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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振兴背景下宣城市传统古村落绿色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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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乡镇振兴的社会大环境使得古村落的开发与保护工作同时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基于新型城镇化背景,该怎样实现对古村落的开发与保护?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并实施“绿色发展”理念,全国各地也相继刮起了绿色生态旅游之风。古村落作为一项重要的生态旅游资源,因其独有的历史、文化魅力,吸引着众多的游客。但客观上看,目前大多数古村落都存在过度开发等问题。一边是生态旅游的兴起,一边是古村落的发展与保护,如何实现双赢的完美融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本研究报告首先总体介绍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古村落开发与保护工作的现状;其次,梳理总结了由于新型城镇化的推行,给古村落的开发保护工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笔者以宣城市古村落为研究对象,探究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宣城市古村落开发与保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基于古村落开发保护与绿色发展相协调这一基本理念,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乡镇振兴;新型城镇化;宣城市古村落;绿色发展
  一、研究背景
  (一)城镇化对古村落保护的冲击
  我国旅游业的长足发展,一方面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也给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以古村落为例,过度开发以及现代经济理念的侵蚀,使得古村落传统文化生态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此外,对城镇化进程的片面追求,导致我国大量的古村落濒临消失。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自然村的数量已从原有的360万个下降到270万个,这意味着,在我国,平均每天就将近有20个村庄消失。其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传统古村落情势尤为严峻,数量上已从2005年的接近5000个下降到了2018年的不足3000个。在古村落的开发过程中,各种矛盾、问题显得尤为尖锐,最典型的比如环境问题、旅游地各方利益冲突等等。
  (二)新型城镇化的提出为古村落的保护与良性开发提供挑战和契机
  2014年3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颁布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也正式拉开帷幕,这为古村落的良性开发与保护营造了较好的环境平台,其“以人为本、和谐、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也为古村落的开发与保护带来了契机。但往往任何事情都具有双面性。随着 “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古村落的开发和保护同样面临挑战,比如,同质化所导致的“千城一面”,开发过程中的违章搭建等等,这其实是对古村落的一种破坏。
  (三)乡村旅游发展为古村落保护提供新模式
  近年来,宣城市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列入文化旅游八大工程重要内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蓬勃发展,呈现出新主体多样、新机制创新、新模式分工、新功能拓展、新成效显现的特点。目前全市七个县市区全部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其中宁国、绩溪、泾县3个为国家级示范县,全省14个,占比21.4%)。2018中国美丽乡村新增3家、总数达到8家,全省22家占比36.4%(宁国市千秋畲族村、绩溪县仁里村、泾县月亮湾村、泾县黄田村、绩溪县家朋乡尚村村、宁国市双溪村、宣州区祁梅村、广德县高峰村)。省级“一村一品”新增6个村、省级以上累计达74个村(其中国家级“一村一品”14个,全省102个占比13.7%)。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西方国家对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意识觉醒较早,保护愿望较强烈,并将该保护进程分成起始、提出、逐步完善这三个过程。早在上世纪下半叶,西方各国关于传统古村落的保护已得到政策上的支持、市民的拥护以及该领域权威人士的倡导。该时期基于各方面能量的共同致力,各国对此开始了不同方式、方法的研究。在此大背景下,业界权威人士的思想论断更是百花齐放。ICOMOS(2014)指出,通过政府措施为该项目提供政治、经济、法律等一系列政策保护,并将该保护项目列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的一部分。TW-Chang等人(2016)采取聚类剖析法,对莅临台湾传统古村落的各层次游客进行抽样调查,提出古村落保护的方法。
  (二)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关于古村落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古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研究
  20世纪90年代,作为旅游资源之一的传统古村落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何谓古村落?依照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解释,古村落是指拥有五百年以上历史年限的村寨聚落。而刘沛林(2015)的观点是,古村落是指年代久远、地域未发生变化的,且村落原貌、传统文化等各方面要素均沿袭较好的村落。刘硕(2016)应时代发展需求,将二维码和APP等新科技元素添加到豫西北、晋东南等地区古村落的遗产保护措施当中,极大地提高了古村落对游客的吸引力。
