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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与司法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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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犯罪化,一般指司法机关将迄今为止没有适用刑法并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对刑法规范作新的解释或修改其适用范围,而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监督过失这一理论是司法机关对“有责”要件进行解释,进而达到犯罪化的的很好例子。
  关键词:监督过失;司法犯罪化
  监督过失是德国、日本理论界为了解决具有监督职务的人员,因怠于履行其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之责任,由学者提出来的一种理论。一般认为,狭义的监督过失指的是,在现场作业人员因失误而引发事故之时,本应该为了不出现这种过错而加以指导、训练和监督,并且,如果履行了此监督义务本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或结果扩大的情况;广义的监督过失还要包括管理过失,即在具有事故的预见可能性的场合,违反了为了将此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或者即便发生了结果,为了防止受害程度扩大而准备物质设备与确定人员体制这种安全体制确立义务的情况。① 日本有关监督过失的判例有很多,例如,因酒店住客躺在床上抽烟,引起川治王子饭店发生火灾,并由于酒店内并未安装自动喷淋装置与隔火帘,火势蔓延造成多人死亡,检方认为,该酒店的代表取缔役社长处于统括酒店的经营与管理业务的地位,并具有这种统括的实质性权限,便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罪对其提起公诉。对此,最高裁判所认为,“就部分昼夜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住宿便利的酒店而言,总是隐含着发生火灾等危险”,由于被告人对于该酒店在防火防灾措施方面的人员及物质配备上的不完善存在认识,“一旦发生火灾,由于发现过晚以及职员等初步灭火等失败会演变为真正的火灾,在职员等不能进行切实通报与避难诱导的情况下,有可能给不熟悉建筑物的构造与逃生路径的住客带来死伤的危险,应该说,很容易能预见到这一危险”,从而判定有罪。②
  日本刑法典对于故意与过失的含义是没有任何规定的,③ 可是,我国刑法第15条已经对过失的含义做了规定,并明确行为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承担过失责任,所以,将狭义的监督过失,即实质上是介入了被监督者行为的一种间接过失,解释为符合刑法第15条的规定是有一定难度的。有的学者也提出,要以“监督过失”理论来支撑刑法对此等事件进行干预。其理由要点为,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具有“双重性”,亦即,不仅表现在监督者对自己的监督行为及其后果具有预见,同时还因基于其监督者的特殊地位和所承担的职责,对他所监督的对象——被监督者等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负有预见义务,并同时强调,这里的预见义务所要求的预见内容只是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而非因果关系进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这样一来,就较恰当的将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合理的纳入了刑法第15条所表述的“应当预见”中来,使其可以当然的被认定为过失犯罪。④
  最近,我国的司法判例已经对理论界提倡的监督过失理论作了很好的背书,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03刑终492号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田某“未对原有房屋结构进行检测,致使未发现事故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在礼堂装修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严格审查任某使用的劳务单位资质,致使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实际承揽了该装修工程;在装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对工程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管理;未委托监理单位对礼堂装修工程质量实施监管,上述行为均违反了生产、作业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实质违反了业务上的特殊注意义务。并且,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上诉人田某未对直接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监督,也未尽到为预防事故发生而应做好相关人员安排等管理义务,结合上诉人田某的年龄、智力、认识水平、工作经历等情况,可以认定田某主观上存在管理、监督过失,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法院又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该罪的因果关系具有不作为性,犯罪结果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有关规定的作为义务。同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因果关系往往还具有多因一果性,在介入型复杂因果关系即前一行为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某种危险状态,此后又介入另一人的违章行为,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场合下,应当说,上述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从而,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田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由此判例可知,法院是以被告人田某的不作为行为,即便介入了现场其他具体作业人员的直接行为的前提下,仍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着相当的因果关系,来认定被告人田某本应履行其注意义务却没有履行的情况,成立监督过失,從而重新解释了刑法第15条的规定。换言之,法院是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这一理论,来扩大——即使,实际是由被监督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出现时——对于田某行为的危害性之认定,因此,相应地,也就一并扩大了被告人田某应当预见的结果之范围——即被告人田某,应当预见到与其监督职责有着相当因果关系的被监督人的直接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可能出现,这样一来,就将监督过失合理的纳入到了“过失”这一概念中。
  注释:
  ①西田典之著,王昭武、刘明祥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4月第2版,第246、247页。
  ②西田典之著,王昭武、刘明祥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4月第2版,第248页。
  ③日本刑法典第38条规定:“无犯罪故意之行为,不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
  ④钱叶六著:《监督过失理论及其适用》,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3期。
  作者简介:
  王海风(1978.7--)男,汉族,辽宁阜新市,本科,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法律,工作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
  聂斌(1980.10--)男,汉族,辽宁阜新市,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工作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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