐渐发育,同时,封建制度维系的“福利”,比如安全、教育等也随之瓦解,因而需要一种超越于所有小共同体的权力体系来满足这些需求。“民主社会是易于腐化的,因为本来自力更生的人倾向于越来越依赖政府来解决其集体问题。”[7]然而,当这些极其现实化的利益需求以“人民主权”的包装出现的时候,现代国家政制建设不得不面临大众动员的政治现实。事实上,在转型社会中,人民主权与政府建制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民主意味着人民统治,但是政府显然不是人民。“人民投票选举参与到政府中的代表。投票是一根十分纤细的线,几乎不能使我们相信通过选举代表实现人民统治。”如何解决这种政府权力与人民主权面临的两难呢?新的政治秩序如何安排?“是否民主社会中是‘政府’、‘统治’,或者是否在某种根本的而非蛊惑人心的宣传意义上是人民‘统治’。存在某种人们运用自组织和自治能力处理需要集体决策和集体行动的共同问题的意义吗?”[8](p.5)
   二、转型社会的治理困境:人民主权的“利维坦”想象 在国家行政权力拓展过程中,往往裹挟着“人民主权”的价值欲求,此时,对于国家政权建设者而言,关键在于,在人民主权的大众动员完成之前,合理的进行基本制度建设,进而安顿“人民主权”,使之不至于颠覆国家权力。事实上,在人类政制文明的经验中有两种可以选择的思路:一种为“单中心秩序”,建立中央集权式的一元化管辖权;一种为“多中心秩序”,实现管辖权的多元交叉。其中,“单中心秩序”的政体模式将横扫原有社会中的任何管辖权,造成各个层级政治精英之间的分裂,而下层政治精英管辖权的衰败,无疑会导致一些保护小共同体自由的制度也一并消除,它并不会带来整个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反而造成个人直面国家利维坦的制度结构,形成人民主权与利维坦结构的一体两面效果,从而在制度上更加剧了社会转型的困难。可以预见的是,民主弊端在这种政制结构下会爆发,民主日益脱离小共同体的日常生活经验,被意识形态化。
  欧洲大陆诸国的现代国家历程就是这种模式。欧洲国家在中世纪具有同样的政治社会结构,即“政府都是同一准则行事,议会都是由同样成分构成,并赋予同样权力,社会以同样方式被划分,同样的等级制度出现在不同的阶级之间;贵族占据同样的地位,拥有同样的特权、同样的面貌、同样的禀赋:彼此毫无区别,到处都一模一样”[9]。而且,在中世纪政体模式之下,贵族拥有统治社会的管辖权,贵族与民众之间的封建契约关系相当牢固,以法国为例,地方自治的传统也与美国的乡镇精神一样,“由于远离封建制度,完全自己管理自己,中世纪农村教区就变成了新英格兰的镇区”;“每座村庄的居民曾组成有别于领主的集体。领主利用、监督和统治这种集体,但是它共同占有某些财产,其产权是属于它自己的,它选举自己的首领,通过民主方式自行管理”[9]。
  遗憾的是,农村教区小共同体并没有在社会转型中保留下来。到18世纪,法国的旧政体到处都处于崩溃之中,由于政体科学没有审慎的反思,中世纪的政体在社会转型中丧失了生命力,成为民众怨恨的对象。因为,民众与王权相互结合摧毁了贵族特权,取代贵族统治的则是以官僚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国家行政机构,整个国家的行政由御前会议这一机构统一领导,中央政府的日常国家内部事务则委托给唯一的官员――总监管理。省一级也拥有单独的代理人:总督。总督并不是贵族出生,而是新封贵族,由政府从行政法院的下级成员中遂选的普通人,并且随时可以撤换。总督之下,是他可以任意任命和撤换的总督代理,总是平民。但总督代理在指派给他的区域内,“就像总督在整个财政区一样,代表着整个政府。总督隶属于大臣,同样,他隶属于总督”[9]。贵族管辖权被国家权力取代,贵族逐渐堕落,成为没有公共精神的特权阶层,“作为整体,贵族不再从事管理,除非作为个人;这种现象在当时为法国所仅有。在其他一切地方,古老封建社会的特征还部分保留着:拥有土地和统治居民仍合为一体”;“当贵族不仅拥有特权,而且拥有政权时,当他们进行统治管理时,他们的个人权利更大,却不引人注意。在封建时代,人们看待贵族近似于我们今天看待政府:为了取得贵族给与的保障,就得接受贵族强加的负担。贵族享有令人痛苦的特权,拥有令人难以忍受的权利;但是贵族确保公共秩序,主持公正,执行法律,赈济贫弱,处理公务。当贵族不再负责这些事情,贵族特权的分量便显得沉重,甚至贵族本身的存在也成为疑问”[9]。