  (2)旅游保护和发展的研究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部分传统古村落己经开始转型,从单一居住向集居住、餐饮、娱乐为一体的多功能村落过渡,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统筹规划旅游发展和古村落保护的关系是协调发展的关键。吴必虎(2016)分析指出,对于传统古村落的保护,不应局限于静态化的保存,应当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对古村落的活化和保护作用,并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探究古村落动态保护的新思路。以上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都将成为传统古村落合理开发的理论参考。
  (3)乡村旅游的研究
  伴随着乡村旅游在全国范围内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研究的目光定位在乡村旅游上,尤其是针对其发展模式的研究,成果显著,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此类研究的缺陷在于只针对该领域的某一个方面,全面性不足。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本课题研究的重点是基于城镇化进程背景下,传统古村落開发与保护工作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笔者以宣城市传统古村落为具体研究对象,通过多方调研和考察,梳理总结了宣城市现存古村落的概况,主要指保护情况,随后就古村落在开发保护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以期给安徽本地同类古村落的开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经验借鉴。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在于促使宣城市传统古村落得到较为合理的开发和较为妥善的保护,不惧岁月流逝,更显内涵底蕴,村落生活节奏按部就班的同时,经济水平得以提升,真正实现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宣城市享有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文明城市等荣誉称号,以此为平台,如何打造生态优势这张王牌,促使宣城市的古村落旅游闻名于全省甚至全国,真正实现城镇化进程中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理论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古村落概念、价值以及宣城市古村落旅游文化资源开发和现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以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理论为指导,在借鉴国内外典型成功案例的基础上,就宣城市古村落开发保护等发展模式,提出了一系列兼具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对策建议,旨在作为理论参考。
  (2)实践意义
  本文将研究对象定位在宣城市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首先,宣城市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自然环境,坐拥生态旅游优势。其中,古村落、古建筑尤为引人注目。宣城市的古村落大多始建于明清时期,年代悠久,历史气息浓厚;同时,建筑保存相对完好,展现了原有的农村风貌,且民风淳朴,民俗文化特点鲜明,满足了生态旅游的条件特征。古村落作为宣城市主要的旅游资源,目前来说,开发潜力还是较大的。其次,古村落犹如历史,无法复制,而且相对脆弱,容易遭受致命损伤。宣城市旅游经济和古村落的保护发展与江浙以及邻近的黄山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开展此类研究,对于宣城市生态旅游视角下古村落的开发和保护意义重大。
  四、特色与创新
  (一)研究的创新性
  本课题试图在以下方面实现创新:
  (1)土地资源稀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具体到古村落,则存在大量闲置基地。眼下关键且急迫要考虑的问题是,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实现对传统古村落的妥善保护。
  (2)传统古村落脆弱且不可复制,因此对其的保护站在资源要素层面势在必行。此外,近年来政府政策上倾向于生态旅游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措施,这也使得古村落的保护具备可行性。
  (3)针对宣城市的传统古村落,其开发、保护工作具备合理性特征。主要是因为各方利益主体能站在同一视角正确看待古村落保护问题,价值取向相对一致。
  (二)研究的局限性
  本课题以宣城市传统古村落开发保护现状为切入点,针对存在的诸多问题,探讨切实可行的发展保护新模式,研究思路科学合理。但由于自身调查、研究能力有限,研究时间不够宽裕,再加上研究视角不够独特,以及数据资料的获取不够充分等影响因素,本研究报告依然存在问题和不足,这也必然导致其实践指导方面存在偏差。
  五、概念的界定
  (一)古村落
  目前对古村落含义的界定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建筑年代要追溯到民国之前,历经时代变迁,沉淀文化底蕴,民俗民风较为淳朴。二是至今为止,古村落的原址以及建筑的风格等并未发生大的变化,基本维持原貌,村民世世代代居住于此,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延续和传承。
  (二)旅游开发与保护
  所谓旅游开发是指为了增强某一旅游资源的吸引力,达到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对该旅游资源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保护可以解释为修复、完善或者控制,一般用于历史文化遗产领域,如古老建筑、历史街道、古村落及其周边生态等等。本文所说的保护,是针对宣城市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使其维持较好的生存活力,尽可能地延长其寿命周期,保持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动态的业务活动。
  (三)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有别于传统发展模式,是在其基础上的改进和创新。绿色发展充分考虑了资源的承载能力以及自然生态的容忍度,强调环保主题,是一种新兴的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其终极目标。
  六、宣城市古村落保护与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宣城市古村落保护与开发现状
  宣城市现有不可移动文物2393处,其中古村落、古民居点多达1200处,占文物总量的一半,80%以上集中在泾县、绩溪、旌德三县。现有被国家住建、文化、文物、财政四部门认定的中国传统村落12个,省级传统村落47个,共计59个;被国家住建、文物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4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6个,共计10个。
