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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才子佳人小说到《红楼梦》女性形象爱情追求意识嬗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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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清代初期的才子佳人小说女性形象追求才与美完美结合的爱情,到林黛玉追求人生志趣和人格价值一致的爱情,展现了从才子佳人小说到此后不久的《红楼梦》女性形象的爱情意识经历的一个嬗变的过程:从才貌之爱升华为知己之爱,从单纯的爱情追求升华到独立人格境界上的爱情追求。
  关键词:才子佳人小说 《红楼梦》 女性形象 爱情意识 爱情追求 嬗变研究
  
  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婚姻观念长期以来把爱情拒之门外,爱情意识尤其是女性爱情意识的萎缩泯灭更是普遍事实。清代初期,有知识有灵性的读书人受明代思想解放运动、人文浪漫思潮的影响,自主意识逐渐觉醒,主体精神得到提升和强化,在长篇小说领域开始了对更加文明、更加健康的爱情的追求。他们捕捉时代的脉搏,创作出一系列的女性形象展现爱情意识的巨大进步,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从才子佳人小说到巨著《红楼梦》的女性形象爱情意识的嬗变。
  
  一、才子佳人小说中女性形象的爱情追求
  
  清朝初期,一大批才子佳人小说出现,形成流派,是小说界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所谓才子佳人小说,是指清初数十年间那些以才貌双全的青年男女的婚姻爱情为主题的长篇小说。”[1]《玉娇梨》、《平山冷燕》、《定情人》等是才子佳人小说中的代表作。才子佳人小说情节的一般发展的模式是三个阶段:佳人与才子一见钟情;小人拨乱,情人分离;才子功成名就,与佳人终成眷属。才子佳人小说里的爱情不但得到开明家长支持,而且还得到最高统治者赐婚玉成,皆大欢喜。这虽然难逃美化现实的讥评,但是表现了反抗封建婚姻制度的民主思想,追求爱情自由的叛逆精神。
  《玉娇梨》是长篇才子佳人小说的开山之作,书名取自女主人公白红玉(后改吴娇)、卢梦梨的名字。小说里的两个主要女性形象白红玉和卢娇梨,都容貌美丽、才智超人,她们高贵矜持、儒雅温仁、纯情理性。白红玉以考诗的方法择婿,因而与才貌皆佳的苏友白约为婚姻;卢梦梨与苏友白只有一面之交,就因为他的才华和美貌而热烈地追求他,甚而至于不顾他与白红玉已有婚约,即使做妾也在所不惜。
  才子佳人小说所表达的女性形象的婚姻理想可以归纳为容貌美、才智美、情爱美,比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表现出明显的进步性,攀登着性爱的较高境界。在封建婚姻观念还相当顽固的清初时代,才子佳人小说以其所构造的婚恋类型所表现出来的女性形象的爱情意识,表达了人们的爱情理想。才子佳人小说在女性爱情意识方面显示了中国婚恋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具有进步的时代意义。
  
  二、《红楼梦》中林黛玉的爱情追求
  
  林黛玉和贾宝玉的爱情发展是《红楼梦》的主线,林黛玉是《红楼梦》中的中心人物之一,她的爱情意识具有代表性。林黛玉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由于从小被当作男孩抚育,她获得了一般女孩难以获得的接受知识和发展天赋的机会,以此养成了自信好强的秉性。可是未及成年,她便成了孤儿,寄人篱下,面对冷酷的外部环境,目下无尘,一身傲骨,无视权势,不向显贵们献殷勤、讨欢心,执著地护卫自己的尊严。在这个封建大家庭里还有一个与环境完全不相协调的贾宝玉,他被封建正统观念看作是“孽根祸胎,混世魔王”。宝玉对“仕途经济”及一切“峨冠博带”的“须眉男子”深恶痛绝;他对聪明美丽、地位屈辱、命运悲惨的女性又爱又敬;他钟情于从不说“仕途经济”的“混帐话”的林黛玉,林黛玉是他唯一的知己。正是从宝玉对大家庭环境的对抗中,黛玉了解到宝玉是一个和自己志趣相投的人,是个知己,并因此爱上了宝玉。由于宝玉、宝钗“金玉良缘”婚姻的可能性,由于黛玉寄人篱下的地位,孤高洁傲的品格,使她不得不时时敏感地守卫自己自尊的心灵,从而产生一根极敏感极易受伤害的爱情神经。在那种不容许真正爱情生长的恶劣文化氛围里,爱情使她的心灵饱受煎熬。后来家长们用“调包计”,合谋算计黛玉、宝玉,黛玉无意中从傻大姐口中得知,顿时痴迷恍惚,进门便一口鲜血直吐出来,就此卧床不起,遂将平生感情与心血凝成的诗稿付之一炬,在隐约可闻的“金玉良缘”婚礼的音乐声中,直叫道“宝玉,宝玉,你好……”泪尽而逝。
  在大观园这个女儿国中,卓尔不群、孤高自许、目下无尘的黛玉以她清醒的人生意识和爱情意识,执著地坚持着独立的人格和维护着自我的尊严。在爱情上她选择了知己之爱;但当爱情遭遇封建环境的压力,挑战她的自我和尊严时,她以生命的代价作出了最后的坚决反抗。
  
