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就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历来都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新世纪,新形势下,发展公共服务解决特定人群就业困难是当下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在我国,当前的公共就业服务存在着供给压力剧增;公共就业服务内容发展不平衡;公共就业服务方式和程序的满意度低;就业保障发展滞后等问题。分析了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中存在的种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意见。
关键词: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
一、公共就业面临的问题
公共就业服务是保障我国就业正常运行的重要形势之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能够很好的体现就业者的竞争性,完善整个就业市场的就业机制。但是仍需看到,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并不完美存在着很多问题。诸如,公共就业服务仍是政府的独角戏,公益组织、国有企的参与性不强;公共就业服务仍是被动的解决社会问题,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缺乏一种需求的发现机制和主动解决问题热情;在对公共就业服务的考核上仍是“唯上”取向,考核对公共就服务从业者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就业保障发展滞后,保险、失业救济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在引导社会舆论、体现法治对于就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一)就业保障滞后
就业保障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还包括转变就业观念、引导社会舆论、完善法制建设等任务。我国现阶段的就业保障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从宏观上看,第一和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过高,第三产业比例较低,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压力。第一和第二产业具有规模效应,当产业结构调整时候,会造成大批损失。第三产就业灵活力需求旺盛,对劳动者素质要求较低,应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从就业困难人群自身角度析,部分就业困难人群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还没摆脱计划经济下有困难找政府的旧思维。因此,要把转变失业人员的思维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竞争的就业观念。失业险、低保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例、保障水平较低。从村流入城市的农民工由于受户籍、就业形式等因素影响根本享受不到失业险和低保等,他们成为了劳动救济的边缘。另外,失业人员面临的社会压力也较大。社中会存在着对失业人员看不起甚至歧视的现象,这些都加重了失业人员的心理压力。
(二)服務内容发展不平衡
现阶段公共就业服务的内容发展不平衡。以失业登记服务为例,失登记只限于到就业服务机构的处登记,没有一种主动对失业人员的摸底排查机制。失业援助政策的宣传落实到位,失业人员不知道政府提供哪些援助,这就可能导致他们寻求非正规手段来解决。在我国的一些公共就业服务中,相关的就业培训和就业规划不是很完善,部分就业人员得不到一个很好的就业服务或者规划,对于职业发展方面有些很大的误解和迷惑性。
(三)评价方式不合理影响公共就业服务内容平衡发展
现有的考核,多基于领导评定这单一维度,遵循产出导向。公共就业的服务对象是全体民众,没有纳入到对公共就业服务好坏价者之中。单一维度的评价,使得公共就服务的从业者在工作中唯上导向,这有悖于公共就业服务大众的初衷。对公共就业服务的考核只强调产出导向忽略对前服务中的全方位监督,甚至部分地区出现考核流于形式只注重堆凑,没有认真考核。考核结果也不与从业人员的奖惩挂钩,考核成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的例行公事,考核所要达到激励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对于公共就服务从业人员的奖金、晋升影响不大。
二、完善公共就业的措施
发展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必须依托我国的基本国情,有条件的借鉴国外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中的经验。增强政府在公共就业中的指导地位,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强化公共服务的考核,完善就业保障体系等,这些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的建议。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发挥政府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中的主导作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员在职责方面主要承担人才的重新配置调整,定期与经济生活的个领域保持联系分析各行业的转让、承包给具有资质且实力强的民机构经营,使其按照市场规律运作。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定位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应借鉴外经验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
(二)完善就业保障体系
完善保障体系是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中的重要部分。人民安居乐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就业问题。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最根本的应该是就业保障。它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能力且有意愿的人应获得一个就业岗位,当他自己不能获得时,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应该给予其适当帮助以获得相应岗位。二是当特定的就业困难人群暂不能得到相应岗位的时候,政府和其社会组织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支持,保障基本生活。发展公共就服务事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面对全球发展趋缓和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大背景,唯有依靠综合的、系统的就业保障体系运行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难题。
(三)法律保障
法律对于公共服务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随着《劳动合同法》的的颁布实施,企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地规范。但是仍应该看到我国法律在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中存在的不足。首先,拓宽就业空间方面十分需要律法规的支持。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之路在于拓宽就业空间。然而,立法滞后一直是困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其次,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必须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近年来,国家已将就业目标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长期规划以进行统筹安排。但是作为一项动态管理,就业公共服务化法制化很有必要。正是由于这种滞后,我国还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对失业问题建立起一套安全的防护措施和法律保障体系,至少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员的救济等,都尚未普遍推行建立起完善的保障和法律支持机制。这样,失业问题因超过警戒线又缺乏安全网,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给相关的工作人员一个基本的提示。
三、结语
就业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是一项全社会共同建设的大事,通过整合资源,应该准确定位政府的指导地位,承担起机构保障、经费支持和宏观调控的责任,担负起主要服务者的角色,并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进来;改革评价方式,建立失业人员的需求发现机制,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人员编制改进服务方式和程序,从而提高公共服务满意度;从失业保险、个人观念转变和法律舆等方面来构建健康的就业保证体系。
参考文献:
[1]王泽琼.长春市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8.
[2]李昱呈.我国高校大学生就业服务现状、评估及优化研究[D].南京大学,2018.
[3]李南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视域下黑龙江省就业质量提升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7.
[4]侯俊丽.毕业生就业服务供给中的非政府组织参与研究[D].广西大学,2017.
[5]王毅捷.省级政府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优化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6.
[6]魏立强.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职责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6.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9/view-150266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