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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项目中投资方权益保护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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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国影视产业投融资已经渡过了投资量少、融资渠道不畅的窘境期,但投资方在影视产业中应享有的权益及保护仍亟待完善。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的趋势下,需要根据影视产业投融资方式的不同,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的权益保护制度,使得资源得到更加有效地配置,以更好地扩展投融资渠道,吸引投资主体。
   关键词:影视产业;投融资;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9)08-0034-05
   近十几年来,中国影视产业在各方面获得了长足发展,万人空巷的影视剧迭出,票房的历史记录屡被刷新,斩获国内外大奖的捷报频传,但制约影视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创新与投资方权益保护仍未在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获得有效地系统性解决,成为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活水灌溉影视剧产业沃土的掣肘。
   一、中国影视产业投融资现状
   (一)制度层面
   支持影视产业投融资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有利于影视产业投融资的法治环境不断优化。从现行公开可见的规范性文件来看,相关机构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物权法、公司法、著作权法,国务院出台的《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广电总局颁布实施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和涉及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别是,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以持续发挥信贷、保险、证券等跨业界金融市场合力为基础,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影视剧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指导和规范具备条件的影视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肯定对建立影视剧风险投资机制的尝试与探索,对中国影视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操作层面
   现行影视产业以传统融资方式为主,创新投融资方式方法的空间巨大。根据笔者梳理,目前中国影视产业投融资多以影视剧版权、出品人(制片方)信用担保开展传统的贷款为主,比如针对影视剧作品的版权质押贷款、针对影视剧制作单位的债券(股权)投资,投融资方式和渠道较为单一、收益分配机制也较为传统,政策法规、社会资本和融资渠道在影视产业的应用仍有极大的潜力可供挖掘。
   同时,顺应金融市场的要求和影视剧自身发展规律,中国影视产业投融资也在推陈出新、不停探索。2006年招商银行就《集结号》提供的无抵押贷款、2008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功夫之王》提供的担保以及2013年博纳诺亚影视投资基金采用私募资金投资的《澳门风云》《窃听风云3》等案例,为激活专业投资机构、影视企业自有资金、政府专项基金以及社会闲散资金投资影视剧产业提供了有益借鉴,为中国影视产业投融资对接国际领域、走向资本市场提供了充分的试验田。
   二、传统投融资方式与投资方权益保护
   相较于其他产业,影视产业投融资呈现出投资金额大、周期短、风险高、回报率低等强特征,因而现行中国影视产业主要的投融资多为金融贷款、政府支持、版权筹资、广告融资等形式,投资方权益的确定及保护也相应较为固化。
   (一)金融贷款
   据不完全统计,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已经成为中国影视产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包括信用贷款、版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无需提供抵质押物,也不需要自身或其他第三方为贷款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贷款,在当前银行授信政策注重信用风险、资产抵质押率的情况下,此种贷款鲜见于市场。版权质押贷款,即指贷款机构将已发行(含未发行)的影视剧版权作为质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如借款人届时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以处分影视剧版权实现款项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种类。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应影视剧项下或相关公司已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为借款人届时按时足额偿还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且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1]。
