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海南省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新模式标本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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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之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一起涉税案件审理时,作出的两份裁判文书均以“出其不意”的理由驳回起诉,作出裁判的依据在开庭时均没有提及。上级法院两次通过裁判文书对一审行政判决书背书,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通过本案探索的新时代行政案件裁判新模式正在海南盛大登场。
关键词: 裁判文书;裁判模式;行政诉讼;出其不意
一、王蔚君诉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案的提起。
购房人王蔚君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胜诉后申请执行,2017年初王蔚君持民事裁定书等资料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由于售房人未到场纳税,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以没有提供售房人 “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为由,要求王蔚君代售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年2月7日王蔚君代售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和民事裁定书等资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17年2月13日王蔚君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向上一級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由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征税行政行为,2017年4月王蔚君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代售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滞纳金的行政行为。
二、龙华区人民法院以 “出其不意”的理由裁定驳回起诉。
2017年8月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张琳琳担任主审法官,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充分表达了意见。2017年11月,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106行初6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理由是原告不是本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庭审过程中张琳琳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并不包括行政裁定书第4、5页所述的这个裁定理由,这个理由在开庭过程没有涉及。本案被告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第3页和被告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也多处证明原告是本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事实。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2018年4月作出(2018)琼01行终30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裁定,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三、龙华区人民法院以 “出其不意”的理由判决驳回起诉。
龙华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7月13日重新立案后,分别在2018年10月18日和2019年1月4日俩次开庭审理。龙华区人民法院经过延期终于在2019年4月下半月作出(2018)琼0106行初14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起诉;该判决关键证据在两年审理期内都没有提及。
该行政判决书第18页得出“涉案房屋的交易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结论,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3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该33号文第三条在本案被告提交的多份行政答辩状中没有提及,一审三次开庭期间被告没有涉及,法院没有问及,判决却直接作为关键证据。
被告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扣缴税款的相关依据》(2017年1月19日)写明 “卖方提供家庭唯一住宅证明享受减免税,所以需要提供纳税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清楚表明售房人在海口的唯一一套住房证明符合免税要求;如该海口唯一一套住房证明如不符合要求,该文书应清楚列明补充符合条件的证明。
四、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成功探索出行政案件裁判新模式。
2017年11月,党的十九大闭幕不久,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106行初64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张琳琳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并不包括行政裁定书第4、5页所述的裁定理由,裁定理由属于“出其不意”。
该案发回审理后,2019年4月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06行初1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依据的关键部分在两年审理期、四次开庭都没有提及,又一次“出其不意”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在党的十九大后,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连续作出这样两个裁判文书彰显了海南省法院大胆引领全国乃至全世界行政案件裁判新模式的无畏精神。2019年3月12日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张琳琳庭长在海南政法网和“海南政法”微信公众号隆重登场,传授庭审听证经验。
五、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背书。
王蔚君提起上诉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询问双方当事人时,上诉人详细阐述了“全省仅拥有一套住房”不是征税机关免税的条件。上诉人还问及“全省仅拥有一套住房”的出具机关,被上诉人清楚答复是海口市出具。在一再追问下,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全省出具机关的名称,傅海燕庭长也说已经调查清楚,勿需再问,庭审笔录有清楚记录。
2017年1、2月份海南全省房屋权属的查询没有联网,没有出具全省唯一一套住房证明的机构,海口市房屋档案馆只能查询纳税人在海口的住房情况。也许从便民出发当时纳税机关不要求纳税人提供在海南省二十多个市县的住房情况证明。2018年3月,因为限购等因素,全省房屋权属的查询才实现联网。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01行终19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行政判决书第15页和第16页理由部分:“王蔚君主张汤建国凭海口市房屋档案馆出具的情况证明也应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无需出具全省范围内唯一住宅证明的理由不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行政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及上诉人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回应。
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背书。 王蔚君2019年11月12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请。当时在立案庭得知,受理后主办法官会和当事人主动联系;但王蔚君一直没有接到法院的电话,也没有收到法院邮寄的任何资料。王蔚君查询到主审法官吴剑萍的电话后,多次打电话没人接听。王蔚君在 2019年12月初收到(2019)琼行申19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行政裁定书理由部分写到“王蔚君主张,其代缴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原海口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的要求之下所为。但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王蔚君不想代汤建国缴税,完全可以不当场缴纳税款,也可以不签字。王蔚君这一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先纳税再复议后诉讼是原告必须遵循的税法程序。代缴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代缴并不表明原告放弃诉权,相反只有在代缴后才能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行政起诉状和行政上诉状中,在庭审笔录中王蔚君都有同样的、而且更详细的论述。
七、最后结果
二审判决后,王蔚君不断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等人提出信访要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接访人员在调查取证后答复涉案房屋应当免税,被告应当办理退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协调办理了退税,但不能撤销生效判决。
本案作为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新模式的标本永载我国法治进程的史册。
[参考文献]
[1]《论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两份行政裁定书为例》,王蔚君,《青年与社会》2018年第35期.
[2]《从审判中的明显程序问题看司法资源浪费——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行政案件审理为例》,王蔚君,《山东青年》2019年第2期.
[3]《海南省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新模式探析——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两个裁判文书为例》,王蔚君,《山东青年》2019年第6期.
(作者单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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