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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颁证、子孙传承与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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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是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沿领域。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正在快速推进。为了更好地理解农民与农村土地的关系从而推进相关改革,本文从农村土地兼具资源资产属性和乡土文化传承功能出发,理论分析了土地确权颁证、子孙情况对农民承包地转让意愿的影响。对中国黄淮海农区6省20县(市、区)998个样本农户的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如果一次性给予40年当地最高租金,分别有44.7%和34.2%的农民愿意把一部分承包地出售给国家或转让给本集体成员。基于上述调研数据,在将承包地转让分为“出售给政府”和“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两种方式后,本文采用可同时处理两个二元选择问题的BiProbit模型估计了是否有承包证以及拥有子孙情况对农民承包地转让意愿的影响,并把子孙情况从三分类变更为二分类进行了重新估计。研究发现:与没有土地承包证相比,拥有承包证的农民愿意把一部分承包地“出售给政府”或“转让给本集体成员”的概率分别高27.0%、25.4%;与没有子孙的农民相比,有子孙的农民愿意把一部分承包地“出售给政府”或“转让给本集体成员”的概率分别低25.7%、26.8%,上述结果都在5%的水平上显著。可见,确权颁证会强化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但农村承包地仍然具有很强的乡土文化传承功能。承包地转让不只是纯法律意义上的物权关系的调整,还受到农民生活方式和乡土文化的影响。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类型农民尤其是没有子孙者的承包地转让意愿及差别化政策需求,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工作。
  关键词 确权颁证;子孙传承;承包地转让;农民意愿
  中图分类号 F3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9)03-0159-08 DOI:10.12062/cpre.20181017
  
  土地既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也是农业发展之基和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当前中国正在经历城鄉时代大变革,大量农村人口持续向城镇迁移,传统农业加快向现代农业转型。人口的乡城迁移需要财富的相应流动,现代农业发展则需要适度规模且稳定的土地使用权。考虑到农民市民化、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或简称承包地转让,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包括习惯、社会风俗等等)中进行的[1],因而它不仅是经济学意义上农民对财产权利的处置,还受到农村社会的习俗、规范以及其他习惯权利体系的影响。研究农村承包地转让,需要采取多维视角,统筹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
  在经济方面,从人口乡城迁移和农业规模经营的角度看,土地承包权转让意味着农民身份的彻底转换,因而比狭义的土地流转,也就是土地经营权出租更有意义[2]。中国的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于2018年底基本完成。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确权颁证将进一步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产权经济学指出,明晰产权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土地交易,因此确权颁证对承包地转让的影响值得重视。当然,界定产权是为了交易,同时也只有在市场交易中,产权才能够真正得到清楚和明确的界定,离开了市场交易,界定产权本身并不能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3]。不过,国内现有文献主要关注确权颁证能否以及如何影响土地经营权出租。例如,林文声等[4]基于2011和2013年的CHARLS的数据计量发现,对于发生过土地调整、有公交车到达以及农业机械化程度较低的村庄,土地确权更能促进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李金宁等[5]对浙江省11市522户农户的数据采用Logit回归发现,确权能显著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且对户主年龄超过55岁或户主常年外出打工的农户,确权的土地流转效应更大。尚未发现有学者考察确权颁证对农民承包权转让意愿的影响。
  在社会文化方面,被称为农民命根子的土地,既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和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生活方式和自我身份认同的基础支撑,因此“土地不仅有经济价值,还有非经济价值”[6]。一旦将视角从经济转向社区、社会,会发现与很多国家农民的土地主要具有财产属性、发挥生产资料功能不同,对于有家系主义文化传统的中国农民来说,土地还往往与传宗接代联系在一起,具有很强的乡土文化传承功能。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关于承包地转让的文献也日益增多,但现有研究主要从经济视角出发,很少考虑乡土文化的作用,至于家系主义、子孙传承如何影响承包地转让的研究更是空白。基于此,本文从中国的国情农情出发,将研究视角从产权制度拓展至乡土文化,把农村土地的资产属性和文化传承功能结合起来,同时关注确权颁证、子孙传承对农民承包地转让意愿的影响,既是对现有土地交易研究的深化,也有助于全面认识中国农民的土地需求,从而更好地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有效的产权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不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与社会生产活动不适应,会阻碍经济增长[3,7]。确权颁证是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发展土地要素市场从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基础。借鉴威廉姆森[1]在研究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时构建的交易成本分析框架,确权颁证主要通过两种作用机理推动土地交易。
