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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会之“网暴人”探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秦镭

  摘 要:2018年被称作是5G发展的元年,甚至可以说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发动机,它意味着网络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意味着“虚拟生存”将会更深入的渗透进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样的网络社会中,生存着各种各样的网络人,包括网络暴力中的“施暴者”,即“网暴人”。他们不仅影响着我们的网络社会,甚至对我们的现实社会也同样有着深刻的影响。避免成为网络施暴者成了我们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社会; 主体; 交往; “网暴人”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9)07-133-002
  一、网络社会
   在社会历史各色各样的技术创新中,如果把那种引起生产方式变化、且广泛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导致社会整体变迁的技术进步称之为“革命”的话,当今社会5G的出现将有可能成为我们身边的一场声势浩大的革命,它意味着网络的快速便捷,互联网和人们之间联系的加深。麻省理工学院的研究员克拉克曾提到过这样的一个观点:“把网络看成是电脑的连结是不对的。相反,网络把使用电脑的人连接起来了。互联网的成功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对人的影响。”[1]互联网的出现不仅使现实社会中的网络电脑变成了虚拟的网络社会,而且在这个虚拟的网络社会中生活着形形色色的网络主体。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现实的人是从事实践活动、进行物质生产的社会的人,一切人都是一定阶级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承担者,在社会中人隶属于一定的阶级,人的个性或人性必然带有阶级性。而人们在现实生活的交往中常常都显示着人们的社会角色。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大多都限于与自己身份地位相近的社会阶级,交往关系大多都是基于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并且在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往往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他们之间的交往和活动的范围都受着时间和空间等物理特性的制约,是非常有限的。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络人是去除其物理实体后的作为主体的人,他们是拟象化为数字符号的集合体,即0和1组成的bit数据来实现对人类现实社会的演绎的,是生存在虚拟时空的一种主体。在这种虚拟时空生活的主体人之间的交往则突破了传统现实社会中面对面交往的各种局限,以一对多,多对一以及多对多这样的交往形式,实现了虚拟的、符号化的和间接式的交往。总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人是去除其物理的实体后的作为主体的人,是生存在虚拟空间的一种虚拟的去阶级性的主体。
   “电子媒介改变了时间和空间对于社会交往的重要意义”[2]互联网的出现解除了时间和空间对人们的限制,这就意味着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交往活动,无论它的深度和广度,都是现实社会所无法比拟的。但不容我们忽视的是网络社会交往是依赖于现实社会,并以现实社会生活为基础的,它与现实社会不是对立的,是从现实社会中分化出来的。
  二、网暴人及其行为的产生
   交往是现实社会活动中的必要组成部分,网络交往更是网络社会中的不可或缺的活动。互联网不仅扩大了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而且增加了人们之间交往的速度,交往冲突自然也随之增大,网络交往不同于传统交往的许多特点,给予了网络暴力行为产生的可能性。网暴人及其暴力行为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主体存在多样的阶级性
   现实的人的阶级性决定了人们在传统社会中往往选择与自己相近的社会阶层进行交往活动。而网络交往的自由、平等和开放的特点,决定在网络社会中会有大量不同阶层的人之间发生交往联系,不同的阶级因角色和地位的不同,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因而对一件事的评价是迥然不同的,甚至完全冲突而做出有失道德規范的行为,从而成为“网暴人”。
  2.主体存在多样的价值取向性
   “网络社会的交往没有时空性的限制,而信息传播的全球性、超地域性,使具有不同语言、文化和政治的主体相聚在这个网络社会中,形成一个新的多元的价值国度。”[3]当人们在充满包容性的网络社会中交往时,会感知到异质的语言文化、艺术文学、宗教政治和伦理文化等,自然引起个体之间原有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冲突,从语言文化来看,使用不同语言之间的主体无法达到像同种语言主体之间那样直接的交流,这就造成了冲突发生的可能性,“进入交互网络,从某种意义上,就是进入美国文化的万花筒。”[4]而且据统计,全球的网络有四分之三的网页运用英语语言,这使得其他的非英语国家语言遇到了侵犯,也加速了濒危语言的消亡,这也使得非英语语言主体的不满,从而造成冲突;从价值观念上来看,不同的主体之间由于社会实践活动不同,价值观也不同,很难把主体之间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某一认识上,从而造成主体之间的交流差异,使主体不自觉的变为“网暴人”;从宗教政治上来看,网络虚拟空间的出现使传统的地域国界被一一打破,一些在网络技术上领先一步的国家,可以依托网络向别国传播他们的宗教信仰和政治价值观,甚至肆意诋毁和攻击他国政党的施政纲领和社会制度等,达到干涉别国内政的目的。这不仅是个体之间发生冲突,国与国之间也有着网络暴力行为的存在。
  3.主体的无中心性
   在传统社会中的交往大部分都发生在熟人之间,有中心并且有明确的区域界限。而“因特网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很多局域所构成的,它采用离散结构,不设置拥有最高权力的中央控制设备或机构。它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界限。作为一个自发的信息网络,他没有所有者,不属于任何人、任何机构、甚至任何国家,因而也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国家可以左右它、操纵它、控制它。”[5]在网络社会中,主体在交往时往往都是一种符号的代表,没有年龄、性别、身份等可视的物理特征。所以,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主体都有着极大的自由性,在这个极度自由没有管制的空间中,每个主体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实施者。
