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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德育中公共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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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基础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而公共意识培养是中小学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共意识是指人们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认识和行为的自觉性,包括公共规范意识与公共参与意识。当前,由于传统教育观念与现行考试制度的影响,基础教育学校德育课程缺少公共意识教育内容,日常行为规范较少关注公共意识,公共意识培养形式单一。在基础教育阶段,可以采用丰富课堂组织形式、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家校合作、社会与学校配合、鼓励学生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等途径,加强学生公共意识的培养。
  关键词:公共意识;基础教育;学校德育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5)11A-0008-04
  一、公共意识的当代解析
  1.公共意识涵义的历史沿革和现代理念
  公共意识可以看作是建立在公共领域理论之上的,这使讨论公共意识必然无法忽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研究。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最初的观点,是将社会划分成政治公共领域、文学公共领域两类,而文学公共领域包括几个重要的成分即文化市场、商品市场和城市。哈贝马斯更关注公共舆论领域,认为其主要功能是强调公民的意见和公众舆论的形成,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影响政治公共领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与政治的发展,哈贝马斯认识到公共领域已不能在原有的思维框架上予以把握,而必须把它建立在一种新的范式基础上加以厘定,这种新的范式就是言语交往范式。这样一来,公共领域概念就被逐渐置换为与“理想的交往共同体”、“理想的语言情境”以及“生活世界”等涵义大致相同的概念[1]。其更加注重公共参与的重要作用。陈弱水认为阿伦特所表述的公共领域是由人的行为与实践所开创的政治生活的共同世界[2]。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和阿伦特都是从人的行为或是交往行为中去探讨公共领域的涵义,简单地将公共意识表述为在人的行为和交往共同遵守的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观念。
  目前,国内学界主要从三个角度界定公共意识:一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的意识;二是指独立自由的个体所具有的一种整体意识或整体观念;三是指人们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认识和行为的自觉性,此乃学界主流观点[3]。第三个观点体现了哈贝马斯和阿伦特关于公共领域涵义中行为参与的意识,体现了公共意识的两个重要方面,即行为的自觉性的两层含义:一是自觉遵守,二是自觉参与。这种观点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日常公共生活的“公共领域”,在这一领域中最明显的特征是遵守一般的社会规范,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的公共参与,但其本身也是公共意识所坚守的底线,比如生命、自由、尊严等等。还有一层更重要的意思,就是一个将各种各样的“私”(私人意见、看法、观点)汇集为“公”(卢梭所言的“公意”)的地方(场所、空间)。没有这样一个公共领域,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公共意见”。而公共领域最为重要的特征也表现在这一点上。所以,我们在定义公共意识时,不仅需要遵守其最低的要求,更要积极主动地追求其更高的目标。
  对公共领域行为的自觉性告诉人们,要积极地认识了解公共领域所发生的事,而不是做一个消极的旁观者。但是我们现在的社会就是因为存在了太多消极的旁观者,才出现了许多“道德事故”。公共意识的培养也不能以教授了多少社会事实、现实事件为标准,这些泛泛而谈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必须从实践中了解现实,才有可能形成对公共领域的正确认识,才会在自己脑中形成深刻的印像。基础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培养学生的公共意识,虽然不会苛求人人成为政治家,但每个人都必须认识社会,并且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为社会和谐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2.公共意识的结构划分
  公共意识根据其义务与责任,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上的意识,即公共规范意识与公共参与意识。
  公共规范意识是从广义上进行的理解,不是一般层面上对规范的理解,是指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人们所体现出来的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的公共意识。公共规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主要体现为公共道德意识(即公德意识)、公共秩序意识、公共法律意识和公共环境意识。所以,这里的规范既包括狭义上的明令禁止的行为,也包括一般的、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行为规范。公共规范意识注重将外在的规范准则内化为个体的行为标准,是个体在公共领域中自由活动的基本要求。
  公共参与意识也是如此,它不是狭隘的参与意识,而是指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基于主体性的认知与实践,以某种行为参与到公共生活领域中所体现出来的公共意识。公共参与包括积极的参与和消极的参与两个方面。积极的公共参与是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到公共生活领域中,维护和创造公共的利益和价值,或对损害公共利益和价值的行为进行批判。而消极的公共参与是以消极被动的态度参与公共生活领域中。对于公众而言,即使是消极的公共参与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公共意识,即意识到这种行为是一种公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公共的影响,因此,应当尽量避免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4]。其中积极参与注重“主人翁”的意识,所以公共参与意识不仅仅是参与到公共生活中去,也是个体对公共生活领域发展方式、发展方向等的影响。不论是积极参与还是消极参与,都必须明确一个前提,个体要具备公共意识。也可以从这样的角度理解这个问题,即:在公共参与过程中较为集中地体现了个体的公共规范意识。
  二、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德育中公共意识培养的现实状况
  1.德育课程缺少公共意识教育内容
  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课程以课堂教学为主,其内容主要也是提倡学生养成良好个人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较少涉及对公共领域的认识。进入中学后,学习科目细化,学生学习负担加重,与道德教育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课程更注重价值观的统一,忽视个体公共参与意识的养成。总体看来,在基础教育阶段,德育课程缺少公共意识培养的内容,对学生公共意识培养的实质性帮助不大。
  2.日常行为规范较少关注公共意识