   以金融贷款作为融资方式的,贷款机构即为投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其权利与义务受到有关贷款、担保、合同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规范,权益的具体内容及保护措施相对成熟完善,如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主张处置质物以实现款项偿还贷款等。
   (二)政府支持
   尽管作为文化产业融资环境的重要营造者,政府参与的最好方式并不是直接投資,而是提供日益完善的政策法令和周到的营商服务,但顺承中国影视产业成长的历史脉络,政府投入,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投资,文化部门设立专项基金、引导基金参与投资等形式,在相当长的时期将是中国影视产业投融资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主体。同时,影视产业发达国家的政府也在影视产业投融资中发挥着直接作用,如日本政府出资成立文化艺术振兴基金会、日本政策投资银行长期低息贷款;韩国电影振兴委员会、韩国商务产业和能源部等出资设立电影投资基金;英国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包括影视剧在内的文化产业等,更是直接说明政府是一个国家影视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政府支持模式下,政府方主要出发点和归宿不在于单个项目能够为政府产生多少收益,甚或是所投资金的安全性,而是致力于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性与技术性安排,促进、提升整个国家影视产业,推动全社会资金对影视产业的热情,进而形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等方面的大丰收。
   (三)版权筹资
   影视产业实质上就是一种版权产业,优质的版权能够带来持续的收益。纵观目前版权筹资安排,除版权质押贷款外,还包括期待版权担保融资、版权预售等。期待版权担保融资,是指将未来获得的影视剧版权作为质押物,以版权项下的取得收益为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融资活动。版权预售,即影视剧制作公司在影视剧作品正式上映之前,将影视作品的发行权以及放映权出售给境内外的发行机构、放映公司,以此获得资金,支持影视剧作品的创作[2]。如《夜宴》《墨攻》两部电影在日本分别取得了500万美元和900万美元的预售融资。    以期待版权提供质押、版权预售等筹资的,相应版权尚未获得,且其能否获得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方投资收益存在相应风险,因而收益率比版权质押贷款更高,且具备一定程度风险投资特征,受到影视产业资金供需双方的关注。版权融资项下,需要高度关注所投影视剧的版权登记备案情况,及时跟进制作单位办理电影电视播放许可证,同时应在投资合同中就未取得许可证设定“意外事件”及补偿安排,确保投资方权益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原则的体现。
   (四)广告融资
   自冯小刚《没完没了》《大腕》等影视作品后,以广告植入为代表的广告融资成为中国影視产业的一个亮点。从初期以道具为主要载体,到服装化妆道具全面植入,再到编排特定情节、设计专门对话、机位镜头特写、片头尾专题致谢,投资方提出的植入要求越来越多样,编剧、导演、演员、后期制作也极力配合,呈现出一派遥相呼应的良好互动。比如民生银行和《金陵十三钗》的合作,民生银行总行品牌部设计了一整套后期宣传方案,几乎做到了“有十三钗的地方几乎都会看到民生银行”,彰显了极强的品牌宣推投资策略。
   广告融资项下,投资方权益不再是所投资金与期待收益能否获得及时足额偿还,而是被植入广告的影视剧能否顺利发行,发行后的收视率、票房能否获得观众、市场的认可、追捧,以持续放大广告宣传推广的效用,实现溢出收益。
   三、优化、创新投融资方式与权益保障
   对于国内的银行间乃至资本市场来说,以影视产业为代表的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快速成长、可实现有效增值的全新领域,是银行业适应整个国民经济从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战略转型的重要出路。因此,身处其中的影视产业经营者、从业者以及融资人、投资方,需要改变自己对投融资困难、风险较高的成见,要明确融资难、投资量小的核心不单纯是资金的紧缺[3],而是传统投资方式对投资方的权益保护有待优化,以及在平衡投资方风险与收益的基础上引入其他投融资方式、完善权益保护措施。
   (一)创造性引入其他投融资方式,拓宽影视产业投融资渠道  1.上市融资
   目前,影视行业已对接了“由主办、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众筹”构成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科创板新近设立,预计不久将实现与影视行业的融合。上市融资是公司发展到较为成熟的阶段所普遍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间接分享中国影视产业的发展红利。完善的信息披露是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系股东,有权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情况;同时,投资者应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市场传闻、舆论事件及国家相关政策,准确把握上市公司参与具体影视剧项目的情况,保障自身股东权益。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不充分,可以直接函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也可以致电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发现上市公司故意误导、恶意隐瞒相关信息,投资者有权直接向交易所、证券监督行政管理机构投诉,依法追究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私募股权投资
