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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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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黑恶势力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不论是从两者的组织机构、经济实力还是垄断能力等形式层面,还是从两者的本质特征——危害性来分析,他们之间都存在着一些差异,必须深刻分析、了解这些不同,才能分清其本质内涵,严格把握两者的处罚标准。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势力;危害性;界分
  扫黑除恶正当时,2018年1月23日,中国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黑,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指的是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而如何秉松教授所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恶势力团伙的高级形态,恶势力团伙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级形态。我们要坚持扫黑除恶,首先需要对“黑”与“恶”明确界分,从而对症下药,定罪量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四大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可以归纳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以固定形式,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根据定义来看,两者极为相近,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黑恶势力界定不清的问题。
  一、形式差异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恶势力”团伙在形式上具有不同之处。
  (一)组织成熟度不同
  从刑法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决定了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其组织凝聚力强,结构严密,成员具有相对稳定性,最高层由领导者构成,接下来是骨干成员,最底层基层人员。领导者发话,骨干成员派遣基层人员实施,由此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人员结构。而相对来说,恶势力组织相对松散,其成员一般为三人以上,层级一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领导者,第二级则由骨干人员与基层人员混合在一起。同时,其人员并没有太过明显的界限。
  (二)经济实力不同
  恶势力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样的覆盖面积与控制能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其非法控制,称霸一方,可以达到垄断产业来获取巨额利润,或者运用其获取的资金,再次进行其他活动,从而实现资金的不断增长。相对来说,恶势力团伙人数较少,其不需要大量的资金予以维持和运转,同样,其获取资金的“能力”相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来讲也相对较弱。
  (三)壟断能力不同
  由于恶势力团伙有一定的纠合性特点,其组织意志相对较弱,由集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霸占一方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其规模相对较小,对当地所造成的威胁不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但仍需注意恶势力犯罪的发展,因为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级阶段,需要加以重视,打早打小,将黑恶势力扼杀于萌芽阶段。
  二、本质差异
  公安部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我们可以说,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最本质的特征,从而使其区别于恶势力。
  客观来讲,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以及行为特征可以认为是较为成熟的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要件,而对于危害性特征来讲,实现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重大危害性并不是一般的犯罪组织可以具备的特征,这需要满足相对较大的规模、结构和内控方式等要求,相对简单的恶势力并没有足够的实力完成非法控制、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要求。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过程中,如果某个犯罪集团符合了“危害性特征”,即使其他特征表现程度较弱,我们也应当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反之,即使具备了其他三个基本特征,但不具备“危害性特征”,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进一步讲,我们要确定用以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界限的危害性特征,应当以公开性作为判断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实施频率上有着经常性、一贯性、公开性的特征,主要犯罪区域集中在组织成员居住地的周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要“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首先就要对自己“管辖”的区域拥有足够的威慑力,以此来达成谋利的目的,而这也就要求其组织应当具有公开性。同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具有团体性,多样性,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具有多种形式,这也就为犯罪痕迹的公开提供了便利。
  对于恶势力来讲,其犯罪主要是为了获取当时的利益,并不是为了对此地区形成专门的非法控制,为了不被抓到,其实施犯罪大多采取隐蔽的形式,其犯罪也大多具有单一性。
  三、结语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我们应当明确的是两者在共性之中又存在着一些区别,需要我们从根本上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危害性特征,也即其对某一地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特征是一般恶势力犯罪所不具备的,同时,公开性又是危害性特征的表现形式。理解把握住这一点,我们才能对“黑”与“恶”进行清楚明晰的界分。
  参考文献:
  [1]罗利达.当前流氓恶势力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打击政策[J].公安研究,2004年第11期.
  [2]陈世伟.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的实践展开[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3]于冲.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的刑法界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7期.
  作者简介:
  陈奕欣(1998~ ),女,汉族,河北安新人,本科,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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