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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农机维修工作调研报告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丑田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农机维修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我县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维修服务市场秩序,提高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组织县、乡两级农机人员就农机维修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1农机维修业的基本情况
  
  1.1村级农机维修网点短缺,分布不均匀
  截止2007年11月底,全县农机总动力17.57万千瓦,各种农机具11万多台套,农机维修网点100多个,其中规模较大、人员设备齐全、经济效益显著的有40多个,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31个。分布不均匀是一个突出问题,村级农机维修网点短缺, 交通比较便利的三五个村中有一两处农机维修网点。在交通不方便的边远村,尽管有各种农机具上百台,却没有一家农机维修点,农机出现故障,农民要跑到几十里外的集市去请人修理,有的甚至到县城修理。由此看来,没有或离农机维修点较远的村 ,农民购机容易,维修难。
  1.2修理技术差,农机修理质量得不到保证
  有的农机维修点,修理设备简单,又缺乏修理技术,但也打出了修理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柴油机的“旗号”;有的农机维修点“四无”:无营业执照、无固定维修场地(走村串户打游击),无量具(有的连游标卡尺,厚薄规都没有),无拆装专用工具(如飞轮、轴承、缸套等拆装专用工具);有的维修网点的水平只是拆换零件。一些农机具经他们“动手术”后,毛病照旧百出。有的修理业主对送修的农机具夸大“病情”,“小病”说成“大病”,“少病”说成“多病”;有的本来只需2个小时可以修好的机具,他们说要5个小时;本来可以继续使用的零件,却说报废不能用了,造成农机手多花钱,机具维修质量不能保证的现象。
  1.3没有参加技术培训
  据调查了解,目前农村中农机手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农机出了小故障,农机手自己动手修复;二是农机手觉得农机维修业苦、累、脏,农机出了故障,需要修理, 自己不愿动手,直接送到农机维修点去修理;三是农机手缺乏农机技术知识,出了一点故障,也不会排除,而是送到农机维修点或叫修理工去修理。这部分农机手,一般都是昨天丢下“三把”(犁把、镰把、锄头把)的农民,今天购买了农业机械,就成了农机手。他们没有参加技术培训,连一些基本的农机知识都不懂,怎么能排除故障呢。所以,农机手需要农机维修点为其服务。
  
  2农机维修管理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在乡镇职能改革的冲击下,大多数乡镇的农机管理职能都体现的不够明确,在人员配置上也体现的很含糊,县级农机业务部门在下乡工作的过程中和乡镇的衔接很困难,县农机管理人员在下乡搞调研、检查农机销售市场和清理整顿农机维修网点时出现单打独斗的局面。二是在农机执法的过程中与乡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手很困难。三是县农机主管部门在百姓心目中只是业务部门,而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希望上级主管单位协调解决。
  
  3农机维修管理办法探讨
  
  3.1将农机维修网点建设列入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县农机主管部门把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机技术推广,农机技术培训,农机安全监理以及农机维修网点建设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制订农机化发展规划的同时,把农机维修网点建设列入规划。做到布置工作有农机维修网点工作,检查工作有农机维修网点工作,总结工作有农机维修网点工作,使农机维修网点建设工作有专人抓,有专人管。
  3.2加强农机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县农机主管部门把农机维修人员培训工作与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工作同等对待,在农机维修人员培训工作中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部分培训经费,弥补农机管理部门经费不足的困难,减轻学员的经济负担;农机维修人员培训应与职业技能考试考核结合起来,使学员取得技能资格,更好地就业和创业;农机维修人员培训应与农机科技进村入户工作结合起来,使农民能就地就近学习农机维修技术知识,即方便农民、又可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随着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的实施,微耕机、20马力拖拉机购进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及农用运输车的迅猛发展,农机维修的高峰期即将到来的情况,在农机维修人员的培训方法上,要把课堂教学与实际操作结合起来,做到边讲解、边示范、边指导、边操作,让学员听了就懂,学了会做。
  3.3农机维修网点应合理布局
  在农机维修网点的布局上,一是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即农机维修达到“就地就近,少花钱,时间短,质量好”的要求;二是考虑农机维修人员的经济效益原则。即每搞一个维修网点建设,都应根据农业机械分布状况及农业机械的使用年限,进行维修成本估算和盈亏分析,应保证维修点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一般一个村级农机维修点服务辐射范围方圆在5~10km比较合适。
  3.4农机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农机维修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一条指出,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根据农村的实际,目前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微耕机、拖拉机、柴油机等机具的维修质量标准以提高维修质量和防止维修质量界定不清引起的纠纷,以便维护农民或农机维修人员的合法权益。
  3.5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农机管理部门主动加强对农机维修网点的监督管理,履行好对农机维修网点的审定、修理工考核、维修质量等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转变工作观念,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一是向农机维修人员提供信息服务,推广农机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修理设备和仪器。二是向农机维修人员传授农机维修技术,帮助解决维修中的难题。农忙时随同他们一起,巡回田间地头,帮助维修机具。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机维修制度,即制定季节性检修制度,对投入春种、秋收、秋播的农机提前进行检修,把农机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制定农机技术状态检测维修制度,它是一种预防性的维修制度,其特点是应用检测仪器对农机的技术状态进行及时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不拆卸检查,根据其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维修。四是对农机维修人员进行农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之遵纪守法,诚信为民服务。五是鼓励村级农机维修点实行维修与零配件供应一体化服务,建议农机生产厂家在村级农机维修点设立“三包”服务点,这样可以把农机维修服务工作和农机销售工作很好的结合在一起,以达到农民受益和企业赢利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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