  官僚等级制度直接深入到地方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完成了迈克尔•曼意义上的对社会的“专制性权力”构建,这也是欧洲在近代国家的成长过程当中普遍盛行“绝对主义国家“的呈现[10]。但是,没有深思熟虑的政体科学所构成的单一管辖权政体,使下层贵族日益权贵化,逐渐丧失公共服务的供给职能,因而,基层小共同体的自治能力日益弱化,地方生活趋向停滞,在18世纪大部分教区里,官员可分为两类:一类名为征税员,另一类通常名为理事。这些市政官员通常仍由选举产生,或被认为是选举产生,但是他们处处已变为国家的工具,而不是社区的代表。“领主被排除在政府的所有事务之外,……但是他在教区的存在和他的种种特权却起着妨害作用,以致无法建立一个有效的教区管理机构,以取代他的统治。”[9]在这种政体结构之下,民众对于基层贵族的仇恨日益加深,对国家的信任和依赖也进一步加深,社会结构的“平铺化”加剧了国家制度的紧张,整个国家形成了一种类似于“刚性稳定”的结构,任何一丝风吹草动极有可能引发政治社会危机。
  贵族与平民之间的芥蒂和隔阂越来越深,“18世纪行政公文里充满了人们对教区收税员和理事所抱的怨言,因为他们无能、迟钝、愚昧。大臣、总督、总督代理乃至贵族都对此抱怨不已,但是无人追溯其原因”。当然,即便地方自治能力的弱化也不碍民主的潮流,只是这种民主将逐渐丧失其社会根基。比如,在法国,“直到大革命前,法国农村教区在其管理制度中,还保留着它在中世纪曾经有过的民主特色的一部分。当选举市政官员或讨论某一公共事务时,村里的钟声便召唤农民聚集到教堂门廊前;穷人和富人在这里同样有权出席。当然,在召集的会议上,既无真正的磋商,亦无投票表决;但是每个人都能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还特地请来一位公证人,他露天制成证书,收集不同的发言,记入会议纪要”;“最专制的政府也能够与某些最民主的形式结合在一起,乃至压迫人还要摆出若无其事的可笑样子。教区的这种民主会议能够充分表达各种心愿,但是它和城市政府一样,无权按自己的意志行事”[9]。所以,当法国社会的小共同体的活力丧失的时候,整个社会的暴戾之气相当之严重,所有的人都对社会不满,都在寻找疏解怨气的门阀,最后,民主革命成为所有人的出路。可是,如果民主失去其自主治理的本意,其危害是极其巨大的。
  而英国在现代国家成长的脉络中并没有打破传统贵族的管辖权,反而在英国国家集权化的同时,继续保留地方自治的传统。“在英国,贵族承担最沉重的公共负担,以便获准进行统治;在法国,贵族直到灭亡仍保持免税权,作为失掉统治权的补偿”。事实上,简单的“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政体区分不能够解释英国的现象,即便英国在顶层实行的是集权的体制,但是,地方政治依然活跃,形成了一种刘海波先生所言的“双重政体”[11],通过司法调节的方式,实现了中央与地方双层管辖权的交叉局面,进而,“民主社会”的冲突波在英国转化为社会自治的,人民主权与国家权力有效结合在一起。法国社会变迁,则是人民主权裹挟国家权力的过程,最后,中央集权在旧政体的废墟上成长出来,成为一个难以“规训”的怪兽,地方自治空间彻底封闭,民主革命的风暴一触即发。然而,即使在这个最需要政治科学的时刻,法国人也没有去寻找驾驭革命的方法,“任凭民主由其狂野的本能去支配,使民主就像失去父母照顾、流浪于街头、只知社会的弊端和悲惨,靠自力成长起来的孩子那样,而独自壮大起来”[6](p.9)。

   三、转型社会治理的政体科学:“重叠管辖权”的政治制度 政制的科学设计是从“贵族制社会”向“民主社会”成功转型的根本之路。在欧洲大陆近代的社会变迁中,现代国家政制的成长未能与地方自治实现有效衔接,造成地方自治能力的丧失。相反,美国乡镇自治的政治社会传统在民主社会中却依然能够保持,并成为美国社会自由的根基。究其原因,这不仅仅在于基督教的圣约神学对乡镇小共同体自由精神的民情培育,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圣约神学”的思维模式逐渐扩展到政治制度的设计之中,成为美国政制“重叠管辖权”[8](p.142)基础。在“重叠管辖权”(具有权力分散和交叠管辖的特征)的政制框架之下,地方治理的开放社会得以形成,从而实现了现代国家成长与自主治理之间的平衡。
  在考察美国民主社会的治理秩序的时候,托克维尔发现,从表面上来看,我们会认为美国社会处于一种完全无政府状态,但是,当我们深入观察事物的本质之后,则将令人振奋地看到,混乱的局面表层下面实际上有着较深层面的秩序模式。“使游历美国的欧洲人较吃惊的是,这里没有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或衙门。美国有成文法,而且人们每天都在执行它。一切都在你的周围按部就班进行,但你到处看不到指挥者。操纵社会机器的那只手是隐而不见的。”[8](p.13)这种独特的秩序模式对任何学者的思维都是一个严肃的挑战。
