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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路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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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依然很迅速,科技水平更是在日新月异的更新变化中。我们现在已经随着科技的发展处在了信息化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面我们享受到了很大的便利,但是有好的方面也带来了坏的方面。人们自己的个人信息很容易泄露,而且这种现象急剧增加,日常生活中有出于各种目的出卖个人信息的团体,给社会带来了及其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民法总则》谈下个人信息的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路径
  一般情况下个人信息是我们国家全体公民都拥有的。它绝大多数指的是在工作里面、家庭生活里面、社会场合里面包括个人经济中个人等方面会牵扯到一定数量的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特别是在目前我们处在的信息化时代,几乎每个人的信息全会与其他的信息进行绑定,和个人的财产等方面都会密切相关。所以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性不言自明。最有效地保护就是法律途径,在民法角度上保护个人的信息。
  一、对个人信息的理论划分
  目前理论和在实际中表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有一定的不同,绝大多数为“隐私说”与“识别说”两种观点。这两种之一的“隐私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不希望让别人了解的或是个人非常敏感不愿意向外界透漏的个人信息;“识别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全部的足够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例如姓名、性别、身高、血液型号、家庭住址、从事职业、财产情况和婚姻状况等等全部包含在里面[1]。
  首先在本文中我们认为使用“识别说”来界定个人信息比较合理,因为第一,“隐私”自身所体现的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比如,在美国法里面隐私权的延伸极其广泛,它的作用等与台湾法里面的人格权,但是在台湾法里面的隐私则是一种“个别人格权”。我们从一般正常的理解来观察,隐私为那些只与个别特定的人的利益或人身产生关系,并且权利人不愿意让其他人所了解,也不愿意为其他人所牵扯的个人区域。用这种有争议的词去评判另外一个词,不能被定义清楚。
  第二个理由是,使用“识别说”对个人信息本身拥有者的保护更全面详细。按一般的狭义隐私范围理解,存在客观性和主观性两个部分,其中客观性一般为:还没有公开,牵扯个人的私生活,而主观性一般是指:模糊以及不确定性,公开将让人感觉不舒服,不安全。很明显“识别说”里面人们个人信息延伸大过“隐私”,一定数量的信息公开就可能不会让人感觉到不舒服或者不安全,只有被其他人非法或者不合理的使用时才会造成人们心理上不舒服的感觉。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姓名通常不会被当成隐私看待,但是它却可以成为“识别说”下的个人信息在特殊情况下获得保护[2]。
  二、社会中个人信息泄露情况的表现
  现阶段在社会中有很多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并且在大学校园里面也经常发生,很大一方面就是由校园网贷、社会网贷引发的。一般在这样的情况中,公民或是学生通过自己的个人信息作为担保换来一定数目的钱款,之后公民特别是一些大学生很容易就被高利率的利息压得喘不过气来导致不能在一定时间内还款。在社會及校园中存在一种网贷为专门对女性群体裸贷的贷款方式。放贷的团体会利用很多方法诱惑人们。诱惑成功之后女性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照片、视频作为担保抵押给网贷人员来获得钱款。并且一般这样的网贷在进行催款时拥有非常多的联系人,例如网贷人员会联系贷款人的老师、父母、同学、朋友。并且要款的方法很野蛮、不合法。在不少情况下很容易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就要采取有效的方法,通过民法来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三、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及防止信息泄露建议
  (一)了解法律路径
  说到法律我们首先要知道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有两部分,一方面大部分内容为法律可以惩罚非法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这种行为,另一个方面大多是要求信息所有者要有责任管理好自己的个人信息。民法总则也在法律的视角规定了人们的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通过这些情况我们可以很明显的了解到,我们的个人信息是很重要的,所以我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足够重视。另外还有,法律的承认也可以让公民的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对于更好的阻止那些非法团体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有很大的帮助。通过民法的角度对每个个人信息保护非常重要,因为它是最直接最有效地保护方法。着我们这个社会里面,特别是大学校园中,我们面对网络的问题时,每一个公民要能够科学合理有效地运用民法总则来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公民只有不让其他非法人员侵犯自己的有效信息安全,可以很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假如我们公民自己的有效个人信息受到了侵犯,要懂得使用诉讼的形式使那些非法侵犯自己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担负相应的后果与责任[3]。
  现阶段,我国牵扯到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主要立法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在这里面《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能够作为个人信息受到民法保护的具体依据,其中在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方面确定了个人信息的一定内容,例如姓名权、肖像权等,在第六章民事的责任方面能够作为追究侵犯个人信息行为责任的依据。
  从总体来观察我国现阶段的民事立法,对于公民特别是学生群体的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很多的不足,绝大多数体现在对公民个人信息整体系统上的保护不足,只有一些零零散散的法律依据,在各种民法中进行拼凑,并没有一部针对性的法律来依据,从现有的条文看,民法对个人信息可以提供的保护一般是事后保护,对事前保护的预防不足[4]。
  通常况下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应当包含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在这里面事前保护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为基础,通常事后保护包含侵犯个人信息责任与违约责任。把个人信息权利作为一种单独的权力在经过立法之后在进行明确对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能起到更好的帮助作用,它和隐私权利与人格权利有明显的区别,对其中的内涵要做进一步的讨论。事后保护一般表现为责任帮助机制。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要进行更深入的明确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构成因素、规则原则还有责任承担方式。   (二)金融监管机构要提高对各个网络平台的法律监管效率
  一般最根本的方法就是要从源头开始进行治理,才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因此我们说要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提高对所有的网络平台,各种电信渠道还有实际生活中企图搜寻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以及各种各样的渠道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效率。要认真切实的地对各种各样的网络平台等渠道实施责任义务的检查。假如有违法行为的网络平台等各种各样的渠道,应该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惩罚。有关部门要更深入的健全完善对每个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制度,通过这样的监管机构提高网络信息等各种非法渠道的安全保护。
  (三)网络平台要完善自己的制度,保护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泄露及侵犯绝大多数发生在网络平台,网络平台要逐步健全完善自己个人信息管理机制,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及时修复存在的安全漏洞,可以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显著的保护。在网络平台办理一些个人事务时,对于双方信息的审核检查一般都是通过信息中介来实施的,所以信息中介平台就需要对客户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实施严厉的把控,要对自己的服务负责,更要对他人对整个社会负责,让他们明确认识违反法律的后果,才可以进一步深入的保证每个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特别是网贷平台要在平台上明确指示出借款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后果,保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合法权益。网络贷款平台应该严格对自己规范行为。高利息的贷款,还有裸贷等方式进行的贷款。要落实科学有效的自身管理机制,严格有效的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安全[5]。
  (四)加强社会法律教育,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社会应该对全体公民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思想教育,加强每个公民利用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有关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合开展专题民法讲座,也能够开展模拟演练让人们通过在真实的环境中体验常见的套路,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性。人们通过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可以有效提高人们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从而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也可以科学合理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个人的信息对于自身的发展非常重要,虽然民法中对于这类问题存在一些不足,但对于保护个人信息还是有着严格的法律条文规范,个人在生活中要懂得通过民法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实施有效的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 齐若宏.浅谈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路径[J].法制博览,2019(3):236.
  [2] 迟颖慧.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现状及完善路径分析[J].法制博览,2016(34):246.
  [3] 罗昆.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与民法保护模式[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7(3):86-90. DOI:10.3969/j.issn.1001-8182.2015.03.012.
  [4] 王利明.論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6):68-75.
  [5] 王姝.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利用问题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3):59-62.
  作者简介:李春平(1975.12- ),藏族,甘肃临潭人,本科,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民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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