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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关联交易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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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该司法解释引起了社会各专家学者的广泛争议,争议主要的聚焦点在于关联交易的法律概述、损害赔偿认定及法律后果划分上。文章以该司法解释所引发争议的关联交易损害赔偿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和法理之分析,为了寻求“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债权人”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关联交易;损害赔偿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五”],并于2019年4月29日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就《公司法》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主要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五)争议一直不断,面对诸多学者观点,笔者欲依据公司法解释本身的功能及法律理性,针对该解释中颇具争议的损害赔偿规定,进行较为客观的分析,期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关联交易的法律概述
  对于关联交易的解释一直以来都不明确,不同的规定对何为关联方、关联关系有着不同的定义,对于关联交易态度也不同。列如《公司法》第24条、214条、第216条有所规定,但是规定不明确,相对含糊。《企业会记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第一节等,对关联交易又有不同的理解。
  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其中有两条规定与关联交易相关。主要内容是:(1)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有代表权限的股东可以起诉。(2)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起诉[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综上,在具体适用司法解释(五)的时候,就需要援引参考其他部门和法规对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和适用加以理解。
  具体而言,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彼此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实践中普遍发生,大部分学者认为关联交易既有利也有弊,它可以减少交易成本,降低税负,但是也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此关联交易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并希望有完整的监管体系。
  二、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关联交易及侵权主体的认定
  要认定关联交易,首先须先认定关联方,不过“关联方”所涉及的部门不确定和范围太大,所以关联交易的认定和适用仍需探讨。但实践中一般包括:(1)关联人与公司的资产买卖。一般表现为公司进行收购,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认公司成为关联人的企业;(2)公司为关联人债务进行担保。这是我国关联交易中很重要类型之一,不仅增加的经营风险,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增加债权人的风险。(3)掌控公司或控股股东侵吞关联从属公司的利润。关联公司之间一般具有依附或者上下供应关系,为了获取利润,掌控公司或控股股东一般从从属企业低价购买产品高价转出。(4)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的债务由关联公司偿还。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人格产生混同,由关联公司来偿还债务,损害其他关联公司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赔偿损害责任须以公司利益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受到损害。而且,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为他们均有明确的形式标准,不具有争议性。受偿的对象是债权人不是公司自身。但是交易交易中公司公司的相对方是否侵权主体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认为,关联交易对方是否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需要指导案件进一步的明确。而且不同法条对不同主体有不一样的规定,原告在选择赔偿请求权时应全面考虑。
  (二)关联交易实质损害的认定
  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的认定,普遍的争议是关联交易是否实质损害公司利益。目前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进行限制,但是关联交易不一定就是侵权行为和必须被禁止,对不损害公司实质利益的关联交易在满足相关条件下是被许可的。故笔者认为需考虑法律法规、具体实践,来认定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主体、法律后果等。
  (三)正当程序对认定损害赔偿是否有影响
  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第一款以《公司法》第21条为依据,规定了在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能证明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并且程序没有违法时,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能豁免。该法条除了明确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和经过正当程序冲突时的裁判标准,还有正当程序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的影响,有问题待解决。但是对于关联交易经过正当程序的确认,对于是否有告知股东的义务还有待商榷。其次,如果原告仅仅能证明被告未履行充分披露义务,而能证明关联交易给公司利益带来实质损害,原告的赔偿请求想要被支持,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想要指导性案例的明确最后,联交易未经过正当程序的结果,虽然不能证明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損失大小,原告的赔偿请求不能否被支持。但是关联交易经过正当程序能成为被告抗辩的重大理由,因为在原告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具有合理性,如果不是关联股东作出的同意表决应推定为公司利益没有损失。
  三、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原因
  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经济因素,体制因素的制约和驱使,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导致关联交易存在一些侵权行为。 首先是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一部分公司的控股股东会凭借自身的权利,使用关联交易的方式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还有一部分上市企业寻求某种不正当利益,可能做虚假的财务报表,掩饰业绩,实际利润不真实,股票价格可能被舞弊的行为所抬升。在到达目标后,造假的实情可能会显出原形,利润不升反降等情形,让其他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其次,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受到影响,当公司与控股股东构成人格混同。比如,控股股东抽逃出资、不履行出资义务、低价出资或高价买进等非法手段,不能证明自身合法行为的,须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企业自身也面临许多负面影响。有时候,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的非法手段损害公司的利益,把公司做成一个“空壳公司”,就是西方发达国家所谓的隧道效应,关联交易广泛适用,同时会让公司不断依赖关联方,并且对公司的市场严重的削弱。   四、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
  (一)司法解释五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对关联交易损害赔偿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进一步完善。
  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赔偿责任问题:注重公平原则,且和《民法总则》第6条有关联,突出程序与实体都符合严格的司法认定标准。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实控人或懂监高人员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该条文在内部保护了中小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普遍存在控股股东和董监高利用自身的优势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虽然控股股东和董监高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他们还是通过了正常表决程序,并且堂而皇之的进行关联交易。此次公司法解释(五)从公平原则层面去分析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让控股股东和懂监高承担证明责任标准,是为了有利于证明交易是否公平公正。
  关联交易外部赔偿责任问题即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的问题:股东代表诉的范围更加广泛,公司法解释(五)赋予股东对关联交易中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的权利。同时,关联交易合同无效与撤销之诉股东需要先提起股东代表诉的前置程序。
  我国公司法和合同法都有对合同无效和撤销相关的规定,当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时,其可以行使撤销权确认合或请求同无效。但是,一般合同与关联交易合同有区别,关联交易合同的一方的控股股东一般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其他中小股东和懂监高无法提出合同无效或撤销的请求,面对这种情形,公司法解释(五)第二条为了中小股东和懂监高利益,明确赋予他们在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撤销情形下的股东代表诉。同时允许公司不发生实际损害的前提下,符合代表诉的股东就可以以自己名义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并且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责任,这表明了我国司法层面上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和董监高滥用职权进行关联交易的力度。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关联交易对公司权益损害的保护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认定成立之后,有两种救济途径:公司可以直接诉讼或公司怠于履行时有代表权限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诉讼所获得的赔偿归于公司所有。在此,公司法解释(五)并没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依然适用公司法第149条、第151条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关联交易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公司债权和债务务。第21条也对控股股东、懂事不得利用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应从哪些方面进行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以公司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同、控股股东权利滥用来考量。
  五、结语
  此次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出台对关联交易法律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范,为法院解决关联交易纠纷提供更为具体和统一依据。其制定的目的就是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确认损害赔偿的标准与责任,对无因解除懂事职务的应合理补偿。但是没有对何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如何区分”进行明确细化规定。文章认为最高院可能一方面考量于个案具体适用不一样,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难以区分。另一方面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包含商业价值判断,难以统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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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陆正萍(1994.10- ),云南人,云南民族大學,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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