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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学前教育质量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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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提升质量是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目前,河南省学前教育事业已获得较大进步,“入学难”等问题逐步缓解,学前教育事业向内涵式发展转型,对质量的关注已显得十分重要。然而,诸多保障和提升质量的措施中,监管具有特殊意义,其通过对教育机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评估和检查,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通过对河南省学前教育的现状分析,提出有效监管教育质量的策略,为提升河南省学前教育质量做出一点贡献。
  [关    键   词]  学前教育;质量监管;河南
  [中图分类号]  G61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06-0008-02
   随着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适龄儿童走出家庭,接受教育机构的正式学前教育已成为普遍趋势。我国3~6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率逐年上升,并有越来越多0~3岁儿童在接受早期教育。学前教育的质量最终关系到每个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并影响着每个家庭的幸福和国家未来的人才储备。所以,提高质量不仅是满足当前国民需要的权宜之计,更是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学前教育质量提升的实现不仅受到静态的资源配置影响,动态的交往互动也起决定性作用。教育监管具备监督和指导的双重功效,对资源配置和交往互动都会发挥积极的作用,无论是实现最低保障还是寻求持续提升,都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作用。
   一、学前教育质量监管的价值导向
   学前教育质量监管的价值导向需回应两个基本问题:(1)如何理解质量?质量的高低标准是什么?(2)如何理解监管,包括质量监管目标是什么,或者说质量监管如何能提升教育质量?这种对价值导向的分析,既能够解决现实问题,也可探讨未来策略。就前者而言,应把学前教育的质量核心定位于实现儿童的生命意义;就后者而言,应把学前教育质量监管职能通过赋权增能来实现持续性的提质。
   (一)学前教育质量的核心是实现儿童的生命意义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一切与教育相关的问题,都要基于对人的探讨找寻根本性的答案。学前教育质量的研究也不例外。但对人的探讨如何入手呢?学者叶澜认为:“人的生命是教育的基石,生命是教育学思考的原点。在一定意义上,教育是直面人的生命、通过人的生命、为了人的生命质量的提高而进行的社会活动,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中最体现生命关怀的一种事业。”所以,生命是探讨教育问题的起点和最终归旨。所以,评判教育质量的尺度则是对受教育者的生命(价值、个性、情感等因素)是否尊重和彰显。那么,基于学前教育的质量来考察,也应从学前教育的相关主体的生命意义角度来审视。无论是优化资源配置、组织教育活动,如不能提高儿童的生命质量、支持儿童建构生命意义,其他关于质量的探讨也会毫无价值。这种审视质量的生命视角具有科学性,呈现出动态趋势,其不是静止地关注学前教育质量的指标,而是把教育活动主体及其实践行为、现定质量标准置于生命价值的角度来审视,并根据审视结果来优化实践行动。
   (二)学前教育质量监管通过赋权增能实现持续提升
   基于儿童生命发展来思考学前教育质量问题,我们需要承认,质量提升的关键在于儿童自身及影响儿童的行为实践方式的转变,说明质量的提升必须落实到学校内部的行为上。所以,质量提升演变为学校的行为转变问题。然而关于行为转变,通常包括两种实现方式:一是限制;二是引导。從学前教育质量方面来看,应关注后者,即通过赋权增能来实现目标。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支配教育资源的权力,如不加限制,可能会导致教育资源配置失衡。但需注意,学校还是受公权力影响的主体,其运行需更高级别的公权力机构给予相应管理。所以,学校作为一个资源消费机构,而不是资源生成机构,应通过“赋权增能”来实现持续的质量提升。具体来说,这一理念不是试图约束和控制被监督者的行为,而是通过给予被监管者一定权力,帮助其提升能力,继而引发自觉的行为改变,最终实现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图。
   二、学前教育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目前,要对学前教育质量加以改革,要更好地实现人们所赋予它的期待,就必须以回顾和总结该领域已存在的实际情况为前提。这就意味着,提出具体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策略之前,需要对当前学前教育质量监管的现实给予考察。本文以河南省学前教育为考察对象,深入了解其现实状况及存在问题,并探寻问题背后的原因。
   (一)监管主体:交叉重叠
   对学前教育质量提升的监管、评价、指导等职能的履职机构和个人,不只限于各级教育监管机构和督学人员。从河南省区县层面来看,就包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教研部门(教科所或教研室)、教师培训机构(师培中心等)、评估机构(教育考试评估院等)、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地方学前教育研究会等)。这些多元性的监管主体,在实行监管工作过程中,无法相互协调,并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对学校来说,重复管理、交叉领导的情况造成了一定负担。
   (二)监管客体:差别对待
