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早期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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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界普遍认为,马克思的独立思想发端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這个文本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围绕这部手稿展开的研究也层出不穷。但是,一般的研究通常只关注政治经济学转向的逻辑,而没有抓住马克思批判的内在逻辑。马克思之所以关注黑格尔的法哲学,除了受《莱茵报》时期的政治实践和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也与人的解放问题相关。后者构成马克思和黑格尔共同的关切。基于整体的思路,黑格尔将伦理国家作为解决市民社会问题的方案;马克思却通过内在的批判发现黑格尔的论证无法完成市民社会向国家的过渡。因此,马克思不再将政治国家视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并在方法论上放弃了青年黑格尔派观念论的批判方法,逐渐开辟出自已的道路。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现代社会;伦理国家;内在批判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9)03-0067-07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的思想经历着急速变化,几条线索同时交织在一起,既有人的解放问题的政治思考,又有市民社会问题的经济探索,其间还穿插着对黑格尔思辨体系的清算。大约写于1843年3月中到9月底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一个重要的路标,列宁认为它标志着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尽管学界普遍认为这个文本是马克思独立思想的发端,但经常用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动因来解释他从法哲学到政治经济学的转向。譬如韩立新教授就曾撰文指出,除了《莱茵报》时期“物质利益难题”的影响和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的冲击,恰恰是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市民社会概念和这一概念蕴含的经济学性质“潜移默化”地影响了马克思2。这种解释当然有利于将马克思和黑格尔联系起来,但略过国家批判不谈而匆忙回到市民社会,恰恰没有遵循马克思内在批判的逻辑。本文认为,经济学转向的逻辑并不能代替内在批判的逻辑,而必须以后者为前提。即是说,除非马克思认识到黑格尔法哲学这条道路行不通,或者至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才有可能逐渐拋弃黑格尔的哲学框架,转而探索新的道路。为此,需要回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个文本,讨论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共同关切,黑格尔给出的方案以及马克思的回应。同时,马克思独特的写作方式使这个文本同时容纳了黑格尔和马克思两条思路,这使我们能够基于两个文本视阈,进行一种对勘式的阅读,倾听两个思想巨人共同致力的问题本身。
一、马克思和黑格尔的共同关切:自由的实现
众所周知,最早写于1843年10月中至12月中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是马克思为准备出版《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写的导言,它是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所关切问题的一个总说明。同期发表于《德法年鉴》上的《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表达了一个共同的主题,就是人的解放问题。
什么是人的解放?在《导言》中马克思是分层论述的。他首先沿着青年黑格尔派的思路宣称,作为“其他一切批判”前提的宗教批判的任务已经完成。宗教批判的成果是宗教的解放,即“使人能够作为不抱幻想而具有理智的人来思考,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然后,马克思提出第二层批判的任务,这就是对现代政治进行批判。但是,落后的德国现实尚未达到法国大革命所开出的现代政治水平,只有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才与英法政治保持在同等水平上。为此,批判必须超出德国现状,直接针对德国历史在观念上的延续,只有这样,批判才“提高到真正的人的问题”。
人的问题就是“普遍的人的解放”问题。马克思并不否认现代政治取得的成就,但现代政治实现的解放是“局部的纯政治革命”,即“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统治,就是一定的阶级从自己的特殊地位出发,从事社会的普遍解放”。这意味着,通过政治革命获得解放的仅仅是资产阶级,它们将自身的要求和权利伪装成社会普遍的要求和权利,并在群众中激起瞬间的狂热,最终以大革命的手段取得统治,进而在政治上利用社会一切领域来为自己的领域服务。这种解放之所以是可疑的,在于它没有实现宣称的普遍性。马克思迅速地发现一个广:大的、通过政治运动未曾获得解放的群体,这就是无产阶级。组成无产阶级的“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贫民,不是在社会的重担下机械地压出来的而是由于社会的急剧解体、特别是由于中间等级的解体而产生的群众”B15。这个阶级是被彻底戴上锁链的阶级,他们所遭受的是普遍的不公正。