  一是确权颁证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土地交易。一方面,确权颁证能够减少土地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事前的交易成本。在签订承包地转让契约时,交易各方的当事人都会面临将来情况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花费成本在事前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成本的大小与土地产权结构的事前清晰度有关。确权颁证能够提升土地交易双方对市场的信任度,减少土地交易前的摩擦力[8],让土地租赁交易更容易达成[5,9]。另一方面,确权颁证能够减少土地交易的履约成本,降低事后的交易成本。确权颁证之后,土地交易契约更容易受到法律保护而保持长期性和连续性,交易后的冲突可以交由土地流转仲裁机构或者法庭解决,而且受让方可以通过再次转让的方式中止交易关系。这都会降低事后的交易成本,让当事人更放心地进行交易,有助于达成一个更长期的出租合同[10-11],从而活跃土地租赁市场。   二是确权颁证能提高交易自由度,促进土地交易。确权颁证让农民获得了更加正式、清晰而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提高受让方和出让方土地交易的自由度。对受让方来讲,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一般还要进行专用性投资,比如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发展设施农业等。除非交易限制在社区内部,一旦突破社区边界,熟人社会的约束减少,如果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受让方会担心在履约过程中出让方“敲竹杠”甚至中途毁约而不敢参与交易。确权颁证从法律上降低了土地交易的不确定性,为外部主体参与土地交易提供制度保障。基于埃塞俄比亚的研究发现,确权颁证帮助农户从原本接触很少的人之中找到经营效率更高的承租人[11],推动了潜在的土地出租者和承租方进行交易[12]。对出让方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被视为一种“准所有权”[2,13],确权颁证让农民拥有更多、更正式的土地权利,会强化农民“承包地归自己家所有”的认知,进而促进土地交易。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1:确权颁证能够提升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转让意愿。
  经济行为模式无非是人们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由社会生活方式及其结构所决定[14]。“土地的非经济价值使土地的交易复杂化”[6]。在“恩往下流”的家系主义氛围中,农民的土地产权选择(比如是否转让承包地)并不总是收益最大化原则驱使下的个体或家庭理性决策,它还受到习俗、文化观念等社会性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考察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时,不能只从经济角度分析,还需要结合社会文化因素。
  对中国乡土社会的农民来讲,家庭延续或说传宗接代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对此,费孝通[6]在《江村经济》一书中有充分论述:“传宗接代的重要性往往用宗教和伦理的词汇表达出来”“关于绵续后代的重要性的宗教信仰,在土地占有的延续上得到了具体表现。把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土地卖掉,就要触犯道德观念”“传给儿子最好的东西就是地,地是活的家产,钱是会用光的,可地是用不完的。”只有遭受特殊变故,农民才会卖地,否则就“上对不起祖宗、下对不起子孙”,被其他村民贴上“敗家子”的标签。总之,在乡土社会,一个合格的父亲有义务把土地传给子孙,而且为了家系的繁荣,他应当勤奋劳动、节俭生活,尽可能为子孙留下更多土地及钱财。
  尽管传统乡土社会随着现代性的进入而不断消解,家庭再生产不再仅仅体现为传宗接代意义上的家庭继替,还要实现以向上的社会流动为目标的家庭发展[15],但是在农村彻底现代化之前,传统的乡土文化观念,尤其是传宗接代这一信仰,无疑仍会对农民的意愿和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农村长期存在的女婴堕胎和严重失衡的男女比例,是男性主义的传统观念和家系延续伦理仍在当前中国农村发挥强大作用的有力证据。那么,当代农民对土地的依恋,也可能受到“不能把子孙的土地弄丢了”这一乡土共识的影响。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2:有子孙会降低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或者说没有子孙的农民更愿意转让承包地。
  本文利用一手调查数据,对上述假说进行实证研究。
  2 数据来源、变量选取及描述性统计
  2.1 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农户土地退出及其实现机制研究”课题组于2018年1—3月春节前后、年轻农民返乡期间,在黄淮海农区进行的农户抽样问卷调查。首先,在黄淮海农区318个县(市、区)中随机抽取20个,并对其中3个进行调整以平衡样本的空间分布,最终样本县(市、区)山东、河南、河北各5个,安徽、江苏各2个,天津1个。其次,在每个样本县(市、区)随机选择2个乡镇、每个乡镇2个村、每个村随机抽取10~20户农户。调查问卷由接受培训后的10位调查员入户与户主或家里的主事人一对一访谈完成。调查员主要是来自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人文与发展学院的博士生、硕士生。本次调查共得到1 026份有效问卷。考虑到本文的研究目的,删除其中有儿子但与儿子分户因而未报告子孙信息的样本22份以及6份村支书、村主任问卷,最终本文使用998份农户调查样本。
