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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简“亡人越塞”与西汉河西地区边塞防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裴永亮

   内容摘要:西汉时汉匈之间互相逃亡已很普遍,河西汉简中“亡人越塞”简的大量出土可以为证。汉廷为了达到“内外皆防”的目的,对“亡人”予以严格的限制和约束。追捕文书中对“亡人”的体貌特征和生活背景进行描述,将追捕文书逐级下达,并对怀疑对象逐个查验。为了防范“亡人越塞”现象的出现,汉廷要求出入关津需凭“传”,设置“天田”追查亡人痕迹,命令边塞戍卒发现“亡人越塞”要及时通缉追捕,并对“亡人”处以严刑,而追捕未果则单位重罚。
  关键词:河西;汉简;亡人越塞;边塞防御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9)04-0106-06
   Abstract: As power changed hands frequently at the borders of China during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it was very common for people of the Han to escape from the control of the Huns, or for Hun people to escape from Han control, as is verified by the abundant Han dynasty bamboo slips unearthed from the Hexi regions. These historical texts clearly enumerate the strict measures and laws set by the Han government regarding the search and capture of fugitives, the explication of which is the focus of this research. The official writ authorizing the seizure of a fugitive, in which the phys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life background of fugitives were described, was made known from top to bottom throughout the ranks of the local garrison, and any suspicious persons bearing resemblance to the escapee were inspected one by one. Various measures were put in place around military fortresses and border towns to prevent escape, people had to enter these places with a“passport;”tiantian (天田, uncultivated land)was left around fortresses for tracing the footprints of escaped fugitives, and; frontier soldiers were ordered to hunt, arrest, and submit for penalization any fugitive they saw, with the additional incentive that if they failed to do so, they would suffer strict penalties themselves instead.
   Keywords: Hexi; Han dynasty slips; fugitives escaping from the fortress; frontier defense
  (Translated by WANG Pingxian)
  史载“设塞徼,置屯戍,非独为匈奴而已,亦为诸属国降民,本故匈奴之人,恐其思旧逃亡”[1]。“逃亡”后指逃亡的人,其在河西汉简中称为“亡人”。居延和肩水汉塞出土的西汉时期的“亡人越塞”简,正反映出河西汉塞应对汉匈之间相互私自流动的人所采取的种种防御措施,可与史籍记载相参证,具有独特的认识价值。