  三、林黛玉的爱情意识是对“佳人”爱情意识的升华
  
  由于封建宗法制度的漫长延续和伦理政教型文化的积淀渗透,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婚姻观念无视爱情,把剥夺当事人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利,婚姻的原则和动力建立在家族利益、家长权力或金钱、门第之上,社会上流行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千百年来不知酿造了多少婚姻悲剧。至于女性,则由于受男权中心的封建宗法文化的制约,在两性关系中受男性压迫,在婚姻生活中受夫权的压迫,失去了平等的权利。恩格斯曾说:“由爱情而结合的婚姻被宣布为人的权利”[2]。白红玉、卢梦梨、林黛玉这些女性正是在争取做人的权利的过程中,勇敢地追求爱情,显示了她们超越前人的独立的性格力量,标志着女性的进步和自主意识的进一步觉醒。而林黛玉的爱情意识相较于“佳人”的爱情意识又有了更大的进步,是对“佳人”爱情意识的升华。
  (一)从才貌之爱升华为知己之爱
  佳人与才子本是素昧平生,没有任何感情上的联系,可是当她见到貌美有才的才子后,立刻萌生爱意,进而相许婚姻。这种建立在才与美为主要基础之上的一见钟情式的爱情虽然浪漫,但较之于真正的爱情显得简单而又肤浅;佳人追求爱情虽然有一定的主动性,但她们都把爱情的实现或者寄托在思想开明的父母身上,或者寄托在皇帝赐婚上,在她们的意识里,最后还是要依靠封建宗法制的通过,这种爱情意识对于封建伦理的态度是妥协的。相对于才子佳人小说中女性形象爱情意识的空疏、肤浅,态度妥协,林黛玉的爱情意识更深刻、更坚决、更健康。林黛玉寻找的爱情是一种感情的投合,更是一种人生志趣和人格价值的相互体认。她的爱情意识既濯清了人类爱情的原始欲望,又摈除了爱情婚姻商品化伦理化的恶习陋俗,她所追求的是爱情本体价值。富有自我个性和多愁善感的诗人气质的她,受到《西厢记》、《牡丹亭》等当时“异端”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不顾门第、财产等外在力量的影响,只凭个人感情的爱情意识。“爱情是她婚姻观念中的唯一命题,心灵的完全契合又是她爱情理想中确定不移的坐标。”[3]作为少女,她没有“一见钟情”的浪漫幻想,孤独无依的她爱上了贵族大家庭的“孽根祸胎”贾宝玉,也并不是处于孤独落寞境遇中的同病相怜。她的恋情萌动于对贾宝玉鄙薄功名利禄、尊重女性、向往个性解放等性格特征的发现。她不急于吐露心曲,而是反反复复的旁敲侧击,慎重地试探、捕捉对方的内心,直到确信“自己的眼力不错”之后方倾心相许。跟贾宝玉志趣的相投,使她心中升腾起缔结良缘的强烈愿望。这种知己之爱是精神上的志同道合,能够达成心灵上的呼应和共鸣,是爱情的真谛,比“佳人”的爱情意识更文明、更健康、更现代。《红楼梦》将男才女貌式爱情升华为知己之爱,才真正完成了给人以优美动人的东西的历史使命。
  (二)从单纯的爱情追求升华到独立人格境界上的爱情追求
  才子佳人小说中的女性形象出身高贵,父宠母爱,养尊处优,在她们的生活里没有自由、自我、尊严与生活环境的矛盾。又由于家长开明,可以比较自由地追求自己喜爱的人,所以她们的爱情意识里虽有的是一往情深的执著,却没有爱情与自主、自由、尊严、自我、生命的尖锐激烈的矛盾冲突,自然在她们的意识里就不可能出现对爱情与自主、自由、尊严、自我、生命之间关系的深沉思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痛苦抉择。而孤傲高洁的林黛玉却是父母双亡,寄人篱下,过着风刀霜剑严相逼的生活;她爱上的恰恰又是封建家长贾母的命根子贾宝玉。她的爱情之路注定充满思想和精神的艰辛痛苦。
  初进贾府时,外表美丽、气质典雅的黛玉得到贾母的“万般怜爱”,于是贾府上下一度把她看成为贾宝玉的必定婚姻对象。但由于她后来的种种“过于自我”的表现与封建家长的要求相去太远,因而招来了贾母们的反感和嫌弃。如果林黛玉能委屈自我收敛一下自己的“脾性儿”,显得随分从时一些,也会有实现婚姻理想的机会。可是她依然我行我素,在婚姻和自我之间选择了后者。在林黛玉的爱情意识里,她没有把婚姻看作爱情追求的最高目标。她渴望跟心爱的人结合,是为了生命价值的自我实现,而并非为了巩固对理想男子的依附关系。因此她十分清醒地坚持了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自我选择,表现出一种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气概。到了后来,在贾宝玉被骗娶亲之机,贾母也有了“给林丫头说人家”的打算,林黛玉只要改变自己的人生意识和爱情意识也并非无路可走,在她之前和在她之后有许许多多的中国女性就是这样生存下来的,但在林黛玉的价值天平上,爱情、自由和苟活是绝对不能互换的,当环境击碎了她最后一丝幻想之后,她做出的最后抉择是愤然抛弃尘世,以死来表明自己“质本洁来还洁去”的心志,捍卫自我个性的自由和对爱情的追求。林黛玉的爱情意识里婚姻与自由、尊严、生命、自我的对决与选择,表现出她的爱情境界是建立在实现自我这个更高的人生境界之上。正如匈牙利著名诗人裴多菲所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等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建立在这种自由、自主人格境界之上的爱情将会永远散发出迷人的魅力。
  从才子佳人小说女性形象的才貌双全的爱情理想,到《红楼梦》林黛玉建立在独立人格人生高境界之上的知己之爱的爱情意识,表现出长篇小说《红楼梦》在爱情审美领域不断攀登并最终立于古代小说艺术巅峰的辉煌成就。
  
  注释:
  [1]谭邦和:《明清小说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页。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妇女》,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35页。
  [3]何仲生:《文化视野里的明清小说女性形象》,绍兴师范专科学校学报,1989年,第4期。
  
  (马兴国 青岛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26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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