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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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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该文阐述了森林经营方案的主要作用,从森林经营方案编案单位、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保证编案质量和实施成效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森林经营方案;技术要素;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985.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9)09-0057-3
  Abstract:It analyses the main functions of forest management,proposes the overalll requirements bace on forest management units,basic principles and technical elements.By analyzing the main problems,it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ly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filing and the effect of implementation.
  Key words:Forest management plan;Technical elements;Problems;Countermeasures
  森林经营方案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以及森林资源状况,为了科学有序地经营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经营综合效益而编制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是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要求,对于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推进美好安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森林经营方案的主要作用
  1.1 科学合理经营利用森林 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森林的主导功能已经明确。森林经营方案是落实森林培育和经营利用措施的指导性规划,是林业主管部门和林权所有者实现科学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和经营水平,使林业走上集约经营的道路;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1.2 为制定年度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提供依据 森林经营方案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各项年度生产计划和经营活动要切合实际,就必须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主要依据。如木材生产和造林更新年度计划,主要根据各经营类型采伐与更新方式、采伐量,结合人力、物力等经济条件来合理制定。
  1.3 合理确定森林的采伐限额 森林经营方案中的采伐量应采用多种林学理论公式计算和比较,结合社会、经济需求来确定。通过森林经营方案核定采伐限额,可以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利用率,逐步实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精准化,使森林经营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1.4 提供检查和评定林业生产成果的标准 林业生产成果的检查和评定,不仅要看林业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还要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既定的经营方针目标,森林经营质量是否合乎要求。森林经营方案是建立科学、高效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检查和监督森林经营活动,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2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总体要求
  2.1 编案单位 编案单位是指拥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经营范围与界限明确,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相对稳定的经营期限,能自主决策与实施森林经营,根据森林經营需求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经营单位、经济实体,包括国有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集体林场、非公有制森林经营单位等。(1)一类编案单位: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国有森林经营公司、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2)二类编案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体林组织、非公有制森林经营主体,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3)三类编案单位:其他集体林组织或非公有制森林经营主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性质森林经营方案。一类和三类编案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应由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承担,二类编案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应由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2.2 基本原则
  2.2.1 生态优先,可持续经营 以保护、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为核心,运用近自然、多功能森林经营理念和技术,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严守生态红线,促进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2.2.2 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科学培育森林,合理利用资源,制定相应的培育、保护和利用技术措施,不断增加森林资源储备,适度发展非木质特色产业,充分发挥森林功能的多重性。
  2.2.3 分类经营,分区施策 根据不同林分类型、立地条件和经营目标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采取相应的经营对策,坚持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责、权、利统一,充分发挥森林经营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2.2.4 实事求是,科学编制 针对森林类型和区域特点,确定经营方向、经营类型和经营措施,注重前瞻性、科学性、先进性,强化与当地林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保证森林经营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3 基本要求
  2.3.1 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基本原则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应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好安徽为宗旨,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以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和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林产品为目标,实现森林资源的严格保护、科学经营、积极发展、持续利用,不断提升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稳步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   2.3.2 明确编案主体,把握政策界限 国家所有的森林以国有林场(采育场)为单位编案,2020年底前未完成编案的国有林场(采育场),“十四五”采伐限额一律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集体所有的森林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编案;集体林场、林业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所有或经营的森林、林木达到一定规模,鼓励独立编案,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采伐限额单编单列;林农个人或小规模经营主体可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主体科学编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原则上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核定采伐限额。
  2.3.3 明确数据基础,把握时间节点 “十四五”采伐限额编制,合理年伐量计算以2009年以后开展的二类调查数据为基础,基础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能用于合理年伐量计算。2009—2013年完成的二类调查数据,应进行补充调查和数据更新;2014年以后完成的二类调查数据,应进行年度数据变更后用于“十四五”采伐限额编制。为实现“十四五”采伐限额核定与森林经营方案的有机衔接,本期新编森林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主体,应于“十四五”编限成果上报前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并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量核定采伐限额。
  2.3.4 明确目标任务,把握成果质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目标任务,并逐级分解落实。积极引导森林经营主体科学制定森林经营措施,合理安排林业生产任务,提高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质量。森林经营方案应实行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管理,积极保护、科学培育与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相结合;应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相协调;实行森林多目标经营、多资源利用,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提高森林经营综合效益;应科学配置森林资源,规范经营管理措施,优化林业生产工艺,提高林业生产效率。
  3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3.1 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地方对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重要性、森林经营方案的指导作用等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把编案当作应付性工作。在编制过程中,粗制滥造、闭门造车现象时有发生,指导林业生产活动、提升森林经营水平效果不明显。
  3.2 经营方案编制质量不高 一些地方编案尚未摆脱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传统经营模式影响,缺乏对森林经营主体具体林情、社会经济环境和市场变化的分析论证。编案理论研究滞后,技术体系单一,导致森林经营方案的针对性不强,重点不突出,甚至脱离实际,难以执行和实施。
  3.3 经营方案与生产计划脱节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往往没有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使森林经营主体经营活动与森林经营方案脱节,森林经营方案中的规划措施和经营目标难以实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高素质专业人才短缺,缺乏长远规划和整体观念,有的编案单位一味依赖资质单位,为编案而编案,达不到预期效果。
  3.4 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不完善 虽然《森林法》明确要求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但长期形成的林业粗放经营模式,没有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指导,森林经营方案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缺失,导致森林经营方案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变相走样。
  4 进一步完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对策措施
  4.1 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化、制度化、規范化 《森林法》对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作出了明确规定。森林经营方案不是临时性、阶段性工作,而是科学培育、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应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4.2 提高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质量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时,要保证各项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增强森林经营方案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既高瞻远瞩,突出特点,又切合实际,区别对待;应提高编制人员专业素质,保证方案编制的科学性、先进性。
  4.3 规范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程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逐步建立合理的年度生产计划和作业设计编制程序,避免年度生产计划和作业设计与森林经营方案脱节,调动森林经营主体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积极性,提高森林经营方案的执行力和实施成效。
  4.4 增强森林经营方案的应变能力 森林经营方案执行过程中,应允许森林经营主体根据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和市场的变化,通过经营效果检查、评估,适时调整修订森林经营方案,使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才有活力。方案调整修订应按程序办理,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5 加强检查监督和效果评价 加强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效果评价,是保证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的必要手段。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森林经营主体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把方案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同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保证森林经营方案实施成效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森林经营编制与实施规范[R].2012.
  [2]夏松平,陈治.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林业产业,2016(4):131-132.
  (责编:张宏民)作者简介:章礼拐(1966—),男,安徽枞阳人,高级工程师,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收稿日期: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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