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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代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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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从网络代购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着手,结合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试图厘清网络代购中的诸多法律關系,分析在网络代购环节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并探索这一现象反映出的法律漏洞及其解决机制。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网络代购;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
  一、网络代购法律关系分析
  本文所称的网络代购不包括微信等平台的微商代购。代购行为是否合法,暂时并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为代购行为的合法性定性。笔者根据《电子商务法》、《消费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暂时将代购法律关系分割为多个形式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一)代购商、海外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目前在电商平台主流的代购商,主要是通过开设店铺、消费者自行浏览选择,代购商赚取代购商品的差价或者代购费。代购关系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委托关系。但是,笔者注意到,在部分特殊商品(又称进口预约订制商品)中存在另外一种代购模式,例如万代、HOTTOYS等玩具手办模型品牌的产品,因为其发售方式有通贩、限定、会场限定以及地区限定等方式,版本也有代理版和原版,所以消费者想要购买这些产品,只能通过官网预定或者前往指定地区购买(如日本、中国香港或者相关城市展览会场)。这些商品在国内购买的渠道有限,同时,官网上没有设置不同版本的语言浏览界面,语言不通以及我国大陆地区局域网限制等因素,导致消费者很难自己买到想要的商品,因此特殊的代购模式应运而生。
  传统的代购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管理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待消费者收到货检查无误、确认收货后,代购商才能取得交易的价款。上文提到的一种特殊的代购模式,指的是在电商平台的店铺中,开设商品预定橱窗,消费者提交定金或订金后,代购商通过虚拟发货,消费者需要确认收货方能预定成功。待数月之后商品到货,代购商会开设商品补款橱窗,消费者完成补款后,代购商才正式发货。在这一过程中,前半截的预订行为可以理解为委托合同关系,后半截的补款行为可以界定为买卖合同关系,这一整个特殊的代购行为,可以视为委托合同关系。
  海外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间接买卖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通过委托代购商购买将海外商家与消费者联系起来,完成跨境买卖交易行为。
  (二)代购商与海外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与代购商之间是委托关系,进而引出代购商与海外商家之间的买卖关系。代购行为目前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按照买方的意思去购买相应商品,这种代购方式是最原始的委托购买的方式,另一种是买方通过代购商的商品橱窗进行选购,这也是目前电商平台中最为常见的代购方式。这两种代购方式中代购商与海外商家之间均为买卖关系。
  (三)代购商、消费者与电商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大多数代购商与海外商家之间为常规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以此处不再展开论述。
  网络代购中,电商平台如淘宝、天猫等为消费者和代购商提供了交易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电商平台(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而属于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电商平台还对平台中的经营者(即电子商务经营者)赋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电商平台有义务即使提供入驻商家的真实信息。如不能履行该义务则需要同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代购当事人法律地位厘定
  一般情况下,网络代购的消费者购买代购商品的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对消费者的定义,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时,网络代购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也受到《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网络代购的代购商是代为购买商品服务的提供方,由于代购商通常也会在电商平台开设代购店铺以方便消费者选购,本质上属于经营者,故应当受到《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在网络代购的委托合同中,消费者属于给付价款、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而代购商则是履行合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代为购买商品服务、接受价款的一方。在传统的代购模式中,由于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能够很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衡代购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在特殊的代购模式中,由于虚拟发货后需要消费者确认收货,代购商才认定其为预定成功,由此避开了电商平台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平衡信息不对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
  代购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买家、代购者和卖家,而网络代购行为中还涉及介于买方和代购者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笔者认为,是可以将代购商在代购法律关系中的与买家委托关系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代购商是提供商品和代购服务的一方,符合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卖家的特征,且许多代购商并未区分代购服务费和代购商品费用,而是在代购商品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金额再卖给消费者,这本质上算是一种买卖行为,因而将代购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是符合事实情况的。
  三、网络代购消费者权益受损机理及表现
  本文论述的两种代购模式中,传统代购模式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多为侵犯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国内已经有诸多专家学者对这些现象进行了分析论述,本文在此就不对传统的代购模式进行分析了。
  前文提到的特殊的代购模式,代购商通过一定的方式绕开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和约束,从而使得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消费者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确认收货后定金将会进入代购商的个人账户,这一预定行为也就被电商平台的系统认定为交易完成,一旦代购商携款逃跑或者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消费者也将面临举证困难,难以通过电商平台的维权平台进行维权。这种特殊模式下代购商的违约成本很低:由于作为委托方的消费者大多分散在全国各地,总预定金额虽然巨大,但是单笔预定金额却很难达到维权的立案标准或者维权成本远超单笔预定金额,在遭遇权益受损之时,大部分消费者便怠于维权,使违约的代购商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也很难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察觉。
  四、网络代购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建构
  关于传统代购模式的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建构,已经有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提出了诸多救济制度。此处主要针对特殊的代购模式中的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的建构进行论述。
  关于电商平台中存在的这种特殊的代购模式,笔者认为应当应该严厉打击这种虚拟发货并要求消费者确认收货才认定为预定成功的行为,应当为这些特殊的代购商品提供特殊的预定平台,即将这些代购店铺与正常的电商店铺区分开来,对入驻商家的虚拟发货行为进行合理限制和监管,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提供特殊的担保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
  对于预定的行为,电商平台及监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关规定进行约束,而不是像目前的这种放任不管导致的野蛮生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代购现象也将会越来越普遍,承认代购的合法性,约束代购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以达到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曾丽华.《网络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
  [2]黄莹.《网络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5。
  [3]张颖.《网络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16。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6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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