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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体育舞蹈课程评价的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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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过分析我国高校体育舞蹈课程评价的现状,针对当前我国高校体育舞蹈课程评价存在的部分问题提出建议,望能促进体育舞蹈在我国高校的进一步发展。体育舞蹈,又称国际标准舞,是一项风格多样、入门简单、能量消耗大的竞技性运动。它将体育、舞蹈、音乐融为一体,并具有休闲娱乐、健身健美、提升审美以及提高个人修养的功能。作为一门新兴的体育艺术项目,基于其独特的“韵律与节奏恰合”的致趣规律,将“娱人致趣”融入到体育教学之中。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陆续开展了体育舞蹈课程,既拓宽了高校体育教学的范畴,又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由于体育舞蹈是一门新兴项目,传入我国较晚,其课程评价体系还有待完善。
  关键词:体育舞蹈  高校  课程评价方式
  中图分类号:G8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9)04(c)-0162-02
  1  体育课程评价概述
  施良方認为,课程评价指对课程价值做出判断的过程[1]。目前我国对于体育课程评价观点众多,但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崔伟在《体育课程论》[2]中提出,“体育课程评价是在一定价值观的引导下,采取特定的技术、方法及途径对体育课程及其结果等有关问题的价值或特点作出科学判定的过程。”佟铸等在《体育教学评价现状及改革趋势》[2]中提出,“从狭义上来看,体育教学评价是教育评价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一般评价活动在体育教学领域的具体表现,它是以既定体育教学目标为依据,运用有效的评价技术和手段,对体育教学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测量、分析、比较,并给予价值判断的过程。”
  由于学者们对于课程以及评价的理解的不同,造成了对体育课程评价的不同理解,但在这些不同的理解中也存在着共性,一是体育课程评价是对体育课程进行判断的过程,二是都强调对体育课程进行价值判断。
  泰勒课程评价将课程目标作为课程评价的核心,根据学生上课后的行为变化,对课程目标的达成度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终结性课程评价指在一门课程结束时或一个学年结束时进行的评价,主要评价的是一个阶段教学所达成的结果,多以考试的形式进行。
  过程性评价即在课程教学的过程中对学生的学习动机、学习情感、所塑造的价值观、以及学习态度、效果等多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评价,强调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观察”。
  发展性课程评价强调通过评价促进学生情感、技能等的发展,在发展中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进行反思继续发展。课程设计评价、课程实施评价、课程成果评价三者互相交错、渗透,又互相影响。
  2  我国现行高校体育舞蹈课程评价
  目前,我国高校体育舞蹈的课程评价多为以终结性评价为主,其他评价模式为辅的评价方式。学生的最终成绩一般由理论成绩、平时成绩以技能成绩等部分组成。其中理论成绩即体育舞蹈理论部分的考试成绩,通常以纸质试卷的形式进行考试;平时成绩一般取决于学生课堂出勤情况以及学生课上表现情况,由任课老师给出评价。理论成绩与平时成绩在学生最终成绩中占比较小,一般不超过40%。学生技能成绩的评价主要以考试课的形式进行,学生分组、编号,佩戴号码牌对规定组合进行展示,规定组合包括单人、双人两个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对教案规定内容的掌握状况。随着体育舞蹈分支中体育舞蹈表演舞的发展,部分学校开始重视体育舞蹈的艺术性及创编能力,并将最后技能考试的形式改为创编考试,即学生自行创编具有情节的体育舞蹈表演舞进行展示,对此表演舞给出成绩,作为技能考试成绩。技能成绩在学生最终成绩中占比60%~70%,各个高校略有不同。
  3  当前我国高校体育舞蹈课程评价存在的问题
  3.1 忽视了体育舞蹈的竞技性和趣味性
  考试课形式的技能考试将规定动作组合作为主要考试内容,无法体现出体育舞蹈竞技性的特点及其独特的“韵律与节奏恰合”的致趣规律[4]。体育舞蹈是一项富含趣味的竞技性运动,而我国高校当前的课程评价未能突出体育舞蹈的项目特点,将体育舞蹈动作技术混淆与体育舞蹈运动技能,剥离了体育舞蹈的致趣规律,造成了学生丧失运动兴趣、会跳体育舞蹈却在比赛中拿不到成绩等诸多问题。
  3.2 评价方式过于单一,过于强调教学成果的评价
  我国高校体育舞蹈课程评价大多是由教师进行的终结性评价,教师又将评价的中心放在课程学习的成果及动作技能的掌握上,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及其学习过程中的变化,实质上是一种不平等。并且终结性评价不利于监督学生积极学习。部分学生平时不进行练习,临近考试练习以通过考试,并能取得较好的成绩,这对于那些平时认真练习的同学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严重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往往导致认真的学生灰心丧气,失去信心。
  3.3 过分强调教师评价,忽视了学生的相互评价
  我国高校体育舞蹈课程评价大多是由教师独立完成,虽然现在大多数高校实行了教考分离,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价的公正性,但是同时也忽视了学生作为体育课程评价的双边主体之一的评价功能,造成学生只会跳舞,而不能对优劣作出正确的评价。比赛裁判是体育舞蹈理论知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互相评价还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在学习中发现自我和他人的问题与长处,及时改正问题,取长补短。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1)体育舞蹈课程在我国高校开展良好,课程评价多为以终结性评价为主,其他评价模式为辅的评价方式,主要针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
  (2)当前我国高校体育舞蹈课程评价仍然存在部分问题:忽视了体育舞蹈的竞技性和趣味性,剥离了体育舞蹈的致趣规律及项目特点,使学生丧失兴趣,在比赛中拿不到成绩;评价方式过于单一,过于强调教学成果的评价,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及其学习过程中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成绩的不公正;过分强调教师评价,忽视了学生的相互评价。
  4.2 建议
  (1)我国高校体育舞蹈课程评价须进一步完善,可结合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的动态发展,使评价方式进一步多样化结合。
  (2)检验学生的起点水平,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进步幅度、变化状况等纳入评价内容之中,增强评价的公正性,更好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将学赛结合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可将校内外的实践比赛作为过程性评价的形式之一,使学生真正意义上的“会跳舞”,并且具备一定的执裁、评价能力,让学生在掌握运动技能的同时更好的体会体育舞蹈竞技性的特点及其独特的“韵律与节奏恰合”的致趣规律,在快乐中学习。
  参考文献
  [1] 施良方.课程理论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
  [2] 崔伟.体育课程论[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5.
  [3] 佟铸.体育教学评价现状及改革趋势[J].体育学刊,2003,10(3):89-93.
  [4] 李杰凯,包蕊,贲驰,等.论操舞音乐韵律与动作节奏的本能恰和之美[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1,8(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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