  (1)开发状况
  在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宣城市积极致力于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市委、市政府将“古建筑、古遗址开发利用工程”列为全市文化旅游八大工程之一,市规划局牵头编制了《古建筑古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旅游开发项目,加强了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建设、整体风貌保护及旅游产品开发。目前,大部分优质古村落资源已经开发为旅游景区,全市古村落类景区已达12个,其中国家5A景区1个(绩溪龙川)、国家4A级景区7个(泾县云岭、查济、桃花潭、绩溪湖村、旌德江村、朱旺、泾县黄田)、3A级景区3个(赤滩古镇、王稼祥故居、绩溪上庄)、2A级景区1个(宣州区水东老街)。省级以上传统村落中已有32个已经或正在进行旅游开发,全市古村落类型的旅游产业已初具规模,成为我市旅游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古村落开发主要形式
  社会资金以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参与古民居、古村落保护利用相关的旅游项目。绩溪县龙川、湖村、仁里,旌德县江村、朱旺等古村落开发景区均以股份合作、租赁等形式开展古村落旅游。泾县则注重以国有资本投入到古村落和古民居的修缮开发。各地创新思路、增强古民居自身的造血功能,利用民间力量和资金对古民居进行修缮。如绩溪县近年来争取民间资金,先后完成了坦头汪氏宗祠、仁里光启堂、祝三高氏宗祠等文物點的修缮工作。特别是仁里村,还利用互联网发起“万人众筹,重建中国最美古村落”活动,一个月就筹集到维修经费58万元,开创了古民居保护利用的新型模式。
  (二)宣城市古村落保护与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市具有一定规模的59个优势古村落旅游资源中,有32个已经进行旅游开发,但古村落旅游开发中也存在如基础设施不完善、旅游资源品质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同时部分零散的古民居资源也没有得到充分地开发与利用。   (1)同类景点过于密集,资源类型基本相同,市场竞争激烈
  宣城古村落与皖南其他古村落同质化程度较高,虽然相互之间有细微差别,但总体上个性特征不足。同时,众多古村落彼此之间相距很近,都在挤观光旅游独木桥,除了部分因资源特别出众,规模、体量大,自然人文相得益彰的古村落成为较热的旅游景点之外,其他古村落旅游开发情况不尽如人意。
  (2)交通通而不畅,古村落可进入性差
  宣城虽然区位条件优越,但公路布局不尽合理,南北向高等公路较少,很多古村落至交通干线的公路等级不高,主要以县乡公路和村村通公路为主。同时,通达古村落的多以陈旧的农村班车为主,可进入性不强,影响了古村落旅游景点的发展。
  (3)古村落保护开发与农村住房理念存在矛盾,古村落风貌破坏严重
  居住理念的变迁,住户条件的改善,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对古村落的格局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村落居民的居住要求提升,但碍于农村目前建筑用地审批困难,不少居民对古屋古院按照现代居住风格随意翻新、扩建,以致在许多古村落的古祠堂、古民居间,夹杂着大量的现代化建筑物,破坏了古村落原有的和谐性,也削弱了古村落应有的历史氛围。另一方面,古村落的原住居民,出于居住条件的改善,也可能是工作、就学等需要,已经陆续搬出村落,去往城镇,甚至有的是举家搬迁,“空心村”渐多,许多古民居利用率不高,破败、毁损严重。
  (4)古村落保护开发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古村落保护缺位现象严重
  一是规划政策缺失。目前,用以规范古村落开发保護工作的制度相对缺失,致使工作开展过程中无法可依。这是亟需完善的一个方面。
  二是资金投入紧缺。各级政府现行的财政体系中,几乎未对古村落、古建筑的修缮和保护工作设置专项经费,即便有些政府做了此方面的经费预算,但就金额而言也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资金需求。以旌德县为例,县内古民居众多,而当地维修资金十分短缺,即使被命名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除对控制地带严明要求外,没有享受到区别于非保单位的其他一些补助金,因而部分村民保护古民居积极性不高。
  三是专业人才缺失。由于缺乏精通古村落、古建筑修缮和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以古村落全面保护工作难以顺利开展,至于有效地开发利用,更是纸上谈兵。
  四是执法力量薄弱,对近年来农村民间文物偷盗、流失等频发问题,缺乏制裁措施。
  (5)所有制结构复杂,古村落开发难度大
  宣城古民居产权结构比较复杂,按所有权的归属可以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公民个人所有,古民居的开发产权流转受多种因素制约,包括宅基地制度的制约、“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规的制约以及文物法的制约等,导致古民居转让、修缮困难,盘活资源进行旅游开发难度较大。
  七、绿色发展视角下宣城市古村落保护和开发对策
  (一)持之以恒地深化对保护和利用的认识
  保护是文明进步的标志,利用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古村落作为文化遗产,承载的是弥足珍贵的历史信息,同时也是推动一个城市发展的重要的内在动力源泉。古村落的保护工作,意义重大且迫在眉睫,作为不可复制、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必须要承担起保护、传承之责任,这是对历史负责,是对子孙后代负责。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牢固树立保护观念,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讲古村落保护政策和举措,从而在全村范围内营造起浓厚的保护氛围,让古村落真正成为中国文化、地域民俗的传承符号。
  (二)加强古村落旅游规划,合理利用,有序开发
  (1)科学确定古村落旅游开发名录
  按照尊重历史文化,传承人文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在全面分析古村落发展类型、空间分布、人口规模、产业设施、人文积淀等现状和特点的基础上,选择历史特征和地域个性鲜明,建筑格局和原生态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古村落,作为重点开发古村落旅游的对象。
  (2)加强古村落旅游规划
