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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对治安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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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一新理念对治安管理将产生重大的积极的影响。本文通过剖析“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内涵,并论述由“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转变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必要性,以探究治安管理从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上进行创新之道,并对创新治安管理的提出了几点构想。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治理体制;治安管理;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从中可以看出国家从一个新的高度,把社会管理提升为社会治理。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宗旨在于最大限度的增进社会的安定有序,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激发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治安管理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良好的治安管理理念与模式有利于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维护社区的和谐与安定,也是維护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因此,“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对治安管理也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是深化改革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任务日益复杂、繁重,在治安管理领域,传统的以警察为中心的一元式治安管理体制已经显露出弊端,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治理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及其协调配合机制。同理,治安管理也需要发挥多元治安主体的协同价值,形成警察与各类治安服务组织的良性互动及优势互补,才能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范畴下创新更加符合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治安管理体制。
  (一)从创新社会管理到创新社会治理是管理理念的革新
  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仅差一个字,但是他们之间有本质的区别,社会管理最主要的特征是以政府为中心的单向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而社会治理最显著的特征是多元主体协同进行的以法律为依据的社会综合治理。而治安管理作为社会层面管理的内容之一也应尽快构建警察与各类治安服务组织协同进行的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构建治安管理新体制必然要进行治安管理理念的更新:首先要对治安治理理论进行学习,把握治安治理的方向、目标、内容、手段及其基本的运行模式。其次要明确警察及各类治安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体系,构建警察与各类治安组织的协同机制,制定警察与治安组织协同共治的具体方式与方法。再次要找出治安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以协调的问题,分析社区民众的各类治安需求,以此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治安管理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对策。
  (二)从创新社会管理到创新社会治理是管理模式的革新
  社会管理注重政府单向的行政管理,社会治理注重群众自治及多元主体共治。对治安管理而言,治安官僚模式一直是我国治安管理的基本模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求治安管理模式也应该进行创新:首先是社区各类治安服务组织自治模式的建立。警察要适度放权,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二是要建立警察与各类治安组织共治的新的管理模式。转变警察的行政职能,明确其权力与责任。
  二、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对治安管理的影响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对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一是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二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三是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四是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这四个方面的创新对创新治安管理体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一项事务在创新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根深蒂固的传统治安管理理念的约束、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转变后的权责不明、治安组织发育不成熟、相关的治安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同样,治安管理在发展过程中也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古语说“穷则思变”,在社会转型期,我国治安管理方式、手段落后,观念陈旧,各种利益冲突不断,警民矛盾冲突尖锐等,要解决以上问题就需要创新治安管理体制。