我们马上可以将这个论点和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描述联系起来。黑格尔同样承认,即使一个自由繁荣的经济体也无法保障所有人都能够获得自由,因为一个使生产和财富最大化的经济体总会面临贫困问题。在基于需求和竞争的市民社会领域,总会有一些人因为技能、体力或者智力方面的不足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黑格尔进一步指出,普遍的贫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结构性现象,企业之间的竞争会判分出垄断和破产,从而造成大规模的失业。另外,竞争的压力以及社会需求的精致化要求提高生产效率,从而要求分工的深化。分工一方面使劳动者的技能日益单一化,从而受制于市场需求的波动;另一方面使生产日益机械化,“到了最后人就可以走开,而让机器来代替他的职位”用。可见,早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就体会到隐含在现代社会深处的忧虑。
与马克思一样,黑格尔关心的是自由的实现和人的解放,并相信立足于一个自私地追求利润的经济体最终会阻碍大量的人享有这样的自由与福利。但黑格尔却立足于对现代问题的诊断,否认立足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工资劳动和货币交换的经济体必然导致剥削和贫困,因而对抗贫困的措施就不是对生产关系进行强制性、革命性的重构。让我们先来回顾黑格尔对现代问题的诊断和解决方案,然后看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
二、黑格尔对现代问题的诊断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副标题是“自然法或国家学纲要”(NaturrechtundStaatswissenschaftimGrundrisse),这表明他沿用了自然法的术语。但黑格尔认为,法哲学既不像自然法那样,是以个体权利为中心建构起来的法律体系,也不像实证法那样,是基于个体义务的一套规范性秩序,而应该被广泛地理解为“自由的一切规定的定在”。按照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划分,抽象法为个人权利张目,道德法强调主体的义务,只有在伦理国家那里,权利和义务才得到统一,人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因此,自由的一切规定的定在也就包含三个环节,即抽象法、道德法和伦理法。 抽象法是自由的第一个规定,也是它形式上普遍的规定,在这里起作用的是人格對物的占有、使用和转让。在这个部分,黑格尔实际上重构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要求。我们知道,尽管在近代自然法的奠基人如霍布斯、洛克那里存在种种分歧,但他们普遍提出一个两阶段的论证,首先预设一个原始权利状态,然后基于这个设定论证现实占有状态的合法性7。例如,霍布斯将原始权利状态构想为人体力和智力本质上的平等,洛克则通过诉诸上帝刻画了一种原初的共有状态。黑格尔认为这些预设的本质在于将主体构想为一种单调而无内容的自我相关,即将人一切内在的任性、冲动和情欲,以及外部定在方面都抽离出去,获得一个单纯的人格(Person)。进一步地,处于原始权利状态的人格会对外物主张一种支配的权利,并以这种支配权立足于同他人的合法关系中。这个主张在洛克那里得到最经典的表述,人拥有身体从而享有使用他的身体从事劳动的权利,而劳动和处于自然状态外物的“关联”赋予劳动者占有外物的权利,占有权通过契约在不同的劳动者那里得到相互承认。黑格尔也将这个第二阶段的主张概括为“人格一般包含着法权能力”41。人格代表自然权利普遍的可能性,作为特殊规定而被排除出去的情欲、需要、冲动、偏爱等外在于人格,两个环节结合于人格性(Personlichkeit)这个概念。人格性是“扬弃这种限制并给予自身以实在性的活动”,它既主张人格的抽象权利,也主张将这项权利转化成现实的物权,因而表达了霍布斯“逃离自然状态”的根本要求。自然法两个步骤的论证之所以被黑格尔冠名为“抽象法”,正是因为它仅仅以普遍的人格概念论证了所有权的合法性,而没有考虑人主观的目的、需要、任性、才能和外部情况,以致于“我占有什么,占有多少,是法的偶然事情”。因而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所谓的平等只是人格上的平等,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实际上的占有情况则“属于另一个领域,即市民社会”。
不同领域的划分与黑格尔对人的构想相关。如果说抽象法的对象是人格,道德法的对象是主体,那么伦理法的对象才是有着诸般特殊规定的现实的人。市民社会作为伦理法的第:二个环节,黑格尔特别将它和抽象法关联起来,强调它的对象是市民,即有产者(bourgeois)。市民社会是个抽象法得到实现的领域,黑格尔清醒地看到,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抽象主张在这里失效了,“分享普遍财富的可能性,即特殊的财富,一方面受到自己的直接基础(资本)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技能的制约……后者的多样性产生了本来就已经不平等的自然体质与精神禀赋在发展上的差异……其必然的后果就是导致各个人的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在这里,黑格尔得出了和马克思类似的结论,现代政治的实践并没有实现自然法理论家规划的蓝图,反而以等级的分化和普遍的贫困而告终。
黑格尔并没有否决现代政治的成果,在他看来,劳动、分工以及私有财产是市民的根本自由,这样的自由所导致的结果并不完全是破坏性的。市民社会是一个相互中介的需要体系,市民通过劳动和交往活动会逐渐将主观的需要陶冶为理智性,萌发出的社会意识和共同体意识为进人更高的共同体做好准备,需要的仅仅是一些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本质上是在以特殊性为原理的市民社会中加人普遍性要素,例如以司法体系保障社会的良序运转,通过警察对不法行为进行强制,通过同业公会“将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操持”。然而,公共权力机构的救济方案由于违背市民社会的原则会造成贫民精神上的疏离感,同业公会由于行业的局限对消除异化和培养集体精神作用有限,要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落实自由的方案,市民社会必须过渡到国家。
三、黑格尔的方案和马克思的质疑
在上节我们看到,黑格尔充分肯定了劳动、分工和私有财产的自由,但贫困作为现代社会的顽疾,正是市民坚持上述自由权利所带来的必然后果。因此,黑格尔为现代社会问题开出的良方是在以特殊性为根本原理的市民社会中注人普遍性因素。这些普遍性因素可以以“外在必然性”的方式表现出来,落实为公共权力机构的外在干预;更以“陶冶”的方式表现出来,落实为同业公会对特定行业和领域主体性的培养。但是,这些普遍性因素并不能为消解贫困问题提供完整的方案,因而只是“形式的普遍性”,换句话说,“这种统一不是伦理的同一……它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存在的133为了使这种形式的普遍性上升到真正的普遍性,黑格尔为市民社会体系增加了一个前提——伦理国家。
