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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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清峰
[摘要] 构建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机制,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以及建设好雄安新区的重要路径,应根据网络化、开放性与动态一致性原则,立足京津冀城市体系、以网络化思维进行统筹规划,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推动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打造网络化的协同创新机制,构建协同创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协同创新的激励机制,建立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区域协调 天津 雄安新区 协同创新
[中图分类号] F2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9)06-0051-06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19YJC790005);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重点招标项目(18ZLZDZF00170)。
[作者简介] 曹清峰(1988 — ),山东诸城人,天津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研究院讲师,研究方向:城市与区域经济。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是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雄安新区周边城市与其协同创新意义重大。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雄安新区建设的重要一环,天津如何建立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机制,需要深入研究。
一、总体原则
(一)网络化原则:立足京津冀城市体系,以网络化思维进行统筹规划
要立足于京津冀城市体系这一空间约束,在区域协调战略下推动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
首先,重塑天津与雄安新区以及京津冀城市体系中其他城市的关系,加强不同城市间的互联互通。《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将天津定位为“一基地三区”,即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与改革开放先行区。因此,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天津应在“雄安所需、天津所长”的结合点上积极作为。同时,应加强与京津冀内部其他城市间的联系,充分利用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雄安新区建设带来的机遇,强化、提升自身地位。
其次,天津要构建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鏈网化分工体系,通过嵌入京津冀城市创新网络获取规模优势。根据《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雄安新区未来产业发展的重点是高端高新产业,属于创新价值链上的高端环节,基于创新价值链的纵向分工,很可能会对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调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天津要加强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中的横向联系,通过差异化竞争来获取创新收益。同时,天津要积极参与构建京津冀城市创新网络。
(二)开放性原则: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开展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
天津具有比较雄厚的创新基础条件,根据2018年《中国城市创新竞争力发展报告》,天津整体创新竞争力在全国排名第4位,创新基础条件与创新投入是天津相对明显的优势领域。基于这一基础条件,天津与雄安新区开展协同创新时,应立足全球坐标,在全球范围内吸引、配置创新资源,避免在京津冀内部与雄安新区在创新资源上的直接竞争,充分利用内外两方面的创新资源,提升天津自身创新水平。
首先,把握全球城市格局与功能调整的趋势,将科技创新确立为天津发展的重点。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大都市纷纷将科技创新作为确保其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因此,天津也必须将创新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其次,积极推动天津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智能制造、制造业服务化、互联网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同时,应重点打造“金融+科技”的核心功能,在风险投资、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为创新活动提供全流程的支持。再次,要在加强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寻找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更多结合点。天津所具有的临海区位、港口等基础设施都是京津冀区域内的重要开放优势,而在雄安新区的国际化发展过程中,天津所具备的上述开放优势将成为雄安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支点,也为双方开展协同创新提供了更多机遇。
(三)动态一致性原则:坚持长期与短期目标相结合,积极推动长效机制的建立
作为“千年大计”,雄安新区的建设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要允许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机制进行动态化调整,但是,区域协同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相关机制必须在长期内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特别是当前雄安新区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短期内天津与雄安新区开展协同创新的效果可能不明显,因此,天津在构建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机制时必须要处理好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的关系,推动长效机制建立。