  要按照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宜旅则旅的原则编制古村落保护和开发规划,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划定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明确规划保护区内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设要求,制定古村落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传统文化保护、村域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等。
  (3)分类做好旅游开发
  探索古村落旅游开发新模式,依据资源特点,分类施策,开发一批研学旅行、影视艺术、休闲度假、文化休闲、农耕体验等不同主题的古村落旅游产品,走多元化发展道路。做好市场营销和旅游产品开发,推进当地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接待单位规范、有序发展。
  (三)把关注民生作为保护传承的载体,做好结合文章
  在全面深化古镇、古村保护的前提下,把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相结合,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和改善地方民生相结合,合理利用古镇村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业,把发展古村落旅游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内容。
  (1)要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
  让村民支持并主动参与到古村落开发保护工作中来,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要提高村民的积极性,应从改善村落居民的居住条件入手,迎合现代生活理念,实现居住环境现代化。具体包括:全面治理村落自然环境,开展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如住房修缮、道路清扫、排水系统维护、公厕保洁、生活垃圾和排污处理、村庄绿化及亮化工程设计等等。同时,还要考虑村民业余文化生活的需求,增添文化设施。除此之外,作为乡村旅游的重要资源,古村落还应加强自身基础设施建设,诸如风景培育、硬件建设、自然环境优化等方面。最后,充分保障古村落的可进入性,“最后一公里”一定要修好,道路畅通是关键。
  (2)要与挖掘整理古村落历史文化相结合
  应积极组织力量,对古村的建筑艺术、先贤名士的生平传记、教育训导、诗词歌赋、民间小曲、地方掌故、村民生产生活的传统习俗等传统文化加以收集,尽快以文字、图画、照相、摄像、测绘的方式进行记录,并进行较为系统的整理。系统挖掘整理更深层次的古村落历史文化,有利于传承文化,为进一步开发利用打下良好基础。   (3)要和区内其它旅游景点相结合
  配套乡村旅游设施,形成特色乡村旅游产品,营造浓厚的旅游氛围。并精心策划,加以整体包装,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使我市古村落的影响力不断得到扩大,并创造条件逐渐形成产业。
  (四)适应新形势创新管理与发展,加大投入,强化保障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主管部门要安排古村落保护开发的专项经费,一方面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另一方面,在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文保资金中增加相应的项目经费,用于古村落旅游的保护与开发。
  (2)进一步拓宽保护资金渠道
  除依靠政府在提供资金支持外,各古村落还要制定相关激励政策,积极吸引相关企业家、社会团体和相关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古村落的开发建设。辟如,设立“古村落专项保护基金”,向社会开放,募集资金。也可实行经营方式改革,积极实行股份制形式,鼓励村民将自由的古民居建筑租赁或者入股古村落开发。
  (3)重视人才培养
  古村落保护开发专业性较强,工作专业度高,各级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对古民居和其他物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逐步集聚一批从事业余研究的乡土人才。
  (4)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形成合力
  古村落的保护发展涉及诸多方面、各方关系,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不是某一个企业或某一个政府的任务,要积极鼓励全社会人员参与,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古村落各级政府和古村落属地居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古村落的开发与保护。同时,也要加强广大外来游客的自身责任意识,必须让各位游客意识到,他们既是古村落遗产的保护者,也是古村落文化资源的享受者,切实保障古村落旅游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理顺产权关系,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产权问题一直以来是古村落保护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古村落中大部分古民居都是原有保护、修缮工作难以开展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古村中大部分老建筑都属于私人所有,修缮所需大量资金,村民自己没有承担能力,同时也缺乏对老建筑进行保护和维修的动力,但如果是由政府投入进行修缮,一方面古村落中大量的老建筑需要修复,政府很难拿出大量的资金,而另一方面老建筑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用公共资源用于私人物业的修缮存在不合理性,在现实中很难开展。要推进宣城古村落保护和开发体制机制的改革,必须首先理顺产权关系,探索古民居保护与开发的新模式,进一步明确政府与产权人在古民居、古村落保护及开发中的职责,建立或完善古民居、古村落开发中的相关制度及法规,加强古村落的规划控制和违章建筑拆除,使古民居、古村落的保护及旅游开发有章可循。
  本文在关于乡镇振兴对宣城市古村落的影响的论述中,个案研究较少,导致访谈资料不太充分,鉴于笔者的能力、时间和论文篇幅,这些都存在瑕疵,有待于完善。当前,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早已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开发促保护,保护为基础进行开发,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更好地把握二者的关系成为我们在古村落保护与开发实践中的关键。古村落的发展曙光处处存在,然而传统古村落在现代社会里如何更好地存在下去,着实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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