  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明确学生要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其中,学生要遵守的行为规则或要养成的行为习惯,基本上都是围绕着个体生活及人际交往,即注重通常意义上的个人道德品质的养成,如节约水电、衣着整洁、孝敬父母、尊敬老师等。在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中,关于公共意识的内容少之又少,且主要集中于公共规范意识这一方面,如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等,公共参与意识培养的内容几乎为空白。   3.公共意识培养形式单一
  中小学的公共意识教育主要是在德育课程中进行的,导致公共意识培养形式比较单一。而德育课程教学偏重知识传授的弊病,对公共意识培养方式更是产生了限定作用,使其路径更为狭窄。意识是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也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公共意识的形成,不仅需要知识的获得,还要有情感的接纳、价值的认同,偏重知识传授的课堂教学只能让学生习得一些与公共意识相关的知识,但并不代表学生就一定能形成公共意识。
  三、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德育中公共意识培养缺失的原因
  在教育的各阶段,根据学生认知发展水平的不同,公共意识应从小学甚至是幼儿园阶段就要开始培养。儿童一旦离开了家庭,即进入了社会中,父母的公共素养决定了儿童公共意识的初步萌芽,且在日常的行为中就会表现出来。但不论其公共意识的最初形态如何,在进入学校之后,还需要有这方面的教育。
  毋庸讳言,当前的学校教育对学生公共意识培养是缺失的,究其根本,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
   一是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科举制度建立以来,中国教育逐渐形成了“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传统,虽然十分注重学生品德的培养和知识的传授,但并不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的生活与实践中去。这一教育观念影响深远,当下,很多教育者依然把学校看成是超越于社会的“象牙塔”,让学生在一个狭小的活动空间学习文化知识,锻造道德品质,限制了学生与广阔公共空间和世界的接触。这一教育观念具有小农经济时期的特征,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学生成长为具有公共意识的社会人、世界人。儿童必然将成为社会一员,参与公共生活,而公共生活和谐、有序的进行离不开对公共领域的认识和参与,当前儿童恰恰缺少这一部分的教育。
  二是现行考试制度的影响。不可否认,应试教育一直是中国教育难以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而且,应试教育的压力还在层层向下传导,当前学前教育小学化、小学教育应试化倾向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受中学应试教育的影响。学校迫于升学压力,重视考试学科的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道德教育,更意识不到公共意识培养的重要性。为了让学生埋头苦读,在考试中取得一个好的成绩,学校、家庭在孩子和社会之间设置了一堵“防火墙”。为什么我们的孩子合作能力差?为什么我们的孩子交际能力弱?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孩子缺乏与社会公共生活与实践的互动,没有得到培养公共意识的机会。
  四、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德育中公共意识培养的策略
  1.采用多种课堂组织形式培养学生的公共意识
  传统的接受式课堂教学已经不能适应教育的发展需求,为了促使学生形成更为稳固、正确的公共意识,课堂教学应该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如:可以开展道德两难问题的讨论,这不仅能够帮助教师了解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更有利于学生在讨论中发展其道德认知水平,在观点冲突与交融中提升公共意识。高年级的学生,其思维水平已发展到一定阶段,在课堂教学活动中要注重联系实际社会生活中的真实事件,联系学生学习生活中的现实问题,鼓励学生从不同角度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低年级的学生,要以公共规范意识的培养为主,这不仅有利于他们公共意识的形成,更有利于他们道德品质的发展。
  2.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公共意识
  培养学生的公共意识,仅仅依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让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即学校组织和自发参与。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更倾向于群体性活动,由于时间和形式的限制,往往不够深入,且难以顾及每个人的特殊需要。由于规模小、涉及面窄,学生自发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在时间上、频次上更具灵活性、日常性,再加上参与的活动是学生自发选择的,学生更有兴趣和动力,因此,这种社会实践活动更容易深入地开展下去。基于此,学校应以集体活动为引领,鼓励学生以个人的身份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的活动可以公益性活动为主,以社会生活生产等活动为辅,更加注重对公共道德认知的培养。
  3.家校合作培养学生的公共意识
  未入学的儿童,家长的公共意识水平基本上决定了孩子公共意识所能到达的程度。但当儿童进入学校,公共意识教育就应该以学校为主,家庭为辅。所以,当学生在学校中接受公共意识培养的时候,家庭教育要在教育方向、内容、方法等方面与学校教育形成内在的一致性,这样不至于产生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5+2=0”的抵消效应。在公共意识培养中,教师要发挥好表率作用,同时,由于孩子与父母接触属于更深层次的情感交流,父母言行一致更能发挥其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家庭与学校德育的一致,不仅表现在内容方面的统一,也表现在行为方面的统一,以发挥其言传身教的效果。
  4.社会与学校配合培养学生的公共意识
  如果说学校对学生进行的公共意识培养是练兵的话,那么,学生在社会中实践公共意识就是实战。因此,学生在学校中接受相关的公共意识的教育,要有社会的力量作为支撑,要用社会的实践来检验。社会的力量是多方面的,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配合学校培养学生的公共意识。特别是在信息社会,要善于利用青少年学生青睐的互联网等新媒体,形成公共意识培养的舆论氛围和实践场境,让学生无论身处何地,都能感受到公共舆论的积极导向。除了社会舆论支持之外,当学校组织社会活动时,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应积极配合,提供场地、资源、人力等支持,共同帮助学生提升公共意识。
  5.鼓励学生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
  让学生力所能及地参与学校、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不仅能锻炼学生民主参与的能力,而且能提高学生对公共生活的理解,加深对社会现实的体验。学校的公共事务多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需要有学生力量的参与和制衡,使之更符合学生的利益。社会和国家公共事务决策与管理需要全体或者相关民众的参与,不能因为学生是未成年人,就将其排斥在外。尤其是处在中学阶段的学生,他们的理性思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社会生活有了基本的认知,尝试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既有助于公共事务的稳步发展,也有助于学生公共意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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