  一 “亡人”与“亡人越塞”
  《史记·匈奴列传》载,汉文帝时期,曾经向全国下令:“匈奴大单于遗朕书,言和亲已定,亡人不足以益众广地,匈奴无入塞,汉无出塞,犯今约者杀之,可以久亲,后无咎,俱便。朕已许之。其布告天下,使明知之。”[2]可见当时汉人逃入匈奴地,匈奴人逃入汉地已经是较为普遍现象。
  《史记》《汉书》中多有对“亡人”的记录,此不赘列。
  居延漢简中记载了“亡人越塞”与边塞军人警戒与追捕“亡人”的情况。
  三月乙亥亡人赤表73E.J.T7:124
  “亡人赤表”又称为“亡人表”,表是一种长条织物,根据西北汉简可知其如幡,如有“亡人”则挂往高处,远处就可以见到。《汉书·丙吉传》记载:“尝出,适见驿骑持赤白囊,边郡发犇命书驰来至。”[3]与“亡人赤表”为同一道理,用赤色的表告示烽塞警戒追索逃人,表用于白昼。
  元始四年五月庚午朔乙未,东部候长放敢言之,谨移亡人火出入界
  相付日时一编敢言之
  牟放印 令史发
  五月乙未以来 君 前
  73E.J.T23:855A、B
  表火出入界是烽火信号通过辖界的记录。
  鸿嘉元年六月庚午,东部候史长敢言之,推辟验问□  (觚)   73E.J.T22:11A
  日出三分,兰入表一通,□时,椑付万福卒□ 工 (觚)
  73E.J.T22:11B
  六月己巳府告:官闻居延有亡人广地,北界隧举赤表或留迟府,曰:□自今以来广地北界隧举表□  (觚)
  73E.J.T22:11C
  ……橐佗肩水各令界上传相付受移报府如诟表火□(觚)73E.J.T22:11D
  橐佗□□  (觚)73E.J.T22:11E
  “鸿嘉元年”为公元前17年,“候史”在汉简中多见,敦煌马圈湾汉简中有关于玉门关候掾属编制简,其中就有“候史”的记载,“玉门部士吏五人、候长七人、候史八人、燧长廿九人、候令史三人”(敦释806)。可见“候史”为候官和部候长的属吏,候史可以与掾、士吏、候长等同署文书,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战备、巡行部界。“辟问”为推辟、逐验讯问,也就是要求查明案情。
  “日出三分”,李解民、李振宏等学者据居延新简等大量新资料证明,当时西北边塞主要实行十六时制。十六时主要包括:夜半、鸡鸣、晨时、平旦、日出、蚤食、食时、日东中、日中、日西中、时、下时、日入、昏时、夜食、人定。每时又分为十分[4]。汉时一小时约等于今九十分钟,因此“日出三分”约等于今时六点半左右[5]。六月时六点半在居延地区为早上,西北地区处于荒漠戈壁,日照时长,日长夜短,因此需要使用“赤表”。“赤表”就是红色的旗帜,如有警报需要按照“品约”规定举表,并将其详细记录。“兰入表”中的“兰”通“阑”,指的是追逐逃犯要阑入表报警,一般白天使用红色的条状旗帜。史籍中多有“阑出”的记录,“阑出”指没有符传出入关禁。《史记·汲郑列传》:“今纵不能,浑邪率数万之众来降,虚府库赏赐,发良民侍养,譬若奉骄子。愚民安知市买长安中物而文吏绳以为阑出财物于边关乎?”裴驷集解引瓒曰:“无符传出入为阑。”[6]汉律规定对“阑出”者,一经发现必须尽力追捕并绳之以法。据《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汉武帝元封三年(前108),长修平侯因人擅徭,阑出入关,免[7]。汉代把威胁皇室安全的“阑入宫掖”视为严重犯罪。
  “府告”是太守府和都尉府给其下属塞、部、燧的书面通告。此简中的“府”指都尉府,“亡人”是逃亡到匈奴地区的人。“广地北界隧”属于居延南界部,“留迟”意为不符合程限或不按时送达,“传相付受”指交接时必须认真核对,“诟表”是对“亡人越塞”信号没有及时传递而给予警告和责问。
  此簡是由边塞向太守府和都尉府报告边塞详情的上行文书,部需定期将详细记录的边塞情况上报,主要内容为“日迹”,比如匈奴的入侵情况以及“亡人越塞”情况。根据简文,如未能按期将边塞情况上报太守府或都尉府,要受到严厉斥责,严重者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秦汉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郡县会派员循行边塞以监察不法,称为“行边”或“行障塞”,行塞官员主要是检举揭发官吏违法失职行为,追究其责任[8]。
  执胡隧长田□二月乙丑病 卒□恽炅
  兰入表※卑小 弩皆不敬持
  赋药各五斋 亡人赤表※单垣不齐壹
  园韭五畦 狗少一
  73E.J.T23:765
