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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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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一项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又是裁决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基础。但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对于仲裁协议效力规定的要件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明确仲裁协议的效力,必须首先解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拟针对这一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原理做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仲裁协议;法律效力;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233-01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任何法律效力,其核心都是有关法律规范对相关主体的约束力,仲裁协议也不例外。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指,对当事人、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法院等相关主体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这一义务而就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终止司法诉讼程序,把争议发还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仲裁事项在协商时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使得当事人不诉诸法院解决争议的本来愿望得以实现。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基础。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审理该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基于不存在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理由对有关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对特定争议事项取得管辖权的最主要的依据。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各国的仲裁立法都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已就特定争议事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则不应受理此宗争议案。1986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27条规定:“法院受理诉讼案件,而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争议订有仲裁协议时,如果被告出示仲裁协议,法院应以起诉为不合法而驳回之。”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二、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含义及解决的问题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含义,按照一些权威学者的解释:“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此项法律适用于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无效及其解除等问题,以及与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上述类似问题。此外,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也受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支配。”
  作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中心问题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直接关系到依据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规定又有很大的差距。如前文所述,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只要当事人表达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即便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或者这样的机构并不存在,法律仍然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英国上诉法院于1969年审理的Hobbs Padgett & Co (Reinsurance) Ltd. v. J. C. Kirkland and Kirkland一案中,仲裁协议只有“适当仲裁”的字眼,法院就认定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法院的解释是:“适当仲裁条款”的含义是:双方当事人已经同意,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对合同含义的争议,均应提交仲裁而不是法院解决。可见,在英国,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表明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和仲裁地点,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但在另一些国家,法律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例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809条规定:“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必须指定仲裁员,或者至少说明仲裁庭人数和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其他一些国家的仲裁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按照后者的规定,上述英国案例中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将会导致法院拥有管辖权的直接后果。当然,该案涉及的是两个英国公司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只要表达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其他问题可以通过适用英国仲裁法得以解决。如果该案涉及国际仲裁的话,后果应当另有别论了。
  正是由于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有效条件的规定不同,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情况下,通过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是仲裁协议适用法律所解决的最为重要的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一般为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无此项选择,则应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此外,如果依据仲裁协议做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到外国去执行,该执行地法院也有权依据其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作者简介:陈庆吉,男,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09级国际法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刘景一,《涉外仲裁实务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2]施米托夫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4页.
  [3]邓杰,《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4]黄进,《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3页.
  [5]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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