  (一)首先,新型的治安管理需要形成相互依赖的治安共同体。在这个治安共同体内,各治安主体之间为达成共同的治安管理目标而在知识、技术、资源等方面相互补充,从而降低治安管理成本,克服治安官僚本位的壁垒,取得治安管理的超值效益。
  (二)其次,新型的治安管理要求挖掘治安领域内治安行为的基本规律、体制方向、内在需求与动力及其基本的运作机制。因此治安管理体制创新需要整合多元治安主体之间的利益与目标、决策与执行、治理过程与治理结果、治安权力与治安责任、形式与实质、低成本与高效益等。
  (三)最后,新型的治安管理体制的构建及运行需要明确其内在驱动力。社区治安需求决定着新型治安管理的基本走向、基本结构及它们在运行过程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偏好。在治安管理过程中,通过寻找社区公众的治安需求,然后培育各类治安组织和治安人,最终达到良好的治安管理效果。
  三、创新治安管理的几点构想
  创新治安管理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依靠的就是在正确的治安治理理念指导下构建健全的治安治理体制与治安治理协同机制。因此,笔者认为,创新治安管理的基本思路应该是:转变传统的治安管理理念、培育治安管理服务组织、科学设置治安管理权力及治安管理责任、调整治安管理机制等几个方面。
  (一)转变传统的治安管理理念
  我国传统治安管理的现实运作是统治而不是治理。我国的社会治安管理的通识一般是政府通过公安力量对国内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全面管理与严密控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新的历史高度,提出了从传统的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那么治安管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转变陈旧的理念,从治安治理主体、治安治理目标、治安治理模式、治安治理体制及机制等方面都要发生转变。因此,政府和公安部门及社会治安组织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   1.首先,要学习治安治理的理论和方法,明确治安治理的主体、目标、内容、方式及其有效运作的模式等,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其次,要改变传统的治安官僚模式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要明确警察部门的职能转变方向。这种模式认为治安治理的权威一定是政府或警察,警察垄断治安治理权而不是多元主体协商治理。而构建有效治安治理的前提是要认识到:良性发展的治安治理秩序是建立在警察适度控制与社区治安市场充分发育的基础上的;认识到治安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或警察,也可以是社区治安自治组织或私人机构,还可以是政府或警察与社区治安自治组织或私人机构自愿组成的一个相互分工、合作的联合主体。治安治理是多元主体协作,是分权,是以市场原则为导向的管理。
  3.再次,要改变传统治安管理权力单一向度的运行方式,施行多向度的治安治理权力运行方式。新型的治安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向度应该改变过去那种自上而下,政府或警察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威向公众发号施令,制定规则和实施规则的方式。而是应该以治安市场原则和社区群众理性选择与感情认同为基础。
  (二)培育治安管理服务组织
  一个国家的治安治理优良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警察系统与社会组织之间是否形成一种分工、合作的多元主体协商治理关系。只有警察力量减少他们的骄傲,弱化他们的强制力量的色彩,愿意让社会治安管理服务组织分享治安治理权,才有可能形成良好的治安治理秩序。我国长期单一的以警察为中心的一元式治安管理模式弱化了我国治安社会服务组织,对于治安服务组织参与治安治理形成了一定的障碍。要提高治安社会服务组织的治安治理能力,需要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治安社区”和“治安人”的过程。
  根据不同社区人群对治安服务需求的不同,政府需要创新治安服务供给方式:
  1.首先,对于治安防范事务,可以采用契约购买服务的方式把部分治安服务项目交给市场与社会;并通过制定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制度确保治安管理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
  2.其次,对于若干社区治安管理项目,可以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交予社区治安服务组织,公安部门通过监督和业务指导的方式帮助社区治安服务组织提升治安治理的能力,然后可以逐步让其独立开展治安服务。
  3.再次,要发挥社会治安服务组织的媒介作用,警察系统可以通过这些社会治安服务组织向群众传达相关的政策、制度、法规、理念以及其他的一些社会治安治理信息,而群众也可以通过这些治安服务组织向公安部门传达社会治安治理的意见和建议,使其成为联系公安部门与群众的纽带。
  (三)建设新型的治安管理体制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既是管理理念的更新,更是管理体制的更新。治安管理需要共治,社会治安服务组织有效参与治安治理是治安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那么政府或警察部门首先必须尽快做好职能转移的合理安排,特别是对治安治理权力体系和治安治理责任体系要进行科学设置。建立新型的治安管理体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警察在新的治安管理格局中的职责与权力定位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警察在新型治安管理结构中的工作模式,转变警察大包大揽一切治安问题的角色,切实管好那些必须由警察且只能由警察才能管好的治安问题,对于那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治安问题要放弃,把它们交与应该管、能管了、管的好的治安服务组织进行管理,以充分发挥治安组织的治安自治功能。其次,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分散政府或警察部门的权威和权力,增加治安组织相应的权力,让“权力”与“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平衡。
