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问题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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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社会人力资源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非全日制用工的出现,对改善此种社会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就非全日制用工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以广东州复大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对其非全日制用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究相关问题的产生原因,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为国内相关企业与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工时;就业服务
引言
在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形势之下,非全日制用工更为灵活的优势条件,对降低企业或单位的用工成本,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劳动者按照小时获取劳动报酬,相关制度规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企业,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要不大于4个小时,每周的总工作时间不得大于24个小时,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周期不得超出15天。由此能够看出,非全日制用工更为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同时对促进再就业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1非全日制用工问题分析
非全日制就业广泛存在世界各个企业,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就业形势,而且是不可缺少的企业用人形势。国际劳工组织将非全日制就业定义为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正常工作时数的工作。在我国对非全日制工作也有定义,用工以小时计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企业一般每天的工作如果不超过四个小时,或者每周的工作累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形式都属于非全日制工作。广州复大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涉及到大量的非全日制用工,用工模式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点内容:
1.1社会保险问题
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在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初期阶段,缺乏标准的管理依据,仅能依照现行全日制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缴费比例进行设定,这种社会保险缴纳形式,与用人单位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降低用工成本的初衷相悖,严重影响了非全日制用工与就业模式的正向发展。另外,传统的社会保险关系,都是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进行直接构建,与劳动者不发生直接关系,这就影响相关个案问题的解决效果难以提升,对非全日制用工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缺乏适用性。
1.2工时问题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问题,虽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受到用人单位工作性质与劳动者自身经济需求的影响,相关制度规范的执行力度不强,劳动者工作超时的现象极为普遍。除此之外,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下劳动者的加班时间报酬问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虽然有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是在实际用人中却很难达到这个水平。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往往无法享受日常加班与节假日加班的额外报酬。
1.3就业稳定性问题
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具灵活性,相应的,其就业稳定性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在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非全日制用工的雇佣与企业的经营需求具有直接联系,在企业业务需求量大的情况下,非全日制用工的需求数量也就随之增大;而在企业业务需求量降低的情况下,优先解雇的则是非全日制用工。
2非全日制用工问题产生的原因
2.1劳动者自身
以广州复大医疗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雇佣的劳动者大多从事后勤工作,工作难度不大,素质与技能要求不高。从另一种角度来看,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文化水平不高,进而影响其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在直接经济利益的诱导之下,这一类劳动者也更易放弃自身权益。除此之外,现阶段的人力资源市场整体呈现出供过于求的状态,就业竞争的压力迫使部分劳动者甘愿自降身价以获得工作机会,影响了人力资源市场的平衡。
2.2用人单位方面的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涉及到的两方面主体,一方面为劳动者,另一方面就为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有利于形成双方共赢的发展形式,但现阶段,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不够透明,差异化对待同样岗位的非全日制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也需要签订相应的约定合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一方常常由于自身经营需求,违反合同内容,降低了自身诚信度;用人单位一方未能切身考虑到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生活需求问题,社会责任感浅薄,忽视国家政策与相关法规,激化了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
2.3法律制度不健全
相关劳动法规当中,对非全日制用工仅仅进行了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未能细化到常见的劳资矛盾当中,相关劳动争议的调处办法也缺乏针对性。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推广过程中,相关监督与执法机制没能及时完善,导致劳动行政部门缺乏对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情况进行准确的监督与指导,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执法部门也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强制处理,影响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顺利发展。
3非全日制用工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3.1推广优惠社保政策
用人单位要充分分析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在现行全日制员工参保形式与缴费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参保形式。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要适当降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参保门槛与缴费标准,推行非全日制劳动者单独投保与缴费模式,劳动者作为独立的投保主体,个人承担全部缴费,而用人单位则只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即可。相应的,为降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保缴纳压力,需要设置其缴费标准低于全日制职工。在此基础上,相关劳动行政部门要强化自身的监察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能够依法履行自身的管理责任,并能够自觉承担相关社会义务。
3.2完善立法措施
《劳动合同法》当中的第六十九条内容提到,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与一个及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约定,由此约束劳资双方能够遵照约定组织或执行相关内容。书面协议一般能够在劳动争议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口头约定形式,则可采取以申报与登记制度,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在立法各方面,要针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加班普遍的现象严格设定加班时限,并要求用人单位能够依据《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向非全日制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3.3强化行政监察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单位的雇傭行为,引导其在开展相关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实行公开化与透明化制度,同时,为相关个体或私营企业建立完善的诚信管理系统,加大企业信用监察力度。通过定期的审核评定,不断完善系统内容,进而将其与社会资源获取资格评定紧密的联系到一起,促进用人单位能够自觉遵循劳动法规当中的条款与内容,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以广州复大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深入探究非全日制用工问题,有利于促进劳资双方利益的共同提升。通过相关分析,明确劳动者自身、用人单位一方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在非全日制用工问题中的重要影响作用,相应提出解决办法,能够达到缓解非全日制用工问题所引起的劳资矛盾,进而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设,进而促进企业与劳动者共赢的良好形式,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 王媛媛.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法律缺陷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24
[2] 吴向伟.非全日制用工超工时浅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17: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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