首先,要分阶段、有序推进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机制的构建。分阶段是指在雄安新区发展的不同阶段,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重点是有所区别的。当前雄安新区整体上尚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与天津工业化后期的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发展初期阶段双方构建协同创新机制时应以政府为主导,以搭建平台、制度、政策上的对接为主,在雄安新区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进入以市场为主导的协同创新阶段,要坚决避免短期内“求大”“求全”的做法。有序推进则指做好不同阶段双方协同创新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工作。鉴于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为了避免受政府自身政策、官员更替导致政策前后不一致的影响,必须建立起长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最好通过正式制度将相关机制固定下来。
其次,要建立动态化的评估、反馈机制。从美国的硅谷、三角科技园等国外区域协同创新的典型案例来看,区域协同创新中不同主体的关系是复杂的,并且受市场、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化,即使是相同的机制,在不同时点的有效性也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应建立起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针对性定期评估机制,特别是要引入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构建微观、智能、反应迅速的评价系统,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来及时反馈信息,构建有效与可行的协同创新机制。
二、打造网络化的协同创新机制
构建网络化协同创新机制的核心在于:一是要降低协同创新中的交流成本。在多区域协同创新中,不同创新主体跨区域的协调都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网络化的目的在于加强创新主体间的直接联系,降低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从而节省协调成本;二是要寻找不同区域创新主体更多的利益结合点。网络化分工模式下不同创新主体同时存在着横向与纵向的分工关系,此时更容易寻找到不同创新主体间的利益结合点,有利于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配。 (一)创新价值链的协同
创新价值链的纵向协同属于垂直分工模式,天津与雄安新区应建立从研发、中试和市场转化等创新全价值链上的分工,明确不同创新主体在分工中的地位。首先,天津与雄安新区应积极开展政府间的沟通与协调,确定好自身的发展定位。基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与双方自身的发展规划,在创新目标、产业选择、实施阶段等方面加强沟通,制定差异化、侧重点不同的创新战略,特别是在吸引北京的创新资源方面,天津与雄安新区除了要加强相互间的协同外,还要建立起包括北京的三方协同机制。在创新政策的协调上,天津与雄安新区的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创新政策的顶层设计,制定两地协同创新的管理办法等正式制度,建立政府间的协同平台,设立协同创新的常设性机构,减少两地开展协同创新的制度障碍。其次,在研发阶段的协同上,加强天津与雄安新区间高校与科研机构间的交流,支持天津高校与科研机构在雄安新区设立研发机构,积极与雄安新区当地政府、企业开展协作,针对前沿共性技术领域开展合作攻关与联合研发等。再次,在创新产品的中试与市场转化阶段的协同上,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核心的成果转化机制,打造创新资源配置的统一大市场,鼓励天津与雄安新区的企业在对方设立中试与成果转化基地,在知识产权认定、市场准入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保证两地政策一致性,减少区域间的制度性障碍。鼓励天津企业与雄安新区企业建立战略性合作创新伙伴关系,实现合作主体内部资源的优势互补,使合作主体共同研发、协作生产,最终提升天津与雄安新区企业竞争力。
(二)加强互联互通,塑造天津的网络节点优势
加强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制度对接与交通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打破行政区划等制度性因素,降低两地间的交流成本,加强两地间不同创新主体间的互动;积极利用天津的区位条件,形成创新网络中的节点优势。首先,加强天津与雄安新区科技创新体制改革,降低协同创新的交易成本,在知识产权认定、研发经费使用、创新政策支持等方面实现协同管理。其次,加强天津与雄安新区间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天津与雄安新区间的高铁、城铁、高速公路建设,降低两地间人员交流的时间成本。再次,天津要充分利用自身临海的区位优势与港口的基础设施优势,以及海洋综合配套服务产业优势,加强与雄安新区在海洋蓝色产业上的协同创新,并在创新中间品进出口方面加强两地间的合作,进一步延伸天津港的腹地范围。
三、构建协同创新的利益协调机制
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是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动力的重要保障。由于区域协同创新涉及多主体参与,因而,必须保证不同创新主体参与协同创新的成本与收益相匹配,从而使区域协同创新具备内生的动力机制。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区域协调创新的利益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协同创新的收益分配机制、成本分摊机制与共同利益强化机制三方面,应从这三个方面做好文章。
(一)均衡协同创新的收益分配机制
协同创新的收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货币化收益,货币化收益主要对应创新的最后阶段,特别是市场转化阶段之后,此时协同创新的成果已经过市场化定价,因此这一类收益的分配相对明确,可以按照事前的约定来进行分配;另一类是非货币收益,主要包括专利权、知识产权等,这一类收益贯穿于协同创新的全过程,特别是在研发与中试等阶段,这类收益的特点是相对隐性,不同创新主体间的贡献有时难以明确分配。为了实现协同创新收益的合理分配,首先,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将协同创新的非货币化收益货币化,积极推动双方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协同创新收益的分割。其次,建立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机制,建立由政府、行业协会与企业多元主体参与的争端解决平台,降低协同创新的交易成本。