为了使这个前提成立,黑格尔必须论证如何从市民社会过渡到国家。他将论证拆分为三个步骤:国家是前提;以国家为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得到充分的发展;国家又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8。通过从家庭、市民社会到国家再从国家到家庭、市民社会的“双向运动”,黑格尔希望得到的结论是,国家不是外在的强加,而具有伦理的意义,体现为自由的作品。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的深人研究,恰恰发现他的思路是成问题的,黑格尔无法实现从市民社会到国家的过渡。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保存下来的手稿是从对《法哲学原理》第261节的评述开始的,但它实际上从第260节开始。在《法哲学》第260节,黑格尔这样论述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
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但具体的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完整的发展,它们的权利获得自为地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系统中那样),这时他们一方面通过自己本身过渡到对普遍东西的关切,一方面以对普遍东西的认识和意志,尽管是承认它为它们固有的实体性精神,并为了这个普遍东西(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活动……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把主体性的原则推向完成,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他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它本身中保存这个统一。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黑格尔承认个人的单一性和特殊利益应该得到尊重和维护,基于需求和竞争的市民社会必须得到充分的发育;在这个基础上,主观的意识必须与对普遍秩序的体验结合起来,这种尊重和维护才能发展出来。也就是说,只有在国家中,公民的行动和目的才能取得一致,他们才是自由的。为此,我们很想知道,在国家中,这种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是如何取得同一的,这个问题也就是从市民社会向国家的过渡问题。马克思显然也这样认为,他说“上一节已经告诉我们,具体的自由在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体系和(国家)的普遍利益体系的同一性(应有的、双重的同一性)。现在应当更详细地规定这些领域的关系”。可以说,这段文字是马克思批判的总纲,他对黑格尔“过渡问题”的所有质疑都围绕这个问题展开: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同一性是如何建立的。 黑格尔对这种同一性的说明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一方面,市民社会的发展必须以国家为前提(第262节);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国家(第263节到第266节)。而第261节则是对这两个方向论证的一个总的说明:“国家一方面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及其更高的权力(Macht),它们的法规,乃至它们的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赖于这种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通过“外在的必然性”和“权力”,黑格尔在这里想说的是第一个方向的运动,即市民社会依靠自身的原则并不能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必须在其中注人普遍性的因素,而国家就是这个普遍性因素,它是市民社会充分发育和良序运转的前提;通过“内在目的”,黑格尔想说的是第二个方向的运动,即由市民社会上升到国家,不仅仅在于外在的必要性,更在于国家是市民社会发展所企达的目的。如果黑格尔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没能成功地说明这两个发展的方向,那这种外在必然性和内在目的就会变成“一个没有解决的二律背反”。
实际上,关于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前提,这一点比较容易说明,我们从上节就能看到,沿着黑格尔的思路,有必要在市民社会中引人兼顾公共权力普遍性和同业公会主体性的因素,如果黑格尔宣称这个因素就是国家,那它自然就是市民社会的前提。但黑格尔在这里却采取了某种神秘主义的论说方式:“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身分成其概念的两个理想性领域,即家庭和市民社会,处在它的有限性中的精神,为了超出其理想性而自为地成为无限现实的精神,以此而把它的这种有限的现实材料,即个体作为群众,分配给上述两个领域,结果这种分配对于单个人来说,就显得是以情境、任性和自己对本身使命的选择为中介的。为了论证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奠基作用,黑格尔在这里采取了两个步骤的说明,首先是将市民社会和国家两个领域观念化,前者是有限精神的领域,后者是无限精神的领域(现实的理念),然后在逻辑上证明后者是前者的前提。既然从逻辑上已经说明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前提,它们现实的关系就被贬抑为现象。对此,马克思看得很清楚,“这种差别的根源不在于内容,而在于考察方式或语言表达方式”。马克思的不满在于,黑格尔本应该从作为政治国家自然基础和人为基础的家庭和市民社会出发来说明后者如何过渡到前者,但黑格尔却仅仅从逻辑上证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内容包含在公开的部分,而秘密的部分所关心的总是在国家中重新找出逻辑概念的历程。但是,自身的发展恰巧是在公开方面进行的”。
