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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领域的版权风险与维权难点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随着短视频市场异军突起,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案件也不断增多,文章就其中可能涉及的版权风险进行了梳理。当下,短视频版权维护仍面临“作品”属性认定难、权利归属争议多等难点,笔者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并以短视频音频易被盗用的例子叙述了当事人面对侵权困扰时的态度。通过法律制度、市场表现与技术层面三个方面,提出以法律为纲、市场为主、技术为辅的“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呼吁著作权人、平台使用者和平台本身在版权维护问题上的通力协作。
   关键词:短视频 抖音 著作权
   著作权司法实践从来都是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对各种新鲜事物进行全新解读。随着短视频市场异军突起,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案件不断增多,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问题既具理论探讨价值,又是司法认定上难以突破的问题。面对迅猛发展的短视频行业,明确司法实践难点、加强用户版权意识、优化平台监管模式刻不容缓。
   目前,國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而要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不乏在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修订、提升市场版权意识和区块链存证技术上的难点。那么,从法律制度、市场表现和技术层面三个角度来说,笔者就其中几大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法律制度层面:短视频的“作品”属性与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来看,在司法实践中,短视频领域的纠纷值得关注的有两大难点。其一是短视频是否能构成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三要素”——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①其中,笔者曾将短视频分四大类,分别是自我秀类、模仿秀类、生活记录类和生活技巧类,其中不乏歌曲、舞蹈、美术、科普等文艺形式,无论艺术价值高低,都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且都能够被复制转发。因此,“三要素”当中的 “作品独创性”就成了短视频能否成为“作品”的重要衡量依据。
   这种独创性体现的是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了作者的个性,这种个性体现的是作者某种程度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和描述等。②这一过程中,确定创造性高度的质疑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短视频长短、拍摄质量和内容构成元素。
   短视频拍摄时长虽大多在15秒之内,但作者依然能够通过15秒表述一个观点或表达一种态度。如用户“邱勇”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自己创作的正能量贯口,其中就有包括“节约水资源”“珍惜时间”等主题的演绎。作为作者思想的结晶,短视频生产出的不仅仅是有主题的内容表达,更是每一个作者独一无二的个性展现。
   就视频质量而言,UGC拍摄模式下并不是每一位作者都是专业的视频生产者,但是独特的视角、个性化的表演、别出心裁的道具设计(如用户“大唐宫主”以生活用品做装饰道具)、富有创意的运镜与剪辑、各种特效美颜的应用,无一不在体现着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只要短视频制作者在镜头的设置、拣选、切换、画面的剪辑和选择方面能够反映奇思妙想,或者在元素植入的过程当中能够综合视频镜头、画面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即可认定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定义。虽其中有部分如特效、滤镜、音乐等要素属平台提供,但叠加和使用的选择权仍在作者手中,因此仍可视为作者具有独创性的创作产品。
   当然,短视频要在在短时间内吸引观众,仍需要有大量元素的叠加,利用声、光、影的相互作用制造出酷炫、搞笑或新颖的视频。而一般来说一个视频如果结合文字、场景、对话、动作等元素的数量越多,其构成作品的可能性就越大。当这些元素在一个视频作品中巧妙结合,不仅更具作品完整性,而且也能带入作者个人特色,展示出作品独创性。
   因此,我们不能将所有短视频一棍子打死,但也并非所有短视频都可界定为作品。只是在界定之前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而在治理过程中仍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判断。
   而其二则涉及短视频的权利归属问题。
   首先,在短视频著作权人的确认上就有不明晰之处。第一,用户在注册账户时大多不采用真名,也没有身份证明可以印证,这就给核实用户名与实际身份带来了困扰。第二,许多短视频网红往往有其拍摄团队,如拥有粉丝的812万粉丝的“尬演七段”就有“尬演团队”辅助拍摄,这种多人共同参与创作的情况就让著作权人身份认定困难。必须先审查团队内部是否有事先约定,如无约定一般以摄制人为著作权人,但如果经审查证据能够认定该视频为合作作品的,其著作权为多个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第三,在判断短视频的著作权人时,司法认定的逻辑是先看作品署名,即短视频中的水印,并以水印中的用户ID来确定作品著作权人。在这个认定过程中,视频库海量、后台信息验证流程复杂、被搬运的视频中水印署名并非第一作者等问题,都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阻碍。
   其次,厘清短视频作者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权利划分关系亦相当重要。在“抖音”平台上人们确实也看到了需要用户确认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用户协议,其中内容包括约定“除非有相反证据,平台将用户视为用户在平台上传、发布或传输的内容的版权拥有人……以下统称主播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及相关权益,自上传、发布或传输之日起即转让给平台享有……”,“用户理解并同意通过平台发布上传的内容,授权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并授权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相应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复制、改编、翻译、汇编或制作衍生产品……”然而,这些条款使平台直接获取了作者的著作权及其使用权。在这一授权交接过程中,且不说上传人与著作权人的一致性难以核实等固有问题尚存,平台的身份也已不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而变作了内容提供者,身份的转变让平台不再具备“审查义务”,这就更加剧了侵权风险。    除此之外,在短视频平台层出不穷、网络传播日益便捷的当下,视频作者与不同平台同时签署独家授权协议的现象并不罕见,许多网络红人同时在多个平台拥有账号和大批粉丝。况且大多数短视频用户对此类协议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欠缺,于是将同一段视频同时上传不同平台所产生的“一权二卖”的重复授权的权属认定问题便不可避免。
