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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高铁救人被索要医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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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18日,一篇名为《女医生高铁上救人,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的文章在网上引发热议。
  文章中写道,3月17日,从贵阳开往北海的D3563次列车行驶到柳州至南宁区间时,车上一名男性旅客突发疾病,列车工作人员紧急通过广播寻医,有位姓陈的女医生听到广播后赶到现场,对旅客进行积极救治,旅客转危为安。不料,陈医生在返回车厢之时,却被乘务员要求出示医师证。陈医生表示未随身携带医师证,乘务员又将其身份证和车票拍照存档,并要求陈医生手写情况说明,留下联系方式。陈医生还发现,在救治过程中,列车工作人员一直在录像。陈医生是一名耳鼻喉科医生,这让其担心“如果有任何问题,不仅说不清,甚至还要承担责任”。而众多网友在看完文章后也担心列车员此举会凉了医生们的心,今后若再发生类似的状况,则没有医生敢站出来。
  3月19日,南宁客运段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向陈医生致歉,并表示让陈医生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程序,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主要是便于后续医院更好地救治,但也存在沟通不良、处置欠妥的问题。
  紧急救助无须担责
  在列车上突发疾病的患者,必须得到及时抢救,而囿于高铁不能及时靠站停驶的条件限制,乘客尤其是具有医学常识的乘客参与抢救尤为重要。此种情形下的抢救病人,属于民法领域的无因管理和紧急救助,无须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主要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对此,《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医生高铁救助病人事件来说,即便造成了损害,其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不属超范围执业,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医生存在过失的理由。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外,医务人员不过是普通公民,没有救治他人的法定义务。此时,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救治危重病人,属于应受鼓励的高尚行为,并非特定的医疗行为。
  至于列车工作人员的索证、拍照等行为,即便有所不妥,也不必心有余悸。要知道,既然是堂堂正正的善行义举,就不必担忧索证和拍照。相反,列车工作人员的拍照、录像等行为,恰恰能够在发生纠纷后还原真相,还人清白。现实中,一些见义勇为者在公安机关取证时,不也要陈述个人基本情况吗?关键是,相关部门还应强化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道紧急救助无须担责这一法律常识,进而激发更多人的救人热情,免除其后顾之忧。
  作茧“自保”是对信任的伤害
  针对列车工作人员的做法,铁路官方给出的解释还算说得过去,只是这记录得是不是过于“细致”了?凭良心说,列车员尽责救助了乘客,没有推诿。只是自我保护得如此小心翼翼,像是给自己裹了一层茧,又加固一层,难免给人试图转嫁责任的观感。在这样诡异的氛围里,医者仁心和古道热肠,也仿佛被悄悄侵蚀了。
  事发突然,列车员不像是处心积虑,更像是下意识地“发挥”。然而即使加了那么多“自保”的工序,铁路部门仍然是承担責任和风险的一方。因为依据法律规定,紧急情况下有尽力救助义务的是铁路方面。医生出手相助,则受到《民法通则》中被称为“好人法”的条款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像列车工作人员这种作茧“自保”的行为,在很多场合都能碰到,但它至多换来表面的稳妥,而它更隐蔽的影响,是对信任的伤害。在这起事件中,列车工作人员提供救助是义务,医生施以援手是热心仗义,更是职业自觉。本来都没什么可犹豫的,可双方却又都没什么安全感,这才是最让人伤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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