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自然保护区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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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下协调处理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对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意义重大,同时也是实现生态文明的保障。本文基于林业自然保护区经济与生态2种属性的冲突提出了3种协调机制,第1种主要通过政府行政权力为动力来源,通过政府管制来制定保护政策;后2种通过市场在经济刺激上的力量并结合政府手段来约束行为人对环境资源的使用,以市场经济人属性为动力来源。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不能单一存在,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主导地位,建议今后在林业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中要根据不同的治理目标,综合选用环境保护治理机制。
关键词 林业自然保护区;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冲突;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 S759.9 文献标识码 A
1 林业自然保护区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的冲突
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与森林的关系以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同,使人们对林业价值的看待方式也不一致。原始社会人类不具备将自然转化为谋利手段的条件,仅仅依靠森林生存,包括林业在内的其他自然资源仅仅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而在农业和工业时代,林业价值开始向经济属性迈进,林业开始具备了财产的功能,人们利用林业进行盈利。随着人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到工业文明后期,地球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林业生态属性凸显,人们利用林业自然保护区来加固土壤、涵养水源、为动物提供休憩场所。从人类的发展来说,林业自然保护区的属性在任何时期都是经济与生态价值的并存,但主导价值地位随着人类经济与文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1]。
现阶段,林业自然保护区的2种属性都是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中的重点与关键,林业的经济属性使人的经济利益得以提升,而林业的生态属性又推动了林业社会利益的发展,二者的目标不同,保护林业生态属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利益发展,而发展其经济价值也会破坏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因此,二者存在经济与生态双重属性的冲突。两者的冲突是当前学界研究的重点,部分学者认为保护林业资源的生态价值会阻碍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将林业资源投入经济建设中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相违背[2]。本文主要基于两者的冲突以辩证的观点来看待问题,提出3种协调机制以应对不同治理目标下的行为选择。
2 林业自然保护区双重属性冲突的协调机制
2.1 行政管制实现环境公益保障的政策目标
行政管制是指通过政府的宏观手段以及政策目标来使行为人利用林业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受到约束,从而保护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公益性质。萨缪尔森等福利经济学派认为,要使公共产品得到最有效的作用发挥,其中最不可缺乏的就是政府的力量。而林业自然保护区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公共产品的性质,因而在其利益冲突中使用政府管制十分恰当。约翰·缪尔表达了政府通过行政管制保护环境的赞同,他以北美西部山地的千年古树为例,表达了古树被破坏生态的现状。从缪尔的观点中可以确定行政管制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当前由于全球范围内生态破坏的加重以及市场经济在环境保护中的失灵,使行政管制已经成为欧美国家治理林业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手段[3]。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个国家通过设定相关的行政机关与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使政府更好地投入到环境保护权力的使用之中,通过政府强制性与行政化的手段,经济与生态的冲突得以在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下得以调和,协调两者的比重发展。
2.2 经济激励淡化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冲突
经济激励的意义在于能够基于市场的信息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手段,从而使林业自然保护区的双重属性得到有效平衡。对于林业自然保护区来说,经济激勵就是指为被限制了林业使用的行为人提供补偿,主要表现为对于一些以破坏生态为后果的林业使用行为转为符合林业使用保护的行为,政府通过经济进行利益补助[4]。而对于破坏林业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政府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征税。实际上其中所蕴含的内在机理是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心理,通过将行为人的负外部性行为内部化,从而来平衡经济与生态之间存在的冲突。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对林业自然保护区进行征税行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我国在林业自然保护区领域的征税政策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仅仅只有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实施较为良好。同时,由于行为人被削弱的经济利益很难定量,因而经济补偿的金额比较难确定。经济激励的实质与行政管制类似,都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力来发挥作用,使政府在模式的使用中存在优位思维。这种优位思维会使市场主体在参与环境保护中的利益受到损害,譬如经济补助的不到位或额度不够等。行政管制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政府“看得见的手”保障当生态价值处于弱势时能够为其地位提供保障,而经济激励则是在市场竞争白热化阶段通过政府政策上对利益主体经济利益的补偿来使市场对于生态价值保障的接受度更高。
2.3 市场创立可交易环境产品保护环境治理
市场创立是指通过将资源划分部分为市场可交易产品,避免因资源完全管控导致的偷盗、偷伐等恶性行为的发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破坏行为。通过划分林业自然保护区可利用与受保护的范围界限,将可利用部分的资源转变为可交易的市场产品,使经济利益体的需求得以被满足,从而更好地保护林业自然保护区的模式。但是这种环境治理模式受到了科斯、德姆塞茨等经济学家的抵制,他们认为这种治理模式并不能发挥政府宏观手段的作用,因为林业自然保护区的资源作为公共品,一旦赋予了经济属性就可能受到私人利益的驱动,导致市场成为产品供应的主体,而市场与政府相比在提供产品上反而更具优势。当林业自然保护区无可避免地要进入市场的怀抱中,政府不能堵塞而需要疏通。因此,将资源流向被政府管制的利益主体手中,能够使政府通过中间手段来实现对林业使用方式与范围的限制。科斯认为,要基于经济人特性,利用市场资源竞争的行为,使外部效应得以被消除,将产品流入最佳使用者的怀抱之中,避免政府宏观调控的失败,因而通过创设可交易的林业产品并通过市场手段实现其经济利益的同时,可借助政府对利益主体的管制来实现对林业资源的有效保护。
3 结语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的双重诉求之下,林业自然保护区生态与经济之间的冲突不断加深,如何使双重属性得以在协调的环境中发展已经成为当前迫切的问题之一。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下协调处理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对于林业可持续发展来说意义重大,同时也是实现生态文明的保障。本文基于两者之间的冲突提出了3种协调机制,由于当前环境治理的复杂性与利益的复杂性,使用单一的协调机制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而针对林业自然保护区经济与生态价值的冲突可以基于具体的协调目标综合选用治理机制。
4 参考文献
[1] 鄢斌.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
[2] 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 刘俊.土地所有权国家独占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 杨洪刚.中国环境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及其选择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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