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孩子的监护人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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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一个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天有不测风云,父母一旦身故,孩子的生活会发生重大变化,他们的未来何去何从,何人来为他们的抚养和教育负责?
父母双亡,孩子的监护权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比较错综复杂,本文将通过3个案例展示3种较为常见的情况。
父母双亡,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谁优先当监护人
毛毛家在农村,为了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毛毛的父母在其很小的时候就外出打工,让毛毛随着爷爷奶奶生活。2017年,毛毛的父母因车祸双双身亡,此时毛毛刚刚7岁。父母双亡,对这个家庭的打击是非常大的。毛毛的父母都是独生子女,于是毛毛就成了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最后的寄托和希望。为了争夺毛毛的监护权,双方产生了纠纷。协商不成,外公外婆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他们为毛毛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本案中毛毛只有7岁,还不具备相应的识别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在确定其监护人时,不用征求他的意见。毛毛的爷爷奶奶与外公外婆都有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孩子从小跟爷爷奶奶长大,而且爷爷奶奶家经济条件比外公外婆家要好,从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来看,应该指定毛毛的爷爷奶奶为他的监护人。最终,法院认定毛毛由爷爷奶奶抚养。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根据法律规定,8周岁以下的儿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父母是儿童的第一监护人,但父母去世之后只能为孩子选择其他有能力的人选,而排在父母后的监护人通常都是根据与孩子的亲属关系进行排列的。《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人民法院在确定监护人时通常遵循以下3个原则:1.必须有做监护人的主体资格和能力;2.在数人都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时,按《民法总则》规定的顺序加以确定;3.在同一顺序中的数人都有监护资格并都要求做监护人时,要按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和是否有抚养关系来加以考虑。同时,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其意见。本案中,毛毛刚刚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法院在认定其监护人时没有征求毛毛的意见。
父母死亡,继父、爷爷奶奶谁优先当监护人
刘小雅于1992年3月1日出生,2001年,其父亲刘先生因病死亡,2002年,其母亲李女士与严先生结婚。刘小雅自幼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04年为方便上学,刘小雅随李女士居住。
2007年2月,李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于是刘小雅回到爷爷奶奶家中生活。严先生认为,自己与刘小雅已经形成了继父女关系,是刘小雅的法定监护人,刘小雅应继续与自己一家共同生活,其财产应由自己代管。2008年7月21日,刘小雅的爷爷奶奶起诉,要求确认他们夫妻二人为刘小雅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有经济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16岁的刘小雅也明确表示愿意随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故判决爷爷奶奶担任刘小雅的监护人。
假设本案中刘小雅只有7岁,法院会怎么判决?首先,刘小雅只有7岁,法院不会征求其意见。其次,本案中刘小雅的生母李女士已经死亡,刘小雅与严先生之间的继父母关系已经结束。最后,法律并未规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结束后,继父母有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故对于曾经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来说,刘小雅生母死亡后,严先生并非未成年继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除非继父母已经收养了继子女,即在此之前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会认定爷爷奶奶为刘小雅的监护人。
父母离异,抚养孩子的一方死亡,孩子的监护人如何认定
2005年8月30日,张女士与董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董潇潇。2012年12月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张女士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与董先生离婚,董潇潇由董先生抚养。
2014年2月21日,董先生因意外事故死亡,董潇潇随董先生的父母一起生活,张女士作为母亲前去探视董潇潇,但董先生的父母却不让其探视。张女士认为,董先生的父母侵犯了她对董潇潇的监护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董潇潇由张女士抚养。
法院认为,董先生死亡,母亲张女士理应成为未成年人董潇潇的唯一法定监护人和抚养人,享有对其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董先生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董潇潇的祖父母对其进行照看无可厚非,但张女士作为董潇潇唯一法定监护人并未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董先生的父母,其在未征得张女士同意由其监护的情况下,拒不让张女士探视,显然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利,故认定张女士作为董潇潇的母亲要求抚养权的理由成立。
本案是父母离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死亡时,孩子的监护人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存在。故张女士要求对董潇潇行使监护权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才由董潇潇的祖父母承担其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
法律规定儿童的第一监护人是父母,但在第一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抚养义务。在监护权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抚养权争议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确定未成年人的具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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