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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与循环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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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筑行业的特点是高耗材、高排放,为了更好地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建筑行业需完成更高的要求,发展目标更多的集中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为促进城市垃圾的产业化发展,提高建筑行业资源化管理水平,本文从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存在主要问题以及完善我国垃圾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阐述,为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建筑垃圾;资源化;对策
   中图分类号:X79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024(2019)06—0167—01
   前言
   在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建筑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持续稳定向好,同时,建设工程过程中对于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加大.但仍不可忽略的是,现在建筑行业施工技术仍然大范围采用传统方法,因此建筑原料消耗量较大、施工管理较为落后,大量的建筑垃圾随之产生。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成为了建筑业循环发展的突破口。
   1 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
   相关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现在建筑垃圾堆放总量接近70亿吨,仍在以每年3亿吨的量增加,且建筑垃圾排放量占城市垃圾总量近35%。除去老旧建筑物拆迁,或改造,每年中国新建的住宅建筑垃圾就达四千万吨以上,大未经任何处理就近随意堆放填埋的建筑垃圾占到了绝大多数,侵占了大量土地,经过简易分选垃圾只占很少的一部分,资源化水平非常低。
   随着研发能力的增强,我国逐渐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技术条件,科技攻关项目的兴起使资源化相关配套技术的研发逐步变为现实,在处理设备、生产技术乃至使用示范等各个环节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均能够突破技术瓶颈,技术平台已初步完成。
   2 建筑垃圾资源化现存主要问题
   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往缺乏规划,往往投资盲目,我国政府尚未规划合理的引导,盲目施工导致后期因诸多原因停产现象屡见不鲜;同时建筑施工方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方法落后,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大部分是将项目发包给施工单位,因此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往往不能主动作为,因而导致对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理的监管方面存在脱节,作为流程线上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乃至承包商,都是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者,继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法律责任设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在法律方面的责任主要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罚款,因此由法规不完善导致各相关部门协调能力差,依照各地的实际情况,现实施工过程中涉及建筑垃圾处理的行政机关较多,而又未出台详细的建筑垃圾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很容易因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推诿责任而造成监管落实不严。
   3 完善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的建议
   3.1 完善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管理方面的建议
   首先,扎紧制度的笼子,尽快出台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细则,让建筑垃圾违规处理问题有法可依。使民营企业、地方各级政府齐上阵,协同出力,为建筑垃圾再生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力条件。
   其次加强产业扶持的精准性,有效减少盲目性和风险。加大前期科学规划和引导,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再生资源的质量标准体系,使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完善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由于建筑垃圾處理涉及到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多部门,但目前我国对建筑垃圾主要实行的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因此要加大主管部门的配置与协调;立法时,建筑垃圾管理的目的不应只限定在防治污染还要趋向综合利用的方向,这样才能与国际思维接轨;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制度要不断完善,细节考虑足足够细;另外,还要制定规范城乡统一的建筑垃圾处理法规,但由于城乡发展的现实差异性,可实行层次化管理制度;
   3.3 国外成功经验分享
   近年来,废弃混凝土块被用来生产再生混凝土骨料,废弃的屋面沥青成为了道路的铺筑材料等,建筑垃圾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环保的再生资源,不仅节约资源,还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是建筑材料市场的发展趋势。发达国家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视为实现经济环境平衡发展的重要目标。将建筑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分为“产生、清运、中间处理、回收再利用”四个阶段,以法律规制为保障进行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和再生利用的管理环节涉及政府、建设单位、垃圾处置企。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只有当所有的因素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才能使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形成有效联动,真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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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陈慈阳,环境法总论(2003年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25
   [4]薛俊,刘军,季明旭,等.以再生建筑混凝土为骨料制备透水砖[J].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2,34(5):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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