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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秉性的范式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王蓝晨

  摘 要:自古以来,中西方都有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正义的两面》关于正义这个主题,慈继伟教授选择了一个独特的研究范式,即相对于实质性或规范性正義问题研究,正义道德心理学同样重要,反思正义心理的属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基于正义秉性提出解释性理论,而不直接涉及正义的规范性内容,另辟蹊径,阐述了正义的有条件性和无条件性如何并存以及个体之间相互性的社会化结果。
  关键词:正义; 正义秉性; 相互性; 正义动机; 道德教化
  中图分类号:B8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9)8-162-002
   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篇讲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1]正义主题乃当今国内外诸人文社会科学之聚讼焦点,但其学理解释国内外鲜有学者深入研究。慈继伟教授以其深厚的海外博学资源与其独到的本土道德的现实体察,不同于康德至罗尔斯一系列的西方正义伦理之规范性研究范式,自辟正义之解释性研究理论,提出并系统阐发了正义的两面性,即个人自愿遵守正义原则之动机的有条件性与社会正义要求对个人的无条件性,来研究正义问题。中国古代就有关于正义问题的研究,例如《道德经》里“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礼记》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等等。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过公平正义的实现在于每个公民必须在所属的地位上尽自己的义务;亚里士多德提出过:公正乃是关心他人的善,公平正义就是要求按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的分配给社会成员;到18世纪卢梭、伏尔泰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立足于自然法解读公平正义。
  一、正义的两个条件
   作者在引言里直接指出:“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2]”这一现象又可以称为“非正义局面的易循环型”,由此推出正义具有两个相反相成的侧面:“一方面,作为利益交换的规则,正义是有条件的;另一方面,作为道德命令,正义又是无条件的。既然正义是有条件的利益交换规则,每个人能否遵守这些规则取决于其他人也遵守这些规则。[3]”从无条件的道德命令来看,每个人又应当把正义作为义务而绝对的遵守,不论其他人是否也可以做到。作者鉴于这一矛盾,旨在说明正义的两个侧面何以并存,并以何种方式并存,因此探讨正义秉性尤其重要。从哲学层面讲,正义秉性的解释性研究并不是纯粹的形而上学的方法研究正义,而是具有某些恒定的、普遍的,超越具体社会的一般特征。“我们可以抛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因素,把问题放到一个更抽象的层次上来考察”。[4]笔者认为,任何解释性理论都难免离不开正义观点的具体内容,社会、文化、经济等因素在正义观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这种研究范式,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是,无论是解释性研究还是规范性研究,我们都需要追溯正义的概念及条件,通过了解正义问题,我们才能知道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条件所要的动机资源。
  二、正义动机与道德情感
   休谟曾说:“如果大自然给予人类足够丰富的资源享受幸福,那么正义要么只能是一种虚设的礼仪,要么根本不会被人类梦想到;反之,如果大自然的赐予如此贫瘠,以至于人类只能处于一种极度贫困的状态,正义要么只能被中止,要么形同虚设。[5]”按照休谟的看法,使正义成为必要的客观条件,主要是因为物质资源的匮乏。社会财富的不足会导致人们缺乏正义动机的意愿,休谟的正义观虽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正义条件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罗尔斯和布坎南的主体正义观,而哈贝马斯的正义客观条件论则更侧重人的身份认同和尊严的重要性,哈贝马斯强调:“鉴于道德的目的是照顾通过社会化才成为个体的人们的脆弱性,它总是必须同时完成两个任务。它必须同时提倡平等的尊重个人尊严,强调个人的不可侵犯性,同时,它必须保护intersubjective相互承认的关系网络,使个人能借此网络作为共同体的成员生存下来。与这两个互为补充的侧面相对应的是正义原则与相互关切原则,前者提倡对个人的平等尊重和平等的个人权利,后者则提倡对邻舍福利的同情与关心。[6]”与休谟的互利正义观相比,正义的客观条件论从个人的尊严,个人的权利不可侵犯性,以及个人在社会中与其他人的关系原则,来理解正义的秉性,那么仅仅从正义的客观条件来说明正义的动机稍显不足,正义如何实现以及依赖于什么动机?哈贝马斯还意识到社会生活中的正义“动机不足”问题,即人通过沟通行为追求的是自我的利益,还是他人的利益,人们通过商谈达成的协议只是追求各自利益的条件,并没有说明追求的是何种利益,如果人们追求各自利益导致冲突,又应该以何种方式对待。