  2.2 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是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在当前的法律政策框架下,农民想要转让承包地,一种途径是将承包地出售给政府(包括政府征地)或有偿退给政府资金支持下的集体——宁夏平罗、重庆梁平等农村改革试验区在推进承包地有偿退出试验时采取了这种做法;另一种途径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将承包地转让或转包给本集体成员。因此本文通过询问农民“是否愿意将承包地出售给国家”和“是否愿意将承包地转让给本集体成员”来考察其承包地转让意愿。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影响农民承包地转让意愿最重要因素。当前中国的土地流转主要是经营权出租,承包权转让市场尚未形成,交易价格亦不得而知。马克思[16]指出“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因而是预期的地租”。为了控制价格对农民承包地转让意愿的影响,考虑到二轮承包将于2028年前后到期,距离调查时还有10 a左右的时间,且中共十九大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据此可以认为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农民有权处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40 a。因此,本文以受访者所知的40 a当地最高租金作为承包地转让价格,询问农民是否愿意转让一部分承包地。
  (2)关键解释变量。本文关注的是确权颁证和子孙情况对农民承包地转让意愿的影响。农户是否拿到了土地承包证可以通过询问直接获知。子孙情况则需要根据家庭成员信息推演得出。最终来看,一个农民只能是“有”或“没有”子孙两种情况之一。不过,在最终结果到来之前,一些农民的子孙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比如有一个10岁女儿且仍在育龄的农民夫妻,既然二孩政策已经全面放开,他们可能会要二胎并生个男孩,从而“子子孙孙无穷尽也”,但也可能不要二胎或二胎依旧是女孩,最终没有子孙。因此,农民是否有子孙也可以三分为:有、没有和不确定。
  在农村,超过适育年龄的农民一般不会再生孩子,过了30岁仍未结婚的男性,就被视为“大龄未婚”群体[17],成为村民眼中的“光棍”,离婚男性也很难再婚[18]。据此可以对样本农民的子孙情况大致划定:已经有孙子或没有孙子但儿子在适育年龄的受访者,认为其有子孙;30岁以上的未婚男性或仅有女儿的离婚男性,或者男性超过45岁、女性超过43岁仍没有儿子的,认为没有子孙;其他情况认为受访者是否有子孙暂不确定。通过入赘、领养等方式获得子孙的比例很少,本文不做考虑。   (3)其他解释变量。文献表明,除土地确权颁证外,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农业收入占比、家中17~30岁男性的比例、是否有家人城里定居、地权稳定性、地块细碎化程度等,都会影响农民是否将土地出租[4,12,19]或出售[20-21]。随着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社区内部需求不足,承包地转让可能需要突破原有的社区边界,因此本文还特意将农民对所在社区开放的支持度,作为影响承包地转让意愿的一个变量。各变量及其说明见表1。
  2.3 描述性统计
  表1的前两行表明,如果一次性给予40 a的当地最高租金,分别有44.7%和34.2%的农民愿意把一部分承包地出售给国家或转让给本集体成员。可见,有相当比例的农民愿意永久放弃一部分承包地,而且与转让给本集体的熟人相比,农民更愿意把承包地有偿交给国家。另外表1第三行和第四行表明,黄淮海地区有62.0%的农户拿到了土地承包证,大部分农民都有子孙或可能有子孙。
  表2给出了出售给国家和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两种方式下,“愿意”与“不愿意”转让部分承包地的两组样本各变量的均值及其差异。对比发现,“愿意”把部分承包地出售给国家或转让给本集体成员的样本,拥有承包证的比例显著高于“不愿意”的样本。另外,无论是出售给国家,还是转让给本集体成员,“愿意”转让部分承包地的样本拥有子孙的均值,都不如“不愿意”的样本高,尽管不够显著。此外,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愿意转让部分承包地的样本均值,在拥有土地承包证的比例、性别、年龄、劳动力比例、家人城里定居、对社区开放的支持度、承包地是否调整过、经营地块平均面积等方面都与不愿意转让承包地的样本存在显著差异。
  不过,简单的均值比较只是粗略地反映了“愿意”和“不愿意”转让部分承包地的两类农民在土地承包证、子孙等方面的差异,更精确地考察确权颁证、子孙情况及其他变量对农民承包地转让意愿的影響,需要严谨的计量分析。
  3 实证分析
  3.1 模型设定
  面临某一种承包地转让方式,如出售给国家,农民会基于自身及其家庭情况,选择是否接受。这是典型的二元选择问题,可以采用Probit模型计量分析。不过,由于本文同时考察“出售给国家”和“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两种转让方式,样本对不同转让方式的选择很可能潜在相关,分两次采用Probit回归,会降低不同转让方式回归结果的可比性,因此本文使用可同时处理两个二元选择问题的BiProbit模型。BiProbit模型的一般形式为:
  y*1i=β′1x1i+ε1i
  y*2i=β′2x2i+ε2i(1)
  对于被解释变量而言,方程可以设定为:
  其中,ym=1、ym=0分别表示样本愿意和不愿意以第m种方式转让承包地。i代表自变量,反映了影响农民承包地转让的n个因素;误差项ε1i和ε2i服从联合正态分布,均值为0,方差为1,并且相关系数为ρ。对(1)式进行极大似然拟合估计,可得各β值。
  在计量之前,需要先检验解释变量的相关性及多重共线性,并考察内生性问题。使用Stata15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发现,各解释变量间的条件数为32.85,虽然稍大于理想值(30),但远小于100这一上限。另外,各变量间的相关系数都小于0.30。这表明解释变量有一定的相关性和多重共线性,但非常弱。而且,从变量的含义来看,土地确权颁证和子孙情况,对于农民是否愿意转让一部分承包地而言,基本都是外生的,因而可以不考虑内生性问题。总之,采用BiProbit模型估计是合适的。
