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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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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的刑法理论界中将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分为作为、不作为的方式,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表现方式在对于定罪乃至量刑都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主要针对不作为进行一定的理论阐述,其中主要是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分析与总结。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
  一、概述
  犯罪的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其中作为的基本概念我们们可以定义为: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的犯罪目的,以自己的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施某个行为,因实施了该行为使得行为人所需要的犯罪目的得以实现,从而行为人顺利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比如行为人为了获得被害人的财物而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从而顺利抢劫到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暴力行为,使得被害人无法进行反抗,行为人基于被害人不敢反抗而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表现方式即为作为的方式。而犯罪的另外一种表现方式即不作为,其基本概念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为了达到一定的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原本是负有作为的义务,基于某些原因而不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完成自己本应该完成的动作,被害人因行为人的不作为而使得自己的利益遭受到损失,行为人因此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刑法理论界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因不同专家与不同学者的看法有不同的理解,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研究与分析,在成立相关犯罪的时候能够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能够更好的处理相关问题,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将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进行研究分析,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能够提供一定的参考,具有很深远的研究意义。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三来源说。该说的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以及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第二种是四来源说。该说的观点认为除了前述的三来源说之外,还应当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第三种是五来源说,该学说的观点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更宽、更广,在三来源说的基础上增加了自愿承担的某种义务以及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笔者通过对以上所述观点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赞同四来源学说,作为不作为的作为义务而言,单纯的道德上面的作为义务不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因其不具有明确性。
  二、作为义务
  基于以上我们对作为义务的研究与分析,笔者将对相关的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阐述,以此来进行不作为犯罪的更进一步研究。
  (一)法律明文规定
  在不作为犯罪中,对于“法律”的定义是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应当将“法律”一词做狭义的理解,也即“法律”仅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于该词的理解也是很多专家和学者所争论的,笔者个人的观点认为,此处的“法律”应当做广义上的理解,若采取狭义的理解,则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限定则会非常狭窄,这样不利于刑法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只有法律将某种行为进行规定下来,国民在实施自己的行为时才会有所预测的可能性,否则国民是没有安全感的,法务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务明文规定不处罚,只有刑法将某种行为规定下来,才会对国民的相关行为具有指导的作用。如在故意杀人中,若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伤害,比如行为人手持刀具、枪支、棍棒等器械对被害人的身体猛烈进行伤害,最终也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此时对行为人的评价即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行为人的行为是很明顯的作为方式,若行为人在实施完毕伤害行为之后离开,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此时行为人即是以不作为的方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二)职务或者业务的特定要求以及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行为人基于一定的职务或者业务上的关系,对行为人所负责的领域在一定情况下是负有作为义务的,若行为人不作为,则会构成相关的犯罪。职务行为比如消防员的特定职责,在遇到火灾的情况下,消防员是有义务去将火进行扑灭的,若消防员在看到火势蔓延非常凶猛,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去进行灭火的,其很有可能会构成相关犯罪,又如警察在接到报警的电话之后应当及时出警,而警察却忙于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比如几个警察在打麻将,而未能及时出警甚至不出警,则警察的行为会构成相关的渎职犯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带来的作为义务也是不作为犯罪的一大义务来源,比如行为人在火车站捡拾到被人遗弃的婴儿,因看着婴儿可怜,便把婴儿抱回自己的家里面,在后来的照看过程中,由于婴儿一直在不停哭泣,行为人感到厌烦而对婴儿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婴儿饥饿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表现方式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这个案件中,行为人基于先前的抱回婴儿的行为,使得其与婴儿处于一种特定的关系当中,对于其先前行为所带来的危险,行为人是负有保护婴儿的义务的,若行为人因不作为致使婴儿死亡的,将会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三)法律行为引起的先前义务
  对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大概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为合同行为所带来的的义务,如自然人之间的借用合同,若在借用期间,借用人基于不法目的,产生占有出借人的物品的想法,而且在借用合同到期之后没有归还相关物品的,借用人的行为就很有可能被评价为刑法上的侵占罪,而且出借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出借人的物品进行占有,不排除构成侵占罪的可能性。第二种为自愿承担行为带来的作为义务,如在行为人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过程中,基于某些特定原因中止了伤害行为,但是对于被害人却没有进行救助,最终导致了更严重的后果的,行为人对最终的结果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三、结论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也会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而进行,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在本质上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其特殊性,这样在相关问题的研究上才会更加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99
  [2]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20-223.
  作者简介:杨锦红(1991-),男,苗族,贵州六盘水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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