   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因人员不足等因素,区县层面的教育监管把公立性质的学校纳入监管范围,对私立性质尤其是小型的学校则没有给予关注。以郑州市金水区为例,作为学前教育较为发达的地区,该区的教育监管机构划分监管责任区时,也仅纳入公立学校及影响力较大的私立学校,还有多数私立学校未能列入责任区范围内。另外,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在质量监管中的处境也有所不同。比如,就“是否有政府督学定点联系”这点,公立学校和非公立学校就存在一定差异。可以说,公立学校更为受重视。这与当前政府在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工作重心有密切联系,因建设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是各级政府的主要任务,而公立学校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主体,因此这些学校在质量监管中得到了更多关注。    (三)督导事项、缺位、错位
   就学前教育监管事项而言,国家层面尚未明确学前教育质量监管的具体事项,而教育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中提到,督导评估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也未能确定事项提供依据。只有在区县层面,监管部门才会依据相关文件对学校监管事项有所约定。如郑州市金水区学校(包括幼儿园)监管的定位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条件进行督导,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但却没有聚焦于质量提升上。质量监管事项政策依据的缺失,包括“形式缺失”和“实质缺失”:“形式缺失”是找不到任何文本形态的质量监管框架,导致现实工作中,接受监管的学校或执行监管的部门和人员都找不到参照体系,缺乏对话基础;“实质缺乏”是尽管某地区颁布了质量评估及监管文件,但由于监管运行不畅等因素,使确定的监管事项仅停留于文本形态,未发挥指导功效。另外,监管事项与评估指标“错位”,相关教育部门泛化了质量监管的职能,把属于学校准入审批、等级认证等职能纳入质量监管中,进而直接把学校准入标准和等级认证标准充当质量监管的事项,容易让学前教育机构出现多重领导、交差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三、学前教育质量监管有效提升的具体策略
   提升质量监管的有效性需主要考虑三个层面:(1)效果有效,即通过监管能够真实地影响学前教育主体的情感、态度和价值,改变原有的认知结构和行为,进而实现提升质量水平的效果;(2)效率有效,监管过程仅需投入较少的人力物力,之后能够获得更大的效果;(3)效益有效,监管能够让更多的主体有所受益,不仅要关注学校质量的提升,还能实现示范效益,带动其他教育领域的质量提升。
   (一)质量监管的职能需从重视监督向重视指导转变
   监管仅仅是保障质量的底线,其意义在于确保学校不会违背政策法规,一旦学校达到底线要求,监管就不能促使学校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基于以上情况,仅仅从监管意义上来对学校开展教育质量的管理容易“走过场”,成为学校不得不应付的差事。所以,监管机构要围绕质量要素进行专业的指导,才能不断提升学校的教育质量水平。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质量监管要建立在尊重和信任基础上,即尊重学校的主体性,允许学校充分行使管理自主权、确保教师工作的独立性,同时给予学校及教育者基本的信任,相信学校具有一种内在的提升质量的动机和意愿。但是,这种尊重和信任并非无条件的,严格的准入审批就是基本条件。同时,还可把监管职能赋权给社会公众,通过推送学校关键信息(资质、餐饮服务等)的公式和投诉举报制度,让学校的运行时时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最终实现质量监管工作向重视指导的转变。
   (二)优化质量监管运行的流程
   要切实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有效性,就需要对质量监管运行流程进行优化。根据笔者实地调研,认为质量监管流程需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告知学校,相关监管部门应提前发送告知信给学校,包括监管评估指南、保证声明、自我审计清单等;(2)自我评估,根据监管评估标准对学校的质量状况作出自我评估,并填写相关文本;(3)信息交换,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评估之前,要与学校进行会面沟通,解答疑惑,确定参与评估人员,并确定提交自评报告日期;(4)制定评估方案,监管部门需与学校讨论确定评估要点,主要依据是此前学校的自评报告;(5)调查和分析,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评估,通过观察、访谈、调阅文档等方式搜集信息,以监管评估指标为依据提出初步意见;(6)讨论结果,在现场评估形成初步意见之后,监管部门要与学校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肯定做得好的方面,并提出需要改进的方面。
   (三)完善问责和激励机制
   质量监管的有效性,最终是由被监管对象的行为转变所体现出来的,但这种行为转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就需要做到“约之以法、诱之以利”。一方面,要完善问责机制,使得监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能够真正得以改进,使监管工作切实引发教育者的反思,这就需要带着监管过程的各种“问”去追寻学校的“责”。比如,拓宽问责渠道,把学校的各种信息向家长和社会公众公开,由他们对学校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建立长效追踪机制,对质量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之后學校需要向监管部门提出再次审核,同时监管部门要有所备案,并进行长期追踪,彻底根除问题。另一方面,要建立激励机制。监管机构可依据质量监管情况,对表现优秀的学校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监管机构还可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给予优秀学校物质奖励;或根据不同的质量监管结果,改变监管的时间周期,表现优秀的学校获得更大的自主权,表现不佳的则面临高频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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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陈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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