  “卑”低,《易·系辞上》:“卑高以陈,贵贱位矣。”[9]“垣”指墙、城墙。《墨子·备城门》:“百步一亭,高垣丈四尺,厚四尺。”[10]官员“行塞”对于“兰入表”的要求十分严格,不能太低太小,以防“表”升起后其他烽燧无法看清。另外塞墙需要达到一定的厚度和高度。
  元始四年五月庚午朔乙未,东部候长放敢言之,谨移亡人火出入界
  相付日时一编敢言之
  牟放印 令史发
  五月乙未以来 君 前
  73E.J.T23:855A、B
  □□□毋令亡人得出
  73EJT24:111
  亡人迹入止塞长北部候长孙
  104.43(乙82版)
  “亡人火出入界”是“亡人赤表”信号通过辖界的记录,“相付日时”与“推辟”意思同,意思为调查。另外不得令“亡人”出入边塞,如果已经出入要追寻其留下的痕迹,直至将其抓获。
  二 追捕“亡人”的程序
  随着“亡人越塞”现象的不断加剧,汉廷为了达到“内外皆防”的目的,对“亡人”给予严格的限制和约束。
  肩水金关汉简《甘露二年御史书》中追捕“亡人”丽戎,推断当时是从河西地区逃亡或者越塞逃亡到匈奴地界。文书为汉宣帝甘露二年(前52),丞相、御史府下发相当于通缉令的律令,对广陵王刘胥的余党丽戎进行通缉追捕。简牍前半部分对丽戎的姓名、身份以及其他特征进行描述,后半部分为文书传递情况:
  甘露二年五月己丑朔甲辰朔(此字衍),丞相少史充、御史守少史仁以请,诏有逐验大逆无道故广陵王胥御者惠同产苐(弟),故长公主苐(第)卿大婢外人……一名丽戎,字中夫,前太子守观奴婴齐妻,前死。丽戎从母捐之,字子文,私男苐(弟)偃,居主马市里苐(第)。捐之姊子,故安道侯奴林,取不审县里男子字游为丽戎聟(婿),以牛车就(僦)载借田仓为事。始元二年中,主女孙为河间王后,与捐之偕之国。后丽戎、游从居主杌(棻)苐(第),养男孙丁子沱。元凤元年中,主死,绝户,奴婢没入诸官。丽戎、游俱亡。丽戎脱籍……此时年可廿三、四岁,至今年可六十所。为人中壮,黄色,小头,黑发,隋(椭)面枸(钩?)颐,常戚(蹙)额如频(颦)状,身小长,诈魔少言。书到,二千石遣毋(无)害都吏严教属县官令以下,啬夫、吏、正、三老,杂验问乡里吏民,赏(尝)取(娶)婢及免奴以为妻,年五十以上,刑(形)状类丽戎者,问父母昆苐(弟),本谁生子,务得请(情)实,发生从(踪)迹。毋赘聚,烦挠民。大逆同产当坐重事,推迹求穷,毋令居部界中不觉(举?)。得者书言白报,以邮亭行,诣长安传舍。重事当奏闻,必谨密之,毋留,如律令。六月,张掖太守毋适、丞勋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写移书到,趣报,如御史律令,敢告卒人。掾□、守卒史禹、置佐财。七月壬辰,张掖肩水司马阳以秩次兼行都尉事,谓候、城尉,写移书到,搜索部界中,毋有,以书言,会廿日,如律令。掾逐、守属□。七月乙未,肩水侯福谓候长广□□□,写移书到,搜索部界中,毋有,以书言,会月十五日,须报府,毋□□如律令。令史□。  73E.J.T1:1-3   根据简文可知:
  首先,对“亡人”的体貌特征和生活背景进行描述。
  在追捕“亡人”的司法文书中,对通缉的“亡人”丽戎描述极为详细,逃亡时丽戎二十三、四岁,现在约有六十岁,文书中对其个子、肤色、头发,脸型、下颏等进行描述。并对其社会背景和经历进行了介绍,汉昭帝始元二年(前85),长公主的孙女为河间王的王后,丽戎、游随捐前往河间,并住在长公主府第中,负责照料公主孙丁子沱。到元凤元年(前80),长公主死后,由于没有继承人,奴婢被没入官府,在混乱中丽戎和游逃亡异地,从此籍无可查。
  其次,追捕文书逐级下达。
  文书传递的程序是由中央(丞相、御史府)下达张掖太守府,然后下达县,再下达至肩水都尉、肩水候官,最后到达最低级的官吏肩水候长,即逐级下达。文书下达的时间是公元前52年五月十六,到六月中旬就由张掖太守府传达到了肩水都尉府,七月初五又由肩水都尉传达到了肩水候官,七月初八由肩水候官传递至金关候长。从丞相、御史府传递到最下级的候长,中间仅仅用了五十几天,说明当时的驿传系统是较为发达的。
  最后,需要对怀疑对象逐个查验。
  根据文书下达的路线,由中央丞相下达到肩水地区,可知政府认为“亡人”逃亡于匈奴地区,故在汉匈边塞地区进行追查,“移郡太守,逐得试知”要求对境内民众逐个进行查验。
  三 汉朝防御“亡人越塞”的措施
  由于边境汉人亡入匈奴与匈奴亡入汉地情况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汉朝制定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一)出入关津需凭“传”
