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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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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40年来,科技创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经济增长还是典型的要素和投资驱动的增长模式。经济新常态下,劳动力、资本和资源这传统的三大要素面临诸多挑战和制约,难以引领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和纵深发展,要想解决这一难题,就必须依靠科技自主创新,而要在现阶段推动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大发展,则必须创新体制机制建设。
  [关键词]科技自主创新;体制机制;分类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9)05-0005-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9.05.003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改革开放40年来,科技创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经济增长还是典型的要素和投资驱动的增长模式。经济新常态下,劳动力、资本和资源这传统的三大要素面临诸多挑战和制约,难以引领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和纵深发展,要想解决这一难题,就必须依靠科技自主创新,而要在现阶段推动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大发展,则必须创新体制机制建设。
  一、创新科研院所和大学的体制机制。推动科技成果更快转化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光是要产出科技成果,更为重要的是还要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让科技与市场有效地进行无缝对接。所以,必须创新科研院所和大学的体制机制建设,让市场成为技术供需双方的主阵地,推动科技成果更快的转化。
  (一)进行科研院所改制,激发科研院所活力。在先前的体制下,研发费用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研发活动主要由国有科研机构完成,科技成果也主要由政府进行推广和转化。政府的财政投入限制了科研机构的科研自由,使广大的科研院所形成“等、靠、要”的运行惰性,极大阻碍了科研院所的发展,也严重限制了科研人员进行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约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使得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的拉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而改制后的科研院所与先前的体制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创新的科技成果可以在市场中有偿转让。改制后,科研院所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创新的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市场取得回报。并且,改制后的科研院所可以通过市场自行筹融资,而不需政府的财政投入。正因为改制,才使原先通过财政拨款的科研院所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本运作来实现自身的发展,增强研发的市场导向,从而真正有利于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
  1.改制后的积极变化。科研院所改制后可以根据发展科技产业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内部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
  首先,科研院所在经费筹措和资金投向方面,成了独立的市场主体。过去向政府财政“等、靠、要”获取经费的方式,现在向市场筹融资方式转变,特别在科研院所进行股份制改革并包装上市以后,可以发行股票在市场中募集更多自身所需的资金。这些变化使得科研院所产业化收入迅速增加,有力地促进了科研活动的商业化收益以及科研成果产业化效率的大大提升。以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为例,改制后当年实现总收人近9亿元,比改制前一年增加了53%,产品出口创汇达4000万美元,比上年增长300%。
  其次,极大地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改制后科研人员收入不再像改制前那样固定,他们的收入与贡献、效益相关,激发了科研人员的活力。特别是在那些实施股份制改革的科研院所中,科研人员可以按照自己贡献的大小获得一定的股份,这样,科研人员可以在科研成果产业化过程中,能够分配产业化后的市场效益。可以说改制通过利益机制的激励,极大地调动了科研人員的积极性和活力。
  此外,科研院所在改制后通过市场筹措了非常多的并且可以自行支配的资金,可以对科研院所的长期发展进行深入的规划。比如说,可以对基础研究、前沿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大投入力度。所有这一切,都会对科研院所进行持续创新、长期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改制后存在的问题。正如所有事物都是一体两面的,改制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遭遇挑战。要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是关键。科研院所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实质是产权关系的变化,即由国有变为股份制,而要科学转制,前提是明晰产权。而先前的科研院所,由于投资多元化使得院所的资产变得十分复杂,如何科学量化有形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何根据产权合理分配收益都成为横亘在改制者面前的重大难题。
  其次,改制后的科研院所由于变成了一家科技型企业,而企业的实质在于追逐利益最大化,所以会更多地进行短期利益产品的生产,对长远、前瞻性的项目积极性不高。但具有长远、共性的技术开发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我国科研体系的长远发展和国家创新体系效率的发挥。
  3.对策:科研院所改制应分类改革,而不能一刀切。对于一般性的技术开发应该进行充分的市场化改革,政府应该分阶段实施“断奶”机制,即不再进行财政拨款,倒逼这些科研院所向市场要效益,进行改制从而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企业。而对一些具有关键性、共性、外部性很强的技术研发应该继续由国有的科研院所承担,即它们不需要改制,而继续由国家财政拨款来维持正常的运转。因此,即使改制后也应有综合性大型的从事行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科研院所,由国家控股,明确自身战略地位,为产业持续发展提供核心技术支持。
