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贸易形势下中国反倾销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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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际贸易壁垒的不断削减,各国之间的倾销与反倾销日趋频繁,矛盾日趋激化。各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频频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已经构成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出口和成长。应充分认清各国对我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原因,采取应对措施,以在竞争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生存和发展,进而推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3(C)-0280-02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用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抵制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政手段之一。反倾销措施具有形式合法、较易实施、能够有效地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并且不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采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部门利益。随着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发展,中国出口产品越来越多地成为国外反倾销关注的目标。根据WTO统计,我国是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对我国生产和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冲击。
自1979年6月,欧盟对我国机械闹钟发起首例反倾销调查后,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对华发起的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自1995年起,我国已连续15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连续4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据商务部统计:2009年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116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直接涉及出口金额126亿美元,其中我方遭受的反倾销占全球40%左右,反补贴占全球75%,比2008年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和4个百分点,而2009年我国GDP只占全球的8%,出口仅占全球的9.6%。2010年1―5月,共有14个国家(地区)对我国产品发起31起贸易救济调查,总案值约18亿美元。频率之高、次数之多让我们不能再选择坐以待毙,必须主动出击,看清局势,研究新的贸易形势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贸易摩擦的新特征
(一)贸易摩擦规模之大、密集之程度前所未有
(二)贸易保护手段由传统的显性手段趋向更加隐蔽和复杂化
传统贸易保护手段多为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相对透明和易于操作,在WTO多边规则中将被逐步降低或取消。为保护国内经济,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频繁使用似乎不违反WTO规则的贸易救济手段,施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这些新型贸易壁垒多涉及技术法规、标准及国内政策法规,涉及产品的范围更加广泛,评定程序更加复杂,且带有相当的隐秘性和歧视性,应对难度更大。
(三)贸易摩擦的发生具有较强的仿效性和传导性
一是贸易保护手段迅速被仿效。二是所涉行业极易被跟风立案,并诱发其他系列案件发生,尤其在经济危机时期。
(四)贸易摩擦领域不断升级,由传统产品向高科技及服务贸易领域、由产品行业向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等宏观层面延伸。
二、中国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一)反倾销措施被滥用我国产品出口势头强劲增长,而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缓慢。这些年来,我国对美国、欧盟等几个贸易伙伴始终保持着巨额的贸易顺差。贸易收支的持续不平衡及扩大的趋势使发达国家不断加强贸易保护,中外经济摩擦成为不可避免的焦点问题。WTO成立后,传统的关税措施以及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保护方法的实施受到严格限制,被WTO认可的反倾销措施被广泛地加以应用,成为各国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重要手段。反倾销逐渐由消极的贸易防御措施演变为积极进攻的贸易保护武器。
(二)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尽管我国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就明文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在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也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但是由于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主体属于国有或由国家控股的较多,国家通过其股东权来直接管理或者干预企业经营的状况较为普遍,此外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国家垄断行业市场准入的限制等,影响了国外对我国经济运行体制市场化的客观评价。并且,根据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的承诺,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WTO成员国在对华反倾销时可以继续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往往会采取歧视性政策,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来衡量我国产品是否存在倾销。
(三)中国企业自身存在问题
第一,低价恶性竞争,出口市场单一。我国出口的产品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和化工产品,科技含量较低导致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
第二,缺乏反倾销知识,消极应对反倾销诉讼。
三、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的对策
(一)从国家角度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
第一,建立国家反倾销数据库。由于我国政府机构对反倾销问题不够重视,没有进行信息与资料收集的有效机制,致使需要有关资料时无处可查,或者提供的数据不全、陈旧,甚至出现错误信息,从而导致严重后果。而且,几乎所有应诉的企业及律师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案件的有关材料,使横向的经验及教训交流成为不可能。信息渠道的不畅通,导致一些企业苦于没有必要的资料而无法应诉或虽然应诉却难以胜诉,这是我国涉诉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有必要重新认识反倾销问题的严重性,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库。
第二,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尽快在法律法规上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并在执法中予以坚决实施,为企业应诉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增强其应诉的积极性,为其走向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第三,培养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重点培养、扶持一批从事反倾销业务的涉外专业律师,可以在鼓励我国律师自己出国深造的同时,积极联系欧美的司法部门、律师协会,为中国律师尽可能地多争取一些到国外大的律师行实习锻炼的机会,增加我国律师的反倾销实践经验。
(二)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反倾销争议
1、将不恰当的临时措施提交争议解决机构处置。
2、合理利用实施审查的特定程序。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专家组应对进口成员方调查机关确立的事实是否恰当进行审查,并对事实是否公正和客观做出估价。因此,如果我国出口企业能够认定进口国调查机关所确立的事实不公正、不客观,并且使我国企业丧失或损害了本应从协议中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的利益,则可以向我国政府提出建议,通过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解决。
(三)涉诉企业应掌握并采取相关应诉策略
第一,聘请合适的境外和境内律师。
第二,注意与进口商配合。同进口商合作也非常重要,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进口商可以利用其对其本国产品情况较为了解的优势,在我方产品是否对其本国同类产品造成危害的调查中,做出有利于我方的抗辩。进口商还可以说服其国内最终用户在反倾销调查中帮助中国企业,因为进口国国内的就业机会很可能依赖于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使用中国产品的进口国用户有能力对反倾销调查部门施加足够的压力。没有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支持,即没有来自进口国国内的支持,进口国反倾销调查部门很可能做出对我方不利的裁决。
第三,积极与反倾销调查部门合作。目前,中国企业在应对外国反倾销调查中的合作率仍不尽如人意。由于中国企业的不合作态度直接导致中国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性提高,而这种可能性的提高又诱使进口国
制造商更频繁地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第四,必要时采取价格承诺方式结案。因为价格承诺一经生效,调查当局会立即终止反倾销调查,除了可以消除因继续调查而使出口商处于的不稳定状态及进一步影响外,还可减少进一步的应诉费用和时间。而且,出口商提价出口增加的销售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销售量减少所带来的损失。并且,在市场变化使继续履行义务成为不必要时,出口商撤回承诺比较容易,而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则是不可能的。由于价格承诺的优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外涉诉出口商采用该方式终止调查程序。
我们坚信,这一切的阻碍都是暂时的。通过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终将获得国际的认可,我国的企业也将在不断地锻炼中得到成长。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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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倾销协议.
[4]高永富,张玉卿.国际反倾销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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