(二)完善协同创新的成本分担机制
应通过鼓励多主体参与以及拓宽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来完善成本分摊机制。首先,建立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成本分配机制。在协同创新的前期基础研究阶段,由于项目的成功率不确定,存在较大风险,此时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通过成立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对企业给予资助和支持,促进初创项目的孵化,分摊企业的创新成本;在创新项目的成长期,政府应积极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引入社会资金来分摊创新成本;而在项目的扩张和成熟期,政府应主要发挥引导作用,此时主要由企业承担创新成本。其次,建立多元化的创新资金供给体系,尽量实现成本的外部化与风险的可控化。天津与雄安新区可联合设立协同创新政府种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初创项目给予融资支持;积极吸引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参与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拓展创新资金的来源;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进入创新创业活动;健全知识产权抵押质押登记系统,并给予创新平台企业长期贷款担保、简化手续贷款担保等金融支持。
(三)强化协同创新的共同利益机制
所谓共同利益机制就是要找到天津与雄安新区开展协同创新更多的利益结合点,不同创新主体间的共同利益越大,其参与协同创新的动力也就越强。第一,鼓励天津与雄安新区共建科技产业基地。以天津滨海新区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等为主体,在雄安新区设立分园;支持天津企业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雄安新区相关科技园区建设。第二,支持天津与雄安新区共建合作平台。积极搭建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平台,按照天津自身优势条件,结合雄安新区定位,双方联合布局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第三,鼓励天津与雄安新区共建多元化的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探索天津与雄安新区共同出资设立天津—雄安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并实施市场化运作;鼓励天津与雄安新区的企业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天津与雄安新区园区间联合设立投资基金等。第四,推动天津与雄安新区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由天津与雄安新区政府牵头,成立天津与雄安新区技术转移协同创新联盟,促进双方人才、知识、技术、资本、服务等创新要素的流动,选取双方未来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建立技术联盟;同时,长期中随着雄安新区高校数量的增多,鼓励两地高校间建立协同创新联盟,针对双方發展中的重大需求,联合申报和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或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及开展联合攻关等。 四、完善协同创新的激励机制
参与区域协同创新不同主体所面临的激励水平高低决定了区域协同创新的效果,因此,在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机制中必须引入激励机制,以更好地支持两地协同创新发展。
(一)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为了避免区域协同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同时结合政府和市场的力量。首先,天津与雄安新区应建立起完善、细化的知识产权认定细则。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双方政府等相关部门牵头,订立更为细化明确的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在创新活动不同阶段、不同创新主体的产权份额。其次,天津与雄安新区应积极沟通,在两地间建立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监督等方面加强协调,探索建立两地联合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提高双方协同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认定速度等。此外,建立多元化的跨区域知识产业保护机制。积极支持企业等不同市场主体成立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探索行政、司法、調解等途径来实现快速维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
(二)建立跨区域的创新资源共享机制
天津应加强对自身创新资源的整合与协调,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雄安新区的相应创新主体实现组织间的创新资源共享。首先,支持与鼓励不同区域间企业、高校以及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建立区域间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交流机制,提高高校与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同时,健全企业与高校以及科研机构间的反馈机制,特别是企业将市场的新需求、新变化反馈给高校与科研机构,从而提高高校与科研机构研究的针对性。其次,推动高校与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创新资源跨区域、跨主体流动的制度障碍,积极促进人流、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在企业、高校与科技研究间的共享,避免协同创新中重复投资与重复劳动,支持不同创新要素在流动中实现自身合理定价。
(三)强化协同创新的政策激励机制