  托克维尔将其奥秘归结于三个重要的基础:“上帝为人们安排的独特的、偶然的地理环境”;“法律”;“民情与民俗”。其中“按贡献对它们分级……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民情是一种“心理习惯”和“塑造人们心智特征的各种思想观点”,它从根本上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们处理各种公共事务的模式,所以,在托克维尔看来,民情的作用意义重大。在美国,宗教作为民情的根基深深地影响着美国民众。“在此,关键的观念是上帝和那些根据上帝的律法选择统治他们自己者之间的圣约关系。美国《独立宣言》利用犹太教和基督教所有的‘人生而平等’的基本预设,以作为一种与犹太教和基督教教义一致的社会观念的基础。当‘黄金律’被看作一种规范考察方法时,它开启了一条理解的共同之路、正义法律的发展之路以及利用他人的资源增强我们自己对自身和我们生活的世界的理解,正是这些因素在圣约关系中连在一起赋予作为一种公共哲学――一种公共自治的社会中的形而上学――的美国联邦制以意义。”[8](p.52)概而言之,这种“圣约神学”的精要包括两点:一是“黄金律”中固有的规范考察方法;二是易犯错误的人们在容忍谬见和误解时共同斗争。所以,当冲突发生的时候,它事实上提供了一种达成共识的机会,如果相信在宇宙中存在一种单一协调的秩序基础――“黄金律”的可适用性――是以权力制约权力,那么,我们就找到了冲突解决方案的基础。
  这种依靠圣约神学的民情基础首先“嵌入”到美国的乡镇自治传统当中。在美国,乡镇自由的传统是在基督教地方教会自治思想的培育下成长起来的,因而,“美国人在他们的头脑中把基督教和自由几乎混为一体,以致叫他们想这个而不想那个,简直是不可能的”,乡镇自由的力量成为美国建国之前的社会自治基础。当然,“在各种自由中最难实现的乡镇自由,也最容易受到国家政权的侵犯。全靠自身维持的乡镇组织,绝对斗不过庞然大物的中央政府。为了进行有效的防御,乡镇组织必须全力发展自己,使乡镇自由为全国人民的思想和习惯所接受”[6](p.75)。乡镇自由的自治传统的确促使民众积极参与公共性事务,民众的公共精神得以形成,并为地方分权制度奠定了基础。我们不可否认,在一个不存在战争威胁的世界中,美国乡镇自治的确可以自我运转,无须担忧。但是,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政治环境,迫使我们将现代国家的成长纳入乡镇自治的考察变量之中。因而,如何平衡乡镇自治与现代国家权力也是美国“立国”时刻的关键命题。
  美国立国之初,作为一种政体选择,“邦联共和国”仅仅追求人民自治权利的扩张,使国家权力极其弱小,无法理顺政治共同体中各个层级政治精英的关系,无法解决其成员的政治冲突和纠纷。忽视政府权力,而高举“人民”的大旗,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政治设计的首要价值,已经造成大量流弊,这是与美国的圣约神学传统不相符的。基于圣约神学的观念,人性都不是健全的,都带有一种对原罪的“幽暗意识”[12](p.24),“若是人都是天使,根本就不要政府”。因而,对于美国立国者而言,如何设计一种新的政体模式,去平衡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是至关重要的。正是针对这一现实的政治问题,美国联邦党人尝试一种“复合共和制”(联邦共和国)去替代“民主制”:“‘共和制’代表着一套完全独特的政治组织原理。就实践而言,它主张,为了防止人民之间多数串联而欺压少数、为了防止政府集权而欺压人民,可恃的防御并不是人民或者民主,而是多元制衡的政治结构;而只有在代表体制之下,才有可能形成这种结构。就理论而言,相对于一般习见的‘一元层次式’的政治组织形式,《联邦论》借用民主制/共和制的对比,提出了一种‘多元对抗式’的政治结构模式。”[2](p.129)
  这种“多元对抗式”的“复合共和制”实际上解决了人类历史的重要政治难题,即民众自治与国家权力,抑或“自由与大国”的悖论。在传统的政治科学当中,大国是无法享有自由的,小国自由而无力。但是“复合共和制”的“重叠管辖权”为大国的转型打开了崭新的视野,相当令人振奋。这种“重叠管辖权”是指在基层社会自治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一种多中心的政治制度,其中每一层级的政府都是直接面对公民个人,全国政府的权力可以直达个人,地方政府的权力也可以直达个人,从而可以形成一种竞争性的政府管辖权体系。这种体系既可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地方分裂的行为,也可以保持整个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统一。而且,由于政体的设计原理是基于个人,而不是基于团体,则各级政府之间的冲突都可以具体化,进而转化为司法问题,通过司法调节的方式使政治共同体实现一体多元的有效统一。
