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析跨淮河桥梁建设中的通航水域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措施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淮河是《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布局中的“两横”之一,也是《安徽省高等级航道网规划》中“一纵两横五干二十一线”全省高等级航道布局中的“两横”之一。作为跨越国家高等级航道淮河航道的桥梁,桥梁建设是确保公(铁)路全线贯通的关键节点之一。本文就内河地方海事机构该如何维护公(铁)路桥梁跨越淮河航道施工作业活动通航秩序,保障桥梁跨越淮河航道水域施工安全及过往船舶通航安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的桥梁设计要求、施工要求、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环保测评等相关手续,结合桥梁施工水域实际情况,制定桥梁施工水域通航秩序维护及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关键词】淮河桥梁;通航水域;安全保障
  中图分类号: TU984.113;U44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23-0201-003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23.096
  淮河是《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布局中的“两横”之一,也是《安徽省高等级航道网规划》中“一纵两横五干二十一线”全省高等级航道布局中的“两横”之一。作为跨越国家高等级航道淮河航道的桥梁,桥梁建设是确保公(铁)路全线贯通的关键节点之一。在跨越某港区时,其间过往船舶流量大,通航环境复杂,制定并实施桥区通航秩序维护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保障施工期桥区通航和桥梁施工安全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为维护公(铁)路桥梁跨越淮河航道施工作业活动通航秩序,保障桥梁跨越淮河航道水域施工安全及过往船舶通航安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的桥梁设计要求、施工要求、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环保测评等相关手续,结合桥梁施工水域实际情况,制定桥梁施工水域通航秩序维护及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1 施工作业水域通航秩序维护及通航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1.1 建桥施工作业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危害性
  淮河是安徽省阜阳、六安、淮南、蚌埠等地及河南省东南部地区前往长江中下游及沿海发达地区的重要水运通道,水上交通繁忙,日均船舶通过量达百余艘次。建设桥梁期间,根据施工期碍航性,预判主要有三个方面。
  1)占用通航水域
  建设桥梁施工过程中需搭设钢栈桥、施工作业平台以及钢板桩围堰等施工辅助设施,中高水时,钢栈桥、作业平台以及钢板桩围堰周围水深条件较好,均能满足通航需求,因此该类施工辅助设施的存在客观上占用了一定的通航水域。
  根据施工安排,航道内两处主墩钢围堰深入到淮河范围内,扣除桥墩宽度后,在右侧预留临时航道宽度为约130m。
  桥梁施工期间需要根据施工需要做好临时航道的规划,并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施工作业要求配置施工水域助导航标志,合理标示临时航道及安全施工作业区域的范围和界限。
  2)增加碰撞桥梁及施工设施的风险
  建设桥梁施工期间,参与施工的各类辅助设施较多,如果建桥区域往来船舶数量较多,通航环境复杂,如遇能见度不良等天气恶劣的情况,容易导致过往船舶与桥墩或施工辅助设施之间产生相互碰撞。
  梁部部分采用挂篮施工,掛篮可能会占用一定的通航净高,中高水期,往来船舶尤其是上部较高的采砂船或者大件运输船舶及桥址上游船厂新出厂的大型船舶容易与挂篮底部发生碰撞,影响到施工以及船舶航行安全。
  为降低施工过程中往来船舶误撞各类施工实施的风险,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划定专门的施工安全作业区,并合理规划施工期船舶航路,有效组织船舶交通流。
  施工单位应在适当位置布设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防撞设施;遇大风、能见度低等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恶劣天气时,过往船舶应接受海事机构的安全监管;往来船舶进入桥区时需加强瞭望,规范操纵,谨慎航行,并严格按照施工期规划临时航道行驶,避免误入施工安全作业区。
  3)施工作业产生的碍航物
  建设桥梁墩身、梁部施工以及桥面附属工程施工过程均有可能会产生高空坠落物,威胁到往来船舶航行安全。
  施工废弃物料沉入河底形成水中碍航物,可能造成碍航或者使船舶搁浅。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避免产生高空坠落物。施工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需及时拆除钢栈桥以及施工作业平台,清除水中一切施工遗留物,并对桥区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水域进行扫床,扫测结果经验收后报备有关主管机构。
  因此,桥梁施工无疑将给船舶安全航行和桥梁的施工自身安全和施工水域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1.2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法律强制性
  1)“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1998]48号文件)中,就交通建设提出:“今后,在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中,要有相应的安全设施专项投资,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准投资、不准施工、不准投入使用,以切实保证安全,不留后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以及《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条款的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第2号令)第2、3、5、15、16、17、18、20、21、22条等相关条款规定:涉水工程企业水上水下活动应接受安全管理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2 桥梁跨越淮河航道施工水域护航及安全维护具体措施
