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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网格化安全监督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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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建筑工程是近些年来十分热门的一个行业,也是十分危险的一个行业。由于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各种大型机械设备,很多时候都要进行高空工作等,使得建筑工程的危险性不断加强。一旦危险发生,不仅会使得工程的工期后延,还会使施工人员与周边的人们受到生命危险。为了降低建筑工程重大危险的发生,应该对于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文章当中便对于构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网格化安全监督体系进行研究。
  【关键词】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网格化;安全监督;体系建设
  引言
  网格化安全监督模式能提高安全监督体系运转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监督主体整合而成的组织整体性;二是将各安全监督管理环节整合二成的监督统一性。在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督中推行网格化安全监督模式的目的是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的合力和监督任务的全覆盖,提离监督有效性的目的。文章当中将提出建筑领域重大危险源的网格化安全监督模式,探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构成、网格技术、网格化管理和智能电网的基本原理,依据网格化管理理论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进行改造,设计适合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监督的网格化安全监督模式。
  1.安全监督体系的界定
  从定义上看,“体系”与“系统”基本上是相同的。《辞海》认为,体系是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而系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要素)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两者的含义在总体上相一致,但相对于系统来说,体系偏重于就某一特定范围作为研究对象,从特定关系角度分析其有關要素的构成和相互间的作用,如学科体系、评价体系、标准体系、银行体系、服务体系等;而系统则在强调系统功能的基础上去研究各组成部分(要素)间的关系。本论文里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指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为研究对象,由工程现场安全监督相关的监管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依据云部分所组成的有机系统,监管主体和监督对象两部分之间的关系为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建筑工程的监督主体包括政府安监机构、工程各参与主体等;监督对象包括承担安全监督义务的工程参与主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施王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施工行为和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施设备(包括未完王建筑物和构筑物);监督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部口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化及合同等。
  文章当中假设作为监督行为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等已知并保持稳定,从而监督体系研究的重点就放在监管主体、监督对象以及两者间的关系上。监管主体研究的重点是监督虚拟组织的组织结构、职责体系、监督流程等。监督对象既是指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物资技术等腔督行为指向客体,又可理解为在安全监督中需要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能表征危险源安全性的安全信息,这些安全信息分别对应着重大危险源监督中的检查控制点。按照监督关系里脂管主体和监督内容的不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监管主体和监督对象间可分成多个递进的层级,且有些体系组成单元在作为下一层级的监督者的同时,又作为上一层级监督者的监督对象存在,构成一个监督链条。从建筑安全监督的整体来看,体系可划分成五个层面:物资技术系统、生产行为系统、项目安全管理系统、项目安全监督系统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系统。
  2.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体系构成分析
  2.1项目安全管理系统
  所谓安全管理,就是管理者对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以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从而创造优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根本目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指施工企业对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至于安全管理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安全组织管理、施工环境管理、行为控制和物资技术管理四个方面。安全管理失误是指由于管理方面的缺陷和责任,造成了事故的发生。虽然管理失误并不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在改进的多米诺骨牌理论、人员过失理论及其他建筑业事故影响因素模型中,都将管理的失误加入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理序列中,强调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而且这个观点在后来也越来越被其他行业所接受。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自然由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部由项目经理负责,与施王企业间一般是内部承包关系,具有安全管理的相对独立性,具体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培训施工工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检验材料和设备质量,监督生产过程和检查验收,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职能自然也包括监督的职能。在管理过程中,项目部除需要接受所属企业的监督外,还要接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政府机构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2项目安全监督系统
  虽然我国的安全责任体系是以施工单位为核心,现有的法规对项目相关的合同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等的安全责任规定相对简略,但在“三方”管理模式中的定位决定了这些单位在工程管理中是“监控”主体,工作是以“配合、协调和监督”为主。张伟,朱洪亮分析了我国现有工程安全责任体系,得出明确上述合同主体的法律属性并提出明确建设单位“监督和注意责任”的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化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口报告。可见,从理论和法规上看,我国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王程监理单位等在工程安全方面都应当负有监督的功能,但现实是建设单位一般重视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等的监控,将安全视为次要问题,委托给监理单位代管了之。加之我国安全法规在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的安全监督责任定义模糊,使这些本应真正承担安全监督责任的单位却成为旁观者(监理单位除外)。除了加强项目监督层对工程安全监督外,还应强化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履行安全监督的行为监督。针对这些单位的有效监督能促使业主方和设计方重视安全生产,这是工程现场的安全文化形成的必要条件。对项目监督层的监督工作重点主要放在监督机构设置、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人员素质、安全档案管理上。
  2.3政府建筑安全生产监督
  政府层级安全监督体系由政府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相关部口构成,针对特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监督。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督长期以来就有“重终端抽査、轻过程监督”的弊病,监督机构由于资源和水平的限制还是以对施工现场的实物监督为主,对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无暇顾及,对项目主体的安全监督行为的监餐更是缺位,很多工程要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才会追究责任主体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这种重事后轻事前的监督方法也带来诸多弊端,如政府监督负担过重、安全监督管理部口错位等问题。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只能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但现实情况是,建筑安全领域的执法行为是一种反复化、模式化、经验型的执法过程,其执法行为受到经济环境、法律不完善、上级意志、执法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造成监督不到位或执法不严的执法难题。所以,政府要把安监工作重点放到监督工程实体检查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上来,通过监督工作带动项目内部的监督工作、管理工作和生产工作的有机互动,形成良好的施工安全环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结语
  为了工程能够顺利完工,更加为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应该尽快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网格化安全监督体系,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如期竣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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