再来看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发展目的的说明。这个运动从市民社会开始,最终上升为国家,如果它的论证是成立的,就能够回应马克思的关切,即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同一如何“在公开方面进行”。黑格尔是这样表述的:“精神的两个环节,即单一性和特殊性,在【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中有其直接的和反思的实在性,精神作为它们的普遍性在它们当中客观地显现,作为有必然性的理性之力量显現,即作为前面考察过的那些机制(Instutionen)的显现”。黑格尔的意图显然是首先表明依托于公共权力机构和同业公会(“前面考察过的那些机制”),市民社会中存在普遍性的因素。这种普遍性因素在上述机制中是作为外在必然性呈现出来的,但国家中,普遍性因素“不仅作为这种必然性和现象王国,而且作为现象王国的理想性和内在核心”,即“实体性的普遍性”,存在于自由的形态之中。因此,国家是市民社会追求的目的。马克思认为,如果说前一个运动是一种逻辑颠倒式过渡方案的话,目前的运动则是一个虚假的过渡方案。要点在于,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到国家的现实过渡问题转化为从作为必然的普遍性到作为自由的普遍性的过渡,“过渡不是从家庭等等的特殊本质以及从国家的特殊本质引申出来的,而是从必然性和自由的普遍关系中引申出来的”。况且,既然在对国家作为前提的证明中,黑格尔已经将市民社会设定为国家精神的有限领域之一,那么从观念到观念的运动就显得非常平滑了,“本身就是国家精神的这两个领域的精神,现在也是作为这种国家精神来对待自身的。然而,不管观念领域的过渡显得如何平滑,黑格尔都回避了真正的问题,这个问题一再困惑着马克思:从市民社会到国家的过渡,从而两者现实的同一,是如何建立的?
实际上,黑格尔对“过渡问题”给出的不是证明,更像同义反复的宣称一他首先宣称作为无限精神的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前提,这个前提认定市民社会是自身包含的有限领域;然后宣称从有限精神向无限精神的过渡就是从必然性向自由的过渡,自由是有限精神的目的。因此,前提中已经包含目的,目的同时也就是前提。黑格尔无非是想说,市民社会需要提升为国家,但他的论证却是糟糕的,而且这个糟糕的论证被重复两次。
四、《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理论意义
马克思和黑格尔都看到,市民社会中存在一个通过生产劳动和物质交换未曾获得解放的群体,正是对这个群体的关注,使马克思和黑格尔产生了共同的社会关切,即普遍的人的自由的实现问题。面对这个问题,黑格尔给出的方案是在以特殊性为主要原则的市民社会中注人普遍性因素,这包括市民社会内部的公共权力机构和同业公会。但这些普遍性因素由于其外在性或区域性还是不够的,只有在作为伦理实体的现代宪政国家中,个体的自由才能充分实现,人类普遍的自由才能获得保障。黑格尔这个方案要是可信,论证市民社会和国家伦理上的同一是最低限度的要求,马克思通过揭露和解释内含于黑格尔构想背后的矛盾,恰恰表明黑格尔从市民社会到国家的过渡是逻辑颠倒的、虚假的。
因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早期马克思思想史中具有双重的意义。从思想发展史的角度,马克思不再将政治国家视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国家在马克思的视野中逐渐“退位”以致“消失”。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开始从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这个现代政治的前提出发,从市民社会人手对物质生活关系进行分析,逐渐开辟出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
从方法论的角度,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过程中坚持一种“内在的批判方法”,即“对现代国家制度的真正哲学的批判,不仅揭露这种制度中存在着矛盾,而且解释这些矛盾,了解这些矛盾的形成过程和这些矛盾的必然性”9114。这就是说,马克思在这部手稿中采取的是一种观念论的批判方法。随着对黑格尔法哲学道路的扬弃,马克思逐渐认识到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观念论的批判方法并不能代替真正的社会改革方案。从此以后,马克思放弃了立足于规范性理念批评现实的做法,这对马克思开辟自己的哲学道路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83.
【2】韩立新.从国家到市民社会:马克思思想的重要转变——以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研究中心【J】.河北学刊,2009,(1).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341.
【5】【美】史蒂芬.霍尔盖特.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M】.丁三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6】【德】黑格尔.精神哲学【M】.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00.
【7】【法】雷蒙德.瓦克斯.法哲学:价值与事实【M】.谭宇生,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8.6-9.
【8】张双利.再论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J】.哲学研究,2016,(6).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7.
【10】韩立新.从国家到市民社会——《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研究【J】.河北学刊,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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