   该模式是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设计退出机制,即通过公开发行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实现出售持股获利。目前市场上IDG资本、国影投资管理公司、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诸多影视公司,多采用通过私募的形式募集资金投资于影视剧出品企业或影视剧项目权益。笔者认为,还可以就单个影视剧项目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并以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影视剧直接出品机构对外募集资金,SPV可以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组织形态存在,与最终出资方实现风险隔离、资金封闭运作、收益与亏损有限分担,且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政府基金、中小影视产业主体均可以不同形式出资,具有非常灵活的融资手段。在该融资模式下,投资者是SPV的股东,与其他所有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经营管理与成本管控利弊相同,有利于保护不同背景投资者的权益。在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则项下,充分运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范性文件既有规则即可。
   3.互联网融资
   相较于上市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互联网融资属于一种更为开放式的融资渠道,如点名时间、娱乐宝、百发有戏等,但互联网融资不等于众筹。美国法学家、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Oliver Holmes)曾说,“思想是否有力量,取决于其是否能够被市场竞争所接受。这是对真理的最好检验办法。”互联网融资就是将原来向机构投资者(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影视剧制作公司、政府基金)展示所投资影视剧的投资价值,转变为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展示投资亮点并以此募集资金,鉴于社会投资者关注点较为分散,需要在突出投资价值(如题材、情节、编剧、导演、宣推方案、主投资方等)的同时,更加明确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安排,比如资金账户监管、资金分批次按比例投放、投资收益回笼保障、收益分级匹配、互联网保险、充分信息披露、清晰的决策机制等。除此之外,还应当关注社会投资者对影视剧宣推活动及演职人员互动的需求,如主创见面会、独家幕后花絮、主演探班、明星签名照、影视服装道具拍卖等衍生产品与活动,反应年青一代投资者的关切与需求。
   4.预售融资(Pre-sales financing)
   综合美国等国家、地区影视产业发展,预售融资有两种模式,模式一即出品人凭着剧本和落实的演员,在影视剧制作之前就开展出售影视剧发行的权力;模式二为制片公司同意在预定日期以预定价格向出品人购买影片,即反向提货交易(Negative Pickup Deal),而制片公司以反向提货交易合同项下收入作为质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仅收取初始费用[4]。一般来说,预售合同签订后,买方会预付20%~30%的定金,影视剧成片交付后再支付剩余的70%~80%尾款。预售融资存在影视剧作品审查风险、未按期完成全部制作风险、盗版风险以及演职员被禁等不可抗力事件,投资方在进行预售投资决策时,应当做好对拟投资影视剧的尽职调查、政策法规解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投融资双方也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边界,以及出现风险事件时的职责分工与后续维护安排。       (二)完善市场机制,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基础  1.对赌协议
   对赌安排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较为常用的业务设计,即在触发特定情形时,一方负有向对方支付差额、受让标的物(股权、资产、债权等)并支付转让价款的安排;或是一方负有将超出约定标准的收益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对方的设计,对赌协议即是反映前述安排的书面合同性文件。
   对赌安排的偶发性与影视产业投融资的风险收益规则天然匹配,一方面对赌协议约定的触发情形并不一定会发生,不触发的情形下,投融资各方按通常操作惯例办理即可,无需就尚未发生可能性作出不必要的安排;另一方面,对赌协议约定的触发条件都是发生概率不高的情形,高收益分配机制除外。触发支付差额、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方将在实际履行中积极作为或者不作为,以避免触发情形达成,自己需要履行额外的付款义务。而在高收益分配机制下,由于追求超额业绩报酬是所有市场主体天然的冲动,资本逐利性会内在驱动所有相关方积极实现尽可能高的收益,以实现资本的最大效用。在此种安排下,投资者需要合理评估、设计义务方填补差额、支付对价的条件,尽量降低超额收益分配的标准,以获得更安全的收益及更高额的投资回报。
   2.版权评估与流转市场
   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又分为十七项子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该等权利与影视行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是成熟完整影视产业形成的核心,影视剧版权不仅包括院线版权,还包括DVD版权、网络版权、形象和故事版权、海外发行版权,以及游戏、旅游等衍生产品相关权利,比如迪斯尼版权开发。由于版权评估标准和机制不完善、版权评估专业人才不足,导致影视剧版权的定价较为随意,缺乏科学合理与市场反响衔接的估值方法,进而导致各社会投资主体对影视产业投资或盲目冒进或拒之千里,严重影响了中国影视产业的长远发展。