  2.1 桥梁施工作业水域范围及待航停泊区的界定
  为了保障施工期施工船舶和桥梁的施工安全,有必要设置安全作业区。安全作业区的设置应尽可能地兼顾施工作业和通航安全两方面的要求,在满足施工作业的前提下,安全作业区的设置应尽可能远离航道或范围要尽可能小。安全作业区设定具体要求如下。
  1)安全作业区包括施工作业所必须的外围水域。
  2)安全作业区应由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公告。
  3)施工作业船舶应在规定的作业保护区内有序施工,不得擅自在施工区域外锚泊、漂航。
  4)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
  5)施工安全作业区应尽可能远离习惯航道。
  6)施工作业者不得擅自扩大施工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桥梁施工作业水域范围外上、下游各800米为船舶待航停泊水域。
  2.2 施工作业区航标的设定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向当地航道主管机关申请设置通航安全助航航标,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桥区(含施工作业水域)和施工作业区设置相应通航标志。
  桥梁下部结构施工期间的临时通航孔应配以连续导助航标志对船舶加以指引,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进行调整。此次桥梁施工具体航标设置为:在桥梁施工作业水域上下界线左右岸分别设置“界线标”、“鸣笛标”信号标志牌各一块,告诫过往船舶通过桥梁施工水域应减速、鸣号、慢行;主桥墩施工后,在施工断面上游500米、下游300米航道中分别设置红、白色“侧面标”(浮标,夜间发光)各四座,引导上、下行船舶从两主桥墩之间通过。
  2.3 施工作业区水上监控点警戒船的设置和使用
  在桥梁施工水域上游设置海事监管点一处,配备海巡艇2艘,负责引导、护送船舶顺利通过。必要时,按照应急预案,加配救助船(艇)1艘,对过往船舶加以引导和必要时的牵引,以保障船舶和桥梁施工作业的安全。
  2.4 通讯保障
  为有效实施指挥及限航、封航、单向通航,务必保障地方海事机构临时水上水下施工监控站和海巡艇通讯畅通。可设置甚高频无线电话基地台、手提机、高清监控设备等。
  2.5 船舶通航管理
  船舶通过桥梁施工水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船舶进入桥梁施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声响信号、船队系泊及拖带等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通过。
  2)进入桥梁上下“界限标”、“鸣笛标”,应鸣放一长声,服从当场海事人员的指挥,按照《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所指定的航路,减速通过桥梁施工水域。
  3)能见度不足1000米和实际风力达到5—6级时,禁止船舶通过桥梁施工水域。
  4)船舶通过桥梁施工水域时,前后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船舶进入桥梁施工水域,禁止追越和并列航行。
  2.6 海事監管维护工作安排
  1)根据《XX公(铁)路桥梁跨越淮河航道施工方案》的要求,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专门成立上水下施工监管维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各项水上措施。
  2)领导小组下设现场监控站,监控站对施工水域进行现场执勤和指挥交通,要求过往船舶航行至此施工水域时要加强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确保安全。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考勤记录,定期对施工水域、开展巡航检查,认真填写《巡航记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检查表》、《安全监管记录簿》、《船舶流量统计表》及《交接班记录》等。
  3)在现场监管工作中,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采取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并适时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
  4)水上监管维护工作应建立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可按月召开。会议应邀请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代表参加。会议内容包括:通报水上水下总体施工进度情况、通报安全施工方案和水上防污染及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情况、通报参与施工的船舶和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和各类工种人员(船员)上岗持证情况、通报水上水下活动监管维护情况、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情况;研究下步工作、商讨具体对策、提出各方的相关需求、统一工作思路、完善各项措施、制度等内容,更好地保障水上水下施工活动安全和通航安全。
  5)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水上水下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填写各类检查台账,遇有安全隐患或缺陷应责令相关单位(船舶)和个人(船员)立即纠正和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向相对人下达《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应申请复查验收,并依据结果,填写《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复查意见书》,复查通过的方可进行施工(作业),隐患整改和复查情况应报上级部门备案。
  【参考文献】
  [1]谢苇.淮南地区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监管思考[J].《中国水运》,2016年第06期.
  [2]赵德斌.桥梁通航安全评估问题研究[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0年第3期.
  [3]高志刚.大型跨河桥梁施工期通航安全维护主体责任落实的思考[J].《中国水运》,2018年第07期.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8/view-150093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