  市场表现层面:短视频作者对侵权问题的漠视与放任
   从市场表现层面上来说,以“抖音”当中较为普遍却尚未得到学界与业界重视的音频盗用事例为例,我们可以发现,其实,“抖音”中的音频内容对于一部分靠脱口秀或唱歌走红的网红来说是其视频生产的智慧结晶。然而,由于“抖音”平台为观众提供能够直接将视频“保存到相册”的便利下载服务,用户便能够实现在下载视频后将原声放置在音视频制作软件上进行重新编辑,加上自己的演绎或是配上其他画面,然后再以第一作者身份上传合成后的视频,以营造出“这段精辟的脱口秀是我创作的作品”的错觉。除此之外,用戶若想要使用原作者音频,还可以直接点开界面右下角热键,来获取视频主所创作的原声,并进行模仿式的二度创作,无需经过作者的授权,也不需要标明音频来源。
   这种短视频具有拍摄主体、主题多元化,拍摄门槛低等快餐式消费特点,与传统的“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作品已然不能相提并论。用户个体的走红心态和对于短视频作品的传播极大需求,视频主的矛盾心态甚至是想要走红的欲望,使他们在个人前途与著作权维护的平衡下,果断选择了漠视后者,并以对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放任为垫脚石,对在盗用者音频传播过程借势走红寄予希望。这种权益被侵害的主体始于传播需求的漠视与放任同样也成了司法实践在推行时易受阻的重要一点。因此,在改善短视频著作权维权成本过高这一问题的同时,我们仍需要思考的是如何使权利主体意识到在短视频平台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且是否在为他们生产出的创意提供激励机制,为这些创意保驾护航。
  技术层面:区块链存证技术仍待完善
   在“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一案中就由第三方平台北京“中经天平”进行了区块链取证存证。而我国最高法院于2018年9月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提到,“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由此,通过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对音视频进行法律确认成为有效途径。首先,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存储技术”,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征,对于检验固定证据的“真实性”有着重要作用。另外,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存证固定,也能确保电子数据的可靠性。
   然而,尽管通过研究数字取证来应对安全事件的解决方案已有许多,但是仍然难以证明云环境中证据收集和数据存储的完整性。③作为一种新兴的取证固证方式,区块链存证技术仍面临取证和诉讼成本大、难以应用于批量案件中、对存证机构所提供的原始数据采集的可信度等问题,也有待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一步步验证和完善。当然,在运用新技术实施网络证据提取、保存、传输、下载、展示等各项工作的同时,④仍不可忽视其与传统审理方式的有效结合,并共同推动短视频侵权乱象中的电子数据的取证固证。
  小结与讨论
   短视频平台内的作品是海量的,苛求短视频平台核实每一个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是不现实且不可行的。在面临“作品”属性认定难、权利归属争议多、头部创作者漠视侵权行为的当下,若始终不去直面这个领域正在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任何一个短视频平台都可能成为未来难以治理和监管的法律盲区。
   除了与用户签订知识产权协议之外,就视频内容原创性作适当的提醒依然必要。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短视频分发平台诚然享受着“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并不承担针对短视频侵权与否的事先审查、监控义务,但在某些情形下应被要求承担与其获益相当的注意义务。⑤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将所有模仿借鉴的创意短视频一棍子打死也有违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
   因此,当我们从法律制度、市场表现和技术层面三个角度来分析短视频领域版权问题难点所在时,我们是否能够在未来尝试真正实现三方的通力协作,通过“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以法律为纲、市场为主、技术为辅的方式,思考如何提升平台方、视频生产者和普通用户的版权意识,为用户提供尽可能详尽的可能涉及版权问题的指南,帮助用户在视频上传之前能够先完成自查,在用户将视频直接下载“保存到相册”之前提供版权风险提醒(如“请勿将该视频用于商业用途”“请勿对视频进行恶意剪辑”等)。除此之外,还需平台再辅以更加完善的区块链存证技术,切不可忽视版权维护之重要性,而后推动各方通力合作共创短视频行业健康繁荣未来,这或许将是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注释:①张 璇:《短视频的性质与所属客体类型初析——以“PPAP”等两案为视角》,海淀法院网,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830,2018/11/14。
   ②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 52 页。
   ③J. Park, J. Park, and E. Huh. Block Chain Based Data Logging And Integri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Cloud Forensics. Computer Science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S & IT) 7 (11): 11 (September 2017)
   ④童 丰:《公证介入区块链技术司法运用体系初探——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谈起》,《中国公证》,2018(9)。
   ⑤孙 飞,张 静:《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电子知识产权》,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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