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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安全评价独立验证浅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马明俊 伍浩

  摘 要:文章主要介绍新版核安全法规对核电厂安全评价独立验证的要求。
  
  一、概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三哩岛核电厂事故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后,国际上对进一步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的呼声越发高涨。核工业界对这种呼声的响应是制定了新的核电厂设计目标,以力求新电厂在安全水平和经济性上都有所提高。其中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影响的有美国EPRI组织编写的"Advanced Light Water Reactor Utility Require- ment Document"(简称URD),以及德国和法国的核工业界制定的"European Utility Requirements for LWR Nuclear Power Plants"(EUR)。
  与此同时,国际原子能机构也对原有的核安全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2000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了No.NS-R-1"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Design",随后又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文件。我国核安全当局结合国内实际,基于这些法规和要求相继发布了技术政策并随后升版和发布了相应的核安全法规和导则,这些法规、标准和规范对核电厂安全水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考虑到多年核安全研究的结论,即现有核电厂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严重事故的剩余风险,其修订的重点放在核电厂对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能力上。同时在设计管理领域对营运单位提出了进行独立验证的要求。
  目前我国已经引进美国AP1000核电技术,并正在建设依托项目,在消化、吸收、全面掌握AP1000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我国将通过再创新开发形成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功率更大的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技术品牌,并正在开展CAP1400相关工作。CAP1400核电站概念设计已经通过了有关专家评审,目前正在进行初步设计,根据法规要求,在此阶段将开展独立验证的相关工作。
  二、法规对独立验证的要求
  IAEA的安全标准系列包括三个层次的文件,分别是安全基础(Safety Fundamentals)、安全要求(Safety Requirements)、安全导则(Safety Guides)。2004年,基于IAEA的安全要求文件NO.NS-R-1《核动力厂安全:设计》,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6年根据IAEA的安全导则文件NO.NS-G-1.2核安全局发布了核安全导则HAD102-17《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
  2004版的HAF102安全管理章节对营运单位明确提出了独立验证的要求:“在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前,营运单位必须保证由未参与相关设计的个人或团体对安全评价进行独立验证。”这里的营运单位是指申请和持有核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三、独立验证介绍
  独立验证是由营运单位组织,由一组熟悉核电厂设计,并熟悉安全分析和安全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对设计单位进行的安全评价进行审查,确认安全评价是否满足适用的安全要求,也可以看作是对设计单位内部进行的质量保证审查的补充。独立验证工作是由营运单位完成或在其名义下完成的工作,营运单位对独立验证负有完全责任。
  独立验证可基本按照核安全导则关于安全评价方法实施,但是,独立验证的范围较之安全评价要更窄一些,因为独立验证是集中最重要的安全问题和要求,而不是全部,独立验证可以只与上报核安全局审查的设计相关。
  由于独立验证需要涉及的设计和安全评价问题的复杂性,一般在设计过程中要部分地进行独立验证,而不只是在核动力厂设计完成以后才进行。由于安全问题的讨论和澄清越早,解决起来就越容易。但另一方面,太密切的联系将给验证的独立性带来疑问。因而,应该找到有效性和独立性之间的平衡。
  四、核电厂独立验证工作现状及思考
  在核安全法规提出独立验证的要求即2000年《技术政策》和2004年HAF102发布之后,在这期间,我国设计和建设的核电站主要是二代改进型,对于二代改进型核电站,国家核安全局在其安全审评原则中明确仅对影响核电厂安全的重大设计改进,以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重点,开展安全评价的独立验证工作。
  目前国内核电建设已经趋向小业主专业化的管理,尤其在项目建设阶段,业主的规模都在减少,主要工作都以总承包模式委托给了工程公司,这种情况下,独立验证工作需要探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能否委托总承包单位以业主的名义开展。法规中对独立验证做出明确要求,应由营运单位组织,营运单位对独立验证负完全责任,但在核安全导则中提出“或以营运单位的名义”完成,由于没有经验可循,开展此工作之前可以与审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方案后开展。
  另外,根据国内目前的情况,各个集团的设计院从事某个机型的总体设计工作,在进行独立验证时需要考虑人员独立性的要求,并且,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应该熟悉核电厂的设计和安全评价工作,并且最好是这方面的专家,因此最理想的选择是由核工程的专业设计院组织人员审查,这样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问题将是独立验证遇到的最大的挑战。
  独立验证工作目前在国内没有太多的经验可以参考,如何开展这方面的工作,需营运单位与总体设计院进行详细策划,编制切实可行的计划,应得到审管部门的认可。在独立验证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与设计工作的相互迭代,即开展独立验证工作的时间应该与安全评价同时进行,为了促进此工作的开展,结合核安全当局的要求,可以申请请审管部门进行提前介入试的见证,以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版
  2.《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2006发布
  3.《核安全》杂志2004年第2期,《新一代核电厂设计的安全要求》 汤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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