  汉元帝时,内附的呼韩邪单于希望汉朝“罢边备塞吏卒,以休天子人民”[1]3803。于是“天子下令有司议,议者皆以为便。郎中侯应习边事,以为不可许”[1]3803。侯应提出了十条不能撤销长城及边防哨所防务的理由,其中四条涉及这些军事设施的存在不仅是为了防御匈奴,也是为了防止汉人“亡走北出”,逃入匈奴境内,“诸属国降民,本故匈奴之人,恐其思旧逃亡,四也……往者从军多没不还者,子孙贫困,一旦亡出,从其亲戚,六也。又边人奴婢愁苦,欲亡者多,曰‘闻匈奴中乐,无奈候望急何!’然时有亡出塞者,七也。盗贼桀黠,群辈犯法,如其窘急,亡走北出,则不可制,八也”[1]3804。可见,边境汉人亡入匈奴情况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侯应指出秦汉时期边塞防务的一个重要功能也就是对内的防范作用,“设塞徼,置屯戍,非独为匈奴而已,亦为诸属国降民”[1]3804。
  汉武帝时期为了抗击匈奴设置四郡二关,其中关就是为了阻止匈奴人南下而设置的一道关卡。如肩水金关修建于汉武帝天汉元年(前100),为了阻止匈奴南进,保障河西走廊的安全,人员在经过肩水金关时,要受到严格的盘查,汉简中有大量的过关通行证“传”,对出入肩水金关之人年龄、长相、身高、肤色等进行详细描述,可以有效地控制汉匈之间的人口流动。这说明在汉匈交界的边关使用“传”,一方面是防止内地人员,尤其是罪犯外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匈奴人等外夷进入内地。如汉简载:
  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闰月丙子,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 /掾晏、令史建。
  15.19(乙12版)
  从使用程序上看,庶民出行需用传,先有本人言明事由,乡啬夫证明本人无讼狱、欠税等,上报县丞批准后,由掾、令史书将“传”交于申请人。“传”需写明持传者姓名及籍贯、目的地及理由等。利用漢简研究“过所”“传”等著作已叙述十分详细,故本文不再赘述。
  (二)设置“塞天田”以追查“亡人”痕迹
  如果有“亡人”越塞,需要利用“塞天田”分析其走向进行追捕。“塞天田”是汉代敦煌、居延等地以长城为主体的军事防御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汉塞的附设工程。“塞天田”是将较为平坦的塞边地带用细沙或细土掩盖其上,侦验入侵匈奴兵士或者外逃人员的足迹,以便判断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
  日迹行廿三里,久视天田中,目玄,有亡人越塞出入它部界中,候长、候史、直日迹卒坐匿不言迹
  E.P.T51:411
  当日巡查天田戍卒,因久视天田目眩,结果未能察觉“有亡人越塞出入它部界”,候长、候史因此也“坐匿不言迹”。
  (三)发现“亡人越塞”要及时通缉追捕
  汉简中常载有吏卒逃亡匈奴的现象,分析其原因各有所异,如“士吏陈宗,斗伤人亡”“盗官兵、持禁物兰越于边关傲亡,逐捕未得”等。边塞吏卒如发现汉地人员逃亡,夜举苣火,昼悬“表”,传递信息给临近的部燧,一起追逐逃亡者。简文中多有记载:
  卒去署亡,常夜举苣火四,殄北燧谨察火,辄以檄言候官。候逐口
  《额济纳汉简》2000ES7SFl·12
  吏卒去署后,逃入匈奴辖境。举苣火四,殄北塞候望发现苣火,以紧急文书形式告知候官,候官下令追捕亡卒。
  出亡人赤表大一函
  212.11(乙150版)
  “出亡人赤表函”就是为亡人赤表事所发的函件,表皮为赤色,表示传递速度为快速。
  □寀捕贼亡人,所依倚匿处必得,得诣如书,毋有,令吏民相牵证任,发书,以书言,谨襍其候史廉、骍北亭长欧等八人,戍卒赵阳等十人。□□索□□□□亡人所依匿处,爰书相牵
  255.28(甲1344)
  该文是一基层边塞衙署根据上级命令“捕验亡人”后的回报文书。文中前段为援引有关“捕亡”律令文。汉简所见官文书中常见有引述法律条文为据的。根据简文,相关官署接到通缉令后,应立即仔细搜索所辖地区是否隐匿逃亡犯,捕获逃亡犯后应押送到文书指定地点,搜索后未发现逃亡犯,凡参加搜索的吏民均应具结保证,所谓“相牵证任”。其文书样式,如该支简文的后半段所写:“谨襍其候史廉、骍北亭长欧等八人,戍卒赵阳等十人。□□索□□□□亡人所依匿处,爰书相牵。”[11]   出亡人赤表函一,北,元康三年,临渠长昏时四分时乘胡长□付并山长普,函行三时中程502.3(甲1912)
  违法之人出亡,恐其远逃隐匿,故用赤表函传递至郡县,以示追捕之急。对行文过程中的时间记录如此详细,足见当时行书者对速度和时间的准确把握和严格规定,对参与这一活动的人必然有相应的要求和规定的标准。
  匿界中,书到遣都吏与县令以下逐捕,搜索部界中,听亡人所隐匿处,以必得为故。诏所名捕,重事,事当奏闻。毋留,如诏书律令。  179.9(甲1016)
