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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行政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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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越来越重视,如何做到生态文明,做到与大自然共存,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实现人类自身的发展,满足人类自己的需求,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的问题。其中国土资源不能合理、合法、有效的利用和管理的问题尤为突出。国土资源浪费,不能有效的利用,管理主体管理不当,人民没有自觉作为国土资源者的意识,国土资源管理权不集中,这些都是当下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解决这些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设置协调机构,运用协调权从国土资源管理的理念、国土资源管理的主体和客体、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行为和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监管程序以及权利主体的法律救济途径等几个方面来改进国土资源管理系统。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权力;行政管理;生态哲学
   面对这么严峻的国土资源问题,作为中国公民,我们要做到,对于自己国家的国土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对于任何想破坏、抢夺我国国土资源的不法行为,我们都要奋起反抗,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只有设置协调机构,运用协调权从国土资源管理的理念、国土资源管理的主体和客体、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行为和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监管程序以及权利主体的法律救济途径等几个方面来改进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才能在合理的法律约束范围内运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才能够将各种权利关系协调好,实现对国土资源更为有效的管理。
   一、建立国土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多元主体格局
   (一)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主体多元化
   在新的生态哲学理念下,人类在使用国土资源时不再只考虑自己,还要充分考虑到国土资源自身的利益,人类通过使用国土资源使自身的需求得到满足,国土资源通过人类的使用得到更好地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保护和管理国土资源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不仅仅只是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社会上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应该参与进来,形成多元主体共同管理的格局。多元主体共同管理的差别在于各个主体所发挥的作用方式有所不同。多元主体共同管理的格局对于我国国土资源更有效的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各级国家机关要将实现人类利益与保护国土资源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在国土资源管理权力的设置、行使和监督检查上的职能。各企事业单位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同时也要遵循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服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单位的领导和督查。其中农村集体是国土资源最大的使用者,他们在国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社会上依法成立的各种有关国土资源管理与保护的团体也是发挥着很大作用的主体。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体多元化和协调权的整合作用
   (1)理顺权利主体之间的协调关系。从发达国家成功的国土资源管理经验来看,他们没有将土地管理与资源管理分开来进行,而是整合起来管理,土地管理权和资源管理权由同一的权力机关行使或者是由分工协调机制合理的不同机构共同管理,形成了一套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体制,大大提高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对比发达国家的国土资源管理体系,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存在着国土资源管理权分散混乱的现象,要想解决这一现象,有两种方法,一是整合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由统一的机构行使,二是在现有的国土资源管理上,设立具有协调权的机构,来协调相关机构,使所有的权限能够共同发力,来进行国土资源管理。从我国的现有国情出发,设立拥有协调权的机构进行相关权限的协调合作比较现实。据悉,现阶段,我国资源部地籍司合同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部门,已经将各个部门不同的部门标准上升到国家统一标准,建立了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这一制度的改革,从一定意义上整合了我国分散混乱的国土资源管理权。在我国,很多行政主管部门都拥有者国土资源管理的权限,参与了国土资源的管理,这样分散的管理不利于国家统一的管理,容易形成各行其是的局面,不利于国土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这时候设立拥有协调权的机构进行相关权限的协调合作比较好,国土资源部是专门从事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部门,能够很好的行使协调权。协调权是指当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权利出现交叉,国土资源部有权出面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权利。通过协调权的行使,可以完善我国的国土资源的管理体系。
   (2)完善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权力不同于权利,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有权做某事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接在一起。所有的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服从形成的统一体。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政治上存在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二是与一定职务相联系的,在职务权责范围内做某事的强制之力,即所谓的在其位谋其职。而权利是属于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指赋予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人们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健全国土资源的现代监管程序
   国土资源管理有效的手段是对国土资源的使用过程和管理过程进行监管,国土资源涉及到所有公民的利益,因此全国公民应该行动起来,对国土资源的使用和管理过程进行监管。对于那些破坏国土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性的国土资源的行为加以举报,用法律的手段严惩这些破坏和不珍惜行为。切不可再像以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国土资源被破坏后,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治理,而且收益甚小。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的现代化监管程序,通过监管程序,及时的预防、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的國土资源使用行为。
   三、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救济渠道
   司法救济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给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人们可以通过司法获得有效的补救,这种补偿要最大程度的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因为管理观念错误,以人类为中心,在管理上存在着管理主体只限于行政部门,公民都没有积极的参与进来的问题,同时国家在国土资源管理上的立法也不完善,很多的权利形态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国家应该通过一系列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四、总结
   人类在使用国土资源时不再只考虑自己,还要充分考虑到国土资源自身的利益,人类通过使用国土资源使自身的需求得到满足,国土资源通过人类的使用得到更好的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些都需要国家和人民共同努力,在管理、行政权力、司法等各个方面行动起来,完善国土资源的管理。国家行政部门更要加强在国土资源上的管理,做好带头作用。只有在新的生态哲学下和新的制度下才能协调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中各个部门的联系,就能实现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国土资源利益和人类利益共存,并实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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