  3.2 估计结果
  表3所示的BiProbit模型估计结果表明,是否有承包证、是否有子孙会对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产生显著影响。具体来看,①无论是出售给国家,还是转让给本集体成员,确权颁证都能够提升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转让意愿。出售给国家和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两个方程的估计系数分别为0.270和0.254,意味着给没有承包证的农民发放土地承包证,会让农民选择“愿意”转让部分承包地的概率增加25.0%以上,且二者都通过了1%显著性水平检验,假说1得到证实。②有子孙或可能有子孙大幅降低了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无论是出售给国家,还是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两个方程中是否有子孙的估计系数都为-0.125,
  表明如果农民从不确定是否有子孙变为有子孙,其选择“愿意”转让部分承包地的概率会降低12.5%。结果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假说2也得到证实。可见,当前农民依然有强烈的家系观念和乡土意识,土地对很多农民来讲,不仅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方式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支撑,在男性主义的家系延续中依然有重要作用。
  是否有家人在城里定居和对社区开放的支持度两个变量,都显著影响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具体来看,农民对所在社区开放的支持度每提高一个等级,其愿意转让部分承包地的概率提高15.0%左右;家里有人在城里定居的农民,愿意转让部分承包地的概率高40%以上。对社区开放的支持度反映了农民的现代化理念,家里是否有人在城里定居则直接体现了农民家庭融入城市的情况。它们测度了农民对传统封闭性农村社区的扬弃和对城镇化、现代化的接纳,因此对承包地转让有促进作用不难理解。
  此外,年龄、家庭劳动力比例、承包地是否调整过、经 营地块的平均面积等也会对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产生显著影响。家庭劳动力比例较高时,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较弱。这可能是因为,家庭劳动力比例较高,可以更好地进行家庭内部分工,从而不愿意减少土地经营规模。年龄较大的农民已经难以从事农业生产,因而更愿意处置土地实现“退休”。经营地块平均面积反映了土地资源禀赋,地块平均面积越大,表明细碎化程度越轻、“人地关系”越不紧张。丰富的土地资源可能会削弱农民的“恋土情结”,使其更愿意转让部分承包地。承包地调整会减弱农民对土地的禀赋效应,从而提升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   3.3 稳健性检验
  为了确认上述回归结果的可靠性,本文使用剔除可能影响估计结果的样本、重新界定被解释变量两种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见表4。首先,因暂时不确定是否有子孙的农民,终将融入“有”或“没有”子孙的两类农民群体,本文在剔除不确定是否有子孙样本后,对剩余的701个样本再进行BiProbit回归。表4中间两列的回归结果表明,剔除子孙情况不确定的样本后,是否有承包证、是否有子孙仍旧会对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产生影响,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具体来看,就出售给国家与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两种方式而言,与没有子孙的农民相比,有子孙的农民愿意转让部分承包地的概率分别高25.7%、26.8%,远高于子孙情况三分时的12.5%。考虑到中国农村普遍的“从夫居”和父系继承传统,与其在去世后土地被别人无偿拿走,没有子孙的农民在生前转让部分承包地无疑是一种理性选择。
  其次,用家里是否有承包地出租作为农民承包地转让意愿的代理变量,进行Probit回归。因土地转让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地租,承包地出租本质上也是一种土地转让行为,只不过时间更短。这相当于对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做了重新界定。表4最后一列的回归结果表明,与付江涛等[9]、许庆等[19]的研究结论相似,确权颁证确实能够促进农户出租承包地,而且无论是系数大小、作用方向,还是显著性水平,是否有承包证及子孙情况的影响都与表3中的结果非常接近。
  总之,稳健性检验表明,确权颁证、子孙传承对农民承包地转让意愿有稳定可靠的影响。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基于黄淮海998户农户数据,将承包地转让分为出售给政府和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两种方式,使用BiProbit模型计量分析了是否有承包证及子孙情况对农民承包地转让意愿的影响,并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结果发现,无论是把部分承包地出售给国家,还是转让给本集体成员,家里有承包证都会显著提高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沒有子孙或可能没有子孙的农民,其转让部分承包地的意愿显著更强。而且稳健性检验发现,确权颁证和子孙情况对农民承包地转让意愿有稳定可靠的影响。此外,对社区开放性持积极态度和家里有人在城镇定居的农民,更愿意转让一部分承包地。
  上述结论有以下几点启示:一是确权颁证会增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意识及承包地转让意愿,下一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对此予以回应。但农村土地仍具有很强的乡土文化传承功能,“人地”分离的政策不可操之过急。二是提高农村土地的可交易性,为农民转让承包地提供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没有子孙的、在农村属于弱势群体的“双女户”“五保户”的利益。三是由于支持社区开放、家里有人在城里定居的农民更愿意转让承包地,为了减少改革风险,可以在经济发达、社区开放程度高的地区,先行尝试土地承包权转让工作。