   四、关于“自主治理”的结论性思考
  强有力的民众自主治理秩序是实现平稳社会转型的关键,而确保自主治理的首要前提在于建立一种多中心的“重叠管辖权”的政治制度。“多中心秩序”的概念最早是由迈克尔•博兰尼提出的。博兰尼认为,组织社会具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有指导的、深思熟虑的社会秩序,依靠从上到下的唯一权威的命令组成和协调,类似于霍布斯意义上的单一管辖权秩序;另外一种组织社会的方法是所谓自生自发的多中心管辖权秩序,“在那里,许多社会成员能够在一种一般规则制度中相互适应,每一个成员独立于其他成员行动。在一套规则内,自治的决策者自由追逐他们自己的利益,这些利益受制于那些特定被执行规则中固有的制约”[8](p.232)。两种对立的组织秩序实际上割裂了对自主治理的政制层面的反思,让我们都有一种幻想,即国家政治制度的缺位甚至是治理的最佳选择,这种思维对于我们思考如何构建一种自主治理的模式极为有害。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并不认为多中心秩序就是“自生自发”的,也有“深思熟虑”的一面。特别是对于转型社会而言,关于民主社会自主治理的深思熟虑是相当基础性的。从“贵族制社会”向“民主社会”转型,民主的力量若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政治科学的引导和控制,其后果将与法国大革命中的情形无异,那将是政治秩序的崩溃和中央集权式“旧制度”的循环往复。因而,我们更宁愿自主治理需要人们进行深刻的思考。在奥斯特罗姆夫妇看来,自主治理的体制性特征在于司法正义格局下的多中心的管辖权,或者说是一种“重叠管辖权”。在这种重叠管辖权之下,多个代理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每一个代理人都对自治的单位存在一种有限的信托责任,避免中央集权体制中政权的“叠床架屋”的混乱局面,如此,政府各层级之间也就无法形成“共谋”的情况,自治单位可以摆脱国家利维坦的困境,其公共事务的治理不依赖每一个外部的权威。

  这种自主治理的体制性保证――“重叠管辖权”如何形成呢?我们需要一种思维的转变,将政治秩序的建构与社会现实割裂开来,将现代政治的建构奠基在个人的基本单位基础之上。的确,在现实的社会中,存在各种高于个人的组织,比如家庭、村落、公司、阶级、州等,但是这些团体不能作为国家建构的基础单位,只能作为个人单位之上的进一步分析单位。否则,政治秩序永远无法逃离特定类型的关系,譬如,若将“阶级”作为国家建构的基础,则处理“阶级”关系将是整个政治的核心,而且难免产生阶级压迫;若将“家庭”作为国家建构的基础,则处理政治中的关系也难逃家庭伦理的限制。实际上这些团体都并非一种普遍化的,相反,将抽象的个人作为国家建构的基本单位则是可行的,有助于一种博弈均衡的政治局面出现。“如果人类事务的整个制度都受制于多中心管理体制,就好像一个社会中所有的秩序模式都被认为是一系列同时发生和连续的博弈中去,每一个行为都可能被解释为同时发生博弈中的一个步骤。任何一种博弈进行中的暂停时间都可以用来达成解决不一致和冲突的方案。”[8](p.234)民主社会实际上就是这种构造管辖权多中心的政治科学,托克维尔和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眼中的美国正是完成了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层面的设计,才能够为地方社会的自主治理提供良好的制度平台,并能够激发大量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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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段志超]
  收稿日期:2011,06,15
   作者简介:张 敏(1986-),男,湖北荆门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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