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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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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虚假诉讼呈现出多发趋势,不仅侵犯了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审判执行程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虚假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社会诚信的缺失、民事证据审查存在漏洞、违法成本与收益严重失衡、甄别和规制的滞后、相关部门衔接不畅、打击不力。所以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预防机制,完善对民事证据的审查力度,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相关政法单位的联合惩戒机制,以加强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打击力度。
   关键词:虚假诉讼;社会诚信;证据审查
  
  
   一、案例聚焦
   2017年4月20日,鲍某向葛某出借5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100元一天,并让葛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由蒋某在借条上签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条上未载明利息。借款后,葛某支付利息2100元,并于2017年10月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
   2017年6月5日,鲍某明知葛某已偿还借款,仍以葛某出具的10000元借条为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葛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及由蒋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葛某和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缺席审理后判决葛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鲍某借款1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由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鲍某于2018年1月1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葛某未申报财产,被强制执行拘留15日。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鲍某被抓获到案。
   此后,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该民事诉讼的检察建议。法院在再审过程中,鲍某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法院遂作出准许鲍某撤回起诉的裁定。
   2019年2月21日,法院以上述事实和理由认定被告人鲍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虚假诉讼犯罪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正义理念,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法律的尊严发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1、社会诚信的缺失
   目前我國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严重缺失,个人利益的实现已成为许多人价值取舍的唯一标准,部分公民的价值观、利益观发生严重的扭曲,虚假诉讼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迎合了这种心理需求。
  2、民事证据审查存在漏洞
   在法院立案阶段,自2015年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法院在立案阶段仅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大量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轻松躲过立案审查。在法院审理阶段,由于我国秉持当事人主义为中心,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争议的事实的真实性,对当事人基于自认的自主处分行为,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法院一般都会予以认定,这给虚假诉讼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另外,由于调解率、结案率、上诉率是考核法官的重要指标,法官为了提高结案率、调解率,降低上诉率,主观上更倾向于调解。同时,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在繁重的办案压力和严格的审限制约下,法官即使发现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通常也选择驳回诉讼请求了结,而对虚假诉讼的事实不予认定。
  3、违法成本与收益严重失衡
   虽然我国已将虚假诉讼入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于“慎刑”的考虑,通常只对虚假诉讼者进行警告、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处以司法拘留,在2019年以前,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为数极少。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和违法成本远远小于其可能获得的利益。2019年以来浙江省法院为响应“质量建设年”活动要求,才普遍加大了移送公安机关的力度。但是,目前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处方式、途径和力度仍不足以抵御虚假诉讼可能获得的巨大利益所带来的诱惑。
  4、甄别和规制的滞后性
   虚假诉讼本身就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又加上法官没有甄别虚假诉讼的辅助系统,无法快速了解同一诉讼当事人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其甄别和规制往往存在滞后性,一个虚假诉讼行为往往跨越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再审等多个诉讼程序才能被发现,再审成为确认虚假诉讼的主要程序,检察监督成为启动再审进而确认虚假诉讼的主要途径,案外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成为发现虚假诉讼的主要线索。由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并且只有在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监督程序,这种监督方式存在事后性和局限性,使得大量的虚假诉讼行为游离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外。
  5、公、检、法各部门衔接不畅,打击不力。
   目前浙江法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移送公安侦查的案件数量已大幅上升,但仅有10.4%左右的案件以虚假诉讼罪立案并追究刑责。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虚假诉讼罪作为一个新罪名,其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以及各自的职责、移送流程等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公、检、法各部门标准不一、衔接不畅,从而导致打击不力。
   三、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对策建议
   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预防机制
   积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和培养力度,促使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等形式,教育和震慑相结合,从而减少虚假诉讼行为。在法院立案阶段即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在审理过程中让当事人和相关诉讼参加人签署诚信保证书,建立当事人和相关诉讼参加人的宣誓制度。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行为人列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的接轨和信息共享,并且将相关数据嵌入审判、执行管理系统,在立审执环节自动表识虚假诉讼人员信息,提高法官对虚假诉讼的识别能力。    2、完善对民事证据的审查力度
   对于不符合常理的自认,以及起诉所依据的事實、理由、标的额与自身经济状况不符,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亲属、朋友等特殊身份关系、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以及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案件,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对于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可适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审慎使用公告送达,增强庭审的对抗性。法院应及时组织干警学习了解中央和地方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充分预判有可能在司法领域反映出来的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也可以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审判业务交流、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法官甄别虚假诉讼的能力。
   3、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从严惩处虚假诉讼犯罪的组织、策划、指挥者、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其他主犯,完善涉案财务处理机制,全面调查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情况,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手段从严进行打击。建立定向抄送机制,将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同步抄送发改局、人民银行等征信管理机构;虚假诉讼失信人系企业的,抄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系党员干部的,抄送纪委监察委、组织部门;系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抄送司法局,由此提高虚假行为参与人的违法成本。
   4、建立相关政法单位的联合惩戒机制
   公、检、法等部门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交流,构建民事审判和刑事立案有效衔接的联合惩戒机制,明确虚假诉讼犯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规范案件移送流程,明确公、检、法职责及移送办理期限,形成共同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合力。宁波中院就会同检察院、公安局出台了 《关于加强打击虚假诉讼等犯罪的若干意见(试行)》,首先明确了虚假诉讼犯罪的构成要件,细化了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等十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方式,明确了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以及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次规范移送流程,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法院、检察院移送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材料后,应在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在3日内移送机关书面反馈理由;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可提请检察立案监督;检察院在7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作出说明。通过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移送办理期限,大大提高了打击犯罪的效率和力度,其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
   (作者单位: 天台法院刑庭,浙江 天台 31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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