  (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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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d titling, descendant inheritance and peasants’ willingness totransfer contracted farmland
  LIU Tong-shan1 KONG Xiang-zhi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37, China;2.Schoo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Rural Development,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 The distribution of rural contracted land rights is the frontier of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in China. The land registration is also operated with high speed now days. Farmland has characteristics of resource and asset, and function of culture inheritance.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asants and rural land so as to promote land reforms, the impact of the land titling and descendant inheritance on peasants’ willingness to transfer land contracted rights is analyzed theoretically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data incorporating 998 samples from 20 counties in 6 provinces of Huang-huai-hai region in China, findings are shown that if the 40-year rents are given at a maximum rate, 44.7% and 34.2% of peasants are willing to distribute part of their land contracted rights to the government or to other collective members respectively. Using the Biprobit model to deal with two binary choice model simultaneously,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impact on the land titling, descendant inheritance and the willingness of peasants to transfer the contracted land by two cases: ‘transfer farmland to government’ and ‘transfer farmland to members of the collective’, and simultaneously by reclassifying the descendants from three categories to two categories. The study shows that compared with peasants without land registration (without certification), 27.0% and 25.4% of peasants with land registration (having certification) are more likely to ‘transfer farmland to government’ and ‘transfer farmland to members of the collective’; compared with peasants without descendants, 25.7% and 26.8% of peasants with descendants are willing to ‘transfer farmland to government’ and ‘transfer farmland to members of the collective’, and the results are statistically supported.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land titling can strengthen the peasants’ willingness to transfer the contracted land, but contracted land still functions inheriting local culture. The transfer of contracted land is not only the adjustment of right relations, but also influenced by life-style and rural cultur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romote the transfer of rural land contracted rights steadily and orderly, and differential policies need to be implemented, especially highlighting the peasants without descendant.
  Key words land titling; descendant inheritance; rural contracted land transfer; willingness of peas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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