  (二)进行大学分类改革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当前大学的使命主要有三条: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对应这三条使命,大学可分类为教学型大学、研究型大学和社会服务型大学。但是大学使命中的第三条社会服务概念过于宽泛,主要是指大学用所掌握的知识和科技成果服务于社会。如果使其具体化,非但研究有了一个坚实的抓手,就是现实改革也有了坚实的基点。其实,社会服务最主要的使命就是大学运用自身所掌握的新知识进行商业应用。这种使命可以一言以蔽之,即创业型大学。   最早提出创业型大学概念的是美国著名学者伯顿·克拉克,他指出:创业型大学有四根支柱:一是学术带头人能够形成和实施自己的战略构想;二是具有通过授予专利、颁发许可和孵化等方式进行转移的组织能力;三是管理人员、广大师生普遍有创业精神;四是能对大学资源进行合法控制,包括大学的物质财产和研究的知识产权。总之,创业型大学具有浓厚的创业文化,教授、科研人员和学生都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事实上,无论是理科、工科还是社会科学的教育都是直接对应现代知识体系的,但是这种知识体系与市场所需的知识体系存在巨大差别。大学知识体系追求先进的技术,而市场需要的是符合其市场竞争战略的适宜技术。因此,要想解决大学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类大学的定位,进行分类改革,特别是发展一部分创业型大学。而创业型大学与研究型大学的主要区别是,创业型大学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学以及商业化紧密结合在一起,将科技成果商业化,形成知识与产业的良性循环,从而推动区域经济更快地向前发展。
  二、优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体制机制。释放科技人才的创新潜力
  为了进一步释放我国的创新潜力,我国应该下大力气优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体制机制,拓宽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渠道。当今世界,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从实质上说就是创新人才之间的竞争,可以这样说,一个国家只要拥有比他国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创新人才,就会在竞争中获得胜利。所以我国要想在国家竞争中取得优势,就必须优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体制机制,培养出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创新型人才。
  (一)把高等教育作为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主阵地,重点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有人曾开玩笑地说中国的小学教育是“听话教育”,中学教育是“应试教育”,所以说中国的基础教育是“听话应试教育”。这句话乍一听具有调笑意味,但仔细一琢磨其中却大有深意,也就是说中国的基础教育主要是教给学生标准答案的知识教育,而创新型人才是通过创新教育培养出来的。所谓创新教育,是指以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宗旨的教育。既然基础教育是知识教育,那么要想培养出创新人才,就必然要把高等教育作为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因为创新教育是高等教育的宗旨和目标。研究生教育更是高等教育的重中之重,因为研究生教育是以培养创新型科研人才为目标的,研究生教育水平的高低可以说决定一个国家的长期竞争力。所以国家必须加大对研究生教育的投入,并且重奖那些做出科技创新的研究生,同时严格要求毕业研究生的学术水平,以促进更多的年轻人投身科技创新事业。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大力推进产学研密切合作。在校内和校外、理论学习与实训实践中增进个体发展,充分展现产学研紧密合作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将产业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作为整体进行统筹安排,通过开展重大科研计划、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多种形式为创新型人才发展提供平台”。
  (三)实施终身教育和职业教育,建设多元化教育培训体系。现在的世界是一个知识爆炸的世界,每几年知识就要更新换代一次,如果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既有的知识都无法掌握,更奢谈创新了,所以国家要鼓励科技人员终身学习,并努力建立为科技人员终身学习保驾护航的平台,加快科技人员知识的更新换代速度,为其创新提供发挥的舞台。职业教育能提高一个人的职业技能,可以为科技成果创新的产业化提供便利条件,所以国家要加强对技术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科技创新成果与市场需求的对接效率。同时,也应该坚持政府与民间办学相结合,借助政策优惠、补贴经费、税收减免等一系列手段调动个人、社会和企业多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发扬社会对创新型人才的殷切期盼,建设多元化教育培训体系。
  三、優化政府体制机制。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多更好服务
  为了更好进行科技创新,不仅是大学、科研院所以及人才培养体制机制需要优化创新,政府的体制机制也亟须优化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创新体系的高效运行。
  (一)及时修订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我国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两部法律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条文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我们应及时修订相关条文,从而切实做到用法律保障科研活动,更加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活力。我国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于2015年国庆节后正式实施。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我国也应该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宣传,真正做到使之深人人心、家喻户晓。
  (二)建设、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平台。一般来说,一项科技成果要想成功产业化,必须经历研发、中试和成果商业化三个阶段,并且这三个阶段都要投入相应比例的资金。美国的投入比例一般为1:10:100,而我国仅为1:1:10。目前,我国科研院所和高校不仅对中试基地投入少,而且很多根本就没有中试基地,由于缺乏科技成果中试这一阶段,很多科技成果只能停留在实验室研发阶段,难以商业化。而作为科技成果需求方的企业,为了回避风险,不愿引进未经中试的科技成果,从而延误了成果转化,导致科技成果难以实现商业化、产业化。针对上述状况,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措施:一是加大对大学、科研院所中试基地的资金投入,并鼓励民间资本加入,推动中试产业化发展;二是在科研项目结项时,增加中试考核这一环节,从而倒逼和激励科研人员重视中试;三是对从事中试这一行业的技术人才进行奖励和激励。
  (三)建立完备的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国家首先应该建立完备的数据库和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发挥它的数据和信息共享作用。其次,国家应强化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的数据平台建设,建设人民更易检索使用的专利数据库,减少对知识产权的审查成本,敦促企业公开知识产权信息。为了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可以要求企业公开未被使用的专利信息,从而形成一个专利转让平台以供社会大众有偿使用,通过这样的专利转让平台首先可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其次可以让社会上急需某项专利技术的机构和个人可以方便地有偿使用专利技术;最后还可以极大提高科技成果的利用率,防止了专利技术无人使用的窘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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