  2.治安组织如何广泛参与治安管理的问题。目前存在的一些零散的治安组织缺乏主动参与治安管理的意识,同时它们对治安事务管理的经验欠缺,在这种情况下,警察部门就需要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等一系列制度化的措施来宣传、组织、协调治安组织参与管理,制定明确的条例来明确治安组织的权力与责任。
  (四)调整治安管理机制
  治安管理的有序运行与良性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和调整治安管理的运行机制。下面介绍几点治安管理的有效机制:
  1.警察主导下的责任分担机制
  与其他治安管理主体相比,警察拥有国家强制力和行政组织资源,其能够从全局出发进行统筹安排,发挥协商共治的作用。虽然警察是社会治安管理的主要力量但不是唯一的力量,特别是目前中国处于一个多元社会,各种利益、矛盾激化,警察适当分权与社会治安组织来共同治理是一个理智的选择。因此,建立警察主导下的责任分担机制是进行治安管理的理性选择。
  警察主导下的责任分担机制的构建有利于促使各类社会治安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完善;有利于警察部门与其他治安组织之间的常态化联系、沟通与协作,以确保治安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公众诉求的畅通无阻,最终达到警察部门与其他治安管理主体的协同发展和良性互动的目标,以保障有效推进各项治安治理事务有序发展。
  2.多元治安主体合作动力机制
  新型的治安管理需要多元主体协商共治。而治安管理协同共治的一大障碍是多元主体之间缺乏合作的愿望和動力。因此,如何调动、各个治安主体之间协作的意愿,增加各个治安主体之间的协作动力,建立社会治安管理协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动力机制必将成为当下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多元治安主体合作动力机制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激励,二是竞争,三是利益。
  激励机制是通过为警察及其它社会治安协同主体提供相应的诱导性因素,对治安管理中的行为进行鼓励或抑制,最终达到激励各类治安主体产生积极的合作愿望和合作行为。
  竞争机制应该包括两类竞争关系:一是外部竞争关系,各类治安管理主体之间在选择协同方案,分配权力与责任,分配治安资源等方面展开的竞争;二是内部竞争关系,各类治安管理主体内部,各成员之间为赢得参与治安管理的机会而展开的竞争。协调好外部竞争与内部竞争关系是达到多元治安主体有效协同治理的关键一环。   利益平衡机制要平衡两种利益:一要平衡社会整体利益与协同主体本身利益;二要平衡各类治安协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要达到这两种利益的平衡,需要在协同过程中赋予各类治安主体相互监督权,通过运用这种强制性的规则,使各治安协同主体既相互合作又彼此制约,避免各自的合法、合理的利益受到侵害,最终达到最理想的利益平衡状态:在协同过程中,各类治安主体通过合作既实现了社会整体利益,又实现了自身利益。处理好激励、竞争、利益等这三个主要内容,有利于调动各治安主体的合作意愿和动力。
  3.双向型信息共享机制
  实现社会治安管理的目标离不开有效的信息互动。调整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要提高警察部门治安信息公开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警察部门要积极完善社会治安管理信息互动平台,建立包括自下而上的双向型治安信息处理通道。警察部门通过构建治安治理综合信息平台、社会公众诉求信息管理平台、公共危机应急联动管理平台等,为各类治安主体参与治安管理,相互沟通交流提供了很好的方式和渠道。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对治安管理事务的相关信息进行共享,有利于各治安主体之间沟通和交流,有利于治安管理目标的达成,同时,有利于各治安主体对治安信息进行系统的分析,并为治安决策快速的提供依据,更好、更有效率地完成治安事务的管理。
  四、结论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对治安管理的发展与改革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治安管理必须尽快的向治安协同治理转变。治安治理要求对治安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创新治安管理体制需要形成相互依赖的治安共同体;要求挖掘治安领域内治安行为的基本规律、体制方向、内在需求与动力及其基本的运作机制;需要明确其内在驱动力力。治安管理体制创新需要转变传统的治安管理理念;培育治安管理服务组织;建设新型的治安管理体制;调整治安管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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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項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法治路径研究”(项目编号:RWYB201902)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9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公众参与治安治理法治化的现状及优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9SJA0514)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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