   主体性正义观并不是人的天然德行,正如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或许会赞同正义的法律手段和道德要求,把自己与他人一样置于道德与法律的约束之下,但除非是有利可图或者是不有损自己的利益,否则不会为了正义而改变自己的动机,就动机而言,人们无法完全克服利己主义。即便是利他主义者,正义动机在社会仍有必要,“第一,同为利他主义者的人们会持有不同的、乃至有可能冲突的观念;第二,假如同为利他主义者的人们持有不同的善观念,他们仍会把自己的善观念强加于人。”[7]因此,一个普遍利他主义社会也需要正义,这就需要从道德心理机制方面培养人们的正义愿望。
  三、正义的无条件性实现的途径
   当社会要求人们无条件的遵守社会规范,一部分人遵守而另一部分人没有遵守,不论是理性利己主义者,还是利他主义者,就会感受到不公平的心理,并因此产生愤恨等情绪,基于利益交换在此种情况下不仅已经被“遗忘”,而且让位于道德情感的交换,人际关系不再表现为单纯的利益交换关系,而是有意识的道德情感交换,因此,罗尔斯曾说:“如果人们的利益和志向各有不同,并在追求其目的和理想时坚持各自的权力,或者说,只要造成正义问题的情形存在于人际关系之中”[8]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愤恨的情感,通俗来说,就是别人如果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或者做了违背正义的行为,我就会通过“愤恨”来惩罚“别人”,这就是为了心理上的满足,而可以接受物质利益的损失。    因此,正义无条件化实现的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从建制方面来讲,社会利用法律等手段垄断对非正义行为的惩罚权,成为维护正义的唯一合法主体;第二,从个体来讲,人们应该克服在意识中将有条件的正义动机升华为无条件的正义动机,自愿遵守道德规范,类似于康德的道德律。就是说人可以追求自己的私利,但是追求私利的同时必须遵守规则,人性中不仅有自私与贪欲,同时还应该有仁爱之心,有同情之心,还有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的“善”的情感,道德情感不可缺失。
  四、结语
   如前所述,正义作为一种德行,既不同于理性利己主义的倾向,也不同于纯粹的利他主义,理性利己主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人们维持一个相对互利的社会局面,但是缺乏足够的正义愿望,一旦有机可乘,理性利己主义者就不会放过任何非正义的机会,社会局面就会造成混乱;而纯粹的利他主义虽然道德层次更高,但是利他主义者的善乃是社会良序的结果,而不是起点,也缺乏足够的正义动机,要让人们克服正义欲望,最好的办法就是培养正义愿望,通过社会的道德教化,使人们“遗忘”最初的元动机,把社会强加给他们的美好理由作为自己的新动机。如果没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基础,人与人之间靠血缘、亲情、友爱为纽带,这样的社会也只能算是一个小社会,无法扩展为一个大的社会,也无法建立起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秩序。
   正义是一种社会理想,反映了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关注,新时代下研究正义理论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正义的社会环境有重要意义。公平正义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对正义理论的分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基础,也可以为我国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羅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1
  [2]慈继伟.《正义的两面》[M]北京:三联书店,2001:1.
  [3]慈继伟.《正义的两面》[M]北京:三联书店,2001:41.
  [4]慈继伟.《正义的两面》[M]北京:三联书店,2001:22.
  [5]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619.
  [6]Habermas,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200
  [7]慈继伟.《正义的两面》[M]北京:三联书店,2001:47.
  [8]Rawls,A Theory of Justice,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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