   因为版权评估的缺失,也就无法形成版权流转市场及配套规则的建立健全,故而在中国投身影视产业投融资的,金融贷款会要求融资方增加个人(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实际控制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会要求融资方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以实现投资方与融资方一定程度的绑定。投资方的出发点在于,如果连融资方自己都不敢投资,想来投资方对这个项目的成功发行不太认可,后续也很可能不会付出更多的精力和资源。吴京导演的《战狼2》和郭帆导演的《流浪地球》均属于因版权评估缺位、版权流转市场不成熟而面临资金困境的优秀影视作品,如果版权评估与流转市场健全,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会涌现出更多优秀的影视作品、中国影视行业将会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然而,凡事欲速则不达,版权评估规则的发展、评估人才队伍的壮大以及流转市场的完善,都有待于影视作品的丰富、影视行业的发展,有了更多的实践与探索,才能总结和提炼出规则、建立起完善的市场,因此,希冀更多的市场主体深化版权评估与流转规则的研究与实践,为中国影视行业作出更多有益努力。
   3.履约保证(Performance Letter of Guarantee)与完片担保(Completion Bonds)制度
   影视产业是高风险行业,除了政策风险外,在整个制作、发行中会面临很多无法预计和不可避免也无法克服的事件,其中最大的风险在于影视剧无法按时按预算完成。为了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影视产业可以借鉴在国际贸易及国内工程建设领域普遍使用的履约保证,以及好莱坞发展形成的“完片担保制度”。
   履约保证,又叫履约保函,是商业银行向债权人开立的,担保债务人届时履行约定的保证担保,即债务人未履约的,商业银行将按履约保证的约定向债权人支付相应金额的赔偿款。这一商业安排将普通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或者说在商业信用之上叠加了银行信用,确保债务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除了要承担与债权人之间违约责任,还将收到银行方的追究并被记入征信系统,影响债务人后续经营及融资。影视产业可以梳理从影视剧项目立项直至最后成功发行全流程及环节,提炼出可适用履约保证的关键节点,针对易出风险的相关责任方,有针对性地构建履约保证安排,如关键的演职人员要按时参加演职工作、后期制作及发行与宣推团队要及时完成制作及宣推工作等,确保所有发行前环节及工作能够有条不紊、环环相扣推进落实。
   完片担保制度系确保影视剧从拍摄到发行全过程以保障影视剧能够按照计划的时间和预算完成并成功发行的制度。提供完片担保的机构可以是专业的担保公司,也可以是保险及再保险公司,还可以是愿意为某影视剧提供完片担保的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机构。原因在于,完片担保主要在于三项责任,一是保证影视剧项目能够顺利被完成和提交发行,当影视剧超出预算时,需要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如果制片人中途无法或者不愿或不能继续完成项目,需要有完片担保方接受继续完成;三是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完片担保方也决定放弃未完成的影视剧项目时,其要向影视剧投资方按约定赔偿相应金额的款项。
   为了确保影视剧能够顺利完成拍摄、后期制作及递交发行,或者说为了避免向影视剧其他投资方承担赔偿责任,完片担保方需要建立一套严密的风险防控与化解安排并一丝不苟地去执行。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委派专业人士对剧本、拍摄计划及预算方案进行细致的评估,严格控制可能引发超支的因素;评估完成后,需要与制片人及其制作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导演、摄像、监制、外景制片、明星演员、财务会计、美术、音效、剪辑)会面商谈,所有参与人员的过往都将被仔细考察;制作开始前,还需要建立起第三方监管/共管账户,所有投资方都应该按照期限将承诺的投资划付至前述账户,没有完片担保方的同意,任何人不能提前支取投资款;制片过程中,完片担保方有权监督影视剧拍摄、制作进展,监管/共管账户资金支付等权利,要求制片人撰写定期制作报告等,确保影视剧在预算和计划时限内完成。
   四、结 语
   从权益保护来说,投资方在影视产业投融资项下的权益首先取决于其采用的投资方式,其次受到投资渠道的影响,最后是根据项目相关具体业务设计的不同而不同,影视剧的投融资主体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使用多种投融资的方式方法,达至自己想要实现的目的,最大程度实现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平衡。作为最重要外部因素的政府,除了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影视产业投融资市场体系、完善法治,还应当坚定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影视产业的发展,如减税政策、政府引导基金、国产影视剧强制播出制、演员限薪制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影视产业的发展、影视产业投资方的权益保护打造更加完备的外部性,促进中国影视产业更快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S].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號.
   [2] 甄烨,王文利,张文馨.我国影视产业投融资现状及风险应对研究[J].商业经济,2015(10).
   [3] 周笑.中国影视产业的融资创新[J].现代视听,2008(4).
   [4] 林林.阿凡达的成功:天才加资本——兼谈好莱坞与华尔街的同异[J].国际融资,2010(3).
  [责任编辑:艾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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