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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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经济水平发展迅速,社会也在不断进步,我国对环境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在污染的防治以及环境的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方面也有了明显的进步,各类危险废物得到了有效的管控,但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该文介绍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着重介绍了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从政府监管角度,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危险废物 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X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9)05(b)-0075-03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防范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改善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关于危险废物的法制越发严密,监管也越发严格,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生态环境效益显著。但由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较高,受利益驱使,偶有不法分子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2019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的10则典型案例中,就有3起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
1 我国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高度重视
(1)在思想和组织建设上,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增设了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专门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此举不仅说明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无论是责权、性质,还是内容、形式,均自成体系,更表明了国家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单独成立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全国工作。
(2)在法制和工作部署上,《固废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及时修订,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特别是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t以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配合多个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大案的宣判,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机制化运行和落实、“清废行动2018”等行动的大力开展以及生态环境部对部分重点案件的挂牌督办,极大地强化了全国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
2 我国目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仍存在着不足
自1996年4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来,经历23年的发展,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名录几经更新、细化,不断补充、完善,但相比于大气和水环境管理,危险废物相关法制、监管、措施、手段仍不到位,宣传范围和深度仍然不够,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人员紧缺,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对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的监管流于表面,不能从源头查找问题,不会从物料守恒等方面深入核算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和种类的合理性、合法性。
同时,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利益诱惑大、违法成本低等,更是助推了偶发的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近年来影响较大的长江沿岸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江苏常州毒地污染案、靖江养猪场地下填埋危废案、山东章丘倾倒危废致4人死亡等案件,表明我國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仍存在地方重视不够、监管不严、底数不清、市场混乱、违法成本较低等突出问题。
(1)地方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视程度较低,专业人员匮乏。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的重视,大多远远没有达到对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省对市、市对县签订的生态环境年度目标责任书和各项考核中,往往只有大气和水两项指标。各地市政府部门均成立了大气办、水办,配齐了队伍,配足了人员力量,国家从政策、资金、宣传上给予了极大的重视。相比之下,土办异常单薄,且没有“固废办”,部分地市甚至没有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大高校、科研院所设置的大气和水专业较多,结构较为合理,细化较为科学,教授、专家、学者也较多,相比之下,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研究的力量明显偏弱,专业人员紧缺。
(2)部门监管力量不强,监管措施和手段不到位。目前我国的环境执法人员对于大气、水的法律法规内容和运用都较为熟悉,相比之下,对于危险废物环境监察,无论是法律法规的掌握还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都不是十分熟悉。危险废物执法人员数量少,相关培训开展不到位,各地针对危险废物开展的专项行动次数少、范围窄、时间短,往往起不到真正的监管和督导作用。质监、计量、审计、市场管理等部门对危险废物监管极少,多个层次缺乏统一标准。城管执法、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危险废物监管上,对相互交叉的职责范围和内容上,往往不能做到密切配合、统一协调,导致监管缺失。
(3)危险废物底数不清。相比于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严谨的在线监控体系和严密的监察频次,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数量和产生时间、产生工序、贮存场所、处置去向,均未得到严密、严格的监管,不能形成从产生到处置的闭环管理。从源头上,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和人员水平较低,不能全面、准确地描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企业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要求和标准知之甚少,对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置并未真正重视。企业的瞒报、漏报、错报危险废物等行为不易被发现。2019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的医疗垃圾黑色产业链,尤其是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被制作成儿童玩具等问题触目惊心,表明我国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4)市场缺乏有效的交流和监管,各地区各自为政。目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登记申报的产废量,远远小于实际产生量和现有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造成了市场恶性竞争频发。某地区如果只有一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且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以降低运输途中风险为由制定了对跨界转移不利的政策,那么当地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就会居高不下;如果有两家或以上,则往往会形成恶性竞争。另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信息不畅通,部分危险废物得不到合理的利用,如废矿物油本可以转移给有废矿物油利用资质的经营单位,经处理后再利用,但是4S店、机动车维修拆解企业的废矿物油,多随废玻璃水、防冻液、废油桶等,一并交由焚烧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直接焚烧,虽然可以认为是“无害化”和“减量化”,但和“资源化”的初衷并不一致。 (5)危险废物犯罪违法成本较低。从近年来宣判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上来看,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分子所获判决,多为3~5年有期徒刑,但是损害的生态环境,却需要数十年、数百年才能恢复,甚至是无法恢复,不法分子被判处的刑期和民众的“心理价位”有较大差距。如2014年,广东中金岭南环保公司伙同不法分子,数月时间多次向瓯江倾倒化学污泥约4200t,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复的损害,主犯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仅处罚金10万元。
3 关于如何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人类生产活动产生的废气,经脱硫脱硝等达标排放后,主要污染物形成危险废物;废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也形成了危险废物。也就是说,人类生产生活产生的对环境有害的因素、因子、成分、元素,最后大多形成了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如果处置不當,无论是非法倾倒进入生态环境,还是非法处置产生废气、废水、危险废物进入生态环境,都是祸国殃民,贻害子孙。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应借助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东风,从多个方面予以强化。
(1)强化顶层设计,布局长远发展。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强化专业管理和技术机构,充实人员力量。细化、量化管理手段,从源头开始,开展系列排查、整治、监管、检查工作。借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先进管理经验,突出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新局面。同时,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危险废物鉴别鉴定、执法人员专业培训等。
(2)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各地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危险废物鉴定等技术支撑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技术支撑能力。借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在线监控体系,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监督性监测工作。建议细化和完善现有的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省平台对接,补充增加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管理等功能;增加监察执法板块,对每次执法检查的信息予以记录,实现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时上传、验收销号等功能,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针对危险废物犯罪违法成本较低问题,2019年3月11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表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目前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致使违法者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或者代价。建议完善重典治污的法律制度体系,全面清理现行涉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制定时间较早、处罚力度偏软、不适应当前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的法律或相关条文,尽快形成重典治污的制度体系。针对生态环境严重违法行为,完善处罚种类,提高罚款额度,使违法行为人“得不偿失”,乃至“倾家荡产”。建议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创设产废者与倾倒者的连带责任,既罚直接倾倒者,也罚危废产生者,同时增设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
(4)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公开机制。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危险废物的督察力度,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生态环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可操作、可检查的考核奖惩体系,实现信息互通,紧盯目标任务,监控推进过程,评估实施结果,严格考核问责。一旦发现危险废物违法犯罪问题,除高限处罚外,将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连同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坚决予以曝光;实施授信融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行业禁入、表彰评优限制等一批联合惩戒措施。
(5)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全民参与。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采用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在线访谈、媒体采访等多种形式,共同宣传报道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工作成效,引导专家学者主动发声,及时反映社会各界呼声和群众期盼,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发挥网络举报和环保志愿者作用,健全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全社会理解、支持、宣传、参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形成齐心协力、共同防治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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