  此简的主要内容为郡守下令命都吏和县令及以下官吏搜捕藏匿于部界中的“亡人”。其中的“听”指的是“耳目”,也就是查找“亡人”的密探,《荀子·议兵篇》:“十里之里,必有百里之听。”[12]抓捕“亡人”的诏书列举了罪犯的姓名,并且派出耳目密探,要求都吏与县令仔细搜查辖区内的“亡人”,可见汉政府对“亡人”是十分重视的。西北汉简中的“亡人”中大都北亡匈奴,此类人可能犯有刑事案件,或者熟悉西汉的政事,很容易导致国家信息的泄露,成为国家潜在的危害,因此西汉政府才极其重视[13]。这是一件“下行”文书,简首短缺,无从知晓下达此文书的具体单位和时间。“书到”,指诏书到达,“遣都吏与县令以下逐捕,搜索部界中”,说明县以下单位必须搜索部界中有无“诏所名捕”的通缉犯,“事当奏闻”,指执行此诏书的情况要及时上报。
  其可能隐藏在西北边塞地区,是按照诏书列举的罪犯姓名,要求都吏与县令逐捕搜索辖区内的“亡人”。由于“亡人”大都犯有刑事案件,并且在逃避官吏追捕、谋求生存、北亡匈奴的过程中,很容易再次引发杀斗之事,成为潜在的危害因素,给当地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隐患[13]29。
  (四)对“亡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根据汉简,各部戍卒若有逃亡者,须紧急捕获,若追拿不到,则对该部处以重罚,罚金分别为四两和五千,除罚金外,对有关人员是否另有处置,不得而知。从士卒逃亡事件中可知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戍卒逃亡对于军心稳定、军纪整肃皆有相当大的破坏作用,而且亡入匈奴后往往造成军情泄露,给汉朝带来不少威胁与不利。另外汉《捕律》规定:“亡入匈奴,外蛮夷,弃亭障烽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徼外来降而贼杀之,皆腰斩,妻子耐为司寇作如”(敦释:983)。对逃亡者本人一旦捕获,即移狱定罪,施以腰斩的重刑,其妻小亦受株连。另外对亡卒之“从者”,其身份可能是私人奴婢,亦可能是受雇佣者,可能要牵连治罪。株连之罪如此重,无非是借此制止逃亡,让人们相互监视,相互告发,使欲逃亡者难以逃走。
  另外《张家山汉简》中有相同记载:“乘徼,亡人道其署出入,弗觉,罚金□。”(兴律)“北地守谳:宜亡越塞,道戍卒官大夫有署出,弗得,疑罪。廷报:有当赎耐”(奏谳书)。署为防守岗位。按照《兴律》的规定,吏卒没有察觉“亡人”越塞,会被处以“罚金”(因为“弗觉”,应不属于主观责任,故处以罚金)。《奏谳书》中规定,因为未能觉察“越塞阑关”者,吏卒将面临的处罚是“赎耐”,而相关的令、丞、令史罚金四两[14]。
  四 结 语
  秦汉以来,汉匈之间不断斗争,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双方人员逃亡事件。据《汉书》载,秦朝时就有汉人逃往匈奴的,汉昭帝始元四年(前83)卫律逃亡匈奴,并为壶衍鞮单于设谋,“穿井筑城,治楼以藏谷,与秦人守之,汉兵至,无奈我何”。其中“秦人”颜师古注曰:“秦时有人亡入匈奴者,今其子孙尚号秦人。”[15]“秦人”即当时匈奴对汉人的称谓。
  汉简中所载的“亡人越塞”,一方面是为了防御匈奴,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汉人“亡走北出”,逃入匈奴境内。“设塞徼,置屯戍,非独为匈奴而已”[1]3804。汉地的富庶吸引着匈奴民族大量加入,而北方游牧民族与游牧地区,对与他们密切接触的边境汉人也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16]。正如侯应所指:“又边人奴婢愁苦,欲亡者多,曰‘闻匈奴中乐,无奈候望急何!’然时有亡出塞者。” [1]3804
  根据汉简中“亡人越塞”相关内容可见,防止汉匈民众和士兵“越塞”是汉代边塞防御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亡人越塞”现象在不断地加剧,汉廷为了达到“内外皆防”的目的,对“亡人”加以严格的限制和约束。为了防范“亡人越塞”现象的出现,对出入关津皆需凭“传”,并且设置“天田”追寻“亡人”的痕迹,如发现“亡人越塞”要及时通缉追捕,并对抓获的“亡人”处以严刑,如追捕未果则单位将受到惩罚。简文内容反映了边塞防御汉匈间私自往来的各种措施,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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