由于区域协同创新牵扯复杂,往往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因此加强政府的政策激励仍然是必要的。首先,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制定倾斜性的加强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财税政策。对于开展协同创新的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等,根据其协同创新的阶段与最终效果,给予相应的补贴与营业、所得税上的优惠。其次,对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在用地、地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同时,对相关科研设备的购置给予税收抵免。再次,针对协同创新中投资高、风险大、收益不确定的创新项目,政府要积极发挥关键的支撑作用,通过设立协同创新资助基金或者奖励基金,激励企业积极进行投资,促进协同创新的深入开展;同时在创新成果市场化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帮助企业收回成本。
(四)建立区域协同创新的动态进入与退出机制
针对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活动,应建立起动态的调整机制,剔除和淘汰效果差、不符合市场需求的创新项目,提高区域协同创新的效率。首先,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创新项目动态进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不同创新主体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开展协同创新,对于创新成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项目应允许其退出市场;同时,允许不同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中更换、调整合作对象,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其次,合理确定政府财政资金对协同创新相关补贴与优惠政策的边界。对于享受政府补贴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制定明确的准入细则,对获得补贴或优惠的方式、数额、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再次,建立分阶段的区域协同创新实施机制。根据天津与雄安新区发展的具体状况,分批次推动双方的协同创新,避免在缺乏实施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行政命令短期内上马大量项目。
五、建立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
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具有长期性,为了保证双方协同创新政策的动态一致性,在长期中应保持政策的连贯性与相对稳定性,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正式的跨区域协同创新决策机构
目前国际上跨区域协同治理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管理局式,即由中央政府经过立法程序来设立,该类型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管理权限,但成立的周期长、过程复杂;二是委员会式,主要以成员签订协议的方式来成立,组织成员一般会通过协议来授权委员会部分管理权限,但具体行动上必须经过成员的一致同意;三是协会式,该类型的约束力最弱,主要以自愿的协调功能为主。虽然在管理权限上管理局式最强、委员会式其次、协会式最弱,但在设立的复杂程度上依次递增。由于目前雄安新区的建设尚处于起步期,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协同创新尚未全面展开,因此建议在初期以协会式为主,鼓励天津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积极与雄安新区的相应创新主体成立协同创新的行业协会;同时,天津与雄安新区的地方政府成立协同创新理事会,就双方协同创新的意向、相关政策等保持沟通。在未来随着双方协同创新水平的提高,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建立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委员会,制定协同创新的相关协议与共同行动规划等。
(二)加强区域协同创新中的立法建设,依法开展协同创新
为保障区域协同创新政策的长期一致性,最重要的是用法律的形式对相关机制予以固定。对于在与雄安新区开展协同创新中的有效经验与做法,天津应积极总结成功经验,并以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确认,或者通过天津市人大决议的方式赋予其相应权限,为相关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制定天津与雄安新区开展协同创新的相关规划,并提请地方人大审议通过,提高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相关政策的权威性。未来随着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深入,为了解决区域间的法律协同问题,天津可进一步提请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出台相关规章,在上位法上对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相关机制予以确认。
(三)建立协同创新的动态评估与反馈机制
为了保证相关机制的有效性,天津需要根据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实际情况来动态调整相关机制,建立相应的区域协同创新评估与反馈机制。首先,应建立区域协同创新效果的评价系统与指标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从协同创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全面评价天津与雄安新区协同创新的状况,并建立定期的动态评估机制。其次,建立起常态化的反馈机制。对于协同创新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多元化的问题反馈渠道与信息处理系统,建立项目制的协同创新全流程动态监测机制,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实现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与及时反馈,在此基础上针对已有机制建立定期的调整机制,缩短反应周期,提升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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