  4.网络社会的虚拟性    在网络社会中每个网络人都被符号化、虚拟化。在网络社会的交往中,每个主体之间都是以一种虚拟的身份、不在场的间接情况下进行互动的。人和人之间不再是直接的交往,而变成人对电脑、再对人的间接的交往。通过电脑这个物的中介,虚拟主体不能直观的感受另一个主体的现实状态,在这个虚拟空间里,虚拟主体双方的交往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可以充分的放纵发泄自我,产生一种可以任其所为的心理上的暗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就会缺少像现实社会中一样的道德的约束,网络人只受自身修养和内心道德的约束。这样主体本身的弱点即弗洛伊德所说的“本我”的弱点便暴露出来,难免会出现一些“暴力”行为,仅仅通过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实现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主体都有着极大的自由性,在这个极度自由、没有管制的空间中,每个主体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实施者。
  三、如何避免成为“网暴人”
   网络暴力是指虚拟主体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现实社会的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社会的种种特点,都为“网暴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他们在这样的虚拟环境下,衍生出各种各样的暴力行为。比如:在网络上发表具有煽动性、侮辱性、伤害性的失实言论、图片和视频的行为现象。例如在2017年一位名为“白衣天使茉莉花”的网友为炒作,曝出12岁女生何某被两名老师强奸的假消息,各种谩骂和侮辱接踵而至,这种网络暴力完全毁了两位老师的人生,对他们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伤害。其次是非理性的人肉搜索,将其他网络人的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隐私公布于众的行为。例如中国著名的网络暴力第一案王菲的案件,就是人肉搜索这样的网络暴力的行为给社会留下的恶果。
   正如吴伯凡所说:“电脑技术永远是一种‘发展中’技术,而不可能是一种‘发达’技术。”[6],我们将会在这条发展中的信息高速路上不断走下去。网络社会的到来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自由的同时,也给予了我们相应的责任。自由和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有多大的自由就应该有多大的责任去履行。当今网络社会的虚拟生存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这是由辩证法决定的,但它对于我们有着独特的意义,必将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具革命性的社会,我们要去解决,而不是逃避。
   现如今传统的社会道德规范已经不适应这个以开放性、全球性的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社会,由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基本条件和社会生活交往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特别是人们的生活内容以及变革中的利益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难免发生改变,这将会产生出一种新的要求。在这一全新的网络社会中,网络的主体已经呈现出各种崭新的特性,而且再加上一些利用网络暴力追求点击率的商业炒作者和怀有政治、恐怖等目的作为网络暴力的幕后推手,过去的一些零散的网络准则已经变得不够了,我们只有在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加大对网络的监督监管,形成一种系统的网络社會秩序,使人们的交往行为控制在一个新的社会要求的范围内,才能避免“网暴人”的产生,“新的社会秩序实际上是一种新的规则,并不是旧的社会体制随机的或者无序的变化”[7]。
   在网络主体多样化、虚拟化的情况下,由于人们伦理观、价值观、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致使人们之间不能相互理解,也缺乏新的与之相适应的交往方式和手段。主体之间的种种差异决定网络主体光靠道德约束和法治监管往往是不够的,网络主体需要能动的改变这一网络环境下产生的冲突,不能仅仅靠外部的强制约束,要学会通过反思达到对自我的认识和控制。而所要反思的不仅仅是孤立的自身,还包括其他一切与自身相关联的人或事,而且不是做带有滞后性的反思,不能在某种行为或观念对主体已经产生了现实的影响后再进行反思,而是要在行为之前先进行自我认识,以便可以真正达到对自我的控制,减少网络的冲突,避免成为无理性的“网暴人”。
   要强调的是任何方案的制定都需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和中国现有实际相结合,做到解决“网暴人”问题的中国化。姜方炳在一文章中提到“虽然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网络普及率要远高于中国,但在英文文献中却很难找到一个与之相匹配的术语,网络暴力在这些国家也并未像在中国那样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8]”这实际上提醒了我们为什么在中国会有如此多的网络暴力者,虽然他们的网络暴力行为是发生在网上,但是只有在网下深入到中国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从社会结构中才能找到网络暴力的根源。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转型阶段,社会的结构、分配等都在发生转变,这也决定了中国各种主体的多样性,再加上各种自由主义、民粹主义、多元主义等思潮的入侵,决定中国的各种矛盾会比其他发达国家更甚,我们要不断地激发网络主体的民族意识和爱国情怀,唤醒他们的责任感,用科学的价值观武装自己,以优秀的传统民族文化熏陶,才能抵制各方的渗透。而从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理论来思考,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意识形态建设缓慢形成对比,这种滞后性必然会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而网络社会其实正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基于此,在中国只有解决这种滞后性,才能避免形成更多的“网暴人”。
  参考文献:
  [1]郭良.《网络创世纪——从阿帕网到互联网》[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3页
  [2]约书亚·梅罗维茨:《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
  [3]黄寿松:《网络时代社会冲突和个人道德自律》[J]学术论坛,2001年(2)
  [4]孙伟平.《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J]哲学研究,1998年(8)
  [5]丹易.《我在美国信息高速公路上》[M]兵器工业出版社,1997年,第294页
  [6]吴伯凡.《孤独的狂欢》[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7]约书亚·梅罗维茨:《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03页